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牧厅、工商局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牧厅、工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作物种子苗木生产、经营和调运的植物检疫管理,防止危险性病虫草害传播蔓延,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种子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以下简称种苗)(包括粮、棉、油、麻、烟、糖、茶、瓜、菜、桑、药材、牧草、草坪、绿肥、花卉、水果、香料、热带作物、食用菌以及其他农作物种用的籽粒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含各类科研、教学试
验、示范项目所用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含国营、集体、个体、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依照本办法实行申报植物检疫登记制度。
第三条 凡生产、经营农作物种苗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之前,还应向当地县级(含县)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申报植物检疫登记注册,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证》。
第四条 植物检疫登记注册的行政管辖权限是:
(一)四川省农牧厅植物检疫站,主管中央在川单位、国家级、省级农作物良繁基地和无病毒良种苗木基地,省级单位以及全省的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等企业。
(二)各市、地、州植物检疫(或植保植检)站,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同级生产经营单位。
(三)各县(市、区)植物检疫(或植保植检)站,主管本县范围内县级和县级以下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 持《植物检疫登记证》的单位,在生产种苗之前,还应按繁育种苗的种类、批次以及经检疫机构同意的繁育地点办理《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 各经营单位,必须向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
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种苗。
第七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持《植物检疫登记证》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的种苗繁育基地实施监督管理,对《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准予繁育的种苗实施产地检疫。在产地检疫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开展工作,建立专项档案。
产地检疫合格的种苗,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未经产地检疫的种苗,不得经营、推广和宣传;产地检疫不合格的种苗,不得作种用。
第八要 种苗生产单位需调运种苗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正本随种苗调运。
《植物检疫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植物检疫许可证》有效期根据植物生长期而定,一年生植物为一年,多年生植物为二年。
《植物检疫登记证》、《植物检疫许可证》由四川省农牧厅植物检疫站统一印制和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和涂改。
第九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有义务向持有《植物检疫登记证》的注册单位提供病、虫、草、鼠害调查、防治技术、协助组织农药和器械。
第十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申报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证》的单位,对生产种苗不予实施产地检疫。未经产地检疫或产地检疫不合格的种苗不得收贮、销售。
第十一条 调进和调出县级行政区域必须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没有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种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承运。各植物检疫机构必须严肃查处未经检疫合格而调运的各类农作物种苗。
第十二条 经营的种苗来源于当地的必须附有《种子质量合格证》和《产地检疫合格证》,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销售。经营外地调入种苗,每批应附有原产地或调出地《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三条 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第十四条 对模范遵守检疫法规,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的单位,由农业行政部门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者,由植物检疫机构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运用广告宣传的种苗,必须是优质无检疫性病虫的种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广告媒体作虚假广告宣传。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植物检疫登记证》的注册工作。农业、工商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开展对种苗市场不定期的联合监督检查,共同管理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人为的传播蔓延,保
护农牧业生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6年3月5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以下简称中央5号文件)下发以来,各级供销合作社围绕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很快,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充裕,棉
花、化肥流通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农村市场多元化的格局已经显现。亿万农民走向市场迫切需要有力的组织和正确的引导。但是,目前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不活,为农服务功能不强,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亏损不断增加,难以适应农业和农村新形势的要求。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
会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着力解决当前最突出的几个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合作经济方向,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发展合作经济,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当加强,不能削弱。中央5号文件提出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指明了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对此,要坚定不移。但实现
这一目标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逐步推进。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要从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当前最重要的是针对供销合作社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扭转效益下滑、亏损增加、经营萎缩的被动局面,清理整顿社员股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通过改革,使供销合作社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更好地为农服务,为进一步发展合作经济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改造基层社,创造条件逐步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社应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要通过清产核资,重新认定社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基层社要完善经营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强内部管理,降
低经营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基层社依法实施破产。破产基层社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程。
基层社要努力开拓城乡市场,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优势,从当地实际出发,围绕农业生产的主导产业和骨干产品,把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联成一体,带领千家万户农民走向市场。要尊重农民意愿,凡农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都要积
极组织经营。对国家专营商品,专营部门应尽量委托基层社在农村代购代销。
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的城镇网点设施,办好消费合作社。
三、进一步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供销合作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允许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
派。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银行也要加强资金监管,纠正多头开户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各级联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联社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任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
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各级联社所办企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平等竞争。
县联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中处于关键环节。县联社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提高效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县联社的理事会人员和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仍维持现
行渠道。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
四、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搞活社办企业
社办企业要围绕扭亏增盈加快改革步伐,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形式,但必须保护出资人权益,不准无偿量化并分掉社有资产。要接受债权银行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层层负责的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要大力
精简富余人员,减少费用开支。社办企业中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要着力挖掘现有企业潜力,杜绝盲目铺新摊子。对现有扭亏无望的企业和项目,要下决心停办和退出,尽量减少损失。
各级供销合作社棉花经营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自负盈亏;要通过调整收购网点,减少流通环节和流通费用;要彻底实行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严格分开。农业发展银行对棉花
收购资金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不许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不得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承担的储备棉任务,要严格核定储备费用和贴息数额并及时拨付;超出核定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要加强管
理,明确责任,确保储备棉安全。鼓励产棉区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发展棉花合作组织,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具备条件的棉花合作组织可直接与大型纺织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实现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
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要适应化肥市场逐步放开的要求,转变经营机制,努力改善为农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国家和地方委托农资企业承担储备任务,要核定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数额。农资企业经营化肥购销业务发生的亏损,一律由企业自行承担。要与化肥生产企业
加强营销联系,县以下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兴办农资专业合作社,并可与当地农技站、土肥站、植保站实行联合服务,优势互补,利益联结,联合兴农。
五、清理社员股金,消除金融隐患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中清理整顿股金的有关政策,对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股金,根据股金的来源、期限,在三年内分期转退,平稳过渡。在清
理整顿期间,各地供销合作社一律不得吸收新股金。对经营不善、支付困难的基层社,县联社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挤兑风险。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要根据国家的金融政策尽快修订股金管理办法。
六、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
为促进供销合作社转换经营机制,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国务院决定成立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亏损挂帐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并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各级供销合作社
要积极配合,根据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统一制定的方案和表格,据实填报亏损数额和亏损原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各级政府要全力协助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做好清理、核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