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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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民政部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10月16日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减灾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专家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国家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民政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中央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中央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中央、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


   准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科技准备


   3.7.1 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卫星星座、环境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3.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中科院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7.4 利用空间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联合国灾害管理和天基信息平台等国际合作机制,拓展灾害遥感信息资源渠道,加强国际合作。


   3.7.5 开展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 宣传和培训组织


   开展全国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部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农业部的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测绘地信局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时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区、市)通报。


   4.2 灾情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国家减灾委领导、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减灾委设定四个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国家减灾委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国家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公安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总参谋部、武警总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卫生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民政部视情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外交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1.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民政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8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省份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指导受灾省份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省份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卫生部指导受灾省份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国家减灾委秘书长。


   6.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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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抓落实干到位工作守则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庆阳市人民政府抓落实干到位工作守则
  (2008年3月31日市政府二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转变服务方式,着力提高行政效能,全力维护群众利益,高效落实、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建设学习型、法制型、服务型、诚信型、开拓创新型、高效清廉型政府的要求,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庆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针对县(区)和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庆阳市人民政府抓落实干到位工作守则》,共十二章50条。
  第一章 基本要求
  (一)市政府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政府的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市政府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真抓实干来进行,市政府对政府系统的干部职工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抓落实干到位。
  (二)抓落实干到位的主要目的是做好本职工作,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重点内容是市政府对全市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与各县(区)及市直各部门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基本标准是全面完成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更高要求是在完成基本职责任务的基础上,努力做出更大的成绩和贡献。
  (三)抓落实干到位是一切工作成功的关键。能否抓好落实,从根本上讲是个党性问题、工作作风问题。抓落实的关键在于行动,效果在于结果。只有把嘴上说的、纸上写的、会上定的,变为具体的行动、实际的效果、人民的利益,我们的工作才算干到了位、做到了家。
  (四)抓落实干到位是衡量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事业心和工作水平的主要标志。各级领导要切实把抓落实放在心上,坚持亲历亲为,做到“四亲自”,即工作亲自布置,问题亲自过问,矛盾纠纷亲自协调,落实亲自督办,真正沉下去、干起来。要积极引导干部把事业心体现到抓落实上,把本事用到干实事、作贡献上。
  第二章 工作部署
  (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事务等,都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六)年初,各位副市长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就自己分管口的工作要提出切实可行、重点突出的年度安排意见。各县(区)和政府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实际,提出全年工作安排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和各位分管市长批示。安排意见要做到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工作标准、完成时限、奖罚规定“五明确”。对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要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成专门班子来抓。通过年初工作部署,使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全年工作安排要在1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七)季度,市政府召开市长协调通报会,由各分管市长通报上季度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提出下季度重点工作安排意见。各县(区)、各部门都要认真小结季度工作,沟通情况,分析问题,拿出解决问题、加快进度、集中突破的具体措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季度小结要在下季度第一月十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八)年中,要及时总结上半年工作,深入分析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出超进度、平进度、负进度的工作进展单子,有针对性地提出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措施和办法。半年工作总结要在7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九)年终,要对全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主要内容是:全面对照检查是否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全面总结取得的经验,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全面兑现奖惩,全面衔接下年度的工作安排。全年工作总结要在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市(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一)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作出重大决策时,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依法决策的要求。市政府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常务会议,集中研究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作出决策,提出要求。市政府党组每月组织一次集体专题学习,邀请有关专家和知名学者,围绕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和长远问题进行专题辅导,增强依法行政、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由牵头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有利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熟方案或意见。县(区)政府和部门衔接汇报工作,一般提前预约,对汇报事项要进行认真梳理归纳,拿出成熟的方案或意见。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直接通过电话汇报。
  (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文件规范
  (十四)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十五)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十六)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减少发文数量,做到少发文、发短文,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向各县(区)政府行文,确需行文的,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对办理的文件,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十七)提高办文效率。对下级对口部门报送和其他部门转送的文件,一般情况下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七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的,要向呈文单位作出书面答复,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对上级领导批办的公文要积极承办,一般情况下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时向呈文单位反馈书面意见。七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呈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十八)及时报送信息。积极收集国家和省上经济社会法规政策动态、对口厅局重要文件、本县(区)和本系统的重要工作动态、接待活动、领导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归纳整理后,及时报市政府领导参阅。一般情况下,10天报送1次,重要信息和活动要随时报送。
  第五章 会议组织
