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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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21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21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10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再生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厉行节约用水,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水行政管理体制,完善管理职能。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渔业、林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市和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九条 制定水资源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内容应当包括特殊旱涝灾害、战争状态等非常情况的应对预案,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矿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地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上级批准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分配使用调入水,根据用水数量和类型实行配给制度。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优化配置调入水,科学利用雨水和再生水。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集雨工程,采用集雨新技术,科学开发利用雨水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集雨工程。

市政排水管网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地面铺设,应当采用有利于雨水渗透的建筑材料,城市道路隔离带和绿地建设应当有利于含蓄雨水。

第十五条 本市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调度。

本市市区内实行再生水价格优惠和再生水用水设施建设费用补贴或减免制度,鼓励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优惠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河道、景观补充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施工、洗车、降尘、园林绿化、道路洒水和其他市政杂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十七条 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 农业灌溉工程在确保农业生产用水的前提下,可以为工业生产、城镇集中供水、改善生态环境等非农业生产单位提供水源保障。

第十九条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出现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情况时,应当停止开采地下水。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自建取水工程设施,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条 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

地下水开采控制总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文勘查测算结果制定。

地下水取水单位或个人年度取水指标,由所在地市和县(市)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总量分配下达。

第二十一条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限制开采区或禁止开采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限制开采区内,应该根据超采程度,核减开采控制总量和取水单位年度取水指标。

在禁止开采区内,应当停止新增取水许可,对已经许可的现有取水井,应当限期关停。限期时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本着从速关停的精神确定。限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节约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禁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总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禁止或限制排污的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不能独立完成前款规定的核定时,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禁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意见,对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污染物排放实行严格监管和总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处理水污染事故。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首先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在断流、失去纳污能力的河道禁止设置排污口。河道断流前已有的排污口,断流后应当限期关闭。

第二十七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技术进步程度以及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确定各行业年度用水总量和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指标。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第二十八条 确定各行业年度用水总量,应当低于可使用水量,留有一定余地。

确定行业年度用水总量和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指标,应当鼓励单位产品产能低耗水的行业和用水单位用水,限制单位产品产能高耗水的行业和用水单位用水。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对超过用水指标的部分依法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机制,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培育和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保障城乡供水管网安全畅通,提高生活、生产、生态用水效率,减少水的漏失和浪费;加强污水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章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不得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取水申请受理人应当当场或者自接到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需要补正材料的,受理时间自接到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算起;需要补正材料的,受理时间从接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发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三条 取水申请涉及申请人与第三者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申请人与第三者之间重大利害关系未经处理前,审批机关应当中止审批程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重大利害关系得到妥善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和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当于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前,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其它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当取得取水批准文件。

第三十六条 承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单位,应当承建经批准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并具有相应审批文件或副本。

第三十七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覆盖、水质水量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内,禁止取用地下水。覆盖和满足需求前已有的取水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取水,并予封停。

城市公共供水不能完全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限量开采地下水。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应当创造条件延伸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封停取水设施设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具有特殊情况取用地下水的除外。特殊情况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监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取水,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履行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确保取水计量设施准确计量。发现损毁的,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擅自拆改、破坏计量设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半年一次对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取水单位认为失准的,应及时约请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检定。经检定确属失准少计取水量的,检定费用由取水单位承担。

重新检定取水计量设施时,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抄记计量数据。

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应当按照规定时限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和用水指标取水。超计划或者超用水指标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用水指标部分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四条 水资源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监督落实水资源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水功能区域规划;

(二)对城市(镇)中未经许可直接取用地下水资源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处理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遵守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情况,处理违反许可事项取水的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处理未经许可设置排污口和违反许可事项排污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计划和用水单位用水指标的执行情况;

(六)定期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质进行监测,采取相应对策,提出相关报告;

(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禁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总量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制和调整的意见;

(八)监督检查水资源费缴纳和征收情况;

(九)其它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培训执法人员,使监督检查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监督检查执法水平。

第四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排污情况和水域禁止和限制排放污染物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排污和超标排污行为。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第四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应当给予配合,允许出示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门和进入取水设施现场,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河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或者在断流失去纳污能力的河道设置排污口,或者未在限期内关闭河道断流前已有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决定,或者擅自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取水设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计征起止时间从单位或项目注册登记之日起到处理违法行为之时止。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暂扣违法施工机械,限期申办有关手续;逾期不申办或者申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建未经批准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暂扣违法施工机械,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限期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征起止时间从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到安装计量设施之时止。

擅自拆改、破坏计量设施或者不能确保计量设施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时限缴纳或者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以应缴纳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强制关闭取水设施,停止取水。

第五十七条 对阻碍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职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情节证明,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罚。

第五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地表水是指水库水、调入水、自然河水及其它集雨工程所集的雨水。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水。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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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9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9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9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36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9批)
  
                   2012年8月3日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239批)

