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57:23   浏览:9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一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六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港、澳、台商在本省境内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外商独资企业的档案工作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资、合作企业档案,是指合资、合作企业在筹建、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表、缩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计算机磁带和光盘等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企业设立和变更的申请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
同、协议、章程、审批文件、批准登记证书及终止、解散后进行清算的有关文件材料;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基本建设征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文件材料;生产技术、经营管理、设备仪器、科学研究、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转让、产品生产、专利文件、
情报信息材料;计划统计、财务审计、安全管理、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文件材料;法律事务、中共党组织和工会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合资、合作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
任何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已有,不得将档案私自出卖、倒卖和非法携带出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企业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把档案工作纳入企业经常性管理范围,并确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档案机构可由合资、合作企业双方共同派员组成。
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档案专业知识、技能和企业管理知识。
第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档案机构或负责档案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本企业及所属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三)集中统一管理本企业档案,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与档案管理相关的工作;
(四)负责与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
(五)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企业管理机构依法要求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合资、合作企业应有保管档案的库房及保护档案的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列入本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管理程序,列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 企业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参照国家标准、规范和国际先进方法分类整理、编目,划定保管期限。会计档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申请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章程、审批文件、批准证书以及企业设立过程中的其他文件材料,应当在企业档案机构建立或确定负责档案工作人员时起,交企业档案机构或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合资、合作企业在工程建设,产品试制、生产,技术及科研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应在技术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后,由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整理,并向企业档案机构或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移交。
第十三条 合资、合作企业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由业务部门指定专人在上半年内,将上年度的文件材料按规定整理立卷,向档案机构或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移交。
第十四条 合资、合作企业的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产生的频繁利用的档案,应先办理归档手续,再向档案机构或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借阅,可以延长借阅时间,但必须明确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合资、合作企业应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积极有效开展利用工作,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在利用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各项审批手续、遵守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协议的规定,防止档案材料的失密、泄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企业档案时,企业应予提供。
第十六条 合资、合作企业对保管到期的档案应当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单,经企业董事会审批,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方可销毁。
销毁清单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应对全部档案进行清理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其档案移交原中方合资、合作者妥善保存,或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材料和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私自出卖、倒卖档案的;
(四)擅自占有档案和非法携带档案出境的;
(五)企业有关部门或责任人,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0日

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号,公布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增强培育自主品牌能力的精神,进一步推动出口品牌创建工作,全面提高出口竞争力,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现将经由主要全国性行业中介组织、各进出口商会,出口品牌建设重点省市和商务部有关司局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公告如下。

  名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列入名单的品牌和企业可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商务部将根据培育效果,在有效期满后对列入名单的品牌和企业进行动态调整。

  原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名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一、机电产品

  海尔(Haier)       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
  HUAWEI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TCL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ZTE)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Hisense)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康佳(KONKA)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春兰(Chunlan)      春兰(集团)公司
  厦华(XOCECO PRIMA)    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
  长虹(CHANGHONG)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科龙(KELON)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美的(Midea)       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城(JINCHENG)      金城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新科(Shinco)       江苏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德赛(DESAY)       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
  华凌           华凌集团有限公司
  嘉陵(JIALING)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力帆(LIFAN)       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小天鹅(LITTLE SWAN)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格兰仕(Galanz)      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
  虎头牌(Tiger Head)    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东磁(DMEGC)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钱潮(QC)         万向集团公司
  隆鑫(LONCIN)       隆鑫集团有限公司
  格力(GREE)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德力西(DELIXI)      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正泰(CHNT)        正泰集团公司
  解放(FAW)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福耀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冰山(Bingshan)      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
  南孚(EXCELL NANFU)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ZCW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宝石(GEMSY)       宝石缝纫机有限公司
  宗申(ZONGSHEN)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天(HAITIAN)      宁波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志高(CHIGO)       广东志高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飞跃(YAMATA FEIYUE)   飞跃集团
  通润(TORIN)       江苏通润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阳光(YANKON)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力霸皇(LIBAHUANG)    浙江力霸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丰球           丰球集团有限公司
  双鹿(PAIRDEER)      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富达(FuDa)        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
  熊猫(PANDA)       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标准(TYPICAL)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FSL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创维(SKYWORTH)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澳柯玛(AUCMA)      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
  江动(JD)         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
  星星           星星集团有限公司
  奥克斯(AUX)       奥克斯集团
  万宝(WANBAO)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SL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飞(FRESTECH)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
  西摩(smal)        宁波西摩电器进出口有限公司
  NUCTECH         清华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世纪(SINSKI)      江苏新世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长城(Great Wall)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常柴(CHANGCHAI)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奇迪(QiDi)        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凤凰           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钱江(QJIANG)       钱江集团有限公司
  三花           浙江三花集团有限公司
  创佳(CANCA)       潮州市创佳电子有限公司
  虎(TIGER)        浙江大虎打火机有限公司
  长城(THE GREAT WALL)   宁波长城精工卷尺制造有限公司
  JMC           江铃汽车集团公司
  建设(JIANSHE)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FOUNDER)      北京北大方正进出口有限公司
  TOPDRIVE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华裕(HUAYU)       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合力(HELI)        安徽合力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纺织服装

