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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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省人大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各级地方预算的管理。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决算(或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下同)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预算的执行。
第四条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五条 预算编制必须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切实可行的原则。
决算编制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划清预算年度,分清资金界限,收支数字准确。不得隐瞒收入,虚列支出。
第六条 各行政区域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所属下级总预算组成;总决算由本级决算和所属下级总决算组成。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总预算、总决算时,本级预算、本级决算应当单列。
各级预算按复式预算编制,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
第七条 收入预算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
第八条 支出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全年可用财力进行安排。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
全年可用财力包括:本行政区域按财政体制当年可用资金、上年净结余、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及其它各项资金退还、上年结转等项资金。
前款后三项资金不能按时编入预算的,可在预算执行中分别按预算变更和预算调整处理。
第九条 各级预算都应设置预备费,主要用于年初预料不到的特殊开支,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动用。预备费应占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条 各级预算根据支出规模和财力可能,设置必要的预算周转金,由财政机关在执行预算中按规定范围调度使用,不得用于增列支出。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报告,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到预算和决算报告后,交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在初审本行政区域预算、决算时,重点审查本级预算、决算。
第十二条 预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指标以及预算安排的依据和实现预算的措施。
第十三条 决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工作的基本成绩,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等。同时,还应对预算的调整,预备费的使用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可责成审计机关对同级决算进行审计签证。
第十五条 预算和决算报告应当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由人民政府委托财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可以审查批准决算。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应当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落实。预计预算难以实现时,应积极采取增加收入或紧缩支出等补救措施,保证预算实现。
第十八条 由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变化引起的预算变动,属预算变更。省级预算变更达下列幅度之一的,必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实现支出预算总额预计超过预算总额百分之五以上;
(二)收人预算一类实现额预计低于本类预算额百分之十以上;
(三)基本建设、支援农村生产、文教卫生事业费、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行政管理费等类支出中一类的实现额预计超过或低于本类预算的百分之十以上。
市、县级预算变更幅度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预算变更由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交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后,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上级人民政府追加追减、预算划转或代编预算引起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的变动,属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由人民政府执行,在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的机关,都必须将应征收的款项及时足额地收缴国库。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权限自行采取减收增支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转移、浪费预算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并负责监督本级预算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对预算的执行。
各级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依法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组成专题调查组,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也可以责成其工作机构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违反预算管理的行为,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和不严格执行预算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批评或纠正的意见;
(二)对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质询,必要时可撤销其预算变更决定;
(三)因违反预算给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或其它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议追究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依法罢免其行政职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机关和各预算单位有违反预算管理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由它授权的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加强管理,正确使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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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决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决定》已经2008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取消部分
            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决定

一、停止、取消的收费项目
(共67项)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3项):
1.驾驶考试场地租用费;
2.红外线桩考租用费;
3.理论计算机模拟考试费。
市人事局(7项):
1.劳动合同鉴证费;
2.变更合同鉴证费;
3.退休干部异地安置管理费(外省到我省安置的);
4.退休干部异地安置管理费(省内跨地区安置的);
5.退休干部异地安置管理费(成都地区跨县(市)安置的);
6.退休干部易地安置联系审批表工本费;
7.劳动争议仲裁费。
市安监站(1项):
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资格审查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项):
1.劳动合同鉴证费;
2.变更合同鉴证费;
3.劳动争议仲裁费。
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1项):
档案托管服务费。
市种子管理站(1项):
仲裁检验费。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1项):
查档咨询服务费。
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1项):
房屋租赁手续费。
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运输管理处(1项):
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市交通委员会航务管理处(5项):
1.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费;
2.航行日志费;
3.内河航道养护费;
4.水路运输管理费;
5.船舶港务费。
成都生产资料交易区管理办公室(1项):
生产资料交易区管理费。
市文化局(1项):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成都图书馆(3项):
1.智能卡工本费;
2.智能卡服务费;
3.查阅馆藏微缩文献费。
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项):
市场商品质量抽查监督检验费。
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8项):
1.专利纠纷案件调处费(争议金额不满一千元的:30元/件);
2.专利纠纷案件调处费(争议金额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争议金额的2.4%);
3.专利纠纷案件调处费(争议金额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争议金额的1.8%);
4.专利纠纷案件调处费(争议金额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争议金额的1.2%);
5.专利纠纷案件调处费(争议金额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争议金额的0.9%);
6.专利纠纷案件调处费(争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争议金额的0.6%);
7.专利纠纷案件调处费(争议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争议金额的0.3%);
8.专利纠纷案件调处费(无争议金额的专利纠纷案件:50元/件)。
市工商局(6项):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
2.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费;
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
4.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费;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费;
6.集贸市场管理费。
市工商经济信息中心(15项):
1.本地服务器中查询企业注册基本登记资料费;
2.在区(市)县联网服务器中查询企业注册基本登记资料费;
3.名录查询费;
4.法人查询费;
5.地址及电话号查询费;
6.注册资本金查询费;
7.年检情况查询费;
8.经营范围查询费;
9.股东查询费;
10.营业期限查询费;
11.股东出资额查询费;
12.注册号及档案号查询费;
13.查询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大型企业、企业集团费;
14.查询分支机构、各类市场、个体工商户费;
15.查询其余企业费。
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1项):
咨询服务费。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2项):
1.建设工程档案查询费;
2.市政工程档案查询费。
市国土资源档案馆(3项):
1.查阅个人住宅地籍档案资料费;
2.查阅单位(集体)地籍档案资料费;
3.电子查询土地登记结果费。
市防雷中心(1项):
防雷技术服务避雷器(SPD)检测费。
市政府交通运输指挥部办公室(1项):
专用线共用管理费。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
(共3项)

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3项):
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降低50%;
2.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业主最高交费限额)降低50%;
3.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中标企业最高交费限额)降低4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强制用户购买收费卡能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的请示》(黑工商函〔1997〕1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播电视事业是国家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的特殊行业,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线电视台是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特许设立、通过有线方式向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户提供有偿电视节目服务的机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滥用其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
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