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30:22   浏览:8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46号


(1992年12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的管理,保证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辖区内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外执行,适用本办法。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以下简称所外执行),是指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劳动教养人员,经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教委)批准,不在劳动教养场所内实行劳动教养,而由当地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负责教育管理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组织公安派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中违法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所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所外执行:
  (一)有特殊技术专长,因科研、教学、经营、生产需要,离不开岗位的;
  (二)家庭有特殊困难,必须由被劳动教养人料理的;
  (三)初犯、偶犯,情节尚属轻微,且平时表现较好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所外执行的。
  第五条 所外执行,须由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在单位、亲属或监护人向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市劳教委批准。
  第六条 经批准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由市、区、县(市)公安机关统一负责教育管理,并将帮教任务落实到劳动教养人员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组织该劳动教养人员所在单位保卫组织、基层治保组织及其家属或监护人成立帮教小组,做好日常的监督帮教工作。帮教小组应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有关教育改造等内容,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结合其它方面的教育,使他们转变思想,改邪归正。
  第七条 经批准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令,不得有违法行为;
  (二)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有益社会的活动;
  (三)服从帮教,定期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汇报表现情况;
  (四)离开居住地三日以上,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请、销假。
  第八条 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执行期间,其行为转变显著、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按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给予表彰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第九条 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劳教委批准,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情节严重的并可同时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一)隐瞒违法犯罪行为或重新违法犯罪,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破坏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
  (三)不服从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帮教小组管理教育,拒绝帮教改造的;
  (四)未经公安机关允许,无特殊情形离开居住地或单位一个月以上的;
  (五)其它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十条 批准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要向市劳教委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可由劳动教养人员本人、亲属、监护人或其所在单位缴纳。
  第十一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的表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解除劳动教养时全部退回保证金,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保证金全部或部分予以没收。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执行期限内的表现由帮教小组评定,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市劳教委审定。
  第十二条 所外执行劳动教养期满符合解除劳动教养条件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写出总结,当地公安机关填写《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解教呈批表》,报市劳教委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5〕 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市房管局制定的《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产权监理处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产权监理处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平面布置规划图;
 (三)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户型、面积等信息;
 (四)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 (五)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一并申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应当向产权监理处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为省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文本。
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获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得进行预售或者采取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销售。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买受人要求洽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协商。
 第九条 商品房买卖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互联网将合同文本传送至产权监理处申请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 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 第十条 产权监理处在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核校后,符合销售条件的,给
予合同备案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互联网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即告完成。
 产权监理处应当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的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并通过网上即时公布相关销售信息。
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合同备案证明和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与买受人收执。
 第十二条 销售的商品房符合办理权属登记条件时,买受人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 第十三条 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相关材料,向产权监理处申请注销合同登记备案。
 产权监理处经审核批准后,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 第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将商品房交易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提供网上公开查询,并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局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粮检字〔2008〕43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

为加强对全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层级监督,推动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促进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省局制定了《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标准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搞好层级监督,推动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促进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粮食局依照本办法对各设区市粮食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市粮食局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考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考评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一般每年年度终了后进行。根据考评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四条 考评采取百分制,考评内容暂定六个项目。每年可根据工作重点对项目分值进行调整,以突出中心工作。

(一)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5分)

(二) 专项检查工作(25分)

(三) 监督检查体系建设(20分)

(四) 规章制度(5分)

(五) 信息报送(10分)

(六) 其他(15分)

第五条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总分25分。主要考评各市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主动开展各项检查以及对本部门直接受理、发现案件的查处情况。分4项:

(一)准确掌握监管对象底数,建立经营者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充实、记录及时,5分;

(二)主动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活动,检查对象覆盖面广, 10分;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通过不同渠道受理的各类案件,处理及时、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查处得当,5分;

(四)执法行为符合《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5分。

第六条 专项检查工作,总分25分。主要考评各市在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和省粮食局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全省粮食库存检查考评内容分4项,分数设定暂按15分。(如同时有其他专项检查,分数按比例调整)

(一) 库存检查工作组织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库存检查工作布置及时,方案制定完整详细,自查、抽查工作规范,基础工作扎实。

(二)库存检查报表情况,分值5分。评分标准是报送及时,2分;数据准确、各表格之间钩稽关系正确,3分。

(三)库存检查报告情况,分值5分。评分标准是检查报告按时报送,2分;内容全面、翔实、完整,3分。

(四)市粮食局对库存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和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分值2分。评分标准是市粮食局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全省范围的其他专项检查,分值10分。考核内容及标准参照库存检查设定。

第七条 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总分20分。主要考评各市及辖区内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机构、经费、队伍建设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分4项:

(一)县级监督检查内设机构建设,分值4分。评分标准是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监督检查内设机构的比例。

(二)行政执法队建设,分值6分。评分标准是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执法队的比例。

(三)市、县落实监督检查专项经费情况,分值6分。评分标准是已经落实专项经费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数的比例。

(四)执法队伍建设,分值4分。主要考核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和持证人员情况。评分标准:一是每年参加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地方法制部门及市粮食局培训的执法人员占执法人员总数的比例;二是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行政执法证或粮食监督检查证的平均人数(即: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行政执法证或粮食监督检查证的总人数除以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单位总数)。

第八条 制定规章制度,总分5分。主要考评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检查规章制度情况。评分标准是在贯彻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相关制度的同时,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内容完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强,执行的好。

第九条 信息报送,总分10分。主要考评各市报送监督检查调查表(即月报和季报)和有关信息的情况,分3项:

(一)调查表报送时效性,分值2分。评分标准是调查表按时报送。

(二)调查表报送准确性,分值2分。评分标准是调查表数据准确,钩稽关系正确。

(三)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数量,分值6分。评分标准是信息报送及时,数量多,质量好。

第十条 其它,总分15分。主要考评各市监督检查文书的使用和案卷管理情况,各市工作规划和总结情况,省粮食局交办案件查处情况以及临时性任务的完成情况,分5项:

(一)监督检查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监督检查文书使用正确、填写规范、记录齐全、内容完整。

(二)监督检查案卷制度建立和管理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监督检查案卷制度健全、材料齐全、一案一卷、管理规范。

(三)各市年度工作规划和总结以及阶段性工作总结等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工作规划详细、可行,工作总结翔实全面,报送及时。

(四)省粮食局交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对待省局交办的案件,反应迅速,工作认真,质量高,反馈及时。

(五)其他,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认真完成省局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