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事业单位登记年度检验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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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事业单位登记年度检验试行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烟台市事业单位登记年度检验试行意见》的通知
烟编办(2006)91号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烟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烟台市事业单位登记年度检验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烟台市事业单位登记年度检验试行意见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实施事业单位登记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实行分级管理,分别由市、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第四条 年检的范围为所有经市、县(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六条 事业单位登记年检的程序:
(一)领表自查。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按照《条例》及《细则》有关规定和《报告书》要求的事项,以总结的形式进行全面的自查。
(二)填报材料。事业单位在总结自查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报告书》,并将《报告书》和规定报送的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
(三)审核结论。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报告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事业单位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在审查的基础上,做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决定。对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做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对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则视具体情况依法做出相关处理。
(四)年检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年检结束后,要在三个月内对年检结果进行公告。
第七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事业单位报送《报告书》的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末的验资报告或经举办单位审核确认、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末的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五)住所证明;
(六)本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印模;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审查的内容: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事业单位,分合格和基本合格两类。遵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定为合格;有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但予以纠正的,定为基本合格。具体是: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1、按时参加年度检验,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材料规范、齐全、有效;
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
3、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无擅自改变单位名称(含帐户名称)、加挂标牌、乱刻公章(含财务专用章、业务章)等行为;
4、能按核准的业务范围和职责任务开展服务活动,无违法、超范围活动的行为;
5、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能遵纪守法,接受登记机关管理,无违规违纪,无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印章的行为;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天内予以纠正了的事业单位,评为基本合格。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2、有擅自增设内部或下设机构、改变名称(包括牌章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加挂牌子和乱刻公章)的;
3、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4、事业单位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事业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但未造成后果的。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也评为基本合格:
1、由于管理的原因,造成事业单位法人资产总额与核准登记时的开办资金总额相比,下浮20%以上(含20%)并说明情况的;
2、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差,但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3、未按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未造成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年检不合格。
1、超过期限或经公告催促后,仍拒不参加年检的;
2、经济效益差,无法落实经费来源,不能继续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
3、抽逃开办资金的;
4、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5、对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应予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而未纠正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凡年检不合格或没有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不合格或没有及时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依法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检任务。年检结束后,要及时将工作总结及新的信息数据上报市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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