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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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府办〔201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二○一○年六月三日





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肇庆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肇庆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6〕51号)、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粤府办〔2007〕23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48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肇庆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肇庆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肇庆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对肇庆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1次,每届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 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局、旅游发展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各县(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端州区、鼎湖区、高新区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近3年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具体评价准入门槛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征求综合各方意见后提出,送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级完善计量检测体系或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4个月,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企业申报。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质监部门。

  (三)组织推荐。

  各地质监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将该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5家)。

  (六)现场考评。

  经秘书处形式审核、评审委员会材料评审后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八)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每年获奖企业一般不多于2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在“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或“全民创业活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3

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评审。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3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肇庆市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肇庆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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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 (摘要)

中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


中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 (摘要)


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全面分析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机关的状况,认真研究了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和机关党的建设

  要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自觉加强党组自身建设,把党组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1、要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党组成员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和研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紧密结合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采取专题讲座、形势报告等形式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知识;要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增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提高党组成员的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水平,努力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切实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要求,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关党组学习的有效机制和保证措施,使党组学习保持制度化、经常化;要就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努力获得规律性认识;党组要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抓好常委会的学习,抓好学习型人大机关建设。

  2、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自觉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要通过人大的工作,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3、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要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完善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准则;要发扬党内民主,充分调动全体成员的积极性,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保证中央、省委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倡领导干部敢于负责的精神;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党组内部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要继续保持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好风气,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形成制度,自觉维护大局,倍加珍视团结。

  4、要切实转变思想工作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坚持联系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制度,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倾听群众呼声,反映人民的愿望,集中人民的意志,在人大工作中坚定不移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牢记党的宗旨和“两个务必”,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先进性。

  5、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进一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本领。党组成员既要率先垂范抓好自身建设,也要对分管部门党的建设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6、切实加强对机关党组织的指导。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使之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坚持把人大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听取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党组成员要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机关党委和各基层党支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的要求,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的纪律,坚持高标准从严要求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7、切实加强对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对党员进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长效机制,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成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机关党员队伍。加强思想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思想道德素质,增强全体党员的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进一步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主旋律,形成干事、创业、为民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组织建设,基层党支部要努力成为团结带领干部群众做好各项工作的坚强战斗堡垒。要坚持和健全党的“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等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加强作风建设,努力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使党的作风和机关风气有明显的进步,形成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浓厚氛围;要进一步贯彻“严、细、深、实、快”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严格党的纪律,要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探索和形成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要加强党员的自我教育与管理,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凝聚力、战斗力。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本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立法,把体现“五个统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要求转化为国家意志,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2、要立足于全省工作大局,坚持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体现特色,坚持立、改、废并重,正确处理立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水平。要把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的法规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优先制定和修改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3、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若干意见》,加强督促检查,逐条抓好落实。提高法规草案的起草质量,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提前介入,落实责任制。提高法规案的审议质量,加强法规案审议前的调研等工作,组织委员有针对性地搞好调查、视察和培训。要总结立法经验,研究制定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确保立法质量。

  4、制定年度立法计划以立法规划为基础,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对立法规划进行补充和个别调整。计划制定前,要认真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意见,加强与省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增强计划的科学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应当认真执行。

  5、人大机关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共同努力。一要加大初审力度。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二要提前介入,加强协调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政府立项的法规案可以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协调、修改等过程,了解情况,加强指导;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时,要吸收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人员参加。三要改进审议中的调研论证工作。经常委会会议一审后的法规案,应针对审议中提出的难点和分歧意见,有针对性地组织调研、论证,重要法规可以组织听证会,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反映社情民意。

  6、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较大市和自治县制定的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县代表大会审议前,加强沟通,并就法规草案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反馈,加强指导协调,以提高报批法规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1、进一步明确做好新形势下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原则。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在监督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全省大局和中心工作,积极履行监督职责,重大监督活动要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要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做到监督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要坚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进一步突出监督工作重点。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积极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根据法定职权和我省实际情况,要着力做好执法监督、司法监督、经济监督、财政监督、述职评议、人民群众关心问题的监督等重点监督工作。

  执法监督。以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为目标,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为主要内容,通过听取执法工作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执法调研等多种方式,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推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

  司法监督。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听取有关司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报告、督办群众申诉控告、庭审情况调查、典型案件监督等方式搞好司法监督。

  经济监督。把加强经济监督作为人大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重要举措,重点围绕实现“翻两番、三步走”的奋斗目标和构建和谐河北,围绕宏观调控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通过视察、调研、听取专项报告、加强季度经济形势分析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督促和支持政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

