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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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政法发〔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已经文化部部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促进文化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断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序 言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当今世界,文化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文化的发展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关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文化建设的创新发展期,文化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新成就。文艺创作生产进一步繁荣,推出一大批优秀作品。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一大批文化设施相继建成投入使用,有效改善了文化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文化产业蓬勃发展,日益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初步建立,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文化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动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日益加深,文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完善,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与贸易不断拓展,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人才兴文”战略顺利实施,文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文化投入稳步增长,为文化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文化领域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既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为文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丰硕成果,为文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精神文化资源;全社会重视、参与文化建设的热情日益高涨,为文化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文化发展拓展了巨大的空间;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高,为中华文化走出去提供了重要契机。文化改革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文化发展的整体质量和水平还不够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与快速发展的现代传播手段,与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形势相比,还不完全适应。文化建设自身还存在一些不足,城乡、区域文化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仍然存在,文化人才结构和布局不够合理,制约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完全破除。必须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二)方针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贯彻“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2.坚持以人为本。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不断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充分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3.坚持改革创新。树立新的文化发展理念,创新文化管理思路,提高文化的科学发展水平。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和发展业态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4.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和把握文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关系。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实现两轮驱动。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形成城市带动农村和东中西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继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吸收借鉴世界文明有益成果,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繁荣与管理的关系,促进文化协调健康发展。

  5.坚持重在建设。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切实推进思想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重大文化工程,不断推动各项文化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发展目标和主要指标

  (一)发展目标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全面落实到2020年文化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到2015年,文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体系不断完善,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优秀作品,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各级各类文化设施更加完善,使人民群众能够公平、就近、便捷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逐步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就业创业的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科技进步成为文化发展的重要动力和引擎,文化与科技融合在深度与广度上得到实质性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基本构建,文化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更加规范。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深入人心,保护体系基本形成,实现全面保护与有效传承。对外文化交流和贸易迈上新台阶,基本形成官民并举的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工作新格局,中华文化影响力不断扩大。文化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基本完成,文化体制机制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力促进文化科学发展。文化人才队伍发展壮大,人才结构更加合理。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功能充分发挥,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

  (二)主要指标

  ——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

  ——“十二五”期间,推出100部以上深受人民群众喜爱、久演不衰的优秀保留剧目和精品剧目,保护和扶持60个左右全国重点地方戏曲院团,扶持创作60台左右优秀地方戏剧目,30台左右优秀京剧剧目,挖掘整理改编20台左右优秀昆曲剧目,重点扶持20台左右交响乐、15台左右歌剧(音乐剧)、10台左右舞剧(芭蕾舞剧),扶持10个左右全国重点美术馆。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60%以上图书馆达到部颁三级以上评估标准,全国60%以上省市群艺馆、文化馆达到部颁三级以上评估标准。基本实现全国所有地市级城市均有设施达标、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达到0.7册左右。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共享工程乡镇、街道、社区基层服务点基本建有公共电子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资源量争取达到530百万兆字节以上,入户率达到50%左右。国家数字图书馆资源总量争取达到1000百万兆字节以上,并提供全媒体服务。中西部地区争取每县配备1台流动文化车,中西部地区已完成转制的县级剧团每团配备1辆流动舞台车。

  ——“十二五”期间,文化部门管理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平均现价增长速度高于20%,2015年比2010年至少翻一番,实现倍增。建成10家左右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培育100个左右特色鲜明、主导产业突出的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培育30家左右上市文化企业,形成10家左右全国性或跨区域的文艺演出院线,打造3-5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产业展会。

  ——到“十二五”期末,第一至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大文物险情排除率达到100%,全国博物馆总数达到3500个,免费开放博物馆总数达到2500个,文化遗存较丰富的地市级以上中心城市拥有1个功能健全的博物馆。国有博物馆一级文物的建账建档率达到100%。文物博物馆一级风险单位中文物收藏单位的防火、防盗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十二五”期间,新设立2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地区建设10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

  ——“十二五”期间,安排150个左右重点科技攻关项目、300个左右基础科研项目、75个科技转化推广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立项600个、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300个。

  ——“十二五”期间,在国际、多边、双边等场合举办国家级重大涉外文化活动30项以上,邀请500名国际文化名人与1000名青少年文化使者来华访问,对外文化援助的受援国家达20个以上。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形成合理布局,到“十二五”期末,总数达到25-30所。

  三、加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

  (一)实施精品战略。引导广大文化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积极发挥重大文化工程的示范作用,把精品意识贯穿于文艺创作生产全过程,不断增强艺术院团、美术馆、画院的创作演出展览能力,提高文艺作品质量。继续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与扶持规划”、“国家昆曲艺术抢救、保护和扶持工程”、“国家美术收藏和捐赠奖励工程”、“国家重大现实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等重点项目,推出一批深受群众喜爱、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精品力作。

  (二)促进各艺术门类全面协调发展。切实加强对艺术事业的宏观管理,建立国家扶持艺术创作、生产、传播的长效机制。加大投入力度,设立国家艺术基金,面向全社会文化机构和个人进行资助和奖励,支持优秀艺术作品创作和优秀文艺人才培养,引导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大力推动精品创作展演,推动戏剧(戏曲)、音乐、舞蹈、杂技、曲艺、美术等艺术形式繁荣发展,特别重视民族民间艺术形式的繁荣发展。开拓艺术传播渠道。办好中国艺术节、中国京剧节等重大艺术活动。通过组织巡演、下基层慰问演出、高雅艺术进校园、低票价运营、演出交易会等办法,进一步加强宣传,扩大优秀艺术作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三)切实加强和改进文艺评奖和文艺评论。坚持把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价作品最高标准,把群众评价、专家评价和市场检验统一起来,形成科学的评价标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评奖机制,精简评奖种类,改进评奖办法,不断提高国家级文艺奖项的权威性和公信度。加强和改进文艺批评,坚持正确创作方向,倡导主流价值取向,着力增强文艺评论的针对性。培育文艺评论骨干力量,推动文艺精品宣传推介的常态化、制度化。

