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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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关于加强基础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人事部门自身建设水平,更好地推进新时期各项人事人才工作,现就加强各级人事部门基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事部门基础工作是指基本制度、基础资料、基本功训练和信息化的建设,即“三基一化”。



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决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保持政策和工作连续性、确保各项工作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推进的实际需要;是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力措施;是促进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对于促进人事人才工作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级人事部门重视加强基础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扎实推动学习型机关建设,提高了人事干部的综合素质;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但也应看到,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当前各级人事部门的基础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是有的单位领导对基础工作不够重视,缺乏长远打算;有的单位基本制度不全不细,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有的单位不注重基础资料和数据的收集积累,工作底数不清;有些工作人员的基本功还不够扎实,不能很好地适应岗位职责的要求;有的单位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等等。各级人事部门对此应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改进和加强基础工作。



二、明确加强基础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事部门可按照“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夯实基础与推进业务工作相结合,做好当前工作与实现长远发展相结合,不断加大基础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三基一化”水平。



(一)加强基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坚持党组会、厅(司、局)长办公会、碰头会、厅(司、局)务会,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业务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使机关日常工作有章可循、高效有序。加强对制度的清理,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



(二)加强基础资料建设。对本单位下发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开展的重要活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等各类文稿资料,以及文字、音像、实物等,坚持“谁办谁建、随调随有”。对各项主要业务工作的历史沿革、现实状况以及发展趋势等资料,注意及时收集、研究、整理。对人事人才工作的重要基础数据、基本情况,全面进行采集、定期更新。



(三)加强基本功训练。根据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求,着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学习能力,加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拓宽知识面,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人事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起草完成涉及本职工作的各类文字材料,具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要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加强计算机操作、普通话、外语、硬笔书法等基本技能的训练,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内部办公局域网,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依托人事系统专网,建成智能化的办公应用平台,不断提高人事部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依托人事部门门户网站,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大信息发布力度,提高在线办事能力,推进互动交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数据库建设,重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快行政机关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军转干部、工资管理、人才市场等人事人才工作基础数据库建设,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三、加强基础工作的方法步骤



各单位、各部门可按照加强基础工作的总体要求,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各项基础工作建设。



(一)摸清基本情况。各级人事部门可根据“三基一化”的要求,对本单位基础工作建设情况进行摸底自查,找准差距和不足,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打下基础。内容包括基本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基础资料是否全面准确,工作人员基本功是否扎实,是否能较好地适应本职岗位的要求,办公自动化、门户网站和数据库建设是否适应推进工作任务的要求,等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可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方案。方案应明确加强基础工作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进度和保证措施,对重点工作、新的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基础工作,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措施,并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制定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工作。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和考核,保证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实现,确保基础工作得到明显改善。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加强基础工作的长效机制。可以以处室为基础,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本处室“三基一化”建设。各单位可指定办公室(综合处)牵头做好基础工作,形成办公室牵头,各处室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四、切实加强对基础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基础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人事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基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加强基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对人事人才工作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本单位基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将基础工作与各项业务结合起来,一起部署,同步建设,相互促进。



对基层人事部门基础工作要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事部门每年可组织对本单位基础工作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典型,交流经验,促进提高,形成上下联动、同步推进的局面。通过不断提高基础工作建设水平,为推进人事人才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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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管理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留学人员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人员独自创办或由留学人员参与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 园区的管理坚持鼓励投资、优化服务、协调发展的原则,为留学人员企业、工作、生活创造优良环境。
第五条 园区实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市人事行政部门归口指导的体制。
计划、经贸、外经贸、科技、财政、土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园区建设,共同做好园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认定
第六条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内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下列人员可在园区内创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
(二)在国内取得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国家公派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的;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具备下列要求之一:
(一)属高新技术领域;
(二)具有较大的出口创汇潜力;
(三)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四)属于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第九条 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形式包括:
(一)留学人员独自创办;
(二)留学人员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或合作创办;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十条 独自创办的留学人员企业,其注册资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十一条 合资或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出资:
(一)以货币出资;
(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三)以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拆算出资。
留学人员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单独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认定程序:
(一)创办留学人员企业,应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书;
2、证明留学人员身份及其项目(成果)、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资金、机器设备、其它物料状况和作价金额的材料;
3、可行性研究报告,独自创办企业的批件,合资或合作创办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以及有关批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留学人员资信证明文件。
(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发给留学人员企业证书。
第十三条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自接到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应在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者应在收到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后一个月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凭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成立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六)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损害合资或合作一方权益的。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申请认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的;
(二)企业分立的;
(三)更换名称的。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或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二)有第十六条情况之一,超过60日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三)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第十八条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做出中止或取消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决定后,向有关部门出具中止或取消留学人员企业资格通知书,有关部门自决定下发之日起,中止或取消该企业享受的留学人员企业优惠政策。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定居的,可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按烟台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成本价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5平方米以内的住房,与市场价的购房差价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支付。
(二)对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定居的,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安排周转住房,以房屋折旧费、修缮费和管理费等三项因素计收租金。
(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系农业户口,符合“农转非”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随归的配偶,可安排相应工作。予女入学、入托、就业等优先安排。
(四)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每年拨出一部分资金,有偿资助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或科学研究;所需科技三项经费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由留学人员独自创办、领办的留学人员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得税头两年全部由财政返还,后三年返还50%。
(二)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由财政全部返还,后三年返还50%。
(三)缴纳的地方营业税,五年内前两年由财政返还50%,后三年返25%。
(四)租用由园区提供的办公用房,在三年内可根据情况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取租金。
(五)企业内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按国办发[1990]9号文件执行。对企业所聘国外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的,居留证一次有效期可延长到两年。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已经取得长期居留权或再入境资格的,其创办的留学人员企业按照“三资”企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留学人员企业,认定工作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及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97年9月24日

关于调整挂历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调整挂历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7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近年来,挂历这种群众喜闻乐见的美术图书的出版发展较快,需求逐年有所增加,各地出版社纷纷要求出版。为了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适应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通过更大范围的竞争,促进挂历出版质量的提高和发行量的扩大,经研究决定对挂历的出版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65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挂历属于图书类,凡用于公开发行的必须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其它单位一律不得出版,违者按违法出版活动查处。
二、挂历主要由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出版。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要充分发挥自己在专业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在提高质量、扩大发行上下功夫,通过竞争,使挂历出版达到新水平。
三、其它专业出版社可以安排出版适当数量的、宣传本行业、本部门改革开放和事业发展面貌的挂历。
四、严禁买卖书号出版挂历。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五、具有总发行权的新华书店可以从事挂历的一级批发业务;出版社可以从事本版挂历的一级批发业务;其它发行单位和个人按照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方式从事挂历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