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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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执行《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9年10月31日,海关总署

为方便台湾、港澳记者来大陆进行正常、合法的采访,中宣部、中央对台办、国务院台办、港澳办发布了《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注意事项》、《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和《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注意事项》,明确规定:
台湾、港澳记者来大陆采访,均应事先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境;来大陆采访的台湾、港澳记者统一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记协”)或广播电影电视部接待;以探亲、旅游等名义入境的台湾、港澳记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采访活动。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述文件,配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来大陆采访的台湾和港澳记者携带的广播、电视、摄影器材,海关一律凭中国记协或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证明,办理暂时进境手续,出境时应由携带人原物带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不准携运进境。
对上述人员携带的通讯用便携式传真机,应视同摄影器材,按规定验放。
二、上述人员携带摄影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收取中国记协或广播电影电视部出具的一式二份保证函,并附有关物品清单,海关将一份留存,另一份加盖签章后纳入关封交接待单位收执。上述器材复运出境时,出境地海关核查无误后在保证函上签章,并重新纳入关封退接待单位,由接待单位向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必要时,海关可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以货运方式运进的摄影器材,接待单位除出具上述证明和物品清单外,还须填写报关单。
三、对来大陆采访的台湾和港澳记者携带进境采访所需的照相胶卷、摄影胶卷、空白录音磁带、空白录像磁带,按总署(84)署行字681号文的有关规定,凭中国记协或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证明免税放行。
四、对来大陆探亲、旅游的港、澳、台胞携带的便携式摄影机或摄像机,按海关对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规定验放。
五、以往所发通知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台湾和港澳记者进出境物品的管理。对其携带的广播、电视、摄影器材要输入电脑,以便统计和核查。同时要注意收集反映,遇有重大问题或情况,立即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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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现将《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公布,自2002年9月23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似下简称劳保费)的来源,解决企业劳保费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为其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险统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对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造、技改、维修和建筑安装(包括市政、仿古、园林、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其劳保费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不论其资金来源,均按本办法确定的劳保费取费标准,缴纳劳保费。

   第三条 劳保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政事分设,企业配合的体制。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劳保费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建筑企业劳保统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收缴、拨付和调剂以及劳保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是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实行预算制及取费制逐步向合同价管理过渡的特点,改革原建筑安装企业按定额直接向建设单位取费办法,实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劳保统筹管理机构,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劳保费的一种行业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的劳动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按
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配合劳保统筹管理机构的工作,主动向其通报承建的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及拨付劳保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七条 劳保费的计取标准依据“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确定计取系数,我市劳保费用计提标准为工程总造价(不合营业税)的4.1%(扣除设务原值部分)。

   第八条 劳保费用计提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和建筑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率、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等因素的变化,经市有关部门批准适时调整劳保费计提标准。

   第九条 劳保费用的缴纳,采取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按工程计划及工程扩初设计批复文件,到劳保统筹管理机构预缴劳保费用。建设单位向劳保统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费后,不再付给建筑施工企业该项费用。

   第十条 劳保费的收取,对于一般工程项目,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可采取先预收,待工程决算后多退少补的办法;对投资大、工期长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征得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同意后,可签订《建筑工程劳保费用分期缴纳协议书》后,可分季、年度缴纳,但首次预缴额不得少于应缴额的50%。

   第十一条 对于不缴纳劳保费的建筑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下予协线;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鉴证部门不予输鉴证;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施工企业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对于擅自开工及故意瞒缴、少缴,扩大项目不缴或没有按时缴纳劳保费的建筑单位,劳保统筹管理机构除采用相应的法津手段予以追缴外,还要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单位缴纳的滞纳金在税后留利中列支,不得挤入成本或营业外列支。

   第十三条 劳保费统一计取之后,仍列入工程总造价,但工程招投标时,不列入标底或标价。建设单位不得将缴纳的劳保费转嫁给施工企业。

   第十四条 赴外埠施工的建筑企业,其劳保费用委托当地劳保统筹管理机构按当地标准统一收取后,转入我市劳保费用专用帐户,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龙港区、连山区的劳保费直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劳保统筹管理机构收取。兴城市、建昌县、绥中县、南票区各自为独立统筹区,取费标准参照市里标准自行测定,报市造价处批准(审批权划归市里后由市劳保统筹部门收取)。各县(市)区劳保费年度节余部分80%留给县(市)区,转下年使用,20%上缴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出现亏损的经审计后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在各县(市)区境内的国、省重点工程项目,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可直接收取或委托各县(市)区劳保统筹管理机构收取。

   第十七条 劳保费的拨付分为本埠和外埠两种方式。本埠的拨付方式暂按现在享受劳保费的人数和标准拨付,待条件成熟时再按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施工产值拨付给企业
(具体拨付方式,另行规定)。外埠来葫施工的建安企业进入市直统筹区施工必须接受市统筹区的劳保费统筹管理。凡经企业所在地核定的企业劳保费取费系数低于市直统筹系数的,多计取的部分参与地区统筹,高于市直统筹区劳保统筹系数的,由施工企业另向建设单位计取。拨付时要按建设部和辽宁省有关规定扣除10%风险积累金,10%上解调剂金和2%管理服务费后剩余78%返还企业。

   第十八条 劳保费调剂部分可根据企业完成产值情况和劳保费实际支出情况,企业向劳保统筹管理机构提出劳保费调剂申请,经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核定后,可适当调剂。

   第十九条 劳保统筹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代管统收的劳保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基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条 劳保费用是确保建筑业离退休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挪用。对擅自减免或挪用劳保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积累金保值、增值,积累金可用于投资国债,国库券和社会保险特种债券,但不得用于其它商业性投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上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9月30日印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口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等有关问题及审批程序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口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等有关问题及审批程序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农口国营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无损,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现就农口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等有关问题及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各企业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按照国发〈1985〉63号《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中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不得提前报废;如已超过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也不得清理报废。
二、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虽未超过使用年限,可清理报废。
三、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其它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及盘亏的固定资产,需附有关人员的责任情况说明书方可申请报废。
四、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必须经过企业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技术鉴定,确实不能修复使用的,才能办理报废手续。
五、凡属盘亏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报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审批。
六、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代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申请报废由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审批。
七、固定资产已到使用年限,且折旧已提足,需要清理报废的,由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审批。
八、由总公司审批的固定资产的报废,都要报财政部门备案。
九、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需填制《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申请表》逐级审批、汇总上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处理。申请表一式五份,其中企业、二级公司、主管局(总公司)、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各一份。



198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