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7年公益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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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公益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全国体育总会


关于印发《2007年公益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群体处、社体中心,北京体育大学,上海、武汉、西安、成都、沈阳、天津、广州体育学院:
根据群体工作计划,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社体中心于2007年8月1~5日在山西省忻州市举办了公益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2007年公益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培训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唱响“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题,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和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于2007年8月1日—5日在山西省忻州市举办了全国公益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研讨会。全国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的8所体育院校(北京体育大学,上海、武汉、西安、成都、沈阳、天津及广州体育学院)、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部分省市(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和农民体协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共3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会议得到了山西省体育局和忻州市体育局的重视。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任胡建国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在认真总结14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着社会的发展、广大群众的需求,就如何进一步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能力和数量;如何进一步适应城市社区青少年锻炼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实施农村全民健身工程的需要,培养和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如何有效地在部队开展社会体育技术骨干培训并实施社会指导员等级制度;如何进一步规范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的管理办法;如何编印社会体育指导员所需的工作指南性资料,制作为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所需的精品课时光盘;如何在2008年奥运会前举办以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展示经验、交流、宣传、促进为目的的大型活动方案,以及如何按计划实施2007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等议题展开了认真的研讨。
此次会议议题范围广,时间紧,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就以下问题达成共识。
一、关于农村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大家认为,实施农村体育健身工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因此,加强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很有必要。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仅占总数的10%,远远不能满足9亿农民的健身需求。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偏少,质量偏低的问题亟待解决。农村发展的难点在于,农民的收入和文化水平偏低,对自身健康的重视不够;各地农村的体育基础、传统习惯和风俗各不相同;农村开展体育活动缺少必要技术骨干。因此打造一支扎根农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尤为重要。我国农村地域广阔,经济、文化、体验等有诸多差异,要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当务之急是培养一支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师资队伍,坚持免费培训和义务服务,应把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农村学校的体育教师、农村文体中心户、农村医生、退伍军人等作为重点培养对象,逐步实施。与会的湖北农民体协代表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和调查结果,提出农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学要有实效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过去取得教学经验基础上编写培训的辅助教材,教学内容除规定的必要的理论部分,项目设置上应根据不同地域的特色和需要把传统项目和新项目结合推广。培训内容主要是:职责、素质,活动组织能力,常见运动创伤处理,体育器材使用与管理等。大家对2007年工作计划中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师资培训教学方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部队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与发展问题
经过研讨一致认为,可将《军人锻炼标准》和培养部队体育骨干两者结合起来,从部队特点出发,实施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建设。部队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可与地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优势互补,以取得多赢效果。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一方面为部队服务,另一方面为地方培养体育骨干。部分省市已为部队培养了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军地两用人才。此项工作各地体育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关于制定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这是继2006年对8所体育院校13年来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的延续,管理办法涵盖了培训基地工作的基本内容。应在管理办法中完善如下内容:1. 每期办班之前召集院校培训工作会议,研究办班有关工作。2. 办班结束后,8所体育院校应以书面形式正式向有关省市体育部门反馈学员在班学习新、表现情况,以便让各省市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了解输送学员的全面情况。3. 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省体育主管部门确定一名相关工作的联络员,确保长期和基地所在院校进行工作上的及时沟通。
四、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制作培训教学光盘
根据2007年工作计划,在举办本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期间,各院校须在已确定的学员认可的精品教学目录基础上,进行重新审定后制作,主要作用如下:1. 用于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2. 用于各地各个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师资的培训。3. 用于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再培训(适用于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5年以上没有经过再培训的人员)。4. 为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及广大农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使用。5. 抢救体育精品课程。光盘母带将在今年年底培训工作完成后,经过审定再投入制作。
五、编印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手册
编印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手册,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通用的工作指南性质资料手册十分必要。编写内容包括相关的体育法规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具备的素质条件,应做到简单使用。2007年进行研究和编纂,拟列入2008年工作计划出版。
六、关于2008年举办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展示大会策划方案
大家一致表示,2008年奥运会之前举办全国性的、大规模的、高水平的、具有影响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展示大会,是顺势、借势、造势,全面唱响“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题,要把活动方案策划好,通过技能展示达到检验、交流、宣传、促进的目的。把我国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十多年来取得的重要成果充分展示出来。打破条条框框的束缚,凡是由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开展的有特色的健身活动项目均可参加。一定要将活动办出成效。
七、为保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数量和质量,努力完成《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培训要求和任务目标
在2006年采取了由群体司和社体中心下发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通知、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基础上,2007年的培训通知依然由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下发,要求各基地所在院校会后正式报上2007年培训计划,并保证培训工作在11月中下旬之前完成。
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任胡建国在会议结束时讲话指出: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要树立系统工程的发展思路,要解放思想,创新观念,树立大群众体育发展观,群众体育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紧密相关、意义重大。全国9亿人口在农村,是群众体育重要的组成的部分,学校体育是竞技体育的重要基础。部队社会体育指导员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新时期部队强军建设,有助于为各行业、农村及城市社区培养高素质体育骨干。开展群众体育的目的要为全民健身增强人民体质服务,为竞技体育为国争光及后备人才培养服务,为促进社会和谐、科学发展服务。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要加强培训学习,努力成为科学健身的指导者,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开展健身活动的服务者,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宣传者。是基础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抓住机遇,切实抓好,狠抓落实,不但要有数量,更要注重质量。2008年奥运会之前举办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展示大会,是我国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十多年来的成果展示,目的是促进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事业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办公室成员,要树立全局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在总局群体司的具体指导下把工作主动,创造性地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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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盐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盐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单位资产处置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根据省财政厅《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和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盐政办发\[2011\]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或使用权转让、注(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单位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得进行处置。涉密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后处置。
  第五条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公告待处置资产信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出售和报废资产。
  第二章资产处置形式
  第六条单位资产处置形式包括:
  (一)调剂(无偿调拨、划转)。指在不改变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转让)。指以有偿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为主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指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五)报损。指账面有记载,发生资产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捐赠。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持有到期债券等资产损失的核销。