  (四)发挥艺术科研的导向和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和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我国艺术学学科体系建设和当代文化发展问题研究。加强艺术研究院所建设,拓展职能,提升效能。发挥艺术科研工作在文化决策咨询、文艺档案管理、文化活动策划、文艺刊物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专栏1.艺术创作重点工程

  国家艺术创作引导扶持工程:实施精品剧目扶持计划、地方戏剧种保护和扶持计划、部分艺术品种阶段性引导扶持计划、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艺术创作重点扶持计划、优秀艺术院团引导扶持计划、优秀艺术作品推广计划、国家美术发展计划、文艺理论与批评扶持计划。
  国家艺术基金:由国家设立旨在繁荣艺术创作、推出精品力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的专项艺术基金,面向社会文化机构和个人进行资助和奖励。完善基金运作方式。通过项目补贴、优秀奖励、匹配资助等多种方式对艺术创作、宣传推广、征集收藏和人才培养四个方面进行资助。

  

  四、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导责任,努力突破体制障碍,盘活文化资源,加大跨部门、跨领域、跨系统文化项目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基层公共文化资源综合利用,共建共享。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软件建设,推进理论政策和制度设计研究,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文化发展特点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基本框架。重点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动态反馈、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绩效评价和监督等机制,加快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逐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二)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适应推进城市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城乡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为重点,以流动文化设施和数字文化阵地建设为补充,继续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努力形成比较完备的国家、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六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进一步加大城乡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力度,重点向贫困地区、落后地区、革命老区和基层农村倾斜。以服务人口为依据,制定和完善设施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实施全国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建设一批地市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继续实施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修缮和社区文化中心(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等项目。建立灵活机动、方便群众的流动服务网络。

  (三)加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力度。充分发挥公共文化单位在公共文化产品创作和服务提供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普遍均等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继续推动文化馆(站)、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推广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依托公共图书馆讲座联盟等平台,鼓励各级公共图书馆开展立法决策咨询、讲座、展览等服务。加强流动文化服务。推广政府购买、集中配送、连锁服务等公共文化产品提供方式,健全市场化提供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各种民办博物馆、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机构发展,努力形成良性竞争、多元互补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四)大力推动数字文化建设。大力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共文化资源提供平台,推进数字服务进入家庭。建立内容丰富的数字文化资源库群,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数字资源译制工作。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利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工作网络,依托公益性文化单位,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基层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提供内容健康、服务规范、环境良好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加强数字图书馆建设,借助“三网融合”工程,实现全国图书馆资源的无障碍共享。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以技术手段整合国家数字图书馆与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数字资源,形成覆盖全国的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搭建满足不同需求的全媒体数字图书馆服务平台。推进数字博物馆建设工程,建立博物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努力形成覆盖城乡的数字文化服务体系。

  (五)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以“群星奖”、“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为龙头,推出一批优秀的、具有可持续发展价值的文化品牌,提高影响力,发挥导向性、示范性和带动性作用,实现群众文化活动的整体推进、全面提高。以群众文化需求为导向,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生产创作一批深刻反映时代精神,具有浓厚生活气息和较高艺术价值,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精品剧(节)目,并加强推广力度。挖掘各类节庆活动的文化内涵,丰富其内容和形式,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组织好“文化下乡”、“文化进社区”、群众文艺精品巡演展演、老年合唱节、少儿合唱节等公益性文化活动,广泛开展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城乡基层文化活动,丰富城乡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六)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加强面向特定地域、特殊群体的文化关怀。以农民、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下岗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残障人群等群体为对象,通过政府补贴、发放文化消费券等措施,提高公共文化供给能力。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范畴,合理配置公共文化资源。完善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城市对农村的文化援助机制。实施文化建设“春雨工程”。继续加快推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艺术院校学生、文艺工作者和热心文化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扩大实施“全国文化志愿者边疆行”活动,丰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生活。

   专栏2.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程

   重大文化设施建设:推进国家美术馆、中国工艺美术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中央歌剧院剧场、国家图书馆一期维修改造、国家文献战略储备库、中国国家画院扩建、中国交响乐团改扩建、中国歌剧舞剧院剧场、中国东方大剧院、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改扩建、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等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全国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完成532个地市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建设项目,其中,地市级公共图书馆189个,地市级文化馆221个,地市级博物馆122个。规划实施完成后,基本实现全国地市都建有设施达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文物资源特别丰富的地市文物馆藏及展示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现从城市到农村服务网络全面覆盖。大力推进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推进进村入户,建立“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基础库群”和“红色历史文化多媒体资源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数字资源译制等。

  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工作网络,依托公益性文化单位,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基层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提供绿色上网空间。

  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建立海量分布式数字资源库群,构建以国家数字图书馆为核心,以省级数字图书馆为主要节点的全国性数字图书馆虚拟网,形成覆盖全国的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搭建全媒体服务平台,使数字图书馆建设成果实现全民共享。

  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免费开放计划:深入推进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全国美术馆设施免费向群众开放,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向群众提供。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程: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90个左右,示范项目180个左右,涵盖全国1/3市县。

  公共文化单位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用于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基层公共文化机构制度创新、丰富服务内容、强化管理、提高队伍素质等软件建设。

  文化建设“春雨工程”:以新疆为试点,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加快推进以基层为重点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文化活动和文化内容建设,加大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和文化干部队伍建设。

  

