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救济/陈召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03:03   浏览:9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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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救济

陈召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依法采取如下法律救济措施。
一、催告及诉讼
1、催告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催告该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包括出资本息;其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也可以催告该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包括出资本息,并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诉讼
如经催告缴纳,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限制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三、除 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注意,解除股东资格仅适用于该股东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的情形。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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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账准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账准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5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担保企业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帐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二日



汽酒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汽酒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汽酒产销过程的卫生管理,保证汽酒卫生标准的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果类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汽酒。

第三条 凡加工、生产汽酒的企业,都必须执行本办法所提出的要求,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第四条 生产汽酒的酒基视生产工艺的不同应分别符合现行的《燕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工业用原料,生产用水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原料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使用腐败变质果类及受到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的原料。汽酒内须含有不低于29%的发酵原果酒,不得使用香精、酒精、糖精等兑水充二氧化碳制造。

第六条 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卫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产品的卫生质量,做到合格出厂。并在包装明显部位注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限。加强各种卫生制度,保持车间、环境、仓库的清洁卫生,生产操作人员要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后方能进入生产车间。

第七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可以向生产销售部门了解情况,并可无偿采取样品检验,给予正式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