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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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八月二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二000年十二月六日起实施。

                            代市长 杨信
                          二000年十二月六日

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改装、销售、维修、使用的机动车以及车用发动机,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军车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排放的污染物和曲轴箱、油箱、燃油系统燃料蒸发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当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交通、农机、技术监督、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生产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其污染物排放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

  第六条 机动车、车用发动机新产品定型时,其主要技术指标中必须包括排放污染指标。生产企业应当将机动车、车用发动机新产品的有关排气污染及防治的技术资料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当将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指标,对出厂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进行严格检验。超过排放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测机构到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排污指标进行抽查检测。超过排放标准的,不准出厂。

  第九条 外地产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的经营单位应当将机动车、车用发动机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资料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组织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

  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外地产机动车、车用发动机,不准在本地销售。

  第十条 外地旧机动车在本市进行交易,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汽车交易验证手续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在本市销售机动车,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污染防治设备情况和排放数据等材料,经其审核批准并发给《排放合格车型目录》。市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紧密配合,严格控制新车的销售。未列入《排放合格车型目录》的车辆,市工商管理部门不予进行销售认证、审核,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初审上牌照。

  第十二条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应当达到机动车出厂时的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不准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新机动车初检和在用机动车年检,应当由经过法定部门资质认定的单位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初检或者年检手续。

  第十四条 市区内,禁止使用农用机动车从事营运业务。进城运菜、运粮、积肥的农用机动车,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再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汽车淘汰报废工作,执行报废车辆制度。对要求延缓报废的车辆进行功率测试和尾气检测,下合格车辆即时报废。延时报废的车辆由年检改为季检。季检不合格的,应即时报废。

  第十七条 凡排放未达标车辆应强制进行正确维修保养,保证车辆发动机处于正常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维修后的机动车应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并向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检测数据。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第二十条 鼓励、扶持、推广机动车使用燃气和其他清洁燃料。机动车不得使用含铅汽油。

  市辖区内的加油站禁止销售含铅汽油。

  销售无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油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技术资料或者统计数据的,责令生产者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企业出厂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责令生产者限期追回治理,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的机动车或者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对销售者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检测机构不按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责令检测机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的,对检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使用含铅汽油的,对使用者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销售含铅汽油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销售者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无《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过境机动车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时离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罚款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本市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二月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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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近来,总行发现一些分行在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中严重违反总行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置国际惯例于不顾,给我行带来了巨大的资金风险,极大地损害了我行在国际上的声誉。同时,从总行掌握的情况及分行报告,一些国外银行也不按国际惯例办事,引起了大量纠纷,影响了我行业
务的正常开展,带来了资金风险。为了保证我行声誉,防范资金风险,使全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总行特通知如下:
1.严禁分行开立一年期以上的信用证。凡期限在180天以上(含180天),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信用证一律报总行批准。对化整为零,化长为短的做法,总行将严肃处理。
2.严禁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对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提出不符点,特别禁止在承兑到期后拒绝付款或拖延付款。在信用证业务处理中,要严格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版)500号出版物的规定。不得介入进出口商双方的商务纠纷,更不能按进口商
的要求寻求拒付或迟付的理由。
3.分行必须加强对二级分行结算业务的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分行不得把密押、代理行权下放给二级分行。同时,分行应该采取各种措施,提高二级分行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
4.不允许开立无运输单据或只要求Cargo Receipt的信用证。个别分行确属业务需要的,要报经总行批准。
5.目前我行与韩国银行的信用证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尤其是Hanil Bank、Shinhan Bank两家银行对我方屡有迟付、拒付事件。分行在与韩国贸易项下的信用证业务中,应尽量采用非韩国银行在韩分行作为我方代理机构处理业务,以保证我行资金安全,减少事
件发行。



1996年1月15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彬彬有礼过马路”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6]28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彬彬有礼过马路”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彬彬有礼过马路”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九江市“彬彬有礼过马路”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规范交通管理,达到人、车 “彬彬有礼过马路”,促进市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整体提高,提升城市品位,树立九江文明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九江市市区建成区范围。
第三条 “彬彬有礼过马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便民”的方针和 “部门负责、属地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严格执法”的原则,实行“政府牵头总揽,部门各司其职,单位责任包保,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管理机制。

