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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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199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税务违法案件一般由省、地、县三级稽查局或者其主管税务局在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可以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第三条 公告应当实事求是,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与此不相关联的其他情节和调查审理过程,不应写入公告。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公告字句要通达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相关条文,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告须经发布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张贴式公告格式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税告字〔××〕第×号
……(写明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当事人的姓
名、职业、职务、单位、地址;曾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可以略加介绍)。
……(简要叙述税务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
态度和危害后果)。本局依照《××》第×条的规
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于(将于)××年×月
×日(前)依法执行(写明执行方式)。(如已经行
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可以适当说明)。
特此公告
发布机关印章
××年×月×日
注:本公告格式适用于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
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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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教养制度中对吸毒劳教人员课堂化教育的创新

朱震炜


论文正文
【内容提要】我国在册吸毒人员有130万之多,浙江省在册吸毒人员就占据了5万余人,我国的实际吸毒人数正日益增,复吸毒的情势更十分严峻。目前应该改革戒毒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劳教戒毒,重视对劳教人员的心理、行为矫正,确立以课堂化教育为主导地位的我国劳教戒毒新模式,创新对吸毒人员再教育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劳动教养 吸毒 戒毒矫治 课堂化教育 创新

正 文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和我国吸毒人员的现状 。
(一)劳教制度的发展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于1955年肃反运动期间,发展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其中规定:“劳动教养,是对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①
劳动教养,就其性质来说,是对被劳教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这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的辅助手段,不同于罪犯的劳动改造。②
1991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③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由此,所谓的“毒品复吸,复用人员”开始成为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

(二)我国吸毒的情势和吸毒人员的现状
我国当前实际吸毒人数已经远远超过鸦片战争前夕的吸毒人数,吸毒的危害盛于瘟疫,吸毒问题已经“涉及中华民族的兴亡”(江泽民语)。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超过130万人,其中滥用海洛因人员为84万。浙江省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超过5万人。④其中滥用摇头丸、氯胺酮及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实际人数继续呈上升趋势。国内少数歌舞娱乐场所存在着容留贩卖、吸食海洛因、摇头丸的问题,新疆及部分沿海大中城市存在滥用大麻的问题。目前,登记在册吸毒人员中,青少年已成为沾染毒品的主要人群,占总数的72%。
毒品泛滥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以每个吸毒者每天吸食0.3克海洛因计算,仅全国登记在册的逾百万海洛因滥用者每年至少消耗270亿人民币。毒品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诱发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一些地区的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中有60%甚至80%是吸毒人员所为。毒品导致疾病(特别是传染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1990年以来,吸毒死亡人数累计达3.9万。据卫生部测算,目前全国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约为84万,在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中,约有55.3%是因静脉注射毒品而感染的。⑤毒瘾的顽固性等原因,使中国国内吸食冰毒等新型化学合成毒品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因此,中国的禁毒形势依然严峻。
(三) 吸毒人员的特征
绝大多数吸毒者染毒的起因是好奇、赶时髦、摆阔、治病、赌气等,少有危害国家兴衰、祸及民族安危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等加害动因。一项对426例吸毒成瘾人员的调查表明:吸毒的原因仅为好奇心驱使(65%)和他人影响赶时髦(19%)的,即占了84%的大多数。吸毒在理论上被视为一种无被害人犯罪,吸毒者本身也是毒品的受害者,有些吸毒者还是被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而染上毒瘾。可以说绝大多数吸毒者都是欲罢不能。
对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长期反复吸毒的人员进行研究,从近年来劳教机关收容教育改造吸毒劳教人员的实践观察,吸毒劳教人员作为劳教人员中的一个新类型,他们的违法原因、思想表现、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以及个性特征等方面与普通劳教人员有较大区别,尤其是在生理上、心理上和行为上与普通人员明显不同。⑥因为长期、反复吸毒,吸毒劳教人员大都食欲不振、体质很弱、抵抗力差。心理问题上存在较多的猜疑、嫉恨,报复社会的心理,易怒。改造中表现虚伪。劳教戒毒工作的这些新特点,要求采取相应的,当然也是不同于普通劳动教养工作的管教工作模式。
二、对吸毒劳教人员进行课堂化教育的创新
课堂教学作为一种有效的集体教育形式,在我国已具有悠久的历史,其间经历了各个阶段的发展变化。在劳教所早期的课堂化教育中,已有开展。由于条件简陋,往往是“一块黑板一支粉笔”,单凭老师“一张嘴、一本书。” 课堂教学中教师照本宣科、学员填鸭式地被动接受教育。
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今,司法部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2004.12.13)中明确提出了“以课堂化教育为主导,提升教育工作整体水平”和“确立课堂化教育的主导地位。不断充实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教育挽救质量”的要求。对吸毒人员的课堂教育水平要和社会接轨,方式方法更要有所创新。戒毒劳教所紧紧围绕这个中心, 更新了教育理念,进行了改革创新。从教师为主的授受式课堂教育,发展到以学员为主体的主动式课堂教学形式.更加注重教师的教与学员的学之间的互动与互通,激发劳教人员的学习兴趣和改造内动力。
教育作为一种手段,注重的是对被教育者根本性的影响,也就是用教育者的思想决定性地影响被教育者,使被教育者能够按照教育者所教育的行为。课堂化教育作为改造劳教人员的一种方式,就是指通过授课,有目的、有系统的进行教学与训练,让劳教人员对毒品危害和法律常识、道德等加以认识,调动劳教人员的学习积极性,促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学习,矫治自我,提高自身素质。
搞好课堂化教育的创新,必须对以往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有条不紊的分析和解决,摒弃陈规,创造出新途径和新方法。
(一)现阶段对吸毒劳教人员开展课堂化教育的不足之处。
1、经济基础薄弱,硬件设施滞后。由于历史和现行财政保障体制等原因,场所教育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配置硬件从未得到足够的投入加以改进和完善,教学楼的建立、教室和教学设备在一些场所内还仍然欠缺。
  2、民警教师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必须进行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教师队伍主要由原劳教所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的民警组成,受过教育专业教育培训的较少、有一定教育技能和经验丰富的人员为数不多,教师授课“照本宣科、生搬硬套”,缺乏灵活的教学方法,能够科学有效开展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民警更是捉襟见肘。
3、教材内容陈旧,教学研究活动不够,上课效果评价困难。在“三课教育”教学内容设置上,有的内容较为陈旧,难以适应新形势。教师授课标准不统一,教育效果难以评价。在维持劳教工作正常运转等问题上,民警“生产任务重”,教育质量和教研活动得不到有效的开展。