第一部分 新产品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一汽牌 轿车 CA7158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120
载货汽车底盘 CA1170、CA1120、CA1162
自卸汽车 CA3312、CA3310
自卸汽车底盘 CA3312、CA3310
城市客车 CA6950
客车底盘 CA6920
厢式运输车 CA5021X、CA5120X、CA5170X、CA5093X、CA5042X、CA5103X
厢式运输车底盘 CA5093X、CA5103X
仓栅式运输车 CA5120CCY
畜禽运输车 CA5120CCQ
篷式运输车 CA5120CPY
2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1 解放牌 客车 CA6393
3 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底盘 EQ6690
嘉龙牌 自卸汽车 DNC3066
自卸汽车底盘 DNC3066
4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EQ1250
载货汽车底盘 EQ1250
厢式运输车 EQ5250X
仓栅式运输车 EQ5250CCY
半挂车 EQ9402、EQ9403
教练车 EQ5128X
教练车底盘 EQ5129X
越野汽车 EQ2071
越野汽车底盘 EQ2071
华神牌 厢式运输车 DFD5022X、DFD5020X、DFD5021X
自卸式垃圾车 DFD5022ZLJ
自装卸式垃圾车 DFD5022ZZZ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DFD5022ZXX
神宇牌 自卸汽车 DFS3259
风神牌 轿车 DFM7160
5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底盘 EQ1250
自卸汽车 DFL3160
自卸汽车底盘 DFL3160
城市客车 EQ6730
客车 EQ6121
客车底盘 EQ6101、EQ6111
厢式运输车 EQ5160X
牵引汽车 DFL4251
6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EQ1040、DFA1041
载货汽车底盘 EQ1040
客车 DFA6581、DFA6661、DFA6582、DFA6503
客车底盘 EQ6110、EQ6568、EQ6968
厢式运输车 EQ5040X
小学生专用校车 DFA6978
清淤车 DFA5040TQY
篷式运输车 EQ5040CPY
俊风牌 轻型载货汽车 DFA1026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DFA1026
厢式运输车 DFA5021X、DFA5026X
仓栅式运输车 DFA5021CCY、DFA5026CCY
7 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自卸汽车 EQ3258
客车 EQ6660、EQ6606
客车底盘 EQ6640
工程车 EQ5070X
蓄能供热车 EQ5160TXN
除雪车 EQ5251TCX
8 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 3 纳智捷牌 多用途乘用车 DYM6481
9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 EQ6400、EQ6381
厢式运输车 EQ5022X、EQ5025X、EQ5020X
10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4 东风标致牌 轿车 DC7164、DC7204
东风雪铁龙牌 轿车 DC7163
11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5 大众汽车(VOLKSWAGEN)牌 轿车 SVW71412DR、SVW71612CS、SVW71612BS、SVW71612FS、SVW71412AR、SVW71612ES、SVW71410JR
12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6 别克(BUICK)牌 轿车 SGM7162
13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 北方牌 客车底盘 BFC6891
豪华旅游客车 BFC6891
14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7 青年曼牌 越野载货汽车 JNP2250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JNP2250
载货汽车 JNP1310
载货汽车底盘 JNP1310
特种作业车底盘 JNP5410
青年牌 豪华城市客车 JNP6181
15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载货汽车 BJ1036、BJ1049、BJ1032、BJ1041、BJ1046
载货汽车底盘 BJ1062、BJ1036、BJ1049、BJ1032、BJ1073、BJ1041、BJ1046
自卸汽车 BJ3315、BJ3162、BJ3062、BJ3313、BJ3085、BJ3043、BJ3163
自卸汽车底盘 BJ3315、BJ3162、BJ3313、BJ3043、BJ3163
城市客车 BJ6760、BJ6128
城市客车底盘 BJ6750
客车 BJ6801
客车底盘 BJ6760、BJ6660、BJ6780、BJ6720
厢式运输车 BJ5032X、BJ5046X、BJ5036X、BJ5041X、BJ5119X、BJ5049X
厢式运输车底盘 BJ5129X、BJ5041X、BJ5049X
仓栅式运输车 BJ5032CCY、BJ5046CCY、BJ5049CCY、BJ5036CCY、BJ5041CCY
多用途货车 BJ1027
多用途货车底盘 BJ1027
多用途越野货车 BJ2027
多用途越野货车底盘 BJ2027
宣传车 BJ5049X
小学生专用校车 BJ6680、BJ6730、BJ6780
殡仪车 BJ5036X
洒水车 BJ5062GSS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BJ5253GJB
篷式运输车 BJ5049CPY
自卸式垃圾车 BJ5042ZLJ
舞台车 BJ5049X
车载叉车 BJ5073JCC
16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 北京牌 多用途乘用车 BJ6400
17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11 北京现代牌 多用途乘用车 BH6430
轿车 BH7146、BH7162、BH7161、BH7143
18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12 欧曼牌 自卸汽车 BJ3259
自卸汽车底盘 BJ3259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BJ5253GJB
牵引汽车 BJ4253
19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5 长城牌 轿车 CC7151
20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8 丰田(TOYOTA)牌 轿车 TV7166
21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22 长安牌 载货汽车 SC1025、SC1035
载货汽车底盘 SC1025、SC1035
客车 SC6406
厢式运输车 SC5026X
售货车 SC5026X
宣传车 SC5026X
小学生专用校车 SC6735
22 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7 北奔牌 载货汽车 ND1250、ND1160
载货汽车底盘 ND1250、ND1310、ND1160
自卸汽车 ND3310、ND3250
客车底盘 ND6940
仓栅式运输车 ND5250CCY
牵引汽车 ND4180、ND4181
特种作业车底盘 ND5320TTZ
23 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 28 解放牌 小学生专用校车 CA6730
小学生校车 CA6900
24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9 黄海牌 城市客车 DD6109
客车底盘 DD6109
半挂车 DD9404、DD9380
25 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1 凯马牌 载货汽车 KMC1041、KMC1169、KMC1042
载货汽车底盘 KMC1041、KMC1169、KMC1042
厢式运输车 KMC5042X、KMC5041X
26 辽宁凌源凌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2 凌河牌 半挂车 LH9401
27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33 金杯牌 轻型客车 SY6504、SY6543、SY6534、SY6513
厢式运输车 SY5033X
科普宣传车 SY5031X、SY5038X
28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33 金杯牌 载货汽车 SY1044
厢式运输车 SY5044X
仓栅式运输车 SY5044CCY
底盘 SY1044
篷式运输车 SY5044CPY
29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38 解放牌 厢式运输车 CA5041X、CA5042X
30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9 哈飞牌 客车 HFJ6400
松花江牌 两用燃料客车 HFJ6392
31 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0 金华奥牌 城市客车 CCA6720
客车底盘 CCA6108
旅游客车 CCA6100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CCA6108
32 上海汽车商用车有限公司 41 大通牌 载货汽车 SH1041
