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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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通字〔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执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公安部在对现行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进行补充、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9 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修订)》同时废止。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和少数民族文字的相关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制定。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







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

复议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要逐项填写文书设定栏目;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签名和注

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文书所留空白不够填写时,可以附纸记录,附页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制作,填写要求、标准一致。

5、一式多份的文书在制作时应当保持同一项目填写内容一致,存根文书应当妥善保管。

6、文书编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年度;“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7、文书中“申请人”处填写申请行政复议公民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全称。如申请人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按照申请人所写姓名

填写完整,并注明汉语音译名。

8、“被申请人”处填写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作为被申请人的公安机关或者机构的名称。

9、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相关文书添加第三人信息,并在文书中注明“抄送第三人”。

10、“具体行政行为”处填写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列的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名称,并注明具体行

政行为决定书的文号。

11、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时应当将不用的部分划去。

12、引用法律条文时,应当写明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具体到条、款、项。

13、文书中注明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处,应当由本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属于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拒绝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的,由办案民警在

文书上注明。

14、文书当面送达的,送达人应当要求被送达人在附卷文书下方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被送达人拒绝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的,送达人

应当在附卷文书上注明。文书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凭证附卷。

二、具体要求

15、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式样一)是因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由申请人口述,办理复议案件的民警记录的文书。

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

“年月日”处填写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日期。

16、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式样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文书。要求补正的时间目前法律法规

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期限,确定合理的补正时间。

17、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式样三)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文书。

18、行政复议告知书(式样四)是收到复议申请的机关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管辖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文书。

19、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式样五)是行政复议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事项提出书面答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文书。

20、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式样六)是行政复议机关通知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

议的文书。要求第三人提交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的时间,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的法定期限和提交材料的工作量,确定合理的提交期限。

21、行政复议转请审查规范性文件函(式样七)是行政复议机关将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转请相关机关审查处理的文书。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法律依据填写《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律依据填写《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应当同时注明文号。

22、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式样八)是行政复议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23、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式样九)是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其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文书。

“公安机关全称”处印制或者填写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名称。

“公安机关印章”处加盖该上级行政机关的印章。

24、行政复议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式样十)是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依法责令其恢复审理的文书。

“公安机关全称”处印制或者填写应当恢复审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名称。

“公安机关印章”处加盖该上级行政机关的印章。

25、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式样十一)是行政复议机关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法定的中止情形,决定中止审理的文书。

因申请人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而中止复议的,法律依据填写《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因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

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而中止复议的,法律依据填写《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同时将文书中《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款项划去。

因《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而中止复议的,应当区别情形填写相应的款项,并将文书中《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条文划去。

26、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式样十二)是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恢复审理的文书。

27、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式样十三)是行政复议机关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结案件,依法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文书。

28、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式样十四)是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文书。

29、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式样十五)是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法定终止情形的,依法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的文书。

“申请人”处的填写要求为:申请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性别和出生年月;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和职务。

依据的具体条款应当和行政复议终止的具体事由相对应。如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的决定,应当将“第 项”划去。

30、行政复议调解书(式样十六)是行政复议机关记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接受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的文书。

“申请人”处的填写要求同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31、行政复议决定书(式样十七)是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文书。

“申请人”处的填写要求同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填写: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被申请人

是否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被申请人是否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依据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填写: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填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限期履行的,填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项;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填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但如因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有关材料而撤销的,填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填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

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决定行政赔偿的,还应当填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权利告知”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填写:符合行政诉讼范围的,填写:“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具体的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填写:“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行政复议决定为

最终裁决的,填写:“本决定为最终裁决。”

32、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式样十八)是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法定驳回情形的,依法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文书。

33、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式样十九)是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文书。

34、行政复议意见书(式样二十)是行政复议机关督促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文书。

“主送机关”处填写需要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被申请人或者复议机关的其他下级行政机关名称。

35、行政复议建议书(式样二十一)是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立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建议的文书。






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目录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式样一)…………………………………(13)

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式样二)…………………………(14)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式样三)……………………(15)

行政复议告知书(式样四) …………………………………(16)

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式样五)…………………………(17)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式样六)………………………(18)

行政复议转请审查规范性文件函(式样七)…………………(19)

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式样八) ………(20)

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式样九)……………………(21)

行政复议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式样十)………………… (22)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式样十一) …………………………(23)

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式样十二) ……………………(24)

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式样十三)………………………(25)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式样十四) …………………………(26)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式样十五) …………………………(27)

行政复议调解书(式样十六) ………………………………(28)

行政复议决定书(式样十七) ………………………………(30)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式样十八)………………………(32)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式样十九) ………………(34)

行政复议意见书(式样二十) ………………………………(35)

行政复议建议书(式样二十一)………………………………(36)




式样一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 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的口述内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的口述内容)







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与口述一致。



            申请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

            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式样二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

×公复补字[ ] 号



(申请人) :

你对 (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如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补正以下材料: (要求补正的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

议审理期限。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式样三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公复不受字[ ] 号



(申请人):

你对(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式样四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行政复议告知书