  五、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传承

  (一)提高文物保护与利用水平。健全中国特色、世界接轨的文物理论体系,科学完备、保障有力的文物法律体系,责权明晰、效能统一的文物管理体系,联动响应、监管到位的文物安全体系,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博物馆体系,政府主导、惠及全民的文物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结构优化、素质全面的文物人才队伍体系,重点突破、支撑发展的文物科技创新体系,多方协力、共建共享的文物社会参与体系,传输便捷、覆盖广泛的文物传播体系。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加强文物资源调查,公布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成果,开展全国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中国海外流失文物调查和民间收藏文物调查。加强文物法制和标准化建设。提高文物执法督察能力和安全监管水平。优化文物人才队伍结构,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文物保护和管理人才。提升文物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撑能力。加强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初步形成文物信息化发展框架。推动文物由抢救性保护向预防性保护转变。着力实施一批重大文物保护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发掘和文物抢救工作。加强大遗址、世界文化遗产、水下文物的保护、展示和利用工作。推动博物馆发展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优化博物馆体系,深化博物馆免费开放,重视对生态博物馆、社区博物馆等新型博物馆的研究和建设,加大对民办博物馆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强博物馆藏品保护和科学研究,创新博物馆管理机制。加强社会文物管理,引导民间文物收藏行为。鼓励具有市场前景的文物资源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与产业和市场相结合,探索文物利用的新形式、新途径。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文物保护装备水平。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的整理、编目、存档,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的研究和利用,编制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报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重点调查。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网站建设,建成覆盖全国的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进一步完善四级名录体系及保护机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保护标准以及保护规划,加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落实科学保护措施,实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动态管理。加强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健全传承机制。加强省、市、县级传承人队伍建设,落实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鼓励和扶持代表性传承人提高技艺和开展传习活动。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建设模式和整体性保护方式。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认定一批研究基地,推出一批研究成果。组织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保护成果及普及读物。加强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尤其是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

  (三)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继续开展《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基本完成《中华古籍总目》各分省卷的编纂工作,开展古籍基本丛书(电子版)编纂工作,努力建成中华古籍数字资源库。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加强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古籍修复工作。开展在职培训、学历教育,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开展《中华医藏》、《中华再造善本续编》编纂出版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继续实施西藏古籍、新疆古籍保护专项工作。完成清史纂修任务。加强古籍出版工作。系统调查散失海外的中华古籍珍本。实施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建国后中文报纸缩微转换保存计划和“中国记忆”项目。

  (四)拓展文化遗产展示传播途径。深入挖掘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运用现代传播技术,实施中华文明展示工程和文化遗产陈列展示精品工程,全面提升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水平和传播能力。充分利用民族传统节日和“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系列宣传展示活动,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加强文化艺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和保护,加快艺术档案资源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积极推动博物馆教育与国民教育、义务教育紧密结合,推动文化遗产教育和传承进校园、进课堂、进社区、进家庭。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宣传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成果。

   专栏3.文化遗产保护重点工程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实施新疆和西藏重点文物、涉台文物、山西南部早期建筑、明清古建筑群、工业遗产(中东铁路)等一批重大文物保护工程,推进四川和青海灾区、第六至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重点文物抢修工程,基本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开展大型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和文物抢救工程、近现代重要史迹保护工程、民族地区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工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提高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加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探索文物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互赢新路。

  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程。加强馆藏珍贵文物和出土文物的健康评测、文物本体修复保护和预防性保护工作,建立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平台,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机构、装备和人才建设,开展可移动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文物保护修复行业能力建设水平。

  文物保护能力建设工程:加强文物行业人才建设,优化文物保护队伍。研发世界文化遗产地监测、水下文物保护、遗址博物馆生物病害防治、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建设、馆藏有机材质珍贵文物保护、文物保护传统工艺科学化和文物建筑健康评价等方面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国家文物监测预警平台。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的安防、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提高文物安全监管能力。

  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保障工程:加强博物馆的基础设施、接待设施、服务环境建设。实施基层博物馆建设工程,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地市级综合性博物馆和文物大县博物馆。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国家文物标本库房。开展文物保护修复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建立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平台,建立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南海基地和西沙工作站。装备水下文物考古专用船只、考古研究船及配套文物保护专用设备。配备一批考古现场文物保护移动实验室和县级文物保护巡查专用设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程:加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完成300名项目濒危、年老体弱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程:编制并实施已设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统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新设立2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探索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和传播工程: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统一标准,做好普查资料的整理录入,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源库、项目库、专题数据库、研究资料库、公众数据库。建设覆盖全国的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展示展演活动及对外交流活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组织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保护成果及普及读物。

  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试点建设工程: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依托,试点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新模式。

  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开展古籍普查、《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的编纂、《中华医藏》的编纂、古籍数字化、古籍修复、西藏古籍保护、新疆古籍保护等工作。

  

  六、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一)推动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发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完善文化产业各门类政策,改造提升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动漫、游戏、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等新兴文化产业,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各行业百花齐放、共同繁荣的良好局面,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二)优化文化产业布局。实施差异化的区域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加强分类指导,努力形成东中西部优势互补、相互拉动、共同发展的局面。鼓励东部地区优化产业结构,倡导文化创新,提升文化品质,实现跨越发展。支持中部地区完善产业政策,扩大文化消费,规范市场秩序,加快产业崛起。引导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培育消费市场,带动产业发展。支持东部地区加快发展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等行业,培育科技型文化产业集群。引导中西部地区及限制开发的主体功能区,重点发展演艺、文化旅游、艺术品、工艺美术、节庆会展等文化产业。统筹城乡文化产业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创意中心城市和城市群,支持中小城市利用特色资源打造文化产业亮点,鼓励资源城市转型过程中将文化产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着力点,培育一批特色文化产业乡镇和文化产业特色村。