载货汽车底盘 SH1041、SH1042
客车 SH6571、SH6502、SH6572、SH6501
厢式运输车 SH5042X、SH5043X
勘察车 SH5042X、SH5043X
商务车 SH5042X、SH5043X
囚车 SH5042X、SH5043X
审判车 SH5042X、SH5043X
宣传车 SH5042X、SH5043X
小学生专用校车 SH6571
工程车 SH5042X、SH5043X
指挥车 SH5042X、SH5043X
救护车 SH5042X、SH5043X
检测车 SH5042X、SH5043X
流动服务车 SH5042X、SH5043X
邮政车 SH5042X、SH5043X
汇众(SHAC)牌 轻型客车 SH6530、SH6492、SH6531
33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42 申沃牌 客车 SWB6120、SWB6860
34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4 依维柯牌 越野车 NJ2044
越野车底盘 NJ2044
畅达牌 宣传车 NJ5058X
救险车 NJ5070X
流动服务车 NJ5039X
跃进牌 自卸汽车 NJ3142、NJ3050、NJ3041、NJ3102、NJ3052
自卸汽车底盘 NJ3050、NJ3041、NJ3102、NJ3052
客车底盘 NJ6531、NJ6711、NJ6581
35 常州英田汽车有限公司 46 金杯牌 自卸汽车 YTA3162
36 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47 起亚牌 轻型客车 YQZ6430
轿车 YQZ7166、YQZ7182、YQZ7169、YQZ7162、YQZ7140、YQZ7165
37 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徐工牌 牵引汽车 NXG4251、NXG4181
篷式运输车 NXG5319CPY
38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49 亚星牌 客车 YBL6905
小学生专用校车 JS6730、JS6661、JS6790
39 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51 飞碟牌 自卸汽车 FD3063、FD3040、FD3110
自卸汽车底盘 FD3063、FD3040、FD3110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FD5041ZXX
40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52 吉利美日牌 两用燃料轿车 MR7182
41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客车 HFF6124、HFF6114
纯电动双层城市客车 HFF6110
42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6 江淮牌 载货汽车 HFC1101、HFC1311
载货汽车底盘 HFC1241、HFC1101、HFC1311
自卸汽车 HFC3161、HFC3311
自卸汽车底盘 HFC3161、HFC3311
客车底盘 HFC6720、HFC6900、HFC6640、HFC6570、HFC6540、HFC6700、HFC6820、HFC6710
轻型客车 HFC6510、HFC6500
厢式运输车 HFC5311X、HFC5056X、HFC5068X、HFC5241X、HFC5101X
厢式运输车底盘 HFC5056X、HFC5068X
仓栅式运输车 HFC5101CCY、HFC5311CCY
多用途乘用车 HFC6500、HFC6460、HFC6512
轿车 HFC7180、HFC7150
43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8 三菱牌 指挥车 DN5021X
轿车 DN7180、DN7181
东南牌 两用燃料轿车 DN7156
44 福建奔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8 梅赛德斯-奔驰牌 旅游客车 FA6590、FA6710、FA6591
厢式运输车 FA5031X
45 福建新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8 福达(FORTA)牌 客车 FZ6120
客车底盘 FZ6752、FZ6460、FZ6490
小学生专用校车 FZ6800
46 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8 福建牌 客车 FJ6701
47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江铃牌 载货汽车 JX1043
48 江西江铃集团晶马汽车有限公司 62 晶马牌 城市客车 JMV6760、JMV6730
49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63 豪泺牌 客车底盘 ZZ6710、ZZ6777、ZZ6657、ZZ6587
50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63 汕德卡牌 牵引汽车 ZZ4257、ZZ4187
豪泺牌 载货汽车 ZZ1257、ZZ1317
载货汽车底盘 ZZ1257、ZZ1317
自卸汽车 ZZ3317、ZZ3257
自卸汽车底盘 ZZ3317、ZZ3257
厢式运输车 ZZ5317X
仓栅式运输车 ZZ5317CCY、ZZ5257CCY
牵引汽车 ZZ4257、ZZ4187
篷式运输车 ZZ5317CPY
51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载货汽车 ZZ1201、ZZ1313
载货汽车底盘 ZZ1251、ZZ1201、ZZ1313
自卸汽车 ZZ3251、ZZ3313、ZZ3311
自卸汽车底盘 ZZ3251、ZZ3313、ZZ3311
仓栅式运输车 ZZ5313CCY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ZZ5251GJB
牵引汽车 ZZ4251
汕德卡牌 牵引汽车 ZZ4256、ZZ4186
豪泺牌 载货汽车 ZZ1047、ZZ1087、ZZ1127、ZZ1067、ZZ1137、ZZ1147、ZZ1107
载货汽车底盘 ZZ1047、ZZ1087、ZZ1127、ZZ1067、ZZ1137、ZZ1147、ZZ1107
厢式运输车 ZZ5107X、ZZ5047X、ZZ5147X、ZZ5127X
仓栅式运输车 ZZ5107CCY、ZZ5127CCY、ZZ5147CCY、ZZ5047CCY、ZZ5137CCY
篷式运输车 ZZ5127CPY、ZZ5047CPY、ZZ5107CPY
52 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 63 豪瀚牌 自卸汽车 ZZ3255
自卸汽车底盘 ZZ3255
牵引汽车 ZZ4255
53 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 63 豪曼牌 载货汽车底盘 ZZ1048、ZZ1168
自卸汽车 ZZ3168、ZZ3048
越野车底盘 ZZ2068
越野载货车 ZZ2068
54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64 解放牌 天然气载货汽车 CA1148
天然气载货汽车底盘 CA1148
载货汽车 CA1046、CA1041、CA1106、CA1080、CA1250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6、CA1041、CA1106、CA1250
自卸汽车 CA3250
厢式运输车 CA5041X、CA5148X、CA5080X、CA5106X、CA5250X、CA5046X
仓栅式运输车 CA5148CCY、CA5250CCY
畜禽运输车 CA5313CCQ、CA5250CCQ
篷式运输车 CA5148CPY、CA5250CPY
55 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67 燕台牌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YTQ1027
翼开启厢式车 YTQ5036X
自卸式运输车 YTQ3027
56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68 欧铃牌 载货汽车 ZB1080
载货汽车底盘 ZB1080
厢式运输车 ZB5080X
仓栅式运输车 ZB5080CCY
57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城市客车 ZK6180、ZK6842
客车 ZK6122、ZK6858、ZK6147、ZK6127、ZK6126、ZK6892、ZK6110、ZK6146
客车底盘 ZK6651、ZK6711、ZK6100、ZK6790、ZK6581、ZK6820、ZK6760、ZK6539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ZK6120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25、ZK6120
混合动力电动客车底盘 ZK6118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ZK6726、ZK6662、ZK6102、ZK6559、ZK6602
小学生专用校车 ZK6726、ZK6662、ZK6102、ZK6602
幼儿专用校车 ZK6726、ZK6662、ZK6559、ZK6602
救护车 ZK5031X
58 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72 东风牌 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车 ZN5033TRT
多用途货车 ZN1034
尼桑牌 多用途乘用车 ZN6455、ZN6495
日产(NISSAN)牌 载货汽车底盘 ZN1062
厢式运输车 ZN5070X、ZN5062X
洒水车 ZN5070GSS
清障车 ZN5050TQZ
邮政车 ZN5041X
餐厨垃圾车 ZN5070TCA
59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3 楚风牌 城市客车 HQG6720
客车底盘 HQG6900
旅游客车 HQG6121