×公复告字[ ] 号



(申请人) :

你对(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向 (有权管辖的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式样五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

×公复答字[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你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去,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

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



附件: (材料的名称、份数、每份页数)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被申请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式样六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公复第三人字[ ] 号



(第三人):

(申请人)对 (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去。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如你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附件: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第三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式样七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行政复议转请审查规范性文件函

×公复转字[ ] 号



(接受转送机关):

(申请人) 对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名称)的审查申请/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

范性文件名称)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对 (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予以审查处理,并请尽快回复审查处理结果,处理期间本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附件: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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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 2008 ] 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9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建制含义]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与例外]
  市本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70%以上且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代建制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前款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含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基金以及以政府信用担保的统借统还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具体适用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4)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
  (5)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并负责牵头制订代建政策,确定代建项目,进行立项、可研和概算审批,下达投资计划,管理履约保函,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会同市财政、建设等部门组建和管理代建机构库,并对入库机构进行绩效考评。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财务、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事项实施管理和监督。
  监察机关负责对代建制各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的项目使用功能、需求、标准等进行审核,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办各项手续,参与签订代建合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责不变。
  第六条 [代建机构库建立与管理]
  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库,入库代建机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等部门,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方式选聘。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从代建机构库中选择产生。代建机构库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部门制定。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确定代建单位: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四)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七条 [代建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业主职责。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使用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应当共同签订《新乡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仲裁条款等内容。
  《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 [代建项目招标规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
  代建项目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其中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必须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

  第二章 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九条 [代建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或者全过程代建。使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无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能力的,应当实行全过程代建。
  建设实施代建是指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自项目施工图设计开始到组织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实行代建。
  全过程代建是指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负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报批、勘察和初步设计,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实行代建。
  第十条 [代建单位资质]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和全过程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与代建项目管理相适应的资质且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十一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职责]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图限额设计。施工图限额设计应当由代建单位按照批复的概算投资限额组织设计单位完成;
  (二)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事宜,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向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将中标合同向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备案;
  (三)负责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办理代建项目建设实施的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消防、供电、园林绿化、市政配套设施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并按月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和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代建项目的自验、专项验收;
  (七)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八)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九)负责将项目竣工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二条 [全过程代建单位职责]
  全过程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除前条规定外,还应当负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向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将中标合同向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职责]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完整地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配合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或者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以及市政公用等申报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以及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并负责接收代建项目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项目使用单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不得妨碍代建单位正常的代建活动。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义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者肢解转让,并对其代建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其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的使用功能、需求、标准等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需实行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时确定。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该项目实行建设实施代建。
  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组织编报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进行审查批复。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5%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确定]
  代建单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从代建机构库中确定。
  第十九条 [代建合同签订]
  代建单位确定后,由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履约保函]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概算投资5-1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代建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设管理]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等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进行施工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当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批。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验收]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资产移交]
  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在90日内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资料移交]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档案资料移交。
  第二十五条 [全过程代建实施程序]
  全过程代建单位自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代建,并代行使用单位职责。
  第四章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资金拨付]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投资计划。代建项目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代建项目的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审核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不适宜招投标、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财政部门批准资金可拨付给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或拨付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实施代建管理费]
  项目代建费比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附件《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费率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取费率和代建费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发展改革和建设部门另行发布。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代建费最高可按管理服务费总额的70%确定。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对建设资金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对所管理的工程款项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进度与监理月报]
  代建单位应当每月向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和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当每月向市发展改革、财政和建设部门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 [建设资金监管]
  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规招标的惩处]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部门商财政部门可决定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 [违约处理]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投资增加额应当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担保金中补偿;履约担保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的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资节余奖励]
  项目建成已竣工验收且竣工财务决算经审核批准后,若确属项目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严格管理使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经市发展改革会同财政部门核实认定后可以对代建单位予以奖励。代建项目为拼盘项目的,节余奖励资金按资金来源比例承担。奖励实行累进制:节约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奖励节余额的10%;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为8%;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为6%;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为4%。节余的其他部分上缴市财政和按来源比例返退给出资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缓刑的具体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缓刑的具体适用问题的批复

195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法院:
1952年4月1日政呈字第26号呈请解释政务院公布试行的“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的缓刑,应如何运用?经我们研究,提出以下意见,希作参考。死刑、无期徒刑的缓刑,是关押起来,强迫劳动以观后效。即在劳动中表现得好,原判死刑的,即可考虑改判为无期徒刑;原判无期徒刑的,即可考虑改判为有期徒刑。如果表现不好,拒绝改造,随时可以执行死刑、无期徒刑。这样广泛地运用了缓刑制度,不仅对犯人的惩罚改造起了很大的作用;同时强迫他们劳动生产,也减轻了人民某些负担。应在这些政策精神上去深切体会;在中央未作统一规定前,关于缓刑期间的长短,撤销缓刑的条件等方面,暂难作具体的答复。至于具体运用可根据犯人罪恶的大小轻重和具体情况来决定。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间,一般的应与刑期相等或较刑期为长;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对于犯人的教育改造是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