   (二)对吸毒劳教人员课堂化教育的创新策略
课堂化教育创新的目的是什么? 著名教育家叶圣陶说过,“教材”是凭借 ,“教学”是手段 ,“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和不需要教 ”是目的。对劳教人员的课堂化教育的创新正是为了能培养其较好的行为养成和今后良好的学习习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课堂化教育的创新。
1、完善财政保障体系。按照“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总体要求及目的,首先应该积极理顺财政体制,加大财力投入,逐步建立足额财政保障体制。只有这样,劳教场所才能彻底摆脱经济困境,民警的思想压力才能得到缓解,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强化硬件设施,扩大教育成果,提高挽救质量,开创教育工作新局面。
2、加强师资建设。优化教师队伍,形成专业对口模式。第一要加强民警的专业化分工和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干一天、学一天、钻研一天”的思想,加强培训,用“请进来”(请专家、教授来内讲课),“走出去”(派出高校学习深造)的方法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和创办劳教工作特色的需要。
3、科学设计教学构架。改革现行教材和教育内容,增加心理学矫正、法律常识(案例)等课程,进行有规律性地教研活动,经常开展观摩教学、说课比赛、座谈交流、专题研讨等教研活动,互相切磋交流,促进共同提高,着力培养复合型与专家型相结合的新型警察教师。
4、不仅如此,课堂化教学的创新更应体现在教学人员理念的创新。
民警教师首先应努力创设一种“以人为本”、以学员为中心的课堂环境,营造一种尊重学员提出的观点、问题,鼓励学员提问、概括、假设和陈述的课堂氛围,鼓励和评价学员的积极参与。一句话就是要营造一种有利于开展创新教学的课堂氛围。
创新教学的特征之一是问题性。学员对问题产生困惑并产生求解问题愿望,是创新教学的前提。如在戒毒矫治课上,不少学员知道吸毒的“心瘾”难戒,但当民警教师提问“到底什么是‘心瘾’?为何难戒,自己应如何去面对克服”时,很少有学员能够直接回答出来。通过让其认识某戒毒所医院对一例吸毒成瘾者的从复吸、犯瘾、身心遭摧残的整个过程的症状报告,创造性地设置问题的情境,营造一种让学员自己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氛围,促发其学习知识、了解科学的兴趣。在民警教师的引导下,学员通过多媒体观看毒品对人体作用、犯瘾、伤害的过程,让学员自己展开讨论,阅读科学、医学资料,独立地去发现问题,抓住问题的实质,通过课堂发言,各抒己见,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思维方式,探求多种求解的途径,找到症结所在。因此能培养其学习兴趣,更能加深学习的印象,触动其悔过的心灵。
创新教学的特征之二是探究性。传统的教学活动以“告诉”的方式传授已有的知识经验。创新教学过程是教师和学员共同探索的过程。教学中师生要积极开展双向交流,各抒己见,开放彼此对问题的认识、观点、看法,阐明各种观点、看法的原因和理由;在课堂上平等、公正地进行讨论、验证各自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课堂教育,虽然以教师为中心和组织者,但也不能忽视“师生间语言和思想的互动作用”。教师既是组织者同时也可从参与讨论的角度介入,尽可能让学员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更可以讨论、争论,让其畅所欲言,从而抓住问题实质,使劳教学员得到针对性的教育。鼓励学员对知识的研究,赞赏学员对已学知识独特的和富有个性化的理解和表达,是教师给予劳教人员身后的一种动力,不失为一种课堂教育的一种优化。
创新课堂化教育的特征之三是个性化。我们常说要改革劳教工作方式、方法,创办劳教工作特色。课堂化教学是一个关键,有了个性,才能体现创造,体现特色。
民警教师要基本了解每一个学员的心理状况。吸毒劳教人员心理上大多存在着疾病,偏激、易怒、猜疑等心理疾病这些都是可以“治疗”的。要如何培养其个性心理向健康方向发展呢?戒毒所劳教人员管某在听课时,常常精神萎靡不振,也从不发言,提问时也唯唯诺诺,不会回答。诸如此类劳教人员对事都漠不关心,心情消沉度日,存在着心理障碍。教师了解到其学过舞蹈和设计,有特长,只因吸毒而误入歧途,便把一切看得消极悲观,做事漫不经心,不思进取。民警教师和他作心理谈话,和中队里开会商量让其担任队里的文艺组长,让他组织、排演队里劳教人员节日等活动的节目。他十分高兴,能当上文艺组长施展自己、表现自己的才华了。后来的日子他改造非常积极,排小品、练歌舞、出黑板报,很多活动都积极参与,学习十分主动,象换了一个人一样。所以教育吸毒劳教人员要针对个性,善于正面引导,善于因材施教,他们中也具有潜能,也是完全可以重新塑造的。这些问题,有时看似在课堂之外,但始终离不开课堂里教师的细心发现和必须的针对性的教育。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观察、再观察,善于发现问题所在,并擅于用科学的方法鼓励和训练劳教人员;要掌握心理,利用他们个性发展进行培养,不管他以前受到了多少不良的影响,教师都要帮助他们重塑人格,营造一个使个性得以自由发展的宽松、和谐的学习环境,为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课堂化教学是实施创新教育的一项主渠道,也是实施创新教育成功的关键。
课堂化教育中运用创造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原理进行教育创新。对吸毒劳教人员的教育是一种有别于社会教育的特别的再塑教育、戒断教育和再社会教育的活动,在课堂教学策略中,就是在实施创新教育中民警教师要运用创造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原理,根据课堂教学特点及其变化而制定的行动方针和活动方式。
笔者认为,事物总是在创造中发展的,课堂化教育的教育创新,就是要做前人未想的方式、方法,帮助教育劳教人员认识错误,抚平心灵创伤,树立信心和确立正确的行为方式,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通过辛勤探索新方法新途径和孜孜不倦的实践追求,“创新课堂化教育” 才能达到提高劳动教养工作的整体水平,为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这一目的。


