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各界对政府工作所提意见建议责任单位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各界对政府工作所提意见建议责任单位的通知
漯政办〔2005〕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3月23日以来,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全市各界对政府工作意见和建议,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将其改进完善的责任分解到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请各责任单位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具体意见,于4月2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一、关于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
1.抓住中央实施中部崛起和我省实施中原崛起的战略机遇,认真研究推动漯河大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搞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对接,努力争取国家和省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单位负责。
2.制定“中国食品名城”建设规划,加大对食品名城的宣传力度,扩大漯河影响力,提高漯河知名度,促进食品工业快速发展,实现我市在中原城市群中快速崛起。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单位负责。
3.制定工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合理发展重工业,优化轻重工业结构,在发展食品产业的同时,加快其他产业的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单位负责。
4.制定商贸物流中心建设的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我市的区位优势和传统商贸优势,加快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
市商务局负责。
二、关于“三农”工作
5.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支农政策,确保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市财政局、农业局负责。
6.加大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力度,使农民工由劳力型向智力型、技术型转变,培育“创业型”农民,提高就业能力,力争转移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增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负责。
7.深入实施“双汇产业化”工程,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促进畜牧业快速发展。
市畜牧局、财政局负责。
8.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特色农业发展,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市农业局、财政局和其他涉农单位负责。
9.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
市农业局、科技局负责。
10.进一步加快县乡公路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公路网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市交通局、公路局负责。
三、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11.注重培育成长型企业,发展新的上市公司,力争3年内我市有新的上市企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2.加大财源建设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变我市财政支柱较少的局面。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13.加大园区建设力度,引导生产要素向园区集中,形成产业集群的规模优势和区域特色,促进园区经济快速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4.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大对粮食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协调解决粮食企业在运输、用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负责。
15.着力抓好一批带动力大、支撑力强、产业关联度高的重点项目,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为全市经济发展备足后劲。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
16.借鉴沿海地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经验,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
17.加大政府投入,不断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规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财政局、人行漯河市支行负责。
18.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9.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组织参加重大经贸活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市商务局负责。
20.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组建专业招商引资队伍,力争引进更多的大项目落户漯河。
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大项目办负责。
五、关于城市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
21.高标准制定城市长远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推进城市建设,切实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市建委负责。
22.抓紧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加快城镇化进程。
市建委、国土资源局负责。
23.加大沙河、澧河两岸景观带建设力度,突出滨河城市特色,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
市建委、林业园艺局负责。
24.在城镇拆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市建委、房管局负责。
25.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城市功能;加大对城市绿化的投入,提高绿化档次和水平。
市建委、财政局、林业园艺局负责。
26.加大“双创”工作力度,解决城市脏、乱问题,取缔马路市场,为市民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
市建委和各有关单位负责。
27.适应区划调整后城市管理的需要,尽快理顺市区环卫管理体制和城市绿化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建委、林业园艺局负责。
28.对城市新建道路的电力、通信、供排水等配套设施,加强统一协调,确保一次性规划到位、施工到位。
市建委、电业局、网通公司、电信公司、铁通公司负责。
29.结合区划调整,尽快理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参照省对市的有关财税政策,建立市对县区有压力、有动力、有活力的财税体制,进一步调动各县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30.理顺县区土地管理体制,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避免乱占耕地现象发生。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六、关于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31.加大对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投入,出台我市公务员培训计划和方案。
市人事局、教育局负责。
32.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为漯河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市教育局、漯河医专、漯河职院负责。
33.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做好引才、育才、留才、用才工作。
市人事局、教育局负责。
34.加大教育投入,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
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35.加大对卫生事业尤其是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抓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对县区卫生事业投入的督促检查,确保上级转移资金和县区配套资金真正落实到位。
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6.加大对城市文化的挖掘力度,特别要充分发挥许慎文化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市文化局负责。
37.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有关单位负责。
38.加大对农村特困群众的救助力度,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市民政局负责。
39.加大文化市场整治力度,尤其要进一步规范网吧经营,净化文化市场。
市文化局负责。
七、关于构建和谐社会
40.尽快研究制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漯河的实施办法,以及相应的科学评估考核体系和配套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负责。
41.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及时接待来访群众,加大对信访案件督办查办力度。
市信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42.加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偷盗、抢劫等各种刑事犯罪,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市公安局负责。
43.加强对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确保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
八、关于提高政府工作水平,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44.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实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45.将更多的财力用于公共服务领域,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46.继续下大力气精简会议、文件,反对形式主义,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抓落实、抓督查上。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47.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48.定期分析研究经济运行走势,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确保我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负责。
49.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严肃查处干扰企业发展的“四乱”行为,严厉打击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市监察局和各有关单位负责。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4号
现公布《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8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困家庭,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实行差额救助,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农村低保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农村特困群体基本生活;
(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
(三)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属地管理;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负责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是全市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市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和指导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
村(居)委会受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低保工作人员。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定期督促、检查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保证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构必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工作经费。
