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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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冀建房〔2006〕448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各扩权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号)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6]20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我部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档案是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电子两种档案。

  第三条 廉租住房档案真实记录廉租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状况,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四条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纸质档案中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分别按有关规定管理,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执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本地区内的廉租住房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内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六条 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其职责是:

  (一)执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规范。

  (二)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利用、销毁等,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三)维护档案信息,提供档案利用。

  第七条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行同时布置、检查、验收。

  第八条 廉租住房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一)申请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材料。包括廉租住房审核表,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记录,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

  (三)实施保障材料。包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通知单,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租金补贴变更、停发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同或实物配租合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终止保障通知书等。

  (四)复核材料。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更记录和年度复核记录等。

  第九条 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申请家庭名单清册(台帐),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台账),银行对帐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月(季)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保留项目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及相关图纸资料,账目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招投标合同、协议,项目竣工及后期管理等相关材料。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应保留收购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要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廉租住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根据申请、审核、登记、年度复核、终止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廉租住房管理系统的有关数据。

  第十二条 保障对象档案应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按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材料形成的先后或重要程度顺序排列归档。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档案由各地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在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停止享受住房保障一定时限后,及时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电子档案同时移交。

  第十四条 健全廉租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收进、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对保管期满的廉租住房档案,应由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档案的数量配备相应的库房和档案柜等设施,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为电子档案的保管配备专用的数据存储设备,定期备份。通过网络管理的,还须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确保数据的完整、安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廉租住房档案丢失、损毁等不良后果的,按照《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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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1年4月17日三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经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书面提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发出召开会议的公告;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本次大会有关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七)组织视察;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报告草案应提前发给代表或代表小组。
  市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应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经各代表团讨论后,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出缺或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向主席团报告。就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审议。
  各代表团会议审议情况由团长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二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市人民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十五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代表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经大会秘书处同意,将发言记录或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的主要报告和公告、决定、决议由《三明日报》公布。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大会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须在大会议案办法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有关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提供有关的资料。提案人要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代表团进行审议,也可以并交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大会有关委员会审议议案,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向主席团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未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大会闭会后的15天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全体代表审议后,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的报告,同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大会有关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的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主席团提出的关于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经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财政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要求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作部分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二十九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本次会议或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当选、罢免和辞职的决定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罢免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代表团、主席团或有关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的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按照主席团的决定作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主席团会议或有关委员会会议或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的委员会或代表团应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
  受质询机关或受询问机关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或受询问机关将口头答复的主要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交大会秘书处备存;以书面答复的,答复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主席团认为必要的,可以将书面材料印发会议。
  第三十八条 提出质询案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调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报名先后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在大会同次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 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推荐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发言的,每人每次一般不超过20分钟。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前,应当就议案征询代表意见,并由执行主席决定交付表决。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形式。表决的方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专门办法的,依专门办法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由主席团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2003年12月26日)

