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申请书[刑事优先于民事]/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43:21   浏览:9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止审理申请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申请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谢xx,该社主任。
申请事项:
请求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xx诉申请人存单纠纷一案所涉存单,系姬xx、杨xx二人以诈骗钱财为目的伪造重要金融凭证所致,申请人已经向xx县公安局提出控告,xx县公安局立案后,将杨xx依法拘留,现已出动干警赴外地抓捕犯罪嫌疑人姬xx。
犯罪嫌疑人姬xx、杨xx金融凭证诈骗一案的审理结果,涉及原告李xx与申请人是否存在真实存款关系,其存单取得是否合法等本案的重大问题,对本案事实的查清及责任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本案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彻底查清本案的事实,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合法公正地审理本案,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x年十一月三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物价局、财务局:

公安部《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治[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聚脂等环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因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指导、监督和奖金发放工作。

第三条 市公安消防局设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邮件等形式举报投诉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号码为96119,受理时段为全天24小时;举报信箱地址为:东莞市莞长路立新路段23号东莞市公安消防局;举报邮箱地址为:dghzyhjb@sina.com。

举报奖励的有关情况每年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一次。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东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火灾隐患进行举报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储存其他物品的企业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擅自拆除、停用的;

(三)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的。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罚款金额的50%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 同一火灾隐患被多次举报的,以首次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由联名人共同领取奖励金。

举报人是公安机关从事消防工作人员、镇(街)、村(社区)的消防巡查服务队员、消防专职队员等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第八条 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当真实有效,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单位名称和地址,有具体的举报内容和有关证据,且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消防机关掌握。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详细说明发现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重要证据。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将举报信息登记在案并转各镇(街、园区)公安消防大队按规定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上报并依法立案处罚,处罚结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备案。举报中心应在受理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条 市公安消防局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公安消防局火灾隐患举报中心核实身份后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举报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安消防机关和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举报内容等相关信息。

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从事消防工作人员、镇(街)、村(社区)的消防巡查服务队员、消防专职队员等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为谋求利益,将应当立案查处的消防隐患讯息泄露给他人进行举报,内外勾结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举报违法行为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在市消防违法罚没收入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