  (三)建设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和特色产业群。推动文化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对文化产业基地、园区的规划、认定、调整和指导工作,对园区、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设一批高起点、规模化、代表国家水准和未来发展方向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一批集聚效应明显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加强对现有动漫游戏产业基地的指导,强化基地的孵化、交易、展示、培训等作用。开展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区创建工作,在特色文化资源富集地区,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主导产业突出的特色文化产业集群。

  (四)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建立健全门类齐全的文化产品市场和文化要素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组织和流通形式。引导重点城市群建设区域文化产品销售中心和文化物流配送中心,加强中小城市文化消费市场建设,合理布局小城镇和乡村文化服务网点,构建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相配套、贯通城乡的文化产品流通网络。构建覆盖全国主要城市的演出院线体系,支持全国文化票务网络建设,推动网吧连锁化发展,培育农村文化市场。加强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人才、技术、鉴定、经纪、评估、拍卖等文化中介服务,规范艺术品交易、文化会展等行业发展,逐步将中国建设成为世界艺术品重要交易中心。

  (五)健全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促进文化产业与金融业全面对接,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推进银行业全面支持文化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巩固和深化部行合作机制,加大信贷投放,创新授信模式。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形成文化企业上市梯次推进格局,推动上市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充分发挥投资拉动作用,促进文化产业投资,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推动文化产业保险市场建设。加强对文化产权交易的管理,引导文化产权交易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探索完善文化类无形资产确权、评估、质押、流转体系。

  (六)扩大文化消费。把扩大文化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扩大文化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以优质、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吸引消费者,增加文化消费总量,提高文化消费水平。营造良好的文化消费环境和氛围,引导城乡居民转变文化消费观念。鼓励各地实施文化消费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文化消费提供适当补贴。支持建设、改造剧院等文化消费基础设施,为文化消费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引导文化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新的文化消费增长点。大力开发适宜互联网、移动终端等载体的网络文化产品。提升城市文化消费的质量和层次,加强农村文化网点建设,扩大农村文化消费。

  (七)促进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建立健全产业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环境,促进文化与旅游、体育、信息、物流、工业、建筑、会展、商贸、休闲等行业融合,提高国民经济的文化附加值。支持各类企业加大创意设计投入,提升纺织、轻工、包装等行业的文化内涵,推动创意设计向家具、家电、家纺、家饰生产延伸。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以文化提升旅游,以旅游传播文化。打破文化产业门类的边界,促进不同文化行业之间的融合,整合各种资源,延伸文化产业链。

   专栏4.文化产业重点工程

   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工程:推动特色文化城市和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区建设,引导各地加大扶持力度,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形成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基地、园区和文化产业群,提升文化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

  文艺演出院线建设工程:打破地域界限、市场分割,降低演出流通成本,推动主要城市演出场所连锁经营,实现演艺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高科技化。

  文化产业公共平台建设工程:整合集成各类资源,提供可共享共用的基础设施、技术设备、信息资源和中介服务,降低文化企业的创业和运营成本,形成集聚和规模效应。

  国家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工程:选择数字文化产业中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进行重点攻关,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数字文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数字文化产业重大技术应用示范和推广项目,加快文化企业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进程。

  国产动漫振兴工程:开展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评选,实施国家动漫精品工程,加大对原创动漫游戏产品的扶持力度,支持重点动漫企业和动漫产业园区发展,大力发展网络动漫、手机动漫等新媒体动漫。从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文化内涵、行业标准制定等方面引导动漫游戏产业的发展方向。实施中国原创动漫游戏海外推广计划。推动中国动漫游戏城(北京)和国家动漫产业综合示范园(天津)等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园区建设。

  国家动漫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一批国家级动漫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动漫产业集聚区建立动漫技术设备、公共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和共享机制,为动漫企业提供高品质动漫产品制作支持,推动动漫领域自主创新的关键技术研发。

  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推进工程:培育服务于文化产业的金融市场主体,加快适应文化产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推广,建立便捷的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实施文化产业金融人才培养工程,推进文化产业投融资理论研究,建设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

  文化产业项目服务工程:继续丰富国家文化产业项目资源库,扩大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及投融资项目的交易量,使其成为文化产业信息交流、项目合作、产品交易的综合平台,促进投资便利化。

  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在藏羌彝地区实施一批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把民族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扩大民族地区就业,促进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七、完善文化市场监管体系

  (一)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继续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推动落实机构编制、人员身份、经费保障等问题,建立完善综合执法机构各项工作制度。

  (二)建设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执法”的要求,加强综合执法队伍素质建设、装备建设、形象建设和业务建设,不断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形象好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

  (三)创新文化市场技术监管模式。逐步建成覆盖全国、上下联动、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规范市场准入和综合执法工作,实现对主要门类文化市场的综合动态监管和应急指挥,全面提升文化市场监管能力。

  (四)全面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巩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成果,建立协调有序的综合执法运行机制,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文化经营活动,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加大城乡网吧、娱乐、演出市场整治力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化农村、边境文化市场监管,确保文化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五)加强文化市场诚信建设。全面实施政务公开,加强信息服务,建立全国及省、市级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数据库,向社会公开政策信息、审批信息、文化市场发展及警示信息等政府基础数据。强化行业自律,推动成立全国动漫行业协会、全国网吧行业协会、全国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全国艺术品经营行业协会等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文化市场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开展文化市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带动文化市场的行风建设。

   专栏5.文化市场重点工程

   文化市场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制定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规划,编写培训教材,分级分类开展执法人员培训,五年内进行一次全面轮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发布执法装备标准,加大执法装备投入,改善执法手段。