60 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76 十通牌 载货汽车 STQ1259
载货汽车底盘 STQ1163、STQ1133、STQ1317、STQ1259、STQ1255、STQ1164
自卸汽车 STQ3317、STQ3081
自卸汽车底盘 STQ3081
厢式运输车 STQ5122X
厢式运输车底盘 STQ5122X
仓栅式运输车 STQ5259CCY、STQ5251CCY、STQ5255CCY
教练车 STQ5131X
牵引汽车 STQ4252
运油车 STQ5163GYY、STQ5164GYY
61 长沙市比亚迪客车有限公司 79 比亚迪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底盘 CK6120
62 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 81 华菱之星牌 自卸汽车 HN3250、HN3310
自卸汽车底盘 HN3250、HN3310
牵引汽车 HN4256、HN4186、HN4250
63 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 82 邦乐牌 旅游客车 HNQ6128、HNQ6122、HNQ6127
64 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 89 传祺(Trumpchi)牌 多用途乘用车 GAC6470
65 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 89 广汽牌 城市客车 GZ6921、GZ6110
客车底盘 GZ6881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GZ6112、GZ6113
66 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90 五菱牌 小学生专用校车 GL6508
幼儿专用校车 GL6507
桂林牌 城市客车 GL6900、GL6770
客车底盘 GL6880、GL6550、GL6810、GL6740、GL6110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GL6121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GL6840
小学生专用校车 GL6841
幼儿专用校车 GL6600
67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91 东风牌 厢式运输车 LZ5020X
多用途乘用车 LZ6510、LZ6430、LZ6470
救护车 LZ5020X
68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94 红岩牌 载货汽车 CQ1255、CQ1315
载货汽车底盘 CQ1315、CQ1255
厢式运输车 CQ5315X、CQ5255X
仓栅式运输车 CQ5315CCY、CQ5255CCY
牵引汽车 CQ4185
篷式运输车 CQ5315CPY
69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载货汽车 QL1160、QL1250、QL11019、QL1101
载货汽车底盘 QL1160、QL1250、QL11019、QL1101
厢式运输车 QL5160X、QL5250X
厢式运输车底盘 QL5160X
消防车底盘 QL5190GXF
牵引汽车 QL4180
70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轿车 SC7161、SC7132、SC7162、SC7135
71 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99 吉利全球鹰牌 多用途乘用车 RX6453
72 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00 丰田(TOYOTA)牌 轿车 CA7180、CA7160
73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纯电动载货汽车底盘 CDW1080
载货汽车 CDW1050、CDW1040、CDW1020、CDW1051、CDW1310
载货汽车底盘 CDW1250、CDW1050、CDW1040、CDW1020、CDW1310
自卸汽车 CDW3310、CDW3020
自卸汽车底盘 CDW3310
厢式运输车 CDW5090X、CDW5110X、CDW5020X、CDW5051X、CDW5040X、CDW5050X
仓栅式运输车 CDW5020CCY、CDW5050CCY、CDW5040CCY、CDW5051CCY
纯电动垃圾车 CDW5080ZLJ
74 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01 野马牌 城市客车 SQJ6111
75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01 大运牌 自卸汽车底盘 CGC3314
76 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 104 东风牌 城市客车 EQ6760、EQ6668、EQ6720
客车 EQ6606、EQ6668、EQ6608、EQ6768、EQ6730
客车底盘 EQ6580、EQ6700、EQ6710、EQ6640、EQ6680
77 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 106 力帆牌 自卸汽车 LFJ3045、LFJ3055、LFJ3065
自卸汽车底盘 LFJ3045、LFJ3055、LFJ3065
斯卡特牌 自卸汽车 LFJ3034
自卸汽车底盘 LFJ3034
格奥雷牌 自卸汽车 LFJ3258、LFJ3315、LFJ3255
自卸汽车底盘 LFJ3258、LFJ3315、LFJ3255
牵引汽车 LFJ4251
78 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07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40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0
自卸汽车 CA3041、CA3040、CA3020
自卸汽车底盘 CA3041、CA3040、CA3020
厢式运输车 CA5040X
79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09 通家福牌 载货汽车 STJ1020
80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0 华山牌 仓栅式运输车 SX5169CCY
陕汽牌 载货汽车 SX1207
自卸汽车 SX3316、SX3256、SX3257
自卸汽车底盘 SX3316、SX3256、SX3257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SX5317GJB、SX5257GJB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SX5317GJB、SX5257GJB
牵引汽车 SX4257、SX4186、SX4187
畜禽运输车 SX5317CCQ
篷式运输车 SX5317CPY
81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2 海格牌 城市客车 KLQ6825、KLQ6129、KLQ6728
客车 KLQ6147、KLQ6609、KLQ6115、KLQ6119、KLQ6127
客车底盘 KLQ6700
铰接城市客车 KLQ6181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KLQ6116、KLQ6606
小学生专用校车 KLQ6706、KLQ6756、KLQ6590
幼儿专用校车 KLQ6606、KLQ6706、KLQ6756、KLQ6590
82 贵州航天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14 航天牌 单排座载货汽车 GHT1025
双排座载货汽车 GHT1025
客车 GHT6430
83 四川南骏汽车有限公司 118 南骏牌 轻型载货汽车 CNJ1020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CNJ1020
厢式运输车 CNJ5020X
仓栅式运输车 CNJ5020CCY
84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119 奇瑞牌 多用途货车底盘 SQR1020
开瑞牌 载货汽车 SQR1070、SQR1061
载货汽车底盘 SQR1061
厢式运输车 SQR5061X
集瑞联合牌 牵引汽车 SQR4250
85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9 开瑞牌 囚车 SQR5020X
邮政车 SQR5020X
86 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 120 西沃牌 客车 XW6110
87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城市客车 XMQ6120
客车 XMQ6110
客车底盘 XMQ6103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06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XMQ6102
轻型客车 XMQ6530
小学生专用校车 XMQ6100
88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客车 XML6700、XML6532、XML6957、XML6116、XML6601、XML6907、XML6502、XML6148、XML6125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XML6601
小学生专用校车 XML6601
89 同意在《公告》中设立乘用车、商用车生产企业,企业名称: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东环路1号;企业生产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东环路1号、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1号。