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是党和国家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1.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当今世界,多极化趋势曲折发展,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小康大业,人才为本。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牢牢掌握加快发展的主动权,关键在人才。必须把人才工作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大力开发人才资源,走人才强国之路。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人才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培养造就了各个领域的大批优秀人才,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认真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了人才强国战略,确立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才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宏观布局,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现代化建设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和复合型人才短缺;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人才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尚未消除,人尽其才的用人机制有待完善。我国人才工作正处于需要进一步整合力量、全面推进的重要阶段。必须深刻认识人才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紧紧抓住机遇,积极应对挑战,努力使人才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2.新世纪新阶段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要把人才作为推进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努力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把我国由人口大国转化为人才资源强国,大力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根据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科学判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开发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大力加强以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为主体的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中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基本要求是:
  ———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才工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推进新世纪新阶段人才工作的根本指针。按照发展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坚决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人才工作的全过程,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要围绕发展来确立,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要根据发展来制定,人才工作的成效要用发展来检验。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人才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积极贡献,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鼓励人人都作贡献,人人都能成才。
  ———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坚持把能力建设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主题。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优先发展科学教育事业,努力把人口压力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为各类人才不断涌现和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三支人才队伍建设一起抓。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主体,必须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着重培养造就大批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带动整个人才队伍建设。
  ———推进人才结构调整。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加快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分布,发挥人才队伍的整体功能。
  ———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和优化环境。人才的活力取决于机制和环境。遵循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坚持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改革取向,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机制。着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大量涌现、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
  二、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工作
  3.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是人才培养的核心。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在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基础上,重点培养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着力提高人的创新能力。围绕创新能力建设,根据各类人才的特点,研究制定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标准。改革教育培训的机制、内容和方法,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坚持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促进人才在实践中不断增长知识,提升能力。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拼搏奉献精神、艰苦创业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和诚实守信精神,促进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
  4.加快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培养人才。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按照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教育创新,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统筹城乡教育,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着眼国家发展和战略需要,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加强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教育培养与人才需求结构相适应的有效机制。加快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一批高水平大学与重点学科。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和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校的人才培养重要基地作用。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5.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理念,鼓励人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与终身学习,积极推动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型社区建设。加强终身教育的规划和协调,优化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综合运用社会的学习资源、文化资源和教育资源,完善广覆盖、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构建中国特色的终身教育体系。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加强各类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继续做好选派各类人才出国(境)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在人才培训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在职自学,完善带薪学习制度。制定科学规范的质量评估和监督办法,提高教育培训成效。
  三、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形成科学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
  6.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通过实践检验人才。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克服人才评价中重学历、资历,轻能力、业绩的倾向。根据德才兼备的要求,从规范职位分类与职业标准入手,建立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改革各类人才评价方式,积极探索主体明确、各具特色的评价方法。完善人才评价手段,大力开发应用现代人才测评技术,努力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水平。
  党政人才的评价重在群众认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制度,把群众的意见作为考核评价党政人才的重要尺度。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党政人才的岗位职责规范,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和考核评价标准。完善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制度,改进考核方法。建立健全考核工作责任制。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评价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构,探索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完善反映经营业绩的财务指标和反映综合管理能力等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积极开发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考核测评技术。改进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评价工作,围绕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突出对经营业绩和综合素质的考核。
  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以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为重点,研究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加快执业资格制度建设。积极探索资格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法。发展和规范人才评价中介组织,在政府宏观指导下,开展以岗位要求为基础、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积极推进专业技术人才执业资格国际互认。