参考文献:

衡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2002]第21号

  《衡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2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市长 李俊渠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衡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衡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衡水市科技局是衡水市防震减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衡水市地震局是衡水市防震减灾工作的主管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科技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建设、城管、人防、土地、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在其可行性研究期间,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到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手续。

  1、铁路干线、城市高架路、大型桥梁(含立交桥)、大型隧道、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

  2、电力调度中心、220KV以上变电站;广播、电视控制、发射工程;电信枢纽工程、微波通讯站、卫星地面通讯站、移动通讯站、移动通讯主机房和发射支撑建筑。

  3、城市的供水、供气、供热、储油、储气、污水处理等主体工程;大中型企业主要生产用房、全厂性动力设备调度、试验中心、贵重仪器间;制造和储存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生产车间和仓库工程。

  4、三级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县及县级市的二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县级以上急救指挥中心、县级以上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各级的消防车库。

  5、10层以上或总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建筑、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保险、商贸、零售商场;大型体育馆、影剧院及星级宾馆饭店;幼儿园和各类学校的教学楼、宿办楼。

  6、断层通过区及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八公里以内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

  前款所列建设工程,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其确定评价级别;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按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直接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  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应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业主按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未按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审批手续;设计部门不得进行工程设计。

  第七条  第四条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验收意见。

  第八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级别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九条  来我市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到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资、任务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十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完成后,应当向省地震评定委员会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定申请,并连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审定合格并出具评定意见后,交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未经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无效。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依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本着“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由建设工程单位或工程业主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把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四条  各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情况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主动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工程业主或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或其他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以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7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