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第一一章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
第一条
第第一一条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东电力市场跨省电能交易工
作,实现电能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确保华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
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关于印发
〈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通知》(办市场〔2006〕18
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价格〔2009〕2474号)、《关于印发<跨省(区)电能交易
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1号)和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第二条
第第二二条条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是指由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
构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组织市场主体通过集中竞价
形式实现的跨省电能交易,是华东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
分。
第三条
第三条
第第三三条条跨省集中竞价交易应坚持平等自愿、公开透明、
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第四条
第第四四条条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以季度、月度交易为主;在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逐步开展年度及月内集中交易。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第二二章章市市场场主主体体
第五条
第五条
第第五五条条 在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中,购电主
体为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及华东区域内经国家批准
的可以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售电主体为除购电省
(市)外,华东网内拥有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常规
燃煤脱硫机组的发电企业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省(市)电力
公司。
第六条
第六条
第第六六条条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负责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
竞价交易的组织协调、交易信息发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
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同时向市场参与各方公平、无
歧视的开放电网。
第七条
第七条
第第七七条条 省(市)电力公司负责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
竞价交易中本省(市)的组织协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
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同时向市场参与各方公平、无
歧视的开放电网;根据本省(市)电力电量平衡情况提出购
电需求;受发电企业委托参与跨省集中竞价交易。
第八条
第八条
第第八八条条 发电企业根据市场规则直接参与跨省集中竞价
交易,或委托所在省(市)电力公司代理。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第三三章章交交易易流流程程
第九条
第九条
第第九九条条 根据购电需求,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通过华
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向华东电力市场所有注册成员发
布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购电方、购电需求电量、购电需求电
力曲线、交易时间、交易电力曲线、交易计量点与结算点、
省(市)联络线稳定限额、省(市)联络线已安排计划情况。
第十条
第十条
第第十十条条 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交易信息发布后
的第二个工作日11:00前将核定的省(市)内发电企业跨省
集中交易可申报电力电量上限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华
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总审核后,于12:00前通过华东电力
市场交易运营系统向所有注册成员发布。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二个工作日12:00至
15:00,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申报时段。在交易申报时段内,
购电省(市)与发电企业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
分别申报购电报价及售电报价。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三个工作日10:00前,
市场无约束出清。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四个工作日17:00前,
完成安全校核,得到最终出清结果,并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
易运营系统公布出清结果。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在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五
个工作日12:00前,根据分省(市)中标情况,与相关省(市)
电力公司签订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省(市)电力公司
在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五个工作日17:00前,根据本省(市)
发电企业中标情况,与省(市)内中标发电企业签订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对于月内开展的集中竞价交易,华东电力调
度交易机构可参照第九条到第十三条规定的步骤,并根据实
际需要灵活调整时间节点进行组织。
第四章 竞价与出清
第四章 竞价与出清
第第四四章章竞竞价价与与出出清清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在有效交易申报时段内,发电企业和受委托
省(市)电力公司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申报售
电信息,申报内容包括售电电量和售电电价;购电省(市)
电力公司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申报购电竞价
信息,申报内容包括购电电价。交易电量最小报价单位为1
千千瓦时,交易电价最小报价单位为1元/千千瓦时。
在截止申报前,申报内容可修改。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发电企业委托省(市)电力公司代理其参与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的,需与省(市)电力公司签署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备案。
省(市)电力公司受发电企业委托竞价的,申报内容为
委托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的汇总;可为多段报
价,其中交易电价为发电企业的上网交易电价。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购售报价
进行集中撮合,即报价最低的售电主体与报价最高的购电主
体优先配对,并依次类推。成交电价取购电省(市)电力公
司报价扣除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及跨省集中交易网损后与发电企业报价的中间价。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当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价
及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大于等于3分钱/千瓦时,
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等于3分
钱/千瓦时;不足3分钱/千瓦时但大于售电省(市)跨省交
易网损时,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
等于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价及华东电
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小于售电省(市)跨省交易网损
时,不成交。
(二)如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
损)已经按照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文有关精神由售电省
(市)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则售电省(市)电力公司可向华
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交协商确定后的输电费(含跨省交易
网损),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据此在市场公告中发布。在
这种情况下,当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
价及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小于公告中发布的售
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时,不成交。
(三)中标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购电省(市)
电力公司报价-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售电省
(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发电企业报
价)/2。
(四)购电省(市)电力公司购电结算电价=中标发电
企业上网结算电价+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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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婚前按揭房”如何归属的判例解读
张晓达 律师
2004年12月22日
一.大陆法院判例
2002年10月台商王先生在上海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40万人民币,银行贷款40万人民币,并办理了产权证。一年后王先生与大陆张女士结婚,当时王先生所买的房产已升值至100万民币,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003年11月,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当时该房产的市值已经达到了140万人民币。双方在谈及房屋的分割问题时,张女士认为,该房屋目前的价值除去40万首付款以及王先生第一年支付的5万元还贷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140-40-5=95万,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王先生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后双方将此纠纷诉之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该房产为王先生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而对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王先生应将其中的一半偿还张女士。张女士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婚前按揭房产归属问题分析
这里我们要讨论的“婚前按揭房产”,是单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限为个人行为,排除夫妻双方婚前已有合意的共同购房行为,此时可能房屋已为双方婚前共有财产),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实际上,上述案例的核心是如何界定婚前按揭房产,进而确定如何分割婚前按揭房产的问题。
财产分割是离婚中最容易遇到的问题,很多人对一项财产到底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总是弄不明白,特别遇到房产时就更加复杂了。买房从签合同到付首付、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再到办理产权证、偿还到款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一个人很有可能在这期间结婚又离婚,上面的案例便是其中一例。那么此时婚前按揭房产到底如何归属呢?
1.法律对一般婚前财产的原则性规定
大陆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就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就一般的婚前财产的分割做出了规定,即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未个人财产。这里尤其要提醒大家注意“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这一点,因为在2001年大陆修订《婚姻法》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经有过明文规定:婚前个人财产经过4年或者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但现在的法律对此问题做了重大改变。
2.剖析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
上述对婚前财产分割的原则性规定,套用到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上即可理解为“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然而仅凭此理解仍然会让人疑惑重重,需要进一步剖析:
(1)何为“婚前”?何为“婚前购房”?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中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算是购买了房产。
对于前者,答案很简单,鉴于在大陆通常情况下结婚需要进行登记才被视为合法婚姻,因此,夫妻双方自大陆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而其他诸如订婚、举行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
对于后者,比较困扰,在购房一系列的过程中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例如:在婚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产证》,那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
有人认为,鉴于房产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而根据大陆相关法律的规定购房人真正获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取得《房产证》之日,因此,认为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为即为“购房”时间点。还有人认为,判断这一问题关键是看房价款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还是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的。
实际上,上述观点在理解“购买”这一概念时过于狭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2)按揭购房过程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共同还贷”如何补偿对方?
婚前个人所购房屋为个人财产已确定无疑,然而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难道不会对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么?有人提出过这样的观点:在偿还完所有银行贷款前,应当将房产权分时段分割为婚前婚后两部分,婚前个人支付的房价款获得相应比例的婚前房产权益,这属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获得婚后房产权益,这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应当先弄清按揭购房各方的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出卖人(如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三方的关系。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银行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人与开放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帐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偿还银行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券债务行为,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理解为是用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欠款的一方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这正如文章开头所引用判例中法院最终的判决一样。
联系方式:dadaxtw@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