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动车辆保险及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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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机动车辆保险及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机动车辆保险及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办法

 (1992年6月17日 甘政发〔1992〕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安全运输,保障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中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登记领取牌证的机动车辆(含营业性运输及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实行车辆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军用车辆和残疾人专用的机动车辆除外。


  第三条 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以下简称投保方),必须到车辆登记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方)办理保险。
  投保方新置的车辆,应当自登记领取牌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保险手续。


  第四条 公安、农机部门,应当协助保险方做好承保和防灾理赔工作。

第二章 保险方责任





  第五条 参加保险的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保险方应当负责赔偿:
  (一)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冰陷(只限经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行驶的冰面);
  (二)雷击、暴风、龙卷风、雹灾;
  (三)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四)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整车失窃(含挂车单独失窃)在三个月以上;
  (六)载运保险车辆(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发生意外事故。


  第六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以下简称保险事故)时,投保方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方应当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车辆的保险金额。


  第七条 投保方使用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投保方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方按有关规定负责补偿,但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员、车上财产及投保方所有财产。事故的善后事宜由投保方负责处理。


  第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投保方自行承诺或者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方有权依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保险方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者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九条 保险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赔偿责任,保险方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
  (二)政府征用;
  (三)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
  (四)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抢越铁路道口;
  (五)投保方或者车辆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方也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腐蚀、轮胎自身爆裂及自身机械故障;
  (二)使用汽油刷擦车,使用明火,人工直接供油,违章装载、运输货物。

第四章 投保方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方投保后,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逐年向保险方一次交纳保险费,并如实申报保险车辆技术状况。


  第十二条 投保方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经常保持保险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并应当接受保险方对保险车辆的完全检查。


  第十三条 改变保险车辆的权属或者用途,投保方应当事先告知保险方,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事故处理机关,同时通知当地保险机构。


  第十五条 投保方索赔时,应当向保险方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事故调解或者裁决(判决)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其他有关单据。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投保方可以向保险方索赔,但投保方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方追偿。

第五章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七条 单位拥有新置车辆的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重置价值确定,单位原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方和保险方协商确定;个人拥有或者个人承包单位的车辆的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的保险费,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费率执行。

第六章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者费用支出,保险方应当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其中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和施救、救助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和施救、救助费用。


  第二十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对按限额投保的,在限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损失赔偿;对按无限额投保的,按其实际损失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当由投保方与保险方协商作价后,折归投保方,并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方应当自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核实。赔款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方应当在十日内赔偿结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自交纳保险费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方在下年度续保时,保险方应当在上年度实际收取保险费10%的额度内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不参加保险的车辆,公安机关和农机部门不予检验发证,车辆不准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无当年保险凭证上道路行驶的,除补交当年保险费及利息外,自纳费之月起每迟延一个月,按应交保险费的10%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保险方不承担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保险责任,拒绝赔款的,投保方有权索取应得赔款,同时保险方应当按赔偿金额的10%偿付违约金;延迟赔款的,每延迟一日,保险方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一年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投保方不履行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方可以减少保险赔款或者不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投保方在投保或者索赔时有隐瞒、谎报或者欺诈行为的,保险方有权不予赔偿或者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九条 投保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车辆遭受损失或者发生事故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向保险方索赔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和有关资料或者自收到保险方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赔款的,按自愿放弃索赔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外国驻我省的领事机关、外国商社办公处和外资企业等单位及其外籍员工的机动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有关对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告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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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试行《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试行《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的通知

((88)国检外字第349号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广东、辽宁、天津、山东、江苏、浙江、湖北、福建、广西、北京、河北、海南、深圳商检局:

  为了统一对外收费标准,适应国外委托检验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征求各地分公司意见的基础上,于8月份组织了上海、天津、辽宁、山东等8个主要分公司负责收费同志研究和讨论了新的《收费表》。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发给你们,于九月一日起对外收费时执行。

