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2002.02.21)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同城营业网点”是指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同一城市行政区划内设立的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营业性支行(以下简称同城支行)、自助银行设施(以下简称自助银行)。
自助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等通过计算机、通信等科技手段提供存款、贷款、取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施。自助银行包括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和不具有独立营业场所、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两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按下列原则审批同城营业网点:
(一)合理布局、适度竞争。
(二)与当地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经营状况相适应。
(三)满足当地社区对银行服务的需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设立同城支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设有分行(或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以上的机构且正式营业一年以上,资产质量良好。
(二)当地已设立的分支行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商业银行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每家同城支行应至少配备二名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设立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由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拨付。由总行拨付营运资金的,拨付金额应在总行可拨付资本金之内,即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之内;由分行拨付营运资金的,拨付给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分行营运资金的百分之六十。
外国银行分行拨付给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分行可运用营运资金的百分之六十。可运用营运资金是指扣除百分之三十的生息资产之后剩余的资金。
第七条设立同城支行的申请人可以是商业银行总行或经总行授权的分行(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八条 同城营业网点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批(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
第九条设立同城营业支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条申请筹建同城支行时,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商业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
(二)筹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同城支行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金额、业务范围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市场前景的分析、拟设机构未来业务的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等内容。
(四)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六)最近一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筹建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一个同城支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申请设立另外的同城支行。
第十三条 同城支行的筹建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筹建,筹建期限为六个月。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者,原筹建批准自动失效。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建期限,但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
同城支行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在筹建期内,申请人变更同城支行筹建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完成筹建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业申请。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背景资料及从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四)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及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应当在收到完整的同城支行开业申请资料并对筹建事项审查验收后,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开业。
第十六条同城支行经批准开业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逾期不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原开业批准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同城支行应当自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之日起九十天内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开业批准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收回《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批准,可适当延期开业,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五天。
第十八条经批准开业的同城支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同城支行的业务范围由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银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但不得超出其上一级行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出申请。
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三个自助银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申请设立另外的自助银行。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申请设立自助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 商业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
(二) 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
(三) 拟设地点的市场分析,包括目标市场、服务需求、竞争状况等;
(四) 拟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或人员;
(五) 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
(六) 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按照本办法关于同城支行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审批自助银行,但下列事项除外。
(一)营运资金。
(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三)公告。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设置只提供取款、转账和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备案,并提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文件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申请人可以设置自动取款机。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同城支行的名称统一冠以“银行名称”+“城市名称”+“支行名称”+“支行”;商业银行自助银行的名称统一冠以“银行名称”+“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盘锦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政发〔2004〕25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盘锦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盘锦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和规章,强化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的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
2.审定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3.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议事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4.制定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及时修订新开发和旧城区改造消防规划。
5.负责做好城镇消防设施建设和公安消防队伍装备建设工作,保障经费投入,保证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认真解决城镇建设中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历史“欠账”;督促各部门在城镇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6.积极发展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积极推动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使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成为乡镇和农村扑救火灾的重要力量。
7.负责组织本县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积极督促教育、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有效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8.制定和完善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并组织实施,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特大火灾事故防范工作。
9.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整改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10.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规,补充和完善本地区消防法规体系,检查本地区消防行政执法情况。
11.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
12.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中所需物资的调配,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13.将消防工作做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总结评比。
二、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
2.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3.积极发展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推动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工作。
4.负责组织本区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5.制定和完善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并组织实施,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特大火灾事故防范工作。
6.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整改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7.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
8.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中所需物资的调配,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9.将消防工作做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总结评比。
三、市直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一)市发展计划委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制定全市消防事业建设发展总体计划。
2.负责消防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二)市建委消防工作责任
1.负责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并在城市建设中同步组织实施。
2.结合城市的改造,合理确定消防安全布局,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3.督促县政府制定落实城镇消防规划。
4.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审查工作,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消防设计规范,严把消防队伍的审批关。
5.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保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进行,并保证建设资金到位。
(三)市财政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编制消防事业费预算,落实各项消防基础建设和装备建设资金。
2.认真执行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并保证专款用于消防装备建设。
(四)市城建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及时新建、补建市政消火栓,满足消防灭火救援的需要。
2.负责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
3.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把审批关,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市经贸委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重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
2.负责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培训,提高预防安全事故的能力。
3.会同消防部门负责对各类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市公安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2.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3.协调督促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组织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灭火和社会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火灾事故情况的汇总工作。
(七)市消防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
2.依法对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项目消防审批和验收工作。
4.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及时救助遇险人员和扑灭火灾,最大限度降低火灾损失。
(八)市工商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严格执行前置审批各项规定,严把从业审批关。
2.依法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吊销营业执照。
(九)市文化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严格履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严把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审批关。
2.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制止、纠正各类消防违章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负责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工作。
(十)市教育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学校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及时制止、纠正各类消防违章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负责中小学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将消防知识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内容纳入学生素质教育范畴。
(十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特殊工种人员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工作。
2.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伤残人员的等级鉴定工作。
(十二)市广播电视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知识宣传工作。
2.负责构建消防信息传递和公示、曝光平台,做好各类消防专题的深度报道和连续性报道工作。
(十三)盘锦日报社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开辟消防宣传专栏,广泛普及消防知识,开展火灾警示预报。
2.负责构建消防信息传递和公示、曝光平台,做好各类消防专题的深度报道和连续性报道工作。
(十四)通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建立健全传递火警、火灾和抢险救援信息的通讯设施,保证消防通讯畅通无阻。
2.负责火场通讯保障工作,保证灭火通讯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五)其他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2.在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期间,服从调度和指挥,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事故的扑救。
四、企业、社团、组织、个体经营业户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全面负责本部门、本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因为消防工作的重大疏漏而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并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3.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确保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畅通。
5.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6.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加强对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的消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7.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8.发生火灾后,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负责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9.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严格的半年、全年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