  阳光(SUNSHINE)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ERDOS)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即发(JIFA)        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步森(BUSEN)       步森集团有限公司
  三枪(THREE GUN)     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
  敦煌(DUNHUANG)      宁波敦煌进出口有限公司
  波司登(Bosideng BSD)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
  圣凯诺(SANCANAL)     海澜集团公司
  雅戈尔(YOUNGOR)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凯喜雅(CATHAYA)     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恒柏(Hemboug)      恒柏集团有限公司
  太平鸟(PEACEBIRD)    宁波太平鸟进出口有限公司
  北天鹅(BEITIANE)     中服浙江北天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红豆(HONGDOU)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维科(VEKEN)       宁波维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梦兰(menglan)      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
  华源(CWGC)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Sutex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苏豪(SOHO)        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牡丹牌(HEI MU DAN)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意(RUYI)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杉杉(FIRS)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舜天(SAINTY)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紫荆花(Redbud)      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孚日(SUNVIM)       孚日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AB            江苏AB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TOPBI          福建财茂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
  龙鳄           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野豹(Yebao)       福建野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圣雪绒(stedenw)     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
  鹿王(King Deer)     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
  富润           富润集团有限公司
  鲁泰格蕾芬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兽王(SHOUWANG)      浙江兽王进出口有限公司
  富可达(FuKoDa)      浙江富可达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RFFER         云蝠集团公司
  朗诗(Landsea)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布利杰(BRIDGE)      宁波布利杰针织集团有限公司
  丝丽雅(GRACE)      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喜盈门(XIYINGMEN)    青岛喜盈门集团公司
  情森(QINGSEN)      浙江情森制衣有限公司
  美欣达(MIZUDA)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世(TRANDS)       大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爱伊美(AIYIMEI)     奉化市爱伊美西服进出口有限公司
  德棉(Demian)       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
  红孩儿(REDKIDS)     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MIDNIGHT SUN       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兰雁(LAN YAN)      兰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飞马(FLYING HORSE)    上海飞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人地(Sendi)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美尔雅(MAILYARD)     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
  丝丽(SILIQUE)      广东省丝绸(集团)公司
  宝瑞登丝(prudance)    福建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耶莉娅(YeLiYa)      山东耶莉娅服装集团总公司
  名瑞(FAMORY)       广东名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轻工工艺

  韵升(YUNSHENG)      宁波韵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友谊(FRIENDLY)      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BEIFA          宁波贝发集团有限公司
  Kingking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康奈           康奈集团有限公司
  伟士(WISH)        伟士(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成路(CHENGLU)      成路集团有限公司
  十八子作(SHI BA ZI)   阳江十八子厨业有限公司
  宜华(yi hua)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虎头牌          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
  爱涛(ARTALL)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QZMM           泉州五矿(集团)公司
  云龙(YUN LONG)      山东云龙绣品有限公司
  长城           广东长城集团有限公司
  双星(DOUBLE STAR)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梅花(SUSINO)       晋江恒顺洋伞有限公司
  QLAC           泉州轻工工艺进出口(集团)公司
  珠江(Pearl River)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
  英雄(HERO)        上海海文(集团)有限公司
  广博(GuangBo)      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p            福建恒达集团有限公司
  北极星(POLARIS)     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晨鸣(CHENMIN)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铃兰(LILY)        安徽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月亮河(MOONRIVER)    福州德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金得利(JINDELI)     福建省金得利集团有限公司
  四通           广东四通集团有限公司
  顺美(SHUNMEI)      福建泉州顺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潮流           广东潮流集团有限公司
  达伦特(TALENT)      大连达伦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ANDY           合肥安迪健身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得力(DELI)        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吉尔达(JED)       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
  纽威(NEW WISH)      纽威(厦门)轻工有限公司
  三五牌(THREE FIVES)   上海轻工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比阳(BRIGHT SUN)     比阳(泉州)轻工有限公司 
  SINOGLASS        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GXKC           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艺(DONGYI)       东艺鞋业有限公司
  华联(HUALIAN)      湖南华联瓷业有限公司
 
  四、食品土畜产

  青岛(TSINGTAO)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桥牌         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PEARL RIVER BRIDGE)
  KINUS/HSUJI       山东中粮花生制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骆驼(CAMEL CHAMEAU)   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
  中华(CHUNGHWA)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龙大(LONG DA)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古龙(GULONG)       厦门罐头厂
  德大           吉林德大有限公司
  五粮液(WULIANGYE)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ChalkiS         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五、五矿化工

  万力(WANLI)       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TPCO           天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三角(TRIANGLE)      三角集团有限公司
  新兴(XINXING)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惠达(huida)       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乐凯(LUCKY)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江山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六、医药保健品

  东北           东北制药总厂
  新和成(NHU)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同仁堂(TONGRENTANG)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珍奥(ZHEN-AO)      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鲁抗           山东鲁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众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