第二章 保 障


第四条 市政府 “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浔阳区政府、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三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日常协调机构,组织落实本辖区“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的各项工作。政府(行政)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内“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确定一名副职分管,固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第七条 市、区两级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
第八条 道路交通规划必须纳入城市规划,新开工建设项目、20000M2以上公共建设项目以及涉及交通的建设项目必须有交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且符合交通规划,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新建道路必须与道路标志、标线、交通设施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启用,一并纳入城市建设项目预算;新(改)建城市道路,应将公共交通站点等设施纳入规划。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三区”对本辖区内的“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负责。“三区”交通协管人员是“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的重要辅助力量。
“三区”负责与街道(乡镇),街道(乡镇)负责与社区(村)、站所、学校、商场、宾馆、饭店及驻区各单位签订责任状,协助有关部门对责任区范围(与“干干净净”、“漂漂亮亮”责任区相同)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违法停放实施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和单位人员、车辆的“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负责。
第十一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必须按照属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对所属干部、职工、学生、居民及外聘务工人员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文明教育;维护所在地及责任范围的交通秩序;协助执法部门开展纠正所在地责任范围的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协助执法部门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一)市公安局对全市“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负总责。
公安交警部门应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依法履行职责,结合交通管理实际,加大流动巡查处罚力度,充分发挥交通协勤人员的作用,协同配合开展执法,对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从严查处、严管重罚。
(二)新闻单位负责“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设立固定专栏,每半月刊(播)不少于一期。
(三)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开展“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先进评选活动, 评选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文明办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行道的交通管理。
(五)市教育局负责学生的交通法规宣传教育,负责建立并落实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情况与其个人操行评定挂钩的制度。
(六)市规划局负责城市交通规划的编审工作。对规划编制中未按要求完善相关道路交通内容的项目不予审批。
 (七)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公交车及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公交车线路的科学合理规范设置工作。
(八)市交通局负责所属交通运输企业及出租车的交通教育、管理。
 (九)九江军分区负责查纠军人、军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实行“彬彬有礼过马路”包街制,所包街道区域与“干干净净”、“漂漂亮亮”相同,其任务是协助督查所包街道路段交通秩序情况,各单位门前责任区落实情况。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每季度督查一次,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彬彬有礼过马路”工作,解决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实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月督查制。负责当月督查的成员单位应不定期对“三区”“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情况进行督查,每半个月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三区”对辖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情况进行的督查,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同时督促执法人员、协勤人员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不少于二次督查考评。督查考评采取暗访、抽查等方式,对“三区”及各部门工作目标进行考评。
“三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日常工作台帐,如实记录日常所进行的具体工作,以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须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汇总进行通报。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对评选的“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组织进行宣传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交通协勤人员实行绩效挂钩制,对协勤人员按其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责任范围达不到管理目标的协勤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领导机关、党政部门、政法系统的交通违法行为,属车辆违法的,在对驾驶人依法处罚的同时,对乘车领导或所属单位领导由主管部门责令缴纳与罚款同等数额的款项,并在所属范围内通报批评;属个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由主管部门责令缴纳与罚款同等数额的款项。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规定落实相关工作或达不到工作目标的单位和部门,第一次责成限期整改,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车辆(含公用车、私家车、公交车、出租车)定期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对每季度交通违法率(含车、人)较高的前三名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年度交通违法行为(含车、人)较多的前三名单位予以黄牌警告,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二十四条 对一月内三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用车辆和出租车,根据违法的情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责成其主管部门作出限制该车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上路行驶的处理,对已经责令限制使用的车辆在期限内上路行驶的,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有多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影响文明交通环境的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员由“三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其进行教育,并动员安排其上路义务协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共青开发区、庐山管理局参照本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彬彬有礼过马路”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九江市市民文明交通公约

九江市市民文明交通公约


1、讲究公德 遵守法规 维护秩序 安全第一
2、骑车走路 各行其道 服从指挥 严守信号
3、车过横道 主动减速 遇见行人 停车让行
4、行人外出 按道行走 不闯红灯 不跨护栏
5、骑车上路 遵守交规 横过道路 下车推行
6、公交出租 依法行驶 文明载客 助人为乐
7、定点候车 有序乘车 文明礼让 尊老爱幼
8、遵守标志 规范停车 停放有序 排列整齐
9、发生事故 及时报告 抢救伤者 保护现场
10、彬彬有礼 从我做起 协力共创 文明九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