党内称呼变化:权力意识的变迁/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41:53   浏览:9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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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称呼变化:权力意识的变迁

杨涛


  “应该禁止党政部门人员称兄道弟”,这是四川省人大代表、民革自贡市委副主委曾朝章在省十届人大二次全会上发出的呼吁。他指出:一些人见面或谈工作时,不是称同志,而是满口的“大哥、老弟”;对上级不叫领导而叫老板,岁数大一点的就叫大姐,甚至有的人还直接叫“干爸、干妈”。 因此,他建议四川省委省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杜绝这些现象,对于一意孤行者,应给予严厉制裁,以正党风、政风和民风。(《新京报》2月16日)
本来,称呼不过是一种表达的符号,在现代社会,只要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表达什么称呼并无不妥。如有人叫他人“阿猫、阿狗”,他人乐于接受这个称呼,都在允许的范围。然而,在党政机关,称呼却不可随意,在公权力机关,称呼构成行使公权力行使礼仪的一部份。一个社会,公权力机关如何对待自身上下级、平级之间的称呼,反映了这个社会如何看待权力,并对社会的其他阶层带来很强的示范作用。在西方社会,代议制民主奠定了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础,凭借自己的本事,在法律的框架下追逐权力,从政被认为是一种个人价值的张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同时,为保证行政权的高效行使和体现行政权的领导服从关系,因此,他们公权力机关对待上下级、平级之间的称呼通常是以职务相称,这些都离不开西方社会特有的语境和他们对待公权的态度。
然而,在中国,权力被认为是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始终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宗旨,掌握权力更多认为是一种责任,而不认为是一种个人价值的张扬。掌握权力的人是无高低贵贱之分,这是中国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和中国社会对待权力的特有语境。因此,用“同志”这一称谓最能吻合我们权力的属性和我们党提倡对待权力的态度,也最明确地表明官无大小之分,权力是平等而且只是服务于人民的思想。早在1959年,毛泽东同志就作过指示,要求大家互称同志,改变以职务相称的旧习惯。我们党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核心也一直倡导党内互称同志,并且身体力行。“同志”的称呼也是那些年代的党政机关的流行称呼。  
但曾几何时,我们机关的称呼变了,“同志” 被“书记”、“部长”等职务称呼所代替。如果说时代的变迁,从政成为一种个人价值的张扬尚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很多人眼里根本就不存在为人生价值实现自己的抱负而从政去执掌权力。在现实中,一些人们看到的是权力可以为自己、亲朋带来特权和财富,可以成为人上人,执掌权力目的不再是造福一方,而只是为谋一已好处的手段。君不见某位县委书记说:“当官不发财,请我来都不来。”而某些千辛万苦爬上官位的老爷们,也要下属抬轿子,表达尊贵的身份。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此时的“同志” 职务称呼的转换,其实质不过是一种由从平等对待权力的意识向对权力崇拜、敬畏的意识转变,也是某些权力执掌者将权力视为特权的表征。针这种情况,去年3月份,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继承和发扬党内互称同志优良传统的通知》,要求对担任党内职务的所有人员一律称为同志,党内行文或报送其他书面材料也按此办理。
    市场经济的浪潮继续冲击中国,交易成为流行的思维,一些人执掌权力更是为所欲为,将权力如渗入市场,急于寻租。另一些人则看到权力也是易腐并可交易。于是,领导变成了老板,因为他掌有资源的分配权,对下属而言,他可以决定其福利与升迁,对单位外人而言,他是富贾,与基交易可以为已获利。当然,领导也可以是兄弟,那是为了拉近距离,同化他,为将来的各种谋利铺平道路。由此可见,职务称呼向江湖称呼的转换,不过是对权力敬畏与崇拜的意识进一步向的腐蚀、拉拢权力的意识转变,也是某些权力执掌者开始寻租权力和权力被腐蚀的先兆。
党内、政府上下级、平级之间称呼的变化,在特定的社会语境下,表现的是一定社会中对权力意识的变迁。治理语言从本质上是一种治标的手段,而语言本身是意识的流露,但是意识是一种属于精神层面的东西不能以强制的手段加以解决。意识的改变,要针对意识植根的现实,这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公权力成为特权、成为个人不当交易的手段,祛权力之魅、还其为民服务之形,限制公权、监督公权,是我们的必由之路。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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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送年度书面述职报告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送年度书面述职报告的暂行规定


(1999年11月24日三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福建省各级人民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查院副检查长、检察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委、办、室主任、副主任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年度书面述职报告。

第三条 被任命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年度述职报告,应有以下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招待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招待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履行岗位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情况;

(五)勤政为民,廉洁自律,发扬民主,联系群众等思想、作风的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第四条 被任命人员的书面述职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的工作机构提出审阅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五条 主任会议在听取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审阅意见汇报,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部分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到有关单位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有关人员收到市人大常委会说任会议提出的整改意见后,应在两个月内作出书面报告。

关于《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5月2日以粤府办〔1986〕80号文转发)的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对管理不善而发生治安事故者,由当地公安部门追究桌球场(室)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99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