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春节暂停代办股份转让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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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春节暂停代办股份转让安排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2011年春节暂停代办股份转让安排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1]12号


各主办券商:

现将2011年春节暂停代办股份转让安排通知如下:

2011年2月2日(星期三)至2月8日(星期二)为节假日暂停代办股份转让,2月9日(星期三)起照常转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为周末暂停代办股份转让。

请据此安排好各自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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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0]126号



  《湖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八月十六日

                   湖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保证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合业[2000]111号)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按各自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做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市场抽查。

  第四条 烟花爆竹实行归口经营、经营资格审批和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烟花爆竹由市县供销社专营公司或日用杂品公司统一批发经营。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须经省供销社资格审查批准,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行业资格;经市公安机关安全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
  本市按前款规定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市供销社、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烟花爆竹代理批发经营点,是批发经营单位的延伸,其数量、地点,由市、县批发经营单位会同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经公安机关安全经营条件审查确认,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代理批发经营点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代理批发经营点不得从生产单位直接组织货源,变相独立经营。委托的批发经营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对接受委托的代理批发经营点进行安全经营管理。代理批发经营点应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应符合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并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查确认,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零售点布设,按从严控制数量的原则,由市、县批发经营单位,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第八条 本市烟花爆竹货源的组织,由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批发经营单位统一负责,代理批发经营点或零售点不得经营来自其他渠道的烟花爆竹。

  第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烟花爆竹订货、合同和调运手续管理规定,必须从具备有效的《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进货;经营的产品必须具有省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并应符合本市销售、燃放的时间、品种、区域等限制。
 
  第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代理批发经营点、零售点,应具备与其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要求的烟花爆竹安全存放仓库和安全储存保管措施,并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定。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代理批发经营点,应负责对代理批发经营点和零售点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供销合作社应加强行业管理,做好归口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挥好流通主渠道作用。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仓储设施安全条件、经营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情况、企业内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经营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等安全经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严格《民用爆竹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核发。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对烟花爆竹购买合同内容和产品安全检测证明进行严格审核,严格执行关于出具《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的规定。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对烟花爆竹产品市场进行监管和质量监督,严厉查处制售劣质及违禁产品行为。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上级关于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控的有关规定,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均应有省统一制作的防伪标签。

  第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供销合作社应分别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组成日常监管协作组织,加强协调沟通,并按各自职责查处违反安全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凡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二款,第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对于购买、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依据《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顿;屡教不改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对非法制造、贩卖、私藏、私带烟花爆竹的,以及其他导致烟花爆竹流散的责任人,依据《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市市区“限制燃放”期间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在“限放”公告中一并作出。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依照各自职责,对有关条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继承等有关问题的来问之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继承等有关问题的来问之解答