  (八)其他处置形式。指除上述情形以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七条单位资产处置实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和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单位批量价值(账面价值)5万元以下且不属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下列资产处置事项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1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等专项资产处置;
  2单位往来款项、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3单位经批准成立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情况下临时购置资产的处置;
  4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的资产处置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的资产处置。
  5上列项目之外的主管部门及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批量价值(账面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处置;
  6.涉及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需要的资产处置。
  7.各种类型的资产调拨。
  (三)单位发生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账面价值)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专项资产或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资产时,应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资产处置程序
  第八条单位资产处置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准备。资产处置申报前,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部门应共同完成核查、技术鉴定、资产价值评估的单位内部公示等工作,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正式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明细表》,提供有关文件、证件、情况说明等资料(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申报材料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待处置资产电子数据。
  (三)审核。审批部门对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申请,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需对拟处置资产进行现场查看。
  (四)审批。审批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审批。
  (五)处置。单位接到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后实施具体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实物交接和产权变更手续。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调剂(无偿调拨或划转)资产。调入单位配合调出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无偿调拨或划转)通知书》,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2出售(转让)资产。经批准出售(转让)资产的明细信息应在盐城市产权交易所网站“废旧资产处置信息”栏公示,并按规定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单位出售(转让)资产原则上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的参考依据为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出售(转让)项目流标的,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所出售(转让)资产评估总价较低的,经批准可采取其他方式公开进行。
  系统内部有偿转让的,还应遵循不违背现行预算和财务管理要求的原则。
  3报废资产。经批准报废资产的明细信息应在盐城市产权交易所网站“废旧资产处置信息”栏公示10个工作日后进行处置。公示期间,有求购意向的资产,先采取公开竞价出售,剩余资产报废处理。拆除或者报废房屋、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单位应会同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取招投标等公开竞价方式选择拆除或报废资产的承办或受让方。
  4捐赠资产。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正式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
  5置换资产。置换双方应在分别出具确认手续后办理相关事宜。
  (六)调账。单位应凭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及处置收益交户凭证,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台账。
  (七)备案。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应于批准后30日内将处置情况汇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根据备案资料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调整工作。
  第九条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资产的,受托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批复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委托方应根据交易机构的工作规定及时提供交易所需资料,并配合交易机构做好所交易资产的盘点、维护和交接等工作。
  第十条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非正常损失5万元以上实物资产时,单位应择优选择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及鉴证,并承担评估及鉴证费用,评鉴结果报市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组织力量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因机构改革发生分立、撤销、合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时,机构改革变动单位应对其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并根据评估或审计结论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相关资产。
  第十二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本办法审批的方式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实物资产处置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
  (三)产权单位盖章的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未达到使用年限提前处置的证明资料
  (六)根据实物资产处置方式的不同,还应提供出售资产评估报告、报废资产鉴定证明等其他相关附列材料。
  第十四条往来款项、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详细清单;
  (三)坏账损失的核销证明,如法院破产清算的文件等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有效证明;
  (四)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
  (五)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资产处置收益
  第十五条单位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资产处置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作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非集中支付单位按原规定执行),遵循优先安排上缴单位资产更新、维护支出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情况抄送市财政局,协同做好收益执收和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资产处置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单位资产处置情况的监督。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严格资产处置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出具评估、审计报告或经济鉴证证明。
  第十九条财政、国资、主管部门、相关中介机构和单位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审批、评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资产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资产管理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系统实施细则,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但需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同时执行有关改制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盐城市财政局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盐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盐国资行〔1997〕29号)同时废止。
)

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6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办法


  (2000年8月9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19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强化财政监督职能,确保我市市级财政收入及时、准确、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收入,是指应当上缴市级国库的税收收入、国有资本收益、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其他各项政府收入。
  第三条 凡应缴纳市级预算收入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缴纳单位),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以及国库和有关金融机构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地税、国税和市人民银行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与普遍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市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征收和入库工作,不得制定涉及减免市级预算收入或者影响市级预算收入征收的规定。
  第七条 市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纳市级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市级预算收入。
  第八条 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市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工作,不得擅自免征、减征、缓征、退征;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市级预算收入存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
  第九条 各级国库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市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不得擅自将市级预算收入延解、占压、混库和退库。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市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单位、征收部门和国库等,提供与市级预算收入有关的资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有权对市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征收和国库的收纳、报解等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级预算收入的解缴等情况进行审计。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不得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报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可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罚款;对其他缴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有关部门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有责任的其他人员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对财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财政检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检查人员违法、违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本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