  财政监督。要围绕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四个重点环节,加强和深化监督,不断推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述职评议。主要对评议对象依法履职情况进行评议,通过评议,指出其职权工作范围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促进依法履职的建议,督促其改进工作,提高依法办事水平。

  人民群众关心问题的监督。加强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是人大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具体体现。要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群众意愿,倾听群众呼声,在此基础上,适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报告,提出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抓好落实。

  3、进一步改进人大监督方式,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按照依法监督、民主监督、科学监督的要求,围绕监督重点,强化专项监督,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监督手段,善于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报告、视察、调查、评议、质询等多种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对审议意见和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反馈制度,加强督办。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坚持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在执法检查、调研、评议、听证、视察等监督活动中,要更多地吸收人大代表参加,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加大对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办力度,着力提高办理质量。

  4、坚持把加强监督与支持工作相统一贯穿人大监督工作的始终。要加强对人大监督职权、内容、方式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加深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性质和作用的了解,增强社会各界对人大监督的支持,提高“一府两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进一步完善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制度。建立资料报送、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等工作联系,形成制度。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既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尽职尽责,敢于监督,又要讲求方式方法和实际效果,善于监督,通过监督,真正支持和督促“一府两院”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四、进一步深化人大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建立健全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竞争上岗,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公道正派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增强机关干部队伍活力。

  把好干部“入口关”,对缺编人员实行公开招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吸纳适应人大工作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新生力量,逐步改善干部队伍结构,保持人大机关的生机与活力。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效监督,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持任人唯贤、公道正派,保证选拔任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形成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人大机关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国粮财〔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促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十一五”期间加大对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使粮油产业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支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促进粮食加工转化增值,是贯彻实施“十一五”规划确立的现代农业建设战略,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解决了粮食长期短缺的问题,实现了粮食供需的基本平衡,粮食加工、转化能力不断提高,但粮食生产的基础还不稳固,粮食科技开发和应用水平还比较低,促进粮食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粮食精深加工、转化水平和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不仅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而且制约着农业生产力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培育和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有利于将农民和市场紧密联系起来,加快粮食科技开发、推广和应用,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提高我国粮食的精深加工和转化能力,以及粮油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实现国家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和信贷支持力度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推广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民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实现粮食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粮食规模经营,使农民在粮食流通和产业化经营中切实得到实惠。支持粮食企业深化改革,以资产、技术为纽带,组建一批竞争能力强、辐射带动能力大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增加产品附加值中发挥骨干作用。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要帮助其争取各级政府在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二)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挥现有和新开发的各类信贷产品的作用,加大对粮食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支持力度。一是继续发挥好粮食流转贷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短期贷款的作用,支持粮食顺畅流通,促进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有效解决农民售粮问题和粮食市场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二是用好合同收购贷款,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引导和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公司+农户的方式,促进农民与市场的有效连接,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建设标准化、大规模商品粮生产基地。用好粮油种子贷款,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优质粮种繁育、加工和经营,加快粮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三是适度发放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长期贷款,加强农业政策性贷款与财政支农资金的有效衔接和优势互补,促进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不断提高粮食精深加工和转化能力。四是更好地发挥仓储设施贷款的作用,支持粮食仓储物流和批发市场设施建设,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发展农村现代粮食批发市场,搞活粮食流通。
三、认真做好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一)筛选确定拟重点支持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加快粮食产业化发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协作,做好重点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筛选确定工作。重点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确定的,以粮油生产、流通或加工(含精深加工,下同)、转化(包括过腹转化,下同)为主业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二是经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三是近两年来(新建企业投产运营以来),企业经营效益良好,各项经营指标居本省(区、市)前列;四是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具有带动能力,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筛选确定重点企业的具体方法是:由企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提出申请,经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双方共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联合行文,逐级上报至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最后由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审查,确认并公布拟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接到此通知后,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对辖区内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筛选和审核工作,填写《产业化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并于2006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审核上报的具体问题,请与国家粮食局财务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一部联系。
(二)搞好对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服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掌握和了解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情况,帮助企业争取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指导企业大力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同时,督促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的质量和效果。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向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定期宣传信贷政策,推荐服务品种,营销金融产品,在取得互信、互利的基础上,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信贷关系。充分利用农业发展银行拥有的国家信用、政策优势和资金优势,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使其发展成为农业发展银行的黄金客户。根据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用需求情况,及时进行用贷前调查,免费提供粮油市场信息,主动帮助其建立粮食产、销区间的联系,提供安全便捷的结算服务。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