二、民用改装车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一)04 中燕牌 洒水车 BSZ5060GSS
2 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 (一)08 新桥牌 电视车 BDK5040X、BDK5070X
通信车 BDK5040X
3 北京载通视音频广播技术有限公司 (一)09 载通牌 电视车 BZT5154X
4 北京中汽普莱德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一)14 昌盛牌 治安检查车 BCS5100X
电源车 BCS5050X
5 北京凯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一)38 凯特牌 救险车 BKC5100X
6 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 (一)42 中汽牌 医疗车 ZQZ5049X
沥青洒布车 ZQZ5253GLQ
洒水车 ZQZ5166GSS
7 北京天路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一)44 天路牌 吸尘车 BTL5070TXC
8 北京中卓时代消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一)46 中卓时代牌 A类泡沫消防车 ZXF5190GXF
9 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二)08 中天之星牌 展示车 TC5152X
爆破器材运输车 TC5150X
通信车 TC5049X
10 扫地王(天津)专用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二)09 华环牌 扫路车 TSW5072TSL、TSW5162TSL
11 天津劳尔工业有限公司 (二)13 劳安(LAOAN)牌 钻机车 LR5255TZJ
12 天津星马汽车有限公司 (二)21 星马牌 半挂车 XMP9402
13 河北力钧长恒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06 飞花牌 半挂车 HBX9404
14 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07 昌骅牌 半挂车 HCH9400、HCH9401
15 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08 可利尔牌 半挂车 SZY9401
16 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 (三)17 安瑞科(Enric)牌 液化气体运输车 HGJ5253GYQ
17 秦皇岛金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21 金程牌 轻型客车 GDQ6531
18 廊坊京联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三)25 驼马牌 清障车 JLC5071TQZ、JLC5120TQZ
19 河北冀川实业总公司 (三)32 冀川骆驼牌 半挂车 JCT9401
20 保定北奥石油物探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三)34 沙驼牌 可控震源车 WTC5091TZY
21 唐山中建二局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三)36 万通牌 半挂车 YCZ9393、YCZ9392
22 石家庄星达汽车有限公司 (三)39 星达牌 农机检测车 XXQ5034X
23 肥乡县远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三)44 永康牌 吸污车 CXY5060GXW
24 河北驹王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50 驹王牌 宣传车 ZJW5040X
25 河北渤海石油装备专用车有限公司 (三)52 油龙牌 洗井车 YLL5280TJC
26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邢台华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54 华任牌 半挂车 XHT9400
27 河北亚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56 亚峰牌 半挂车 HYF9402、HYF9403
28 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59 翼马牌 半挂车 FFH9406
29 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60 思达骏马牌 旅居车 SDA5059X
30 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70 安旭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AX5161ZXX
31 山西大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四)20 大运牌 自卸汽车 DYX3314
32 包头北方创业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五)11 北地牌 工程车 ND5142X
33 铁岭陆平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08 陆平机器牌 平板运输车 LPC5310TPB
自卸式垃圾车 LPC5160ZLJ
34 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六)10 丹凌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HLL5250ZXX
35 锦州奥捷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六)42 金牛牌 半挂车 JQC9301
36 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六)46 凯帆牌 清障车 KFM5103TQZ、KFM5126TQZ、KFM5389TQZ、KFM5252TQZ
采油车 KFM5220TCY
37 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六)48 风华牌 运钞车 FH5025X
38 盘锦辽河油田环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六)58 环利牌 油井残液罐式运输车 HLZ5311GYC
39 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60 黄海牌 半挂车 DD9400、DD9401、DD9402
洒水车 DD5161GSS
除雪车 DD5031TCX
40 吉林前沅专用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七)05 杰之杰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HD5040ZXX
41 通化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七)13 通石牌 修井机 THS5291TXJ
42 哈尔滨龙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八)03 龙江牌 城市客车 LJK6105
43 哈尔滨建成北方专用车有限公司 (八)10 建成牌 半挂车 JC9406
44 牡丹江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八)14 铁运牌 随车起重运输车 MQ5164JSQ
45 上海沪光客车厂 (九)09 沪光牌 自卸式垃圾车 HG5021ZLJ
46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九)15 申龙牌 客车 SLK6770
47 上海光辉客车厂有限公司 (九)16 钻石牌 客车 SGK6700、SGK6660
轻型客车 SGK6550、SGK6600
48 上海申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九)28 申驰牌 运钞车 SQL5042X
49 上海浦东一汽解放专用车有限公司 (九)37 速通牌 半挂车 PDZ9270
50 南京客车制造厂 (十)02 雨花牌 商务车 NJK5042X
指挥车 NJK5036X
51 一汽客车(无锡)有限公司 (十)10 解放牌 客车 CA6700
52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15 东宇牌 客车 NJL6118
53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二0工厂 (十二)24 威尔牌 小型客车 WHJ6490
54 张家港市轻型客车厂 (十)25 东鸥牌 城市客车 ZQK6820
55 淮安市苏通市政机械有限公司 (十)32 苏通牌 吸粪车 HAC5072GXE、HAC5092GXE
56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十)34 三力牌 吸污车 CGJ5150GXW、CGJ5253GXW
密闭式桶装垃圾车 CGJ5030X
洒水车 CGJ5090GSS、CGJ5071GSS
自卸式垃圾车 CGJ5252ZLJ
餐厨垃圾车 CGJ5071TCA
57 镇江市特种车辆厂有限公司 (十)37 奥赛牌 通信车 ZJT5050X
58 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 (十)45 友谊牌 城市客车 ZGT6832、ZGT6910
客车 ZGT6608
轻型客车 ZGT6560
小学生专用校车 ZGT6808
59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十)48 徐工牌 工程车 XZJ5040X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XZJ5311ZXX
餐厨垃圾车 XZJ5080TCA
60 苏州市捷达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十)49 捷达消防牌 水罐消防车 SJD5100GXF
61 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 (十)57 金鸽牌 净水车 YZT5050X
自卸式垃圾车 YZT5160ZLJ
62 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58 金陵牌 救护车 JLY5030X、JLY5036X、JLY5044X
流动服务车 JLY5044X
63 江苏中意汽车有限公司 (十)61 中意牌 旅居车 SZY5038X
检测车 SZY505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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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4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保险公司:
为反映各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预测各保险公司发展趋势,及时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作出判断,我行制定了《保险业监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现将《指标》及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监管指标按反映对象分为非寿险业务指标、寿险业务指标、资金运用指标、财务状况指标四类。非寿险业务指标主要用于监测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寿险业务指标主要用于监测长期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资金运用指标主要用于监测各类保险公司
资金运用状况。财务状况指标主要用于监测各类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保险公司财务状况。
二、保险监管指标按性质分为约束性指标与关注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指保险公司的指标值必须在规定的指标值以内,否则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纠正。关注性指标是指保险公司的指标值以在设定的范围内为宜,如果超过设定的
范围,并不一定表示保险公司有违规行为或财务状况恶化,但监管部门要对该公司进行跟踪调查,结合其他相关指标综合分析,必要时可要求该公司作出合理的解释。
三、这套《指标》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参照适用。各级监管部门在指标使用过程中不能机械运用指标测算,还需要结合当地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区别使用。
四、指标和指标值的设置考虑了其操作性和对当前保险市场状况的适用性在执行中请注意总结经验。今后将根据国家经济发展、保险市场的变化以及风险处理和技术手段的进步,对该指标体系进行必要的调整。
五、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及各保险公司在使用本《指标》的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告。

