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团购网站的合同地位/吴楠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52:54   浏览:9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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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网络团购,作为当下最为流行的网络购物方式,系指由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团购网站联系经营者,确定团购内容后发起并参与的,通过团购网站聚集消费者并在线订立团购合同,线下进行消费的网络团购模式。区别于传统的团购以及由消费者或经营者发起的网络团购,商业网络团购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团购网站将参与从聚合消费者和经营者,到订立或解除与消费者的团购合同、收取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乃至在发生消费纠纷后“先行赔付”等全部过程。团购网站发挥的积极作用,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和降低了交易成本,但也导致容易混淆团购网站与经营者的合同地位、权利义务内容以及责任范围。因此,本文旨在厘清上述问题,以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纠纷。

团购网站与经营者的合同关系

团购网站与经营者的合同关系需要进行类型化区分。

在一般情况下,经营者与团购网站之间存在的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即由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构成的类型结合合同。

首先,从商业网络团购的交易规则来看,针对服务类团购,消费者需要到经营者处接受服务,通常不会引起消费者对交易相对人的误解;针对实物类商品的团购,团购网站一般都在网站上标注出经营者的名称。因此,团购网站本身并不是经营者,也并非以自己的名义为经营者从事贸易活动,二者不是行纪关系。其次,从团购网站自身的法律定位来看,如“爱帮利用自身推出的网络团购平台,为用户及产品、服务的实际供应商户提供居间推广服务,并受商户委托代为向参与特定团购活动的用户收取相应费用”。该表述阐明了团购网站的双重作用,即提供居间服务和受托处理相关事务。因此,二者之间不可能仅存在居间合同。因为居间人仅能向经营者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合同的成功订立提供媒介服务,而不会参与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更无权从事接受订单和价款等行为。如若为此,必然需要委托合同的委任。最后,从商业团购网站的盈利方式来看,团购网站从经营者处获得的报酬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其促成的每笔交易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最终报酬总数依成交总量确定;二是向经营者收取的固定费用和报酬,作为向其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代为从事收取价款、签订合同等行为的对价。所以,团购网站并非经营者的“合营者”或“柜台承租者”。

因此,在经营者与团购网站之间存在的并非任何一种典型合同,而是由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部分构成的类型结合合同。因为团购网站据此同时具备了居间人资格和代为从事订立合同、接受价款等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的受托义务(代理从事法律行为时,经营者授权的意思表示包含在其与团购网站的合同条款中),而经营者仅负担支付报酬的对待给付义务。所以,团购网站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应依据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规定来确定,团购网站不承担商品买卖或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当团购网站以转售商品或服务获取差价的方式盈利,并且未表明其居间人和受托人的身份时,则团购网站本身即为经营者,应依合同法对买卖或各类服务合同的规定确定其权利及义务。在实际交易中,由于消费者难以查明团购网站的盈利方式,因此如果团购网站没有在交易前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其特殊的合同地位,以及没有在交易中明确地向消费者提示真实的经营者时,也应要求团购网站承担经营者责任。

团购网站与消费者的合同关系

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主要为以下两种:

第一,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团购网站与消费者间仅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这种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的合同,即消费者在成为团购网站的会员后,便可以无偿利用团购网站的技术及服务了解团购信息、完成订立合同、支付价款等行为,且无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根据笔者对北京地区87家知名团购网站进行的统计,其中有55家团购网站提供了成文的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界定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是一种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明确约定了二者在使用与提供团购网络服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团购网站界定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而并非提供商品或服务之人,也佐证了上述观点。

第二,“先行赔付”承诺下的保证合同关系。《意见》“鼓励”团购网站建立“先行赔付”制度以保障交易安全。根据笔者的统计,北京地区87家知名团购网站中已有34家作出了特定情形下“先行赔付”的承诺。这种“先行赔付”的承诺,实际上是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保证合同,即当经营者不履行商业网络团购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由团购网站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团购网站一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违约发生后,消费者既可以向经营者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向团购网站先行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将包含团购网站在内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法定化,但在此条审议通过之前,“先行赔付”承诺仍是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承担买卖或服务合同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在据此确定团购网站的责任时,需要注意:第一,团购网站的担保范围及条件。团购网站一般仅承诺“若承担责任则限于合同的金额”或仅在“收到的产品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等特定条件下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一般缺乏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团购网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间仅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此后,则不能要求团购网站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发生商业网络团购纠纷时,应首先考察团购网站的交易规则、盈利模式和法律文件等,辨清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然后,再区分其与不同主体的合同关系,依照相应的合同类型,分别确定团购网站在各类商业网络团购纠纷中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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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八日


