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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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全面实施“以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及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和谐焦作建设的意见》(焦发〔2008〕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财政资金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项目支出行为及其实际效果进行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加强绩效计划管理,实现事前计划、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
各部门、各单位围绕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依法履行职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的公共性项目,以及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项目(包括政府直接借款和担保类项目)。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公开、规范”,增强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二)坚持“以结果为导向”,通过对项目经济性、效率性的分析评价,判断其优劣。
(三)坚持效率优先,安排项目时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
(四)坚持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建立第三方独立评价机制,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对项目的事后公开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财政财务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
(三)本部门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
(四)预算分配和预算执行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项目或财政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及批复等;
(五)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财务信息、统计报表等;
(六)项目年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七)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定位、战略规划和绩效目标;
(二)项目预算额度的确定;
(三)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的制度及措施;
(四)项目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和项目绩效达标程度,财政支出所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
(一)事前评价。以项目等级评价工具(即PART工具)为总体框架,结合成本效益分析、因素分析及纵横向比较等多种方法进行。
(二)事中追踪管理。在项目实施阶段,对项目实施绩效管理,跟踪问效,结合项目的拨款和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采用日常监督与重点督查相结合,有效掌控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整改。
(三)事后公开评价。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与外部机构(大学、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合作,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参与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评价,衡量项目单位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对资金使用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在事后评价过程中,要建立长效问责机制,尤其突出体现绩效指标的确定与评估等。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类
(一)事前评价结果分类。根据加权得分,项目评价的结果分为有效、基本有效、一般、无效四个级别。
(二)事后公开评价结果分类。根据加权得分,项目评价的结果分为优、良、差三个级别。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绩效评价的工作制度、规则和方法,统一组织实施,并具体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和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为项目执行的责任主体,承担所用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事前评价工作程序
(一)单位自评阶段。
1.确定绩效评价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预算申报阶段严格按照绩效评价的范围,筛选和确定本部门需自评的项目。要将类似项目进行归类整合,不得故意拆分,化整为零。
2.制定项目绩效目标。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出明确、合理、可衡量的绩效目标。
3.项目公示。项目主管部门将自评项目的绩效目标、内容、资金额度及其他相关信息,按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间,要及时回应网上意见和建议,形成良性互动。公示结束后,要认真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相关内容,并填写网上公开反馈表。
4.实施PART自评。公示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使用PART工具进行项目自评,并出具项目自评报告。
5.开展评审或审议。项目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或邀请社会公众代表进行审议。开展评审或审议,要提前与市财政部门沟通,以便市财政部门及时掌握情况、跟踪指导。
6.上报绩效预算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在预算申报时一并提交市财政部门。如果是组织专家评审或公众代表审议的,要认真填写自评反馈表,连同项目自评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在预算申报时一并提交市财政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对出具的正式报告和材料,要进行格式和内容的审查,并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7.建档备案。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对每一个开展自评的项目进行建档备案。归档资料主要包括:网上公开反馈表;评审或审议会议记录;评审或审议人员名单;项目自评报告;自评反馈表;其他相关资料。
(二)市级评价阶段。
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市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开展评价。评价的主要程序包括:
1.网上公示。将评价项目再次上网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2.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和代表评议小组。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分类和数量从专家库中挑选专家人员,邀请相关专业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建专家评审小组;邀请党委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代表评议小组。
3.专家评审和代表评议。专家评审小组和代表评议小组根据市财政部门制定的评价程序、标准和具体工作要求分别进行独立评价,对提交的项目自评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分析、判断,对项目进行打分,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和代表评议意见。
(三)上报政府阶段。
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的自评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和代表评议意见,形成综合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项目事后公开评价程序
(一)收集基础数据和资料。实施项目评价的机构根据评价工作要求,采取现场勘察、问卷、复核等方式,收集、整理基础数据和资料,包括被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评价指标体系等。
(二)核实、分析基础数据并计算评价结果。实施项目评价的机构根据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核实基础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和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并辅助以专家问卷等定性指标的分析,计算评价结果。
(三)撰写报告。
1.形成初步评价结论。实施项目评价的机构根据初步评价结果,撰写评价报告,并在必要时将初步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核实相关调整事项。评价报告按规定格式(具体格式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撰写,要求内容完整、分析透彻、逻辑清晰、用语准确、文字简洁,并报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2.总结建档。评价工作完成后进行工作总结,将项目评价的相关问题和建议以书面形式上报市财政部门,并建立项目评价档案备查。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相关评价程序。自评材料的质量、提交的时间节点将作为市财政部门审核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逾期不报视为没有达到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重点支出项目的评价结果要及时上报市人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加强同类项目监管提供参考。市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后续资金拨付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调整支出预算。同时,提请项目实施单位对实施项目进行重点审查,提请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优化部门的绩效目标、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控制财政风险。
第十八条 根据财政支出评价结果分析判断部门绩效状况,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控,提高支出项目的管理水平。对绩效良好的项目通报表扬,并在下年度优先安排同类项目。
第十九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对部门财政资金运用和部门行为的监督。为增强政府公共支出的透明度,由市财政部门建立前期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前期绩效评价全过程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开,以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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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安徽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安徽省2002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意见的请示》(劳社
字〔2002〕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一)2002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1%;

  (二)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7%;

  (三)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
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你省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
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
职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微观分配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合理确
定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要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劳动工
资司备案。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以及公民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坚持实事求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变更和市本级财政决算;

(四)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五)依法治市、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重大部署;

(六)人口、土地、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中、长期规划;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等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十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四)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确有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有财政资金投资的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

(六)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七)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

(八)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九)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字、调查分析资料。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按照《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时,提出议案或办理议案的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做出说明,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报告,由常委会确认。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必须遵守和执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出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办理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以及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和提出的审议意见不办理的,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有关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