保险业监管指标
一、非寿险业务监管指标:
本期自留保费
1.自留保费率=--------×100%
实收资本+公积金
本期保费收入-上年同期保费收入
2.保费增长率=---------------×100%
上年同期保费收入
本期应收保费余额
3.应收保费率=--------×100%
本期保费收入
综合费用
4.综合费用率=------×100%
本年保费收入
赔款支出
5.赔付率=------×100%
本年保费收入
综合费用+赔款支出
6.保险业务成本率=---------×100%
本年保费收入
7.两年经营状况率=两年平均赔付率+两年平均费用率-两年投资收益率
本年综合赔款支出+上年综合赔款支出
两年平均赔付率=-----------------×100%
本年已赚保费+上年已赚保费
本年综合费用+上年综合费用
两年平均费用率=-------------×100%
本年已赚保费+上年已赚保费
当年净投资收益+上年净投资收益
两年保费收益率=---------------×100%
本年已赚保费+上年已赚保费
二、寿险业务指标:
本期保费收入-上年同期保费收入
1.保费收入增长率=---------------×100%
上年同期保费收入
本期新契约保费收入
2.新契约保费收入率=---------×100%
本期保费收入
本年准备金提转差 上年准备金提转差
3.准备金变化率=〔-----------------〕×100%
本年保费收入 上年保费收入
单类险种保费收入
4.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率=--------×100%
本年保费收入
主要险种保费收入变化率=本期单类险种保费收入率-上期单类险种保费收入率
本年退保金支出
5.退保率=--------------×100%
年初责任准备金+本年保费收入
总承保费用
6.承保费用率=------×100%
本年保费收入
团体保险承保费用
团体保险承保费用率=----------×100%
本年团体保险保费收入
个人寿险承保费用
个人寿险承保费用率=----------×100%
本年个人寿险保费收入
三、资金运用指标:
资金运用总额
1.资金运用率=-------×100%
应运用资金总额
单类资金运用金额
2.单类资金运用率=--------×100%
资产总额
单类资金运用变化率=本期单类资金运用率-上期单类资金运用率
资金运用净收益
3.资金运用收益率=--------------×100%
(年初资金运用余额+年底资金
运用余额-长期债券应计利息)÷2
资金运用净收益
4.资金运用收益充足率=--------×100%
预定资金运用收益
四、财务状况指标:
1.最低偿付能力指标
1.1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指标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实际资产减实际负债的差额。
保险公司实际资产为其总资产减扣除项后的余额。扣除项包括:除预付赔款外的各种预付款、递延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应收款中已形成呆账的部分、资金运用中已形成呆账的部分、不动产、固定资产的十分之一、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变现的资产,或在
变现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的部分。
保险公司的实际负债为总资产减实收资本金、公积金、公益金与未分配盈余后的余额。
当上一年度的自留保费收入小于或等于人民币2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当上一年度的自留保费收入大于人民币2亿元,小于或等于人民币3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自留保费的三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限;
当上一年度的自留保费收入大于人民币30亿元,小于或等于100亿元人民币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自留保费的四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限。
当上一年度的自留净保费收入大于人民币100亿元,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8亿元或自留保费的六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限。
1.2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指标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实际资产减实际负债的差额。
保险公司实际资产为其总资产减扣除项后的余额。扣除项包括:除预付赔款外的各种预付款、递延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应收款中已形成呆账的部分、资金运用中已形成呆账的部分、不动产、固定资产的十分之一、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变现的资产,或在
变现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的部分。
保险公司的实际负债为总资产减实收资本金、公积金、公益金与未分配盈余后的余额。
当实际负债小于或等于人民币3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当实际负债大于人民币3亿元时,小于或等于人民币1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实际负债的四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准;
当实际负债大于人民币10亿元,小于或等于人民币3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2.5亿元或实际负债的六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准;
当实际负债大于人民币30亿元,小于或等于人民币10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实际负债的八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准;
当实际负债大于人民币10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实际负债的十六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准。

