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交部与伊斯兰会议组织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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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交部与伊斯兰会议组织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外交部 伊斯兰会议组织


中国外交部与伊斯兰会议组织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2010年6月22日,中国外交部与伊斯兰会议组织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伊斯兰会议组织秘书长伊赫桑奥卢于2010年6月17日至2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访问期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外交部长杨洁篪会见了秘书长。秘书长还会见了外交部副部长翟隽、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局长王作安,并访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秘书长代表伊斯兰会议组织并以个人名义,对中国政府的热情接待和盛情款待表示感谢。

  中方与伊斯兰会议组织代表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交流和讨论。在此基础上,双方强调中国与伊斯兰世界的关系历史悠久,两个伟大文明的友谊与合作长达数个世纪。双方决心通过继续合作,深化双方在所有共同关心领域的关系。

  双方探讨了中国与伊斯兰会议组织加强磋商与合作的多种途径,特别是在政治、经济、贸易和文化领域。

  双方忆及,中国与伊斯兰会议组织在许多国际问题上立场一致。鉴此,双方强调在共同关心的问题上相互给予支持,特别是巴勒斯坦问题和中东和平进程。

  中方强调重视伊斯兰会议组织作为一个有影响的政府间组织在国际上发挥的作用。伊斯兰会议组织强调尊重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

  中方向秘书长介绍了中国的民族和宗教政策,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中国政府正全面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发展,计划到2015年,将自治区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提高至全国平均水平。

  秘书长向中方介绍了伊斯兰会议组织工作情况,其宪章以及宪章中包括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立足点是在文明、文化和宗教相互尊重、理解和对话的基础上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双方强调,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双方同意,联合举办一次关于中国与伊斯兰世界历史关系的学术研讨会,将其作为巩固中国与伊斯兰会议组织友好关系的一项具体举措,并探讨未来合作机遇。

  双方强调,中国与伊斯兰会议组织将通过合作,弘扬传统友谊,增加双方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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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西宁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六十二件)》的通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西宁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六十二件)》的通知

宁政办〔2007〕2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秘〔2007〕14号)的要求,市政府对1990年以来制定的73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现行有效的62件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规 章 名 称
颁 布 时 间

令 号

1
西宁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1997年3 月21日宁政〔1997〕37号

2
西宁市城市绿地建设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7年11月12日第1号

3
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7年11月12日第2号

4
西宁市城市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1月18日第4号

5
西宁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8年10月1日第12号

6
西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1998年7月24日第13号

7
西宁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1998年8月6日第15号

8
西宁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8年8月14日第17号

9
西宁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6日第18号

10
西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1998年9月7日第20号

11
西宁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2月13日第22号

12
西宁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2月13日第23号

13
西宁市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8月3日第27号

14
西宁市促进科技成果暂行办法
2000年4月28日第30号

15
西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7月27日第32号

16
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0月13日第34号

17
西宁市档案管理办法
2001年1月4 日第35号

18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6日第36号

19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2001年2月16日第37号




规 章 名 称
颁 布 时 间

令 号

20
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2001年4月1日第15号

21
西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2001年6月4日第40号

22
西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2001年6月7日第43号

23
西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7日第44号

24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2001年9月6日第45号

25
西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2001年9月6日第46号

26
西宁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
2001年9月6日第47号

27
西宁市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2001年9月6日第48号

28
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2001年9月6日第49号

29
西宁市乳类卫生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日第50号

30
西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2002年2月1日第51号

31
西宁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02年2月1日第52号

32
西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2002年6月12日第54号

33
西宁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28日第55号

34
西宁市市政府各部门保留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
2002年11月15日第56号

35
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30日第57号

36
西宁市煤(油)改气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3月2日第58号

37
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暂行办法
2003年5月13日第59号

38
西宁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0日第60号




规 章 名 称
颁 布 时 间

令 号

39
西宁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第61号

40
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第62号

41
西宁市机动车治安防范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第63号

42
西宁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1日第64号

43
西宁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2004年7月30日第65号

44
《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西宁市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
2004年8月18日第66号

45
西宁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8日第67号

46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4年11月24日第68号

47
西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3日第69号

48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05年6月14日第70号

49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宁市废品旧货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5年10月10日第71号

50
西宁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22日第72号

51
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28日第73号

52
西宁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9日第74号

53
西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2日第75号

54
西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2006年3月20日第76号

55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西宁市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006年6月19日第77号




规 章 名 称
颁 布 时 间

令 号

56
西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1日第78号

57
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28 日第79号

58
西宁市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3月26日第80号

59
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7年7月9日第81号

60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007年9月25日第82号

61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31日第83号

62
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0件)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1件)》
2007年12月24日第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鉴证的合同发生纠纷,可否追加鉴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诉讼第三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鉴证的合同发生纠纷,可否追加鉴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诉讼第三人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赣法民字第23号关于高家俊诉徐六林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案可否追加于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第三人的请示收悉。
据所报材料述称,高家俊的一艘五十二吨木壳机动船,于1985年六月在泰和县永昌码头沉没受损后,高家俊即与于都县罗坳乡农民徐六林签订了承揽改建该船舶的合同,并于同年8月8日,双方到于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了鉴证。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于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调查处理中发现徐六林既无营业执照,又无技术力量,但仍召集双方修改合同,继续履行合同。高家俊自行掌管现金开支,徐六林组织人员购料开工。由于双方未能按合同履行而引起诉讼。经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后,高家俊在上诉中,要求合同鉴证机关于都县工商局承担民事责任。你院对可否追加于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向本院请示。
经研究认为,本案系承揽扩修船舶合同纠纷。由于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照合同规定,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于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不宜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