  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建设工程:编制文化市场技术监管标准体系,统一文化市场基础数据,建成中央、省级监管数据中心和专用传输网络,逐步建成覆盖全国、上下联动、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

  全国文化市场诚信建设工程:建立文化市场各行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制定文化市场各行业服务标准以及文化产品生产标准,建立全国统一、信息公开共享的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规范文化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行业监督、评级评优等工作流程。开展文化市场诚信建设的推广和宣传工作。



  

  八、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与贸易

  (一)强化文化在国家对外工作大局中的独特作用。进一步密切我国与世界各国及重要国际组织的文化关系。配合国家重要外事工作,组织国家文化年、中国文化节、文化周等重大对外文化活动。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区域组织的文化交流与合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周边环境。加大对外文化援助力度,巩固和促进同发展中国家的友好关系。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区域机构的互动联系,开展多边及双边机制下的文化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文化事务,增强话语权。

  (二)树立“文化中国”新形象。创新方法、搭建平台、拓宽渠道、深化内涵、丰富内容,深入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对外文化交流,精心组织“欢乐春节”等大型品牌活动。加强文化人士交流与互访,拓展表演艺术、视觉艺术、文物、图书、影视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国际对话,倡导相互尊重、开放兼容的文明观,支持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开展学术对话与研讨,增强国际学术界的中国声音。

  (三)加快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加快整体发展,完善全球布局,加速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多样、内容丰富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加强运营保障和支撑体系建设,构建中华文化海外展示和体验综合平台。统筹宣传文化系统和地方文化资源,密切海外中国文化中心与其他海外教育和文化机构的合作,借助扎根当地的平台优势,加强与驻在国民众的交流互动,提高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能力和对国外优秀成果的吸收借鉴能力。

  (四)服务国内文化建设。进一步加大请进来的力度,在交流交融中促合作促发展。开展文化各领域的交流互访,举办各类国际性文化活动和专业比赛,借鉴和吸收世界先进文化成果和有益经验。准确把握世界文化最新动态与发展趋势,为科学制定符合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建设的政策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五)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积极探索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新方式、新办法,鼓励更多地以民间和商业的方式走出去,促进不同文化的相互了解和尊重,建立健全政府对外文化贸易工作框架。实施品牌战略,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文化企业,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竞争。加强信息服务,完善文化贸易统计系统。搭建对外文化贸易平台,加强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建立政府间对外文化产业合作机制,协助提升国内文化产业领域重点展会的国际化运营水平。推动实施出口便利化措施,在重点出口地区建立对外文化贸易基地。逐步形成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方式的对外文化贸易新格局。

  (六)深化对港澳台文化工作。创新工作方式,培育一批知名文化交流品牌,推动一批大陆优秀文化项目及文化产品入岛交流,不断增强对台文化交流的亲和力、感染力、影响力。选派一批优秀内地艺术团赴港澳交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不断深化对港澳地区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专栏6.对外文化交流与贸易重点工程

   “文化中国”工程:实施“文化中国”形象塑造计划、中外文化交流与对话、研究与合作计划、文化睦邻与援助计划、文化访问者计划。

  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工程:加强统筹规划,重点推进泰国、新加坡、西班牙、俄罗斯、加拿大、墨西哥、塞尔维亚、尼日利亚等文化中心建设进度,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设施网络。实施文化中心文化精品推广计划、文化中心国图分馆计划、文化中心现代传媒应用计划、短期课程开发计划、文化体验研习基地计划等项目。

  对外文化产业和贸易促进工程:实施中华文化精品推广计划、对外文化贸易信息服务计划、外向型文化企业扶持和产品孵化推广计划、对外文化贸易平台建设计划。

  港澳台中华文化传承工程:实施中华文化薪火相传计划、文化精品和品牌交流推广计划、对港澳台文化艺术、产业合作和人才培训计划。



  

  九、推动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深入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推动已转制的国有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推动国有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完成一般性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培育合格演艺市场主体。通过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整合资源,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经营和重组,形成一批有较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集团。引导、扶持、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培育民营骨干文化企业。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上市文化公司。培育国际知名文化企业品牌。加强对中小文化企业、文化工作室的扶持。逐步建立起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以国有骨干文化企业为引领、大量中小文化企业为基础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格局。

  (二)稳步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方针,推进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深化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按照中央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统一部署,积极深化改革,激发发展活力,突出公益属性,强化服务职能,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少数保留事业体制的国有文艺院团按照政府扶持、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方针进行改革创新,实行企业化管理,改进政府投入机制,完善艺术生产机制,建立社会资助机制。

  (三)加快推进文化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推动文化科学发展的能力。进一步理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文化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的关系,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建立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有序、统一高效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管理手段,健全文化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实现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市场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对外文化交流、文化与旅游结合等方面的统筹协调机制与相关制度,协调相关部委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文化部与部属机构之间的工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共同推动文化发展。加强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完善分类标准和统计指标,规范统计方法,增强统计数据的科学性。

  (四)实施国家文化创新工程。全面推动文化理论创新、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文化内容形式创新、文化科技创新、文化业态创新。推动创新成果在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文化资源保护、舞台演艺等领域的运用与推广。增强社会各界参与文化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有利于创新项目成长的文化氛围,加快构建有利于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体制机制。鼓励文化产品原创,提升文化创意水平。

  (五)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拓宽文化传播渠道,丰富文化表现形式。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方式和内容,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实施文化与科技融合促进工程,通过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和文化科技创新项目,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广一批高新技术成果,提升文化行业技术与装备水平。推动传统艺术与现代技术相互融合,加速改造提升传统文化业态,发展新兴文化业态。完善以文化科技创新体系、文化标准体系、文化科技管理体系为主体的文化科技支撑体系。加大文化信息资源整合力度,构建结构完备、功能齐全的文化系统信息数据库,提高文化系统信息化水平。