负债总额
2.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总额
3.固定资产率=--------×100%
资本金+资本公积
流动资产
4.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本年末所有者权益-上年末所有者权益
5.所有者权益增长率=-----------------×100%
上年末所有者权益
本年利润
6.所有者权益利润率=--------×100%
本年初所有者权益
承保利润
7.保费收入利润率=----×100%
保费收入
年末不良资产余额
8.所有者权益风险率=--------×100%
年末所有者权益
单类资金运用形成的不良资产
9.不良资产率=-------------×100%
单类资金运用余额

监管指标使用说明
(一)非寿险业务指标
1.自留保费指标。本指标为约束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规模,指标值应小于400%。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该指标值越高,表明保险公司最终抵御风险的能力越低。分析此指标时,当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时,应在“实收资本加公积金”项目中予以
扣除。保险公司本指标值超过400%,则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应责令其通过补充资本金、减少业务量或扩大分保把指标值降到规定的幅度内。
2.保费增长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适用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是监测保险机构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状况,指标值应在-30%~30%之间。如果此指标值的波动超出本幅度,可能表明该机构业务政策或管理制度发生变化,业务
发展中出现不稳定因素。
3.应收保费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适用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是监测保险机构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应收保费状况,指标值应小于8%。按照权责发生制,保险单生效后若保险费尚未收回,应计“应收保费”。发生应收保费后,需要支
付营业费用、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垫付分出保费等,如果应收保费率较高,则影响保险机构的现金流量及财务稳定性。但保单合同中约定分期缴付保费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属正常现象。
4.综合费用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适用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是监测保险机构费用支出状况,指标值应不超过35%。
综合费用应包括营业费用、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保险保障基金。分析本指标时,对新老保险公司要区别对待,老公司业务已有一定规模,市场相对稳定,综合费用率一般应低于新设立的公司。
5.赔付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适用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是监测保险机构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状况。指标值一般应低于65%。本指标值与综合费用率指标值之和不应高于100%。若高于100%,则说明保险承保利润是
负数。在目前,我国对大部分保险费率实行审批或备案制,在无巨灾的会计年度,承保利润为负数,表明保险公司可能有超标准支付手续费、降低费率、支付退费等违规行为。
6.保险业务成本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适用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监测保险机构财产保险业务经营成本与承保利润状况。指标值应小于100%。指标值若大于100%,说明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经营出现亏损,承保利润为负值。
7.两年经营状况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稳定性,指标值应小于100%。
本指标综合了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利润表上的全部要素,旨在表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的获利能力,综合分析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经营运作中赔付、费用和投资收益三者对盈利的影响程度和三者之间的关系。指标值超过100%即表示公司亏损,低于100%表示公司盈利。
(二)寿险业务指标
1.保费收入增长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适用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监测保险机构长期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状况,指标值范围-10~40%。
我国寿险市场及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是一个新兴市场,开发潜力和成长空间较大,各寿险公司此类业务基数较小,因此在保费收入增长指标值较高。考虑寿险业务较财产险业务相对稳定,因此负增长线也较高。分析本指标时应与其他同类保险机构的本指标同时考虑,如与其他保险机构相
差较大,也应引起注意。
2.新契约保费收入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适用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监测保险机构长期寿险新契约增长及新业务拓展状况。指标值范围一般为0~30%。本指标值越低,说明该公司开拓寿险市场的能力较低,或业务政策或业务管理、险种开发等方面存在问题。
3.准备金变化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长期寿险责任准备金变化状况。指标值范围一般为-20%~20%。该指标值变化幅度过大,说明可能有新业务介入,险种结构或准备金的提存方法有较大变动,这些都将对公司的偿付能力产生直
接影响。
4.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率指标和主要险种保费收入变化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适用于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监测保险机构寿险业务单类险种保费收入率变化状况,指标值一般应小于5%。单类险种按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主要险种条款划分。
5.退保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适用于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监测保险机构寿险业务退保情况,指标值一般应小于5%。
6.承保费用率指标。
6.1团体寿险承保费用率
6.2个人寿险承保费用率
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适用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监测保险机构团体寿险和个人寿险业务费用支出状况。此指标暂不规定指标值,监管部门对指标值高者将进行跟踪调查。
(三)资金运用监管指标
1.资金运用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是否将应运用的保险资金全部进行运用,有无占用应运用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行为,指标值应大于100%。
应运用资金指各项准备金和保户储金之和。虽然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中还包括所有者权益中的现金及其他借入资金,但各项技术准备金和保户储金,是保险公司对报单持有人的负债,这部分负债应该以能产生收益的资产形式存在,必须增值。产险准备金的运用收益将弥补承保亏损,储
金的运用收益要形成保费收入,寿险准备金的运用收益只有达到预定利率水平才不产生利差损。
如果资金运用率低于100%,说明应增值部分资金被占用于未增值的项目,例如:固定资产等,如果资金运用率大于100%,说明所有者权益中现金或其他负债参与了资金运用,这是允许的。
2.单类资金运用率和单类资金运用变化率指标。本指标为约束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是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保险资金运用项目来运用保险资金以及各资金运用项目在总资金运用中的比重,使其资金运用风险不至过于集中。指标值以国务院批准的正式资金运用
方案为准。本指标在现行资金运用办法下参考价值不明显,待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确定后再设置指标值范围,但《保险法》禁止的资金运用项目下的资金存量只能减少不得增加。
3.资金运用收益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益状况。财险公司本指标值范围一般为3%~10%。寿险公司指标值范围一般为4%~12%。寿险公司资金可使用期限长,且要支付一定的预定利息,所以寿险业务资金运用收益率
也相应高于财产险业务。
资金运用的收益水平高,一方面可以获得大量的现金增强公司资产流动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公司在承保业务上的亏损。但是,过高的投资收益则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投资资产的安全性。
4.资金运用收益充足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寿险资金运用实际收益与应有最低收益的比较状况,指标值应大于100%。
预定资金运用收益=(年初责任准备金+年末责任准备金)÷2×各险种预定利率
加权平均数