195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岑溪县人民法院:
你院1951年1月9日法字第2号呈悉。所提问题除老债及其时效问题,因来呈未提出具体情况无从解答外,其他来问关于出嫁女的继承问题及绝产问题等,现尚在与有关机关研讨中,一俟商有结果再行函复,兹将其余关于婚姻、继承等八个问题解答于后:
(甲)关于婚姻的问题:
除现役革命军人的婚约问题应比照婚姻法第十九条办理外,一般的婚约问题,按法制委员会的解答:“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一方自愿取销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销之”。因之订婚或取销婚约的问题,均不发生任何法律手续,也谈不到违法与否可。若一方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则可对不愿履行婚约事先不通知对方取销婚约而已与他人结婚者,予以批评教育;同时法院也应以裁判的形式或批示予以取消婚约。
关于聘礼或婚礼应否返还的问题,应依1950年6月26日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之四,先弄清聘礼或婚礼的性质,其发生在婚姻法施行以前或以后,并按取销婚约或离婚分别去处理:
如果聘礼就是“公开的买卖婚姻”或“变相的买卖婚姻”中所索取之财物,而其发生系在婚姻法施行之后,除斟酌违法轻重给当事人以教育外,其聘礼得予没收(骗取钱财性质的聘礼应返还被害人。)此外,由于订婚人父母或男女双方出于自愿帮助或赠与,即不在婚姻法禁止之列的聘礼不论其交付是在婚姻法前后都可由当事人于取销婚约时自行协议解决,协议不成,得请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况定其应否返还或部分返还。在婚姻法旅行以前索取的聘礼,除属公开买卖婚姻者得予没收外,一般不予没收;但应给当事人以教育并得按双方经济状况酌命返还全部或一部。
以上是对取消婚约时应否返还聘礼底问题说的。至于离婚而涉及结婚时的婚礼或聘礼底问题,如婚礼或聘礼发生在婚姻法施行前或虽在其后而属于赠与性质者,除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外,法院不为应否返还之裁判。如属于买卖性质而又发生于婚姻法施行后者,法院得予没收。
无论在取消婚约或离婚的案件中,凡非当事人直接收受的聘礼或婚礼,在没收或返还的问题上,本人都不应负责。更不得以聘礼或婚礼的返还与否,作为取消婚约或离婚的条件。
干部婚姻与一般人民的婚姻并无区别,都需切实遵照婚姻法处理。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男女干部如系合法的婚姻,自然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干涉,你院在第(7)问中所提出的一个具体问题,不能认为是第三者干涉婚姻自由的问题,而是一个组织与纪律的问题,同时婚姻自由与服从组织纪律两者是一致的,并不发生第三者干涉的问题,在土改前他们结婚的请求,组织上都同意,后来因为土改,上级不准闹个人问题,是照顾到革命的整体利益暂时放下个人问题,以免影响工作,从来问所说的情形看,上级对他们提出批评是应当的,因批评或受到纪律上的处分就更闹情绪,甚至闹要自杀更是不应该的。你院对于这个问题,如收到男方或女方的申请时,不能视为干涉婚姻自由的问题,否则就是很错误的,但应很好的给双方以思想说服。
(乙)关于继承的问题。根据共同纲领第六条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及婚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子、女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遗产的分割,一般的是平均的分割遗产,若因平均分割而显然要影响到生产发展或显失公平,亦得按具体情况为适当的处理,不能机械地去执行。

附:广西岑溪县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继承等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一些有疑问的法律问题,兹列述如下,请予解答示遵:
(甲)关于婚姻的问题
1.男女双方已互订婚约后来一方未经办理解除婚约的手续,而另与他人结婚,是否违法,若对方提起诉讼,法院应该怎样处理?
2.解除婚约是否必须经过法院调解或判决?
3.办理解除婚约的案件中,男方90%以上皆以要求退回礼金为解约的条件,甚至离婚案件中也有这样的,应该怎样处理才对?
4.干部的婚姻问题(包括结婚和离婚)是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决?除遵照婚姻法外,是否尚有其他的法律法令须要遵守的?如有,请指示说明。
5.男女干部互相间完全出于自愿,完全适合婚姻法的规定,欲举行结婚,有无其他特别须要办理的手续?
6.男女干部的合法(婚姻法)和正当的婚姻,第三者可以干涉否?
7.我们县内某区有一位已参加革命十多年的男同志与区内一个女同志,经过三个月的恋爱,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并经数次请示县委组织部,每次请示组织部均同意,后来因为土改,上级说不准闹个人问题,而他两则于本年元旦结婚,于是组织上提出批评,要把男的撤职,把女的处分,把男女的关系隔绝,现在男的因此而闹到病发吐血,且闹要自杀,这个问题应该怎样处理才妥当?
(乙)关于继承的问题
1.男女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是否相同?遗产的分割怎样?
2.已出嫁的女子对其生父母的财产有无继承权?
3.绝户(指无男系的)财产,女子有无继承权?
(丙)关于债务的问题
现在有许多债权人是追老债的,有的追十几年前的债,有的讨二十多年前的债,对这种债务的纠纷,是否应予受理,债权的追讨,有无规定一定的期限?
以上的问题有的是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有的是群众询问的请详细解答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