长沙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4〕18号)精神,长沙市农业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局)加挂长沙市乡镇企业局的牌子。市农业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蔬菜和有关乡镇企业的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乡镇企业局有关种植业、养殖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及乡镇企业统计管理职能。
  (二)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有关蔬菜流通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农机、蔬菜等农业产业和乡镇企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种植业、农机、蔬菜等农业产业和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组织和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指导、监督耕地保养、保护与改造;指导土壤自然监测和长期定位监测;负责占用基本农田后新开垦耕地的审核验收工作。
  (四)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研究拟定农业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规划,预测并发布农业相关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荒滩、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在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指导下,实施农业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
  (六)拟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负责绿色食品的认证工作;负责农业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协同管理农业产业技术标准;组织协调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对国内生产或进口种子、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进行登记。
  (八)组织、监督对全市范围内植物(不含森林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上报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研究提出农场系统经济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农场系统完成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农场重大科技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
  (十)负责全市蔬菜科研、技术、生产与流通工作;负责蔬菜新品种、新成果的研究、引进、开发及新技术宣传普及和推广工作;负责蔬菜基地的建设、提升和保护工作;负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负责副食品风险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和省拨资金等资金、物资中用于蔬菜生产、科研和流通部分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蔬菜质量的监测、认定、发证、授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放心菜”的市场准入工作;负责全市蔬菜生产、流通行业的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拟定、执法和监督;组织、参与制定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建设规划;参与全市“菜篮子”工程的有关工作;承担长沙市蔬菜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外加挂长沙市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十一)负责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的行业管理;指导农机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农业机械投入抗灾救灾;审批二级农机维修点经营技术资格;核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负责审核农机新产品的鉴定和推广工作;负责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机械的安全监理及其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审批农机安全员资格;核发和审验农用机动车行驶证(号牌)、驾驶证;负责机车技术检测、安全宣传教育;规划指导农机安全技术装备、农机监理信息系统建设。
  (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湖南省发展乡镇企业若干规定》,负责对全市乡镇企业(不含工业企业,下同)进行规划和指导,依照有关政策和法律维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发展乡镇企业及农村第三产业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进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全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农业产业化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乡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市乡镇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乡镇企业(含工业企业)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为全市乡镇企业提供融资、技术、人才、培训、信息、创业等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政府扶持乡镇企业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农业涉外事务,负责实施农业对外援助项目;组织有关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省和市农业相关产业资金投入;指导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权限管理局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机构编制等有关工作;组织全市农业系列和农业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农民职称的评审;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农业局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组织农业抗灾、救灾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报告、汇报材料和文件,组织综合性会议;组织新闻宣传和调查研究;负责文电、机要、保密、信访、收发等工作;负责局系统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局重大事项和决定的督办工作;管理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的后勤管理工作。
  (二)发展计划处
  研究提出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承办农业建设项目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农业各类经济指标的统计工作;管理局管各项资金;指导监督农业行业和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和事业单位报表;组织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科技教育处
  研究拟定农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管理农业科技计划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农业丰收计划工作;组织协调本级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的审核下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民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协调监督农业生物物种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好农科教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管理农学会工作;负责农业现代化园区建设的管理;负责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队伍管理工作。
  (四)经济作物处
  研究拟定经济作物的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建议;调查分析经济作物生产形势和市场动态,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产品加工、质量改进、效益提高和栽培方式改革措施;指导经济作物产业化工作;组织协调经济作物重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总结推广发展经济作物带方向性和有指导示范作用的先进经验,提出经济作物重大技术措施和新产品开发计划;参与经济作物种子种苗管理;承担经济作物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
  (五)粮油作物处
  研究拟定粮油作物的近期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粮油作物发展的有关政策;调查分析粮油作物生产形势和开发动态,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产品加工、质量改进、效益提高的具体措施;制定稻田耕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粮油作物产业工作;组织协调粮油作物重大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总结推广粮油作物生产带方向性和有指导示范作用的先进经验;负责粮油作物苗情调查、产量分析预测;组织粮油作物新品种(组合)引进、选育及新技术试验、示范工作;提出粮油作物生产重大技术措施和新品种(组合)的开发计划。
  (六)政策法规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组织、协调并参与本局主管产业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负责本部门法制宣传培训工作;承办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对本区域农业行政执法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承办农业行政许可事项,核发农业行政许可证及监督其他政务公开工作。
  (七)市场信息与对外合作处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价格政策建议;管理农业相关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组织农业相关产业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组织协调绿色食品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管理,指导绿色食品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组织协调绿色食品认证工作;预测并发布农业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和管理;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实施农业援助项目;负责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跟踪外地农业发展动态,研究提出发展农业的对策,拟定外资利用规划和创汇农业规划;协调或参与管理我市与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农业组织(机构)有关农业方面的合作、交流事务。
  (八)农机管理处
  提出农业机械的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农业机械项目的下达工作;指导农机体系网点建设,实施审验、技术等级考核;做好农业机械用油的协调、供应监督及推广节油新技术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的技术检测、农机产品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负责农业机械设备改造、更新换代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及救灾油料、资金的补偿与燃油税开征后的税费返还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分析工作;开展农业机械跨区域作业,组织农机企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技术交流工作,指导农机学会工作。
  (九)蔬菜生产管理处
  参与研究拟定“菜篮子”工程的规划、政策及组织实施;负责蔬菜新品种、新成果的研究、引进、开发及新技术的宣传、普及和推广工作;组织承办蔬菜产业技术培训,负责各蔬菜主产区的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全市“放心菜”生产的规划、布局和管理,组织指导无公害蔬菜的生产;负责全市“放心菜”的质量检测、认定、发证、授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点蔬菜基地的规划和管理、蔬菜示范园区的布局和安排;负责蔬菜基地的建设、提升和保护;负责菜田建设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负责新菜地的规划建设以及蔬菜基地的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检查、监督和验收。承担长沙市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蔬菜流通管理处
  负责“菜篮子”工程市场建设的有关工作,抓好商品蔬菜的流通,指导蔬菜深精加工、连锁经营和市场供应;负责“放心菜”的市场准入,对商品蔬菜质量进行检测、认证、公示和监管;参与制定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建设规划。
  (十一)企业规划统计处
  承担全市乡镇企业(含工业企业)统计工作,拟定全市乡镇企业、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不含工业企业,下同)财务会计、内部审计、资产评估工作;组织乡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以及地区间、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出口企业产品展销工作。
  (十二)农业产业化指导处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协调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业规划发展和农产品流通服务;拟定有关农业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对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扶持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和标准化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十三)农村第三产业指导处
  研究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负责提出扶持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对农村第三产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并提供服务;指导乡镇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指导乡镇企业引进和培训科技开发人才。
  (十四)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班子的考察、选拔、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指导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农业系列和农业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职称的评审工作;负责局系统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64名,其中党委书记、局长1名(兼市乡镇企业局局长),副书记、副局长2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总农艺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34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和纪检〈监察〉负责人)。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正科级,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实行单列,属于行政性质,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9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一种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会伴随着诈骗、非法拘禁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是什么关系,如何处罚,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笔者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数认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罪刑均衡原则。

