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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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27日,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工作需要,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设立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为国家开发银行的咨询服务组织,在行长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协调安排有关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为贷款项目的评估、竣工验收、总结评价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2.参与对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投融资活动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3.参与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战略的研究;
4.参与国务院交办的重大项目的调查与研究;
5.办理行领导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为非常设性组织,委员人数暂定为50人。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方面推荐,经人事局汇总,并整理有关材料,报经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确定人选,由行长聘任。聘期根据工作需要、委员年龄和身体状况确定,一般为二至三年,可以续聘,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们的日常管理工作,综合安排、联络协调委员们的活动。办公室由秘书长负责领导。
第七条 已离退休的专家委员实行课题工作制,不实行坐班制。

第四章 委员条件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悉投融资业务,有较强的调研能力;
3.在本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公认的业务和学术权威性;
4.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年龄一般应在六十五周岁以下。
第九条 委员原则上应为国家开发银行在职或离退休的专家,个别的可以外聘。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在职的委员保留原有级别,享受同级别人员一切待遇。
第十一条 已离退休的委员除享受离退休后的一切待遇和原单位的待遇外,每月暂定发津贴200元。出差时享受在职时的差旅费待遇。
第十二条 专家活动经费单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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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筹集防洪保安资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筹集防洪保安资金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防洪保安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防洪保安资金的暂行规定》(苏政发[1991]148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对象
(一)南京市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全民、集体(含乡、镇、村)和私营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
(三)银行(含信用社)、保险部门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
(四)城镇居民中有固定收入的在职职工和乡企业职工。
二、征收标准
(一)商业、外贸、供销、物资等流通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旅游、服务行业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工交企业按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的2‰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按上年工程结算收入的2‰征收;
(三)银行部门(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2‰征收;保险部门按上年财产保险费收入的1%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按上年业务收入的2‰征收;
(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工交生产的按工交企业征收标准征收,其余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2‰征收;
(五)城镇居民中有固定收入的在职职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在做好思想发动的前提下,每人每年一次交纳10元防洪保安资金。
三、征收机关和征收办法
(一)征收机关
1、中央、省、市属全民企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征收,其中实行全省统一核算的电力、邮电、石油、外贸等部门(不含职工个人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征收,其余由市财政局征收;
2、集体企业由税务部门征收;
3、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4、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征收。
(二)征收办法
1、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采取委托银行收款,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2、防洪保安资金以年度应交数分两次征收,上半年为5月份,下半年为10月份,由征收部门通知银行将单位应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按期划转。
3、有固定收入的在职职工(包括中央、省属在宁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省、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和外地在宁单位的职工)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每年由各单位向职工个人一次收齐。能够划转的,由征收机关通知银行连同单位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五月底前一并划转;不能划转的,
由主管部门集中于当年5月底前解入市财政局在市农行开设的专户。
4、中央、省属和外地在宁单位的职工,市属单位和个人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留市;六城区所属各单位和个人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交所在区,其中50%由区集中于每年12月20日前解入市财政局在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开设的专户;五县四郊所属各单位和个人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留所
在县区。
四、免征范围及审批手续
(一)免征范围
1、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营企业外资部分和中方企业与其合资、合营的资产;
2、市食品(禽蛋)公司所属肉、禽、蛋经营企业;
3、经营平价粮油的国营企业;
4、蔬菜公司所属蔬菜经营企业;
5、劳改、劳教企业及政策性亏损企业;
6、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停产企业只发生活费的职工。
(二)审批手续
符合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单位申请办理免征手续,报财政部门审批。
五、使用管理
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工作的领导,积极筹集,确保按期收足,并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一)市、县、郊区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主要用于流域性水利工程建设、城乡重点防洪工程建设的配套。
(二)市留部分的使用方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城区留用防洪保安资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及其他配套项目,其使用方案须经市城市防洪工程指挥部批准。
(三)防洪保安资金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防洪保安资金”科目,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四)各征收机关在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专项收费凭证。
六、其他
(一)企业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但一律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
(二)为便于征收机关开展筹集防洪保安资金工作,由财政部门支付一定的业务手续费和劳务费。
(三)计算应征单位和个人交纳防洪保安资金的固定资产原值、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一律经统计部门和财税部门核实的数额为征收依据。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重大的政策问题,由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七、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1992年4月26日
监狱工作必须贯彻落实“首要标准”