  7.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
  以扩大民主、加强监督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不断提高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完善选任制,改进委任制,规范考任制,推行聘任制。改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办法。加大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的力度,为他们的成长提供“快车道”。逐步推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建立和完善干部正常退出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增强干部队伍活力。
  以推进企业经营管理者市场化、职业化为重点,坚持市场配置、组织选拔和依法管理相结合,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方式。对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依法实行派出制或选举制。对经理人推行聘任制,实行契约化管理。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取向,拓宽选人视野,吸引国际国内一流人才到企业任职。大力扶持能够整合生产要素、利用社会资源和聚集各类人才积极创业的经营管理人才。
  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的要求,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用人制度。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研究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范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等管理环节,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
  四、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8.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全面推进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机制。遵循市场规律,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市场主体作用,促进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自主择人和人才进入市场自主择业。针对人才资源的特殊性,按照人才的市场供求关系,通过实现人才自身价值与满足社会需求相结合,有效解决人才供求矛盾。推进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体制改革,实现管办分离、政事分开。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努力形成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行业协会严格自律、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运行格局。消除人才市场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使现有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贯通,加快建设统一的人才市场。健全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
  9.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进一步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等限制,疏通三支队伍之间、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组织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发展人事代理业务,改革户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放宽户籍准入政策,推广以引进人才为主导的工作居住证制度,探索建立社会化的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加强对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人才向西部地区、基层和艰苦地区等社会最需要的地方流动,鼓励人才安心基层工作。制定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加强人才流动中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开放性和有序性。
  五、以鼓励劳动和创造为根本目的,加大对人才的有效激励和保障
  10.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针对各类人才的特点,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管理,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
  结合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逐步建立综合体现工作职责、能力、业绩、年功等因素,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适当拉开不同职务和职级之间的收入差距,增强职级的激励功能。建立公务员工资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企业相当人员平均工资大体持平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中央政府统一调控下分级管理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对国家机关特殊专门人才,实行特殊的工资、津贴政策。
  结合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各种类型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收入分配政策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指导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和办法。加大对基础教育、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重要公益研究等事业单位的分配政策扶持力度。制定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管理办法。
  结合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薪酬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将经营者薪酬与其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直接挂钩。不断改善收入结构,逐步建立与市场价格接轨、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探索产权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实行期权、股权激励。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探索建立人才资本及科研成果有偿转移制度。
  11.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双重激励作用。建立国家功勋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进一步规范各类人才奖项。坚持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做到奖惩分明,实现有效激励。
  12.建立健全人才保障制度。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社会保障制度,为推进人才工作深入发展提供保障。根据各类人才的特点和需要,采用多种形式,逐步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完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才流动中的社会保险衔接办法。加快福利制度改革,逐步实现福利货币化,不断改善各类人才的生活待遇。
  六、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13.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中高级领导干部、优秀企业家和各领域高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实施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化要求的培养规划,针对不同特点,实行分类培养。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形成有利于高层次人才成长的机制和环境。
  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培养造就一批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善于治党治国治军的政治家。强化理论武装和实践锻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政治方向、政治纪律、宗旨观念等根本问题。大力提高中高级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
  以提高战略开拓能力和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快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企业家。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培养企业家职业精神,提高企业家职业化水平。建立完善企业家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和保护企业家勇于竞争和持续创业的热情。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鼓励企业家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企业家的成长和创业提供广阔的空间和舞台。
  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弘扬科学精神为核心,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高级专家。坚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并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依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培养计划、重大科研和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以及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积极推进创新团队建设,加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学研究机制,进一步破除科学研究中的论资排辈和急功近利现象,抓紧培养造就一批中青年高级专家。坚持“双百”方针,形成鼓励创新、鼓励探索的良好氛围。努力改善工作条件,大力营造激发创新活力的工作环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科学道德水平,激励各领域专家奋力攻关,勇攀事业高峰。重视加强国防科技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注意发挥老专家、老教授的作用。改进和完善院士制度、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博士后制度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培养制度,进一步形成培养选拔高级专家的制度体系。
  中央和省部两级要着眼于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省部级和地厅级后备干部队伍。同时,建立高层次人才库,直接联系一批优秀企业家和各类高级专家。设立和调整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在工作上、生活上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保障,激发他们的贡献热情和创造潜能,充分发挥他们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14.加大吸引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力度。继续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鼓励留学人员以不同方式为祖国服务。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留学人才回归计划,重点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建立符合留学人员特点的引才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留学人才信息系统和留学人才库,完善留学人才的评价认定制度,提高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对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回国资助力度,切实解决留学回国人员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制定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政策,大力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基地建设。健全留学人才为国服务的政策措施,鼓励他们以多种形式为国家建设作贡献。