一、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从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来看,本罪的处罚对象是组织、领导行为,“骗取财物”是对传销组织特征的描述,从第224条在整个刑法中所处的位置来看,立法者认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市场经济秩序。然而从现实发生的传销活动来看,组织、领导传销组织与骗取财物实质上是同一行为,还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这一行为可能同时符合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其他罪名的罪状描述,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本罪的法定刑最高为15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的法定刑最高为无期徒刑,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最高为死刑。如果实施本罪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符合集资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就应按照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等处罚,以实现罪刑均衡。

二、数罪时应谨慎适用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原则。

如果传销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非法拘禁组织成员等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情节尚不是很严重,按照刑法分则的相应条文处罚较轻,考虑到本罪的法定刑高于侮辱、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轻伤)等罪的法定刑,加上这些行为之间通常具有牵连关系,可依照牵连犯从一重处断,按照本罪定罪量刑即可实现罪刑均衡。

在司法机关查处或取缔传销组织时,组织、领导者或积极参加者实施了煽动传销组织成员抗拒执法,妨碍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和解救被害、被骗人员,或者在传销组织被取缔后,煽动传销人员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国家机关等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再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而应数罪并罚,以实现罪刑均衡。

如果传销过程中对成员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绑架、强奸等其他严重犯罪行为,或者侮辱致被害人自杀等。即便这些行为与传销活动具有牵连关系,这些行为显然已超出本罪的评价范围,不宜再从一重罪处罚,而应数罪并罚,才能体现罪刑均衡。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