王能干


  一、关于“首要标准”的来龙去脉

  2008年6月16日,周永康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这是“首要标准”的第一次提出。)
  在2008年9月16日至19日司法部举办的全国司法厅(局)长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吴爱英同志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尤其着重指出要按照周永康同志关于“首要标准”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这是司法行政系统关于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首次表述。)
  新华网北京9月17日电(记者崔清新),司法部部长吴爱英9月17日表示,司法部将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管理工作的首要标准,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在9月17日召开的司法部厅局长会议上,吴爱英说,要把教育改造罪犯和劳教人员的质量作为考核监狱劳教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指标,以预防和减少这些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吴爱英指出,监狱、劳教所一把手是教育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司法部准备建立健全教育改造工作激励机制,把工作实绩、教育改造成效与晋升、奖励表彰等结合起来,大力表彰、奖励对教育改造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干警。同时要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基础建设,为教育改造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司法行政系统目前有34万多名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吴爱英指出,要通过优化这支队伍的人员和知识结构来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司法部将调整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培训计划,大力引进高层次专门人才,充实到各级监狱、劳教所,努力使这些地方的教育学、心理学专业人才达到一定比例。
  为降低罪犯重新违法犯罪率,吴爱英指出,还要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的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罪犯劳教人员在监管场所的“交叉感染”,普及对罪犯劳教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充分发挥心理矫治在消除违法犯罪心理、养成健康人格过程中的作用。
  “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吴爱英说,要会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帮教安置措施,给刑释解教人员提供谋生的机会和平台,鼓励他们依法从业、创业,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司法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陈训秋指出,“把降低重新犯罪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监狱系统在罪犯即将释放前要将其改造情况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通报相关部门。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机构要积极主动掌握情况,超前帮教。对重点人员要专人接送,做到‘无缝对接’,使他们踏入社会的第一时间不是被昔日的‘哥们’、‘姐们’接走,而是在我们的帮教安置网络关心帮助之下迈好新生的第一步。”(这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衔接的表述)

  二、解读“首要标准”

  “首要标准”提出来以后,立即在司法系统引起了高度关注。各级司法机关纷纷召开专题研讨会,认真学习“首要标准”的精神实质,深刻领会其内涵,并将“首要标准”理论作为2009年度的学习重点。笔者认为,“首要标准”理论虽然从字面上只有短短的几十个字,却包含着相当丰富的理论内涵。下面从“首要标准”的含义与任务来进行阐述。
  1、“首要标准”的含义。
  “首要标准”的字面含义,即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指的是衡量监管工作的好与坏的首要标准是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高与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比率越低,则说明监管工作做得越好,反之,则说明监管工作做得越差。如果从因果关系上来讲,监管质量是因,重新违法犯罪率则是果。另外,不要忽视“首要”二字。“首要”,即“主要”、“重要”的意思。“首要标准”,即“主要标准”、“重要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从逻辑角度来讲,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与监管质量之间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必要条件的意思是指,如果重新违法犯罪率很高,那么监管工作肯定做得不好;反之,监管工作做得很好,不一定必然导致重新违法犯罪率的下降;但是,监管工作做得很好,是导致重新违法犯罪率下降的必需条件。周永康同志关于“首要标准”的阐述,提出了衡量监管工作必须将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高低作为主要标准的论断,开创了衡量监管工作由虚到实的重要转变,对于监管工作者,特别是广大监狱民警而言,是一个新的“方向标”,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2、提出“首要标准”理论的主要任务。
  提出“首要标准”理论,主要任务是解决居高不下的刑事犯罪率问题。刑事犯罪,包括初次犯罪以及重新犯罪。之所以要强调重新犯罪率的问题,是因为近几年来我国的重新犯罪率有上升的势头,如果不加以遏止,将会直接危害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建设和谐社会,使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就必须将刑事犯罪率特别是重新犯罪率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内。周永康同志提出的“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比《监狱法》的立法宗旨即第一条所规定的“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更显得具体,也容易理解和执行,正是基于此,笔者认为,“首要标准”的主要任务剑指重新犯罪率,重新犯罪率降低了,足以证明监管质量提高了。虽然影响重新犯罪率的因素有很多,但不可否认,刑释解教人员在监管期间所接受的教育与改造,对其在重新违法犯罪的问题上,必然有一定的选择性作用。那种认为刑释解教人员是否会重新违法犯罪属于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的共同影响,从而与监管单位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是片面的。“首要标准”理论的出台,从观念上澄清了监管工作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之间没有必要联系的误区,也抑制了泛泛而谈监管改造质量的现象。在“首要标准”理论之下,监管单位不仅仅要关注监管期间的安全问题,重视对监管人员的教育与改造,更要将他们离开监管单位之后的行为与表现纳入到监管工作的考核范围上来。