  (十九)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和时间。没有实质性内容、不解决重要问题的会议,坚决不开;内容相近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可以通过视屏会议等方式召开的会议,不集中召开;只需分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请多名领导陪会。部门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在开会1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呈送分管副市长审批;一般不邀请市长或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市长同意。
  (二十)对确定召开的会议,会前要进行认真研究,确定会议主题、具体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会中要认真组织,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会后要进行跟踪督查,确保会议决定事项得到有效落实。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跟踪落实,由协调秘书长(主任)与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二十一)政府领导出席会议的讲话,属于哪个部门的业务,由哪个部门负责起草,并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修改把关签字后,在开会前3天送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秘书审修,经协调秘书长(主任)审核把关后呈送分管市长定稿。
  (二十二)按要求参加会议,落实会议精神。市政府领导组织召开的会议,县(区)和部门要按要求参加会议,不能代替。若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或分管市长请假。会议结束后,要结合县(区)、部门工作实际及时传达贯彻。
  第六章 批示办理
  (二十三)对上级领导的批示件,要及时研究办理。一般情况下,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同时向呈文单位反馈意见。对七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的,要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并说明原因,提出办结的时限要求。
  (二十四)提高批示办理质量。要吃透领导批示精神和要求,查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明确具体的办理意见,并要及时跟踪问效办理结果。
  第七章 公务活动
  (二十五)尽力减少公务活动。一般性的礼仪活动由部门自行组织,不再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确需分管领导参加的,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协调秘书长(主任)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后确定。确需市长出席的重大活动,要提前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长确定。
  (二十六)对来我市考察的客人,属于哪个部门的业务,由哪个部门协调安排。对口厅局和外省副地厅级以上领导来庆阳考察,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后,并与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军分区联系确定陪同考察人员,组织好接待。
  (二十七)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组团外出考察要有的放矢,选准考察内容,讲求活动效果。同时,要轻车简从,减轻考察地负担,不准以考察为名游山玩水。严禁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出市出省出国(境)学习考察,严格控制参加外地各类节庆活动,切实把领导精力集中到攻坚克难促发展上,集中到抓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落实上。
  (二十八)市上一般不组团出国(境)活动。中央机关单位和省上机关单位组团分配我市的名额及国家、省上资助的培训人员,确需参加的,要严格按照《庆阳市领导干部临时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组成部门正职出国考察,要书面请示市上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审批。副职及其他相关人员出访,要经正职签字并书面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按规定报批。
  第八章 依法行政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坚持实施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十)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法纪部门的司法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和查处,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认真对待群众和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三十二)各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报送市政府备案。
  第九章 责任制度
  (三十三)市(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四)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对每项工作都要按照“干什么事、谁去干、什么时间干到什么程度、干好干坏给个什么说法”的要求,创新决策、责任、评价和奖惩机制,细化分解,落到实处。
  (三十五)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领导干部联包责任制。对优势资源开发、特色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为民承诺办好的实事、重要节会等重大项目和重大工作,一律责任到单位、到领导、到个人,包策划、包推动、包落实,一包到底,跟踪问效,确保落实。
  (三十六)建立健全班子和队伍建设责任制度。探索建立以教育培训为基础、超前预防为重点、选拔任用为导向、管理监督为保证、奖励惩处为激励和约束的干部队伍健康成长保障机制。县(区)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对本政府、本部门的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领导负责分管单位的班子和队伍建设,形成政府系统自上而下层层负责、确保干部队伍健康成长的管理格局。
  (三十七)建立健全安全稳定责任制度。各级政府都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细化和落实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领导干部包信访案件责任制,确保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的安全和稳定。
  (三十八)建立市长接待日制度。每月十日为市长接待日(如遇星期六、星期日顺延至星期一),各位副市长实行轮流接访,按照谁接待、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好和谐稳定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实行县(区)长信访接待日制度。每次市长接待,市政府信访办公室都要组织好接待登记、记录和办理、落实等工作。
  (三十九)建立人民群众来信、来电登记批阅办理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要把市、县(区)政府信访办公室的电话作为市、县(区)长联系群众的热线电话公布,信访办公室要对群众来信、来电进行认真登记、归类,按领导分工及时送各位市长阅批后,迅速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跟踪督办向领导和群众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章 督查落实
  (四十)整体工作要进行季度检查、半年检查和年终检查。阶段性工作和专项工作要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和专项工作督查,原则上由分管市长牵头,在督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书面汇报督查情况和整改意见。
  (四十一)督查要明确细化责任部门和责任领导。要明确督查内容、时限要求、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协调秘书长(主任)、分管市长、督查人员,做到办理快捷、高效。
  (四十二)督查要以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为目的。每一次督查,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拿出督查方案。督查中,要采取听汇报、看现场、走访群众等形式,着重查找存在的问题,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督查后,要及时分析总结,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编发督查通报,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奖励惩处
  (四十三)建立健全奖惩制度。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区)、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促进落实的奖惩制度。
  (四十四)按照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认真组织考核。所有干部都要在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时,总结本人所干业绩,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科级以下干部的业绩,由所在科室主要领导和部门分管领导核实签字;部门副职的业绩,由部门正职核实签字。
  (四十五)严格兑现奖惩。对工作认真、办事踏实、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抓落实不力、完不成工作任务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采取组织措施;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甚至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纪律作风
  (四十六)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十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干部要在一线创业,决策要在一线落实,问题要在一线解决,创新要在一线体现,成效要在一线检验。一旦商定的事,必须无条件、无阻力、无障碍地坚决执行,迅速落实,做到说了算、定了干、马上办,高效率、快节奏,始终以争创一流的精神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对待每一项工作,落实好每一项工作。
  (四十八)市政府新闻办和有关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要经过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把关,涉及的数据要经过市统计局严格把关。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四十九)市(县、区)政府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县(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报道。
  (五十)要严格遵守《庆阳市市管领导干部请假暂行规定》。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开会、出访、出差和休养,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离开本市外出开会、参观、学习等(包括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统一组织的)在3天(含)以上的,应履行请假手续,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向主要领导请假。7天以上的,由政府主要领导加注意见后向市委请假。派出单位一般应提前3天将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和随行人员以及请假情况等报告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干部出国(境)考察、学习,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外,在临出国(境)前仍要履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手续。“国庆”和“春节”长假期间,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必须要有一位主要领导在本市值守。离开本市外出3天以上的,县(区)政府应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政府部门应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县(区)政府和政府部门正职生病住院5天以上,所在单位应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领导干部外出结束上班后应及时销假。市政府驻外机构(庆阳宾馆)领导干部请假按《庆阳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庆阳宾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以上50条,由分管市长、协调秘书长(主任)和市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调度和汇总报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

  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