   专栏7.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重点工程

  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将深化改革与调整结构、整合资源相结合,做强做大一批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培育文化产业的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

  文化与科技融合促进工程:组织一系列文化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和技术重点推广。推动文化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开展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依托国家高新技术园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等建立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实施文化资源数字化关键技术与应用示范、文化演出网络化协同服务平台与应用示范等重点计划和项目。

  文化部电子政务建设工程:建设电子政务中心、数据交换中心和政务信息发布中心,加强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服务,建立履行政府文化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文化系统统计能力建设工程:建设文化单位名录库系统、文化统计信息化系统、文化统计分析监测评价系统、文化统计人才保障系统,全面提高文化统计能力,为文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十、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大培训力度。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在文化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在职人员继续教育体系,积极拓展培训空间,创新培训手段,逐步形成抓重点、分层次、多渠道、有特色的培训工作体系。将高等院校教育与在职培训、实践锻炼紧密结合,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全员培训原则,逐步形成组织调训、干部培训、在职教育、挂职实践和远程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格局,提高教育培训成效。

  (二)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实施对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进行分类界定的方式,推进评价体系多元化。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方法。研究制定符合艺术人才成长规律的有关专业评审标准,继续完善专家评委库,构建评审申报工作系统。探索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以岗位绩效考核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在重大文化工程、重大文化项目实施中培养、使用和支持人才的机制。

  (三)建立健全人才激励保障机制。建立文化行业艺术专业人才保障机制,探索建立从事特殊艺术专业人才退出机制。实施艺术院团优秀演员继续教育工程。积极推动落实国家荣誉制度,表彰奖励成就卓著的文化工作者。

  (四)指导艺术职业院校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加大艺术职业院校改革力度,推动艺术职业院校专业创新,专业设置与文化改革发展相适应,加快培养跨艺术、科技研究和文化管理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加强文化系统所属中等艺术职业学校校舍建设,提升学校办学条件。

   专栏8.文化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工程

   文化艺术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文化名家工程、文化党政干部能力建设培训计划、基层文化人才培养计划、文化产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计划、文化艺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海外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计划、西部地区文化人才支持计划、优秀青年文化艺术人才支持计划,推动各类文化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每年引导1.9万名优秀文化工作者到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工作或提供服务。每年重点扶持培养1500名“三区”急需紧缺的文化人才。

  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工作项目:建立基层文化队伍培训长效机制,对现有24.27万县乡专职文化队伍和366.85万左右的业余文化队伍进行系统培训。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计划: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力度,每年重点培养、扶持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十一、保障政策

  (一)政府投入保障政策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同国力相匹配、同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经费保障投入,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对公益性文化单位给予重点保障。以农村和基层、边疆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为重点,优先安排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化项目,重点保障基层公共文化机构正常运转和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所需经费,扶持公共文化机构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投入。争取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保证一定数量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镇和村文化建设。转变投入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土地使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依法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增加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支持政府间文化交流和中华文化走出去。研究和改进财政资金支持文化产业的投入方式,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支持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文化科技研发应用和提高文化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创新政府扶持方式,充分利用国家文化发展基金,引导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和人才培养。提高各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文化事业比重。

  (二)文化经济政策

  对已有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进行修订或延续。进一步落实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以及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及民间对文化的投入明显增加。把文化科技研发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运用产业政策鼓励文化集成应用高新技术,支持文化装备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实行税收优惠。继续完善、落实对动漫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加强和改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深化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文化产业信用担保制度和文化类无形资产评估、质押和交易制度,形成文化产业投融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文化市场准入等政策,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在土地使用、技术创新、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争取加大文化事业建设费支持力度。发挥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加强对原创性作品的政策扶持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5年。

  (三)文化贸易促进政策

  加大已有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进一步落实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支持文化企业在海外投资、投标、收购、营销、参展和宣传等市场开拓活动,依法完善对文化企业的出境出口审批政策,减少出境出口审批程序,为文化企业走出去提供通关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展海外业务给予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方面的政策便利。加强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在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外向型企业和产品网络资源库,在重点口岸建立对外文化贸易出口基地和服务平台。扶持外向型产品研发及文化产品出口和企业落地经营。对出口业绩优秀的企业和项目予以奖励,分区域制定实施文化产品推广计划。

  (四)法制保障

  建立健全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文化立法进程,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将文化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加强地方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认真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推动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出台,积极落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各项规章制度。继续推进《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研究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修订完善《文物保护法》。推动《博物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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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等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等