  坚持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方针,积极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制定和实施国家引进海外人才规划,建立海外人才评价和准入制度。重点引进高新技术、金融、法律、贸易、管理等方面的高级人才以及基础研究方面的紧缺人才。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规则,抓紧制定投资移民法、技术移民法和海外高级人才聘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聘用海外高级人才从事公务工作的办法。对引进的海外高级人才实行在华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制度。鼓励和吸引海外华人华侨专家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建立和完善国际人才市场,发展和规范引进海外人才中介组织,保护应聘海外人才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15.加强和改进国家重要人才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和充分信任国家重要人才。通过立法维护国家重要人才安全,有效防止重要人才流失。制定政策法规,提高重要人才待遇,保障重要人才权益,规范重要人才流动。建立国家重要人才的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七、推进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实现人才工作协调发展
  16.坚持人才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把人才工作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人才资源开发宏观调控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总量、结构和素质的需求,有效盘活人才存量,大幅度提高人才增量,不断提升人才素质,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紧密配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开发和配置人才资源。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人才在城乡、区域、产业、行业和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合理分布。推进人才资源整体开发,抓紧培养各类紧缺人才。重视培养妇女人才、少数民族人才和党外人才。注意发挥离退休人才的作用。积极做好在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的人才工作。不断扩大人才工作覆盖面,实现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的协调发展。
  17.进一步做好西部和民族地区人才工作。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建设,人才是关键。要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制定灵活的用人政策,创造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环境,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重视开发少数民族人才,积极引进急需人才。大力发展西部教育事业,强化职业教育,加大培养和培训工作力度,壮大人才队伍。逐步提高西部地区各类人才的收入水平,制定鼓励人才到西部地区工作特别是长期工作的优惠政策。坚持产业聚才,项目引才,积极构建吸引各类人才到西部建功立业的事业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人才柔性流动政策,支持大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到西部地区基层提供服务,把引进人才与引进智力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对西部和民族地区人才工作的支持,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东中部地区与西部和民族地区干部交流机制,加大县处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交流力度。继续做好对口支援西藏、新疆以及其他地区的工作。加强贫困地区人才队伍建设。
  18.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汇集着越来越多的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各类人才纳入党和政府的工作范围,努力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人才思想观念和人才创业机制。要消除体制和政策障碍,在政治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一视同仁,在政府奖励、职称评定等人才政策上统一安排,在面向社会的资助、基金、培训项目、人才信息库等公共资源运用上平等开放,在改善创业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上积极提供服务。
  19.加强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人队伍中的高技能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技能振兴行动,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提高等方式,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培训基地作用,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强化岗位培训,组织技术革新和攻关,改进技能传授方式,促进岗位成才。完善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进技师考评制度改革,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逐步建立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用的高技能人才成长机制。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优化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根据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农村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经营管理等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和农民教育培训工程。充分发挥农村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快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农科教相结合,努力提高广大农村劳动者的素质,激励农村实用人才快速成长。高度重视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加强人才和智力扶贫。建立健全农村人才服务体系。
  20.大力抓好青年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素质优良、勇于创新的青年人才,是实现人才工作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各类青年人才工作制度,支持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引导青年人才把个人成长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紧密结合起来,鼓励他们在艰苦复杂的环境和丰富的社会实践中锻炼成长。在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实施中要把培养青年人才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青年人才的重要来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切实使用好这一宝贵资源。
  八、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21.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必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是我们党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任务,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根据党所处历史方位的新变化,着眼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人才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才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要把人才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于做好人才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集聚人才、服务人才,做到知人善任、唯才是举、广纳群贤。
  做好人才工作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培养,努力使广大党员成为学习的模范、劳动的模范、创新的模范、贡献的模范,在成才的道路上发挥带头作用。要注重从各类优秀人才中发展党员和培养党的各级干部,把更多的优秀人才集聚到党的各级组织中来。
  22.党管人才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各级党委要按照管好用活的要求,搞好统筹规划,制定人才工作重大方针政策,明确发展目标,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发展;坚持分类指导,针对各类人才的不同特点和成长规律,创新人才工作理论、体制和方法,使人才各得其所、各尽其能;注重整合力量,建立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人才工作合力;积极提供服务,通过政策支持、精神激励和环境保障,不断改善各类人才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以感情和人格的力量,提高对人才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实行依法管理,加快推进人才工作法制化建设,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把全社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努力把人才优势转化为知识优势、科技优势和产业优势,使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23.全面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完善法制,优化环境。牢固树立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的投入的观念,不断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力度。健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人才投入机制。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人才工作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培养、紧缺人才引进、西部人才开发、公派留学生等工作。在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中,要划出一定份额用于人才开发。加强对人才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人才投入效益。加大人才工作立法力度,围绕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等基本环节,建立健全中国特色人才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人才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加强舆论宣传,为人人竞相成才和充分施展才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时代呼唤人才,人才推进事业。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关心人才工作,研究人才工作,宣传人才工作,做好人才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