如果资金运用收益充足率低于100%,则意味着保险公司将产生利差损。
(四)财务状况指标:
1.最低偿付能力指标。本指标为约束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违反本指标由保险监管机关按《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2.资产负债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是监测保险公司整体的资产负债状况。对于财产险公司指标值应小于75%。对于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最低偿付能力等指标的考核适当下降。
3.固定资产率指标。本指标为约束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固定资产占资本金的比重,控制保险公司实物资本比例。指标值应小于或等于50%。
固定资产比重过高,将影响公司财务的流动性。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现指标中分子改为“固定资产总额”即包括“在建工程”项目。将分母增加“资本公积”,主要是考虑保险企业在开业经营后,对于股票发行的溢价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对原有固定资产的重估升值将计入“资本公积”。同时“资本公积”可转增实收资本金。
4.流动比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资产的变现能力。指标值范围一般在90%~120%。流动比率不应过低而影响保险公司资金的流动性以及支付和变现能力,也不应过高而降低保险公司资金的增值能力。其中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应按
照《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流动资产包括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资产;流动负债包括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5.所有者权益增长率指标。本指标作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情况。所有者权益增长的原因包括增资扩股、接受捐赠、资产评估增值和留存收益等。对由于增资扩股和接受捐赠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增长,只要合法合规,增长率高亦可;对
于由于资产评估增值和留存收益增长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大幅度增长,则应结合其它指标分析其原因。本指标暂不规定指标值。
6.所有者权益利润率指标。本指标作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股东权益资产生息状况。指标值应高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本年利润”指当年实际的毛利润,所有者权益以“所有者权益”年初数计算。
7.保费收入利润率指标。本指标作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财产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利润状况。指标值应大于0。
承保利润指不包括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的损益项目合计数。旨在反映保险公司的承保效益。对于一家保险公司的盈亏分析,还要结合资金运用效率、承保综合费用率和各项准备金提取的变动影响情况综合考虑。
例如:对保险技术准备金提取的扩大或减少将直接影响当年的盈利水平。
8.所有者权益风险率指标。本指标作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净资产风险状况。指标值应低于1-(注册资本/所有者权益)。
由于现行办法中对贷款和投资中形成的不良资产缺乏界定或界定比较模糊,难以科学反映资金运用真实质量,因此“不良资产”指资金运用中形成呆账的部分。
9.不良资产率指标。本指标作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不良资产状况。指标值应低于14%。
对于不同的资金运用项目,例如:企业债券、实体投资和房地产投资中可能造成的不良资产或资产损失,应根据市价或资产重估、经营状况分析等方法合理判断。此指标值越高,则财务安全性越差。
(五)其它附注
指标中各项目的内容以《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定义为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未做规定的,参照以下规定:
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保费支出
综合费用=营业费用+手续费支出+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汇兑损失+保险保障基金-汇兑收益-摊回分保费用-手续费收入-其它收入
综合赔款支出=本年赔款支出+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数-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数+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收入
净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支出-其他资金运用费用-资金运用损

已赚保费=自留保费+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
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资金运用总额=银行存款+拆出资金+投资+贷款
承保费用=营业费用+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



199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