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任劳任怨,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发
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特别是近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许多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但是,目前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还存在
许多实际困难,亟待解决。认真总结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稳定的民办教师政策,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我国农村教育发展改革中一项紧迫的任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办教师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民办教师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改善待遇,加强管理,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
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现就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搞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逐步减少数量,提高总体素质
80年代以来,经过几次全面整顿,民办教师总量减少1/3,队伍的总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在大力发展师范教育补充合格师资的同时,“八五”期间要继续着重抓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和提
高。
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工作要继续坚持“关、招、转、辞、退”统筹安排,配套实施,综合治理。要坚决控制并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减少民办教师数量,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再行吸收新的民办教师;在此前提下,通过师范学校定向招生和“民转公”,逐步将一部分优秀民办教
师选招为公办教师;对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要坚决、妥善地予以辞退,对超编人员也要辞退或者将其调整到缺编单位;要认真执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制度。在千方百计保证农村学校师资需求的同时,坚决清退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自行录用的所谓“计划外民办教
师”和代课教师。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和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后,短时间补充不上公办教师的,可以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严格考试,聘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为临时代课教师。聘请临时代课教师要签订合同,明确规定聘期、权利、义务和待遇。通过调
整整顿,逐步增大公办教师的比重,减少民办教师数量,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调整整顿工作要同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定编定员以及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相互促进。要根据就近上学的原则,在保证农村小学合理的服务半径的前提下,调整学校布局,精简人员,提高办学效益。要加强学校编制管理,按照学校规模和教学任务,核定教师工作
量,定编定员。根据编制状况,有计划地调整或精简多余人员。
调整整顿工作要在稳定队伍、调动积极性的前提下,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不搞一阵风、一刀切。要做好调整整顿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对辞退的民办教师,由当地政府协调做好善后工作,尽量推荐他们到乡镇企业等单位工作。对年老病残的离职民办教师,要根据有关规定
给予适当补助,使终身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二、加强制度建设,改善管理,使民办教师工作规范化
在调整整顿的基础上,要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民办教师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制度、任用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经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教师任用证书》。要建立健全民办教师档案,人事档案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业务档案由
乡(镇)政府教育部门或中心校管理。
要完善现行民办教师的管理体制。民办教师原则上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或县乡共管、以县为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民办教师的任职资格并任用民办教师。乡镇教育部门负责民办教师的考核、培训、奖惩、待遇和乡(镇)内调配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和学校不得擅自任用或随意辞退民办教师。因自然减员、选招、考学等因素出现的编制缺额,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调配师范毕业生或从公办教师中调剂补充,任何单位不得补充新的民办教师。
三、大力加强民办教师培训,不断提高民办教师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有计划地对在职民办教师进行培训,是提高民办教师政治业务素质和农村教育质量的根本途径。要把民办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整个中小学师资队伍培养、培训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采取有力措施,使这一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民办教师的进修培训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多种形式并举
,以在职自修和短期集中培训为主。通过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专业合格证书考试、进修和教研活动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培训提高民办教师。培训的重点是中青年民办教师。要在资格考核认定、晋级、选招公办教师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环节,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促进民
办教师积极参加进修提高。
民办教师培训工作要坚持政治、业务并重的原则。在业务培训中,要搞好基本功训练;在政治培训中,要对广大民办教师进行广泛深入的马克思主义教育、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以及师德教育,努力培养又红又专、为人师表的乡村教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培训基地和物质条件等方面为民办教师培训工作提供方便。要帮助民办教师解决进修学习的实际困难,从政策上鼓励民办教师积极参加在职自学和短期离职进修。对由教育部门安排在职进修的民办教师,要照发工资,报销入学和结业的往返差旅费,符合探亲
条件的,可报销探亲路费。对于自修提高成绩优异者给予适当奖励。
四、进一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逐步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是人民教师,同样履行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在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上,没有公办民办之分。他们目前在经济待遇上的差别,要逐步缩小,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要真正做到“四个一样”:政治上一样待遇、工作上一
样要求、组织上一样管理、生活上一样关心。在入党、评选先进、晋升职务、加入工会组织等方面,对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要一视同仁。要大力表彰优秀民办教师,宣传他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感人事迹,增强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历史责任感和荣誉感,让全社会更多地了
解和理解民办教师。
基础教育的责任在地方,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民办教师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改善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1)在国家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应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制定;(2)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
,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应扣除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部分)总额包干制,精减民办教师数量,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3)各省区要分别规定不同经济水平地区民办教师工资的最低保证数。目前,原则上以县(市)为单位,民
办教师的工资收入(包括国补部分和集体自筹部分)不得低于该县公办教师平均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的2/3。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富裕地区应该解决得更好一些,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目前一些地方拖欠民办教师工资甚至国家补助费的问题比较严重。要进一步完善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办法和民办教师的工资管理体制,保证民办教师工资来源稳定可靠,按时足额兑现。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工资的统筹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实行“乡筹县
管”或全县统筹、按月兑现。在确保民办教师工资及时兑现的前提下,一些地方行之有效的筹资形式和支付办法可以继续试行,不强求一律。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数额较少,解决民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确有困难的地方,可由地方财政给以适当补助。民办教师工资的国家补助部分,除按国家
规定由县统一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外,要全部直接发给本人,不能挪作他用。任何单位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办教师工资,以往拖欠的要作出保证限期付清。
要认真做好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在民办教师中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加强民办教师管理,提高队伍素质,调动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抓紧部署。今后,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要和公办教师同步进行。
随着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行,改革民办教师工资分配制度已具备条件,也势在必行。要克服工资待遇上的“大锅饭”弊端,按照按劳分配和逐步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能力、贡献和教龄,合理拉开档次。
为了保证集中精力教书育人,民办教师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工,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其家属的义务工,各地政府应从当地实际出发,在民办教师福利、医疗保健、建房、粮食供应、购买生产生活资料等方面,制定体现尊师重教的优惠政策。要积极开展对民办教师家属的
扶贫工作,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为他们脱贫致富提供帮助。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办法,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民办教师社会保险福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提高现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后生活补助费标准。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基金可以通过从民办教师工资总额中按规定比例提留、从教
育事业费附加中提留、财政补助、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社会捐资以及民办教师个人少量交纳等多种渠道筹集,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解决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医疗保健、生育、困难补助、死亡抚恤、丧葬费等开支,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得到有效的社会保障,解除他们的
后顾之忧。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社会保障福利方面逐步缩小民办教师同公办教师的差别,参照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认真做好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工作
通过多种渠道,有计划地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是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要环节,也是稳定民办教师队伍,保护和调动民办教师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措施,要坚持不懈,认真抓好,做到长流水,不断线。“八五”计划期间,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
会《关于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做好选招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在每年国家下达的增人计划中,尽量调剂一部分指标用于“民转公”。自然减员指标和新增劳动指标的使用,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向老少山边穷地区倾斜,并对民办教师调整整顿和管理工作成绩显
著的地区、单位体现鼓励。
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要着眼于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优化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务结构。要坚持政治思想考核和业务考试考核相结合,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严格掌握选招条件,贯彻公开公平原则,择优录用,真正把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优秀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对获得特级教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民办教师,受聘中小学高级教师以及中学一级教师职务的民办教师,一般可以免试选招为公办教师。受到地市级表彰的先进教师,受聘小
学一级教师职务、担任校长多年的骨干和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民办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招为公办教师。选招工作的具体政策,由各省区按照两委一部《关于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为了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优化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民办教师被选招为公办教师后的最低服务期作出规定。
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是提高民办教师素质的有效措施,也是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扩大高师和中师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民办教师比较集中、生源质量有保证的地区要争取做到将中师招生计划的30%左右用于定向招收民办教师。要在总结经验的基
础上,进一步完善招考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录取标准,在年龄方面要适当放宽。要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既要从民办教师的实际出发,又要切实保证毕业生质量。
解决好民办教师问题,事关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大局。各级政府要把民办教师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对本地区民办教师工作,有一个从总体上解决问题的通盘考虑和切实可行的规划,并扎扎实实地付诸实施。全社会都要关心民办教师,了解他们的疾苦,
倾听他们的呼声,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教育、人事、计划、财政等各有关部门要从农村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民办教师工作,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共同研究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长远建设,推动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1992年8月6日