  三、各地学习贯彻“首要标准”理论的活动

  “首要标准”理论出台以后,各地相继展开了学习活动,现列举之:
  1、2008年11月6日至7日,安徽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孙建新在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局长程传水等陪同下,赴白湖片监狱单位开展贯彻首要标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专题调研。来自白湖分局、庐江监狱、青山监狱、罪犯培训中心分监区、监区、科室负责人和监狱领导40多人就如何贯彻首要标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一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座谈交流。
  2、 2008年11月14日,浙江省监狱学会召开“首要标准”专题讨论会。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浙江省监狱学会会长葛炳瑶指出,各级监狱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自觉服从服务于“首要标准”,审时度势,大胆有为,进一步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努力实现监狱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3、2008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在融安县召开强基层暨落实“首要标准”现场会议。
  4、2008年12月27日,甘肃省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会议在宁卧庄召开。甘肃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罗笑虎指出,“甘肃省司法厅并监狱管理局要认真传达学习,研究具体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努力在坚持‘首要标准’、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刑人员改造质量上有新的突破和成效。”
  5、2008年12月,江苏省盐城监狱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江苏省教育改造会议精神,推出了六项举措落实“首要标准”,进一步加强教育改造工作。
  6、2008年12月,浙江省宁波市望春监狱开展“首要标准”学习讨论活动,深入贯彻周永康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和全国、全省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
  7、2009年1月13日,上海未成年犯管教所举行了“贯彻首要标准,展望2009”的大型帮教日活动。
8、自2009年1月15日起,江西省司法厅在全省监狱劳教系统开展一项历时1年、主题为“贯彻首要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专题活动。

  四、监狱工作如何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理论

  通过上述列举的各地学习贯彻“首要标准”理论的活动可以看出,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系统对“首要标准”理论的贯彻落实是非常重视的,也采取了许多强有力的实际措施。笔者认为,“首要标准”理论,作为指导监狱工作改革与发展的理论,需要在实践中得到验证,也需要在实践中得到升华,特别是降低重新犯罪率和监管质量之间的辩证关系,更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论证。为了不使“首要标准”理论在实践中走样从而成为一个空洞的理论,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重新犯罪率绝不仅仅是一个简单数字,不要为了片面追求重新犯罪率的下降而在数字上做文章。重新犯罪现象是一个世界级的难题,仅凭监狱的力量要扭转这一现象是行不通的。“首要标准”理论的提出,最大的贡献就是认识到了监管工作与重新犯罪之间的联动关系,该理论并没有一味地将重新犯罪现象归咎于监管机关,中央政法机关也没有就重新犯罪率划定一个杠杠。用吴爱英部长的话来说,“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因此,监狱工作一方面要意识到“首要标准”理论的重要性,处处遵循“首要标准”理论行事,另一方面也不能过分关注重新犯罪率的高低,唯“重新犯罪率”是图。对于即将刑满释放的犯罪人员,要做好与社会的对接工作,让社会接纳与认可他们。监管改造工作既要考虑到监狱的安全与秩序,也要考虑到改造罪犯的根本目的是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2、重新犯罪率不是衡量监管工作的唯一标准。前文分析过,“首要标准”不是唯一标准,衡量监管工作的标准还有很多。如狱内改造秩序、监管安全、罪犯脱逃率、社会对监狱的评价等都可以成为衡量监管工作的标准。司法部正在采取多种措施,优化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人员和知识结构,大力引进高层次专门人才,强化教育改造工作,以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因此,监狱人民警察依据“首要标准”理论自我加压,适度给监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是有必要的,同时还应当充分发挥监狱人民警察的主观能动性,让广大民警出谋划策,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教育改造质量提高了,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自然就会降低了。
  3、监狱的改革与发展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重视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需要在源头上下功夫,即大力做好监狱本职的监管改造工作。按照《监狱法》的要求,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监狱的三大职能。这三大职能并非单一分割开来的,而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其中,“正确执行刑罚”是监狱最基本的职能,在当前的形势下,监狱都能做到正确的依法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是监狱最重要的职能,监狱应当根据法律做好这项工作。只有做好了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才能认为监狱在监管工作上是尽职尽责的。“预防和减少犯罪”是全社会和监狱都应当具有的职能。对于监狱而言,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本身就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现象。但是,降低重新犯罪率,则是全社会对监狱及至其他监管机关赋予的新的职能和挑战。监狱对于刑释人员没有监管的法律义务,但是对于他们之前在监管期间的教育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重新犯罪率的高低与衡量监管工作联系起来,则是将降低重新犯罪率的责任时间予以了前置。不仅全社会对他们重新犯罪的行为负有责任,监管单位也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根据“首要标准”理论,监狱在监管改造工作中,应当将如何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这一问题通盘考虑,在对罪犯的施教过程中,结合他们将来出狱后可能遇到的各种困境,提前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总之,降低重新犯罪率,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监狱工作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理论,既是当前监狱工作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也是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要引起重视的事情。


王能干(xbgx@163.com  QQ:285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