  在执行中,请各地分公司认真做好对外报价和收费资料情况的记录、统计和分析研究,便于今后每年修订和充实《收费表》的工作。

 

              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

 

  一、国外委托检验收费有关规定

  二、出口商品检验部分

  三、进口商品到货检验部分

  四、进口商品装运前检验部分

  五、公证鉴定部分

  六、化验、分析部分

  七、附加费用及其他

  八、对日本海事检定协会收费部分

  

  一、国外委托检验收费有关规定

  为了统一管理国外委托检验收费工作,便于各地分公司对外收费基本趋于一致,特制订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有关规定如下:

  1.《收费表》以委托检验项目分类计费。未注明一揽子报价者,仅指品质检验,包括抽样和制样。其品质检验项目均指合同规定之常规项目。

  2.《收费表》注明检验费按总值计收,均指货物FOB总值。若无法掌握货物FOB总值时,可按合同或最终发票总值计收。但报价时说明,得到确认后,放能计收。

  3.本《收费表》不包括CISS业务收费。

  4.除《收费表》已规定的最低收费外,其余一般检验、鉴定的最低收费为每批120-150美元。按劳务计收,每人每天(8小时)为150-180美元。每小时20美元。

  5.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检验技术交流工作,凡经总公司发出邀请进行的检验技术交流业务,总公司每批收技术交流费300美元。除此以外,由各地分公司自行邀请进行的检验交流业务,每批收技术交流费200-300美元。但必须均在报价时说明。

  6.大宗商品每批委托检验数量二万吨以上部分,均按收费标准的九折计收。

  7.各地分公司对外收费不得低于本《收费表》的规定标准。否则,须征得总公司同意。

  8.除总公司有协议规定外,本《收费表》不包括支付对方佣金。需支付佣金者,须经总公司同意,方可执行。但佣金比例不得超出15%。

  9.本《收费表》适用于接受香港中检公司、中天公司和泰国五洲检验有限公司委托检验的收费。

  10.本《收费表》未列品种和项目的费率,各地分公司收费后,报总公司便于随时增加和修订。

  二、出口商品部分

  (一)纺织品及原料类:

  1.(棉)坯布、呢绒、绸缎等:

  检验外观、品质、按总值的0.8%计收。

  每批最低收费          200美元

  2.棉花:

  抽样:按接受检验的包数计收,每包1.0美元

  长度:每只样品         2.0美元

  强度:每只样品         4.0美元

  细度:每只样品         1.0美元

  水份:每批           100美元

  3.化纤、棉纱及其他类: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二)服装类:

  1.全过程检验:

  指生产前的原料检验,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出运前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5%计收。

  2.生产中检验:

  指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出运前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2%计收。

  3.最终检验:

  指出运前仅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0%计收。

  4.每批最低收费:          150美元。

  5.持IWS标记的出口服装:

  按总值的0.8%计收。

  每批最低收费:            300美元。

  6.裘皮服装:

  按总值的1.2%计收。

  (三)轻工、工艺、机、电、仪类:

  1.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2.按劳务计收,每个工作日        150美元

  3.每批最低收费:            120美元

  (四)土畜产品类:

  1.饲料:包括白薯片,木薯片、红薯片、骨粉、血粉、菜籽饼、粕、豆饼、粕等;

  (1)抽样、常规品质化验:每吨0.20美元。

  (2)除抽样、化验常规品质项目外,每增加一个化验项目,每吨增收0.05美元。

  (3)抽样化验任何一种含量即:黄曲霉毒素,或纤维素,或者尿素酶:

  每吨            0.15美元

  每增加一个化验项目,每吨增收0.05美元。

  2.其他产品类: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五)粮油食品类:

  1.罐头

  听装:         每箱          0.08美元

  瓶装:         每箱          0.05美元

  软包装:按总值的0.7%计收。

  2.其他产品: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六)焦碳、煤炭:

  抽样、品质化验:每吨         0.20美元

  每批最低收费:            200美元

  (七)化工产品:

  1.原油:      抽样费      每吨      0.05美元

  2.汽油:      抽样费      每吨      0.10美元

  3.煤、柴油:    抽样费      每吨      0.08美元

  4.石脑费:

  抽样费: 3000吨以下         300美元

       4000吨以下         400美元

       5000吨以下         500美元

       6000吨以下         570美元

       7000吨以下         665美元

       8000吨以下         760美元

       9000吨以下         855美元

       10000吨以下        950美元

  5.化工品:

  (1)抽样费: 500吨以下       300美元

          1000吨以下      400美元

          1500吨以下      450美元

          2000吨以下      500美元

  (2)品质检验:

  袋装: 1000吨以下     每吨      0.40美元

      2000号以下     每吨      0.35美元

      4000号以下     每吨      0.30美元

      6000号以下     每吨      0.25美元

  桶装: 1000吨以下     每吨      0.55美元

      2000号以下     每吨      0.45美元

      4000号以下     每吨      0.35美元

      6000号以下     每吨      0.30美元

  (八)动植物油:

  1.散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45美元

  2.桶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55美元

  (九)矿产品:

  1.铅、锌精矿等贵重金属:抽样、制样、水份

               每吨    0.30美元

  2.生铁:抽样、制样、水份每吨    0.25美元

  3.镁砂:一揽子报价,  每吨    1.0美元

  (十)对二甲苯:抽样品质检验:每吨  1.0美元

  (十一)乳胶手套: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1.0%计收。

  三、进口商品到货检验部分

  (一)非金属矿产品:

  1.粉状: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15美元

  2.块状: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0美元

  (二)化肥:

  1.袋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5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18美元

  (三)化工原料:

  1.桶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40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5美元

  (四)动植物油:

  1.桶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50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40美元

  (五)塑料类: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80美元

  (六)橡胶:一揽子报价     每吨      3.50美元

  (七)金属矿产品:

  1.钢精砂(分项目报价):

  监卸(从大船到驳船):     每吨      0.12美元

  监装(从驳船到车皮)      每吨      0.12美元

  其中增加一道监卸和监装:    每吨      0.20美元

  取样、制样、水份测定:     每吨      0.30美元

  水尺计重:           每吨      0.10美元

  小船费用:                   200美元

  衡重:             每吨      0.15美元

  封样:             每只样品    6.50美元

  寄样费:            按实计收

  附加费:            每批      500美元

  2.络矿:

  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35美元

  (八)生铁:抽样品质分析:每吨    0.30美元

  (九)废钢:抽样品质分析:每吨    0.30美元

  (十)钢材: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0.40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3.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5%计收。

  (十一)铁合金类: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0.35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十二)有色金属类: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1.0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十三)粮食类:

  1.玉米、小麦: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20美元

  2.大米: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0美元

  3.大豆: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25美元

  (十四)原糖:

  1.袋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5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0美元

  (十五)木材等

  1.原木: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      0.80美元

  2.板材: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      0.60美元

  3.胶合板: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按总值的0.35%计收。

  (十六)鱼粉:一揽子报价     每吨     0.40美元

  (十七)皮张:一揽子报价     按总值的0.7%计收。

  (十八)其他:一揽子报价     按总值的0.7%计收。

  四、进口商品装运前检验部分

  (一)矿产品:

  1.检验费:            每吨0.50美元

  2.生活费:            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二)钢材、废钢等

  1.检验费:

  5000吨以下,按总值的0.4%计收,

  10000号以下,按总值的0.3%计收,

  10000-20000吨,按总值的0.25%计收,

  20000吨以上,按总值的0.2%计收。

  2.生活费: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三)机械、设备等其他类:

  1.检验费

  (1)按总值的0.5%计收。

  (2)按劳务计收:

  高级技术人员:       每天        250美元

  中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 每天        150美元

  2.生活费:        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五、公证鉴定部分

  (一)重量鉴定:

  1.衡器计重:

  (1)料斗秤:       每毛重公吨      0.12美元

  (2)轨道衡:       每毛重公吨      0.15美元

  (3)地中衡:       每毛重公吨      0.18美元

  (4)台秤:

  A:一般商品:

  (a)全部衡重:      每毛重公吨     1.0美元

  (b)抽衡5%:

  袋装:           每毛重公吨     0.25美元

  桶装:           每毛重公吨     0.35美元

  (c)抽衡10%: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50%

  (d)粉尘污染商品: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25%

  (e)危险品(根据危险程度大小):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50-100%

  B.特殊商品:

  (a)棉花类:

  出口:           每包       0.25美元

  进口:           每包       0.35美元

  需分批出证者:       每包       0.30美元

  (b)纸浆:         每毛重公吨0.60美元

  (c)五金钢材:       每毛重公吨0.55美元

  (5)结合水份、油份和其他化学成分计算重量者: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0.15美元

  (6)每批最低收费         150美元

  2.容器计重:

  (1)原油:

  (a)岸罐:          每吨       0.05美元

  (b)油舱:          每吨       0.07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450美元

  (2)成品油及矿物油:

  (a)岸罐:          每吨       0.08美元

  (b)油舱:          每吨       0.10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350美元

  (3)动植物油及化工品:

  (a)岸罐:          每吨       0.15美元

  (b)油舱:          每吨       0.18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4)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品:  每吨       0.20美元

  3.船舱油温及空距:      每舱       40美元

  每批最低收费:                  80美元

  4.水尺计量:         每吨       0.08美元

  (二)货载计量:

  1.量尺:

  (1)一般包装货物:      每立方      0.35美元

  (2)定量件货物:       每立方      0.25美元

  (3)托盘装货物:       每立方      0.30美元

  (4)裸装异体大件货物:    每立方      0.45美元

  (5)原木类:         每立方      0.40美元

  2.量尺、衡重同时做,按最大数(吨/立方米)计收:

  (1)一般货物:每立方米/吨     0.60美元

  (2)定量件货物:每立方米/吨    0.40美元

  (三)验残(不包括化验分析项目费用):

  1.按残损货物完好时总值的0.7%计收。

  2.按劳务计收:每个工作日    150美元

  (四)舱口检视:

  1.1-3舱          每舱      7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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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17号




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它危害性,处置不当既污染环境又危害人体健康。目前,在医疗废物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达不到环境和卫生标准的情况比较普遍,一次性医疗器具流入社会被重复使用或再生利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直接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而且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特别是“非典”防治中,各地进一步暴露出了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制度,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的渠道,消除污染和疾病传播隐患,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学习,提高社会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认真领会《条例》各项规定。要将医疗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污染控制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积极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协助政府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步伐。

三、实施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一)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提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审核同意,由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参见附件二)。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从事医疗废物临时性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向当地县级环保局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环保局核发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当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计划;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安全标准及要求;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处置活动中发生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设施等。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姓名,废物名称、类别,经营方式,主要处置工艺,经营规模,有效期限等。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加强对医疗废物贮存场所和处置设施运行效果的监督监测。

四、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运行管理系统,做到能随时调度掌握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

五、各地环保部门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疾病疫情和各种事故等紧急情况,制定医疗废物处置及污染防治紧急预案,建设应对突发性事件的相关设施,确定有关的措施。

六、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以及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或向环境排放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要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七、各地环保部门应与卫生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尽快对辖区内医疗废物管理、处置情况开展检查,按照《条例》的规定,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对存在的问题,抓紧进行整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今年底对全国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八、本通知中有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等规定,如国务院有新的规定,以国务院法规规定为准。

附件: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医疗废物)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58825318169.doc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58825337044.doc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