齐齐哈尔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细则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


齐齐哈尔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细则

齐齐哈尔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7月31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促进和保障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日常指导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包括家属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进行自治活动。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在区、县(市)、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工作,动员居民积极完成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兴办和管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
(三)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帮残助弱、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新风尚,引导居民建立健康、文明、高尚的生活方式;
(四)协助区、县(市)、镇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完成道路保洁、街巷绿化等工作,爱护和保护委内的公共财产设施和美化绿化设施,不断提高委内卫生保洁和美化、绿化水平;
(五)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计划生育、拥军优属等工作;
(六)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及邻里团结;
(七)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治安群防组织,加强执勤巡逻,做好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事故工作;
(八)协助人民政府做好青少年教育、劳改释放和劳教解除人员的帮教和安置工作,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条 人民政府所属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其职责范围以外的任务,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否则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
居民委员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协助完成职责范围以外的任务,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事项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八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问题,需要这些单位参加会议时,这些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选举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
县(市)城镇居民在100户至500户之间可设立居民委员会,市城区居民在300户至700户之间可设立居民委员会。超过范围不便管理的,应当进行调整。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县(市)城镇居民委员会可设主任、副主任、委员5至7人,市城区居民委员会可设主任、副主任、委员7至9人。规模较大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设一职,户数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设主任一职。
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内,离退休人员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作风民主、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文教卫生和经济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本组居民推选,居民小组长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小组长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居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办好本组的各项事务,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本单位职工户超过本居住地区住户60%,应成立家属委员会。家属委员会在区、县(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居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成立并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居民小组推荐代表组成。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
第十九条 凡持有本地常住户口,到选举日期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采取居民小组提名、5名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推荐、居民自荐、家属委员会所在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推荐等形式产生,并由居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在选举5日前确定。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实行差额选举,在候选人名额等于应选名额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第二十二条 选举时选民或选民代表超半数,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方能当选。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出缺时,由居民委员会提名候选人并召集居民会议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不称职的应当予以撤换。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由居民委员会提请居民会议表决,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章 居民会议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对居民会议负责,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权力:
(一)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
(三)审议通过居民公约;
(四)选举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五)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居民会议讨论制定的居民公约,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第二十九条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随时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社区公益事业和服务业
第三十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三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的社区公益服务单位,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上收、平调或侵占。对非法侵占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抵制。造成损失的,依法提起诉讼,索赔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拆洗缝补、理发、开水房、托儿所、托老所、儿童学习辅导站、家庭服务等社区服务项目,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发《社区服务证书》,所在区、县(市)工商、税务、卫生、城建、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批和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在资金、场地、从业人数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社区服务项目,不得接受个体挂靠。
第三十三条 税务部门对下列社区服务业给予适当照顾:
(一)育婴托儿、养老院、医疗保健、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等单位免征营业税;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卫生事业减征或免征一年所得税;
(三)对敬(养)老院(托老所、老人寄托所)、盲人按摩诊所、盲校、残疾人培训中心等以教育、康复、培训为内容的福利机构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公寓等设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四)对经民政部门批准的街道、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凡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福利企业免税条件的,可享受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的社区公益服务单位,按企业财会制度规定,提取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利润,由居民委员会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兴办本居住地区的公益福利事业,增加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和改善办公条件。
第五章 工作经费、生活补贴费和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主任和副主任的生活补贴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属于家属委员会的由其所属单位承担。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主任和副主任生活补贴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离开工作岗位、无固定收入的,在居民委员会连续工作满10年不足15年的,享受现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50%的生活费;连续工作满15年不足20年的,享受现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60%的生活费;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受现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70%的生活费。
第三十六条 家属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在职职工担任的,享受与其他在职职工同样待遇,由离退休人员担任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合理补贴。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将居民委员会(包括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和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证支出。对没有正当理由拖欠和拒付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包括离岗后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生活补贴费和工作经费的单位,居民委员会可向人民政府反映,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执行的,居民委员会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开发改造的居民小区,由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位置,纳入建设规划,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由开发建设单位承建,交居民委员会使用,按居民住房标准支付租金,不得改变用途。
房产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部门管理的房屋,在住户迁走时,应优先租(售)给没有办公用房的居民委员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家属委员会办公用房,由各单位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