(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低保资金情况的监督,确保低保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卫生、教育、公安、税务、工商、发改、国土、广电、供电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依照部门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市、县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八条 持有我市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经批准,享受低保待遇: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赡养人,又未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者;
(二)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
(三)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或年老体弱导致丧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低下,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因生存条件恶劣,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常年贫困的;
(五)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户。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户主和与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子女、父母;
(二)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家庭年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家庭经营收入。主要指家庭所有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农副业生产所得的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主要包括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参加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等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指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或土地、房产出租转让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指亲友赠送、继承、法定赡(扶)养人支付的赡(扶)养费;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上年度纯收入÷家庭人口数
第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各类优待金、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丧葬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
(三)在校学生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补助金、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金;
(七)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八)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资金。
(九)民政部门确定的不应计入的其它收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
围: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虽然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因吸毒、赌博且尚未改正的人员;
(三)人为拨离户口,实际“分户不分家”的家庭;
(四)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不接受管理审批机关入户调查的;
(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收取费用的人员;
(六)无正当理由擅自将所承包的土地人为抛荒的;
(七)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混合家庭中已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三章 保障标准和保障资金
第十三条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年人均720元。凡达不到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按家庭人均实际收入实施差额补助,补助水平人月均30元。农村低保标准将根据曲靖市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市对县(市)区补助根据财政财力情况分为三类,一类地区:开发区,省市财政补助50%;二类地区:麒麟区、沾益县,省市财政补助55%;三类地区:宣威市、富源县、会泽县、马龙县、罗平县、师宗县、陆良县,省市财政补助65%;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今后根据市、县财政变化情况再作适度调整。
所需资金和用款计划由市、县民政部门按实际情况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农村低保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户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民政部门要将保障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实施农村低保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协商民政部门后,按实际需要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市级每年暂按5万元,县级5—10万元,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取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居民,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享受全额或差额农村低保待遇:
(一)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对象予以重点保障,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二)对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年老体弱导致丧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低下,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月人均补助30元;
(三)因生存条件恶劣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月人均补助20元。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户主提出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报村委会,并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优抚对象的优抚证、残疾人的残疾证、家庭成员中有患病人员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评议。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后要进行登记,并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名单及保障金额等内容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后填写《农村低保审批表》,上报乡镇政府。对评议或公示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或抽查等办法,对申请家庭的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登记后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政府报批材料进行抽查、审核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张榜公示确认无重大异议的,发给《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登记后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五)保障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季度组织发放,不得抵扣、代扣各类欠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财政直发制度,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
(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参加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的公益劳动。
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一)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三级审核两榜公示的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应成立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民主推选产生,一般应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以及德高望重、有影响力的农村居民代表。村民委员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低保公示栏。
(二)农村低保实行年审制。保障对象下年度符合条件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的保障对象除外。对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农村低保金领取证》。
(三)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应按规定办理停发或增减保障金的手续。
(四)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农村低保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的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资金发放、通讯地址等要逐户登记,建立数据库,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享有下列优惠:
1.教育减免:低保对象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除享受“二免一补”政策外,免交住宿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在本市高校就学的,优先获得助学岗位、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
2.就业帮助:通过组织劳务培训和劳务输出,帮助有劳动愿望的人员进城务工,免收培训费;低保对象就业或务工取得收入后,在一年内不计入家庭收入,给予享受原有保障金数额的照顾;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减免有关费用。
3. 医疗减免:资助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农村低保对象,在指定医院就医的,医疗机构应当凭《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减免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和普通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费等。对大病患者,自己承担的费用仍难以支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者,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曲靖市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规定给予适当救助。
4.住房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危房改造的,应优先审批,减免相关费用,尽可能给予各方面资助。
5.其他与生活直接相关的水电、燃煤(燃气)、广电等部门,也要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给予必要的扶持和优惠。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农村低保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和申报程序,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进行定期核查,实行动态管理,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曲靖市民政局举报电话:3119442。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对低保对象、低保补差每半年公开一次。对违反农村低保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民政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同时对反映情况者要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农村低保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好转,不按规定告知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三条 为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农村低保金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优亲厚友、谋取私利的;
(四)玩忽职守,严重影响农村低保制度正常进行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低保资金从2007年1月起发放。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