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的公证费问题的联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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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的公证费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的公证费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3年12月15日,最高法院、外交部、公安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沪高法证发字第1274号报告已悉。今将所请示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你院请示的第一、二、六等3个问题,同意你院的意见。
二、你院请示的第三、四两个问题,我们的意见是:根据1956年中苏互免公证认证的协议,凡是“我国家机关发出的,盖有正式印鉴的出生、死亡、结婚、学历、工作(经历)证书(中国文字的)”双方互免公证认证手续(见1956年6月16日外交部、司法部联合通知)。法院或公证处为苏联公民出具的上述证明,不收公证费,只收工本费和手续费(共5元)。至于“私人出具的解放前的上述证明”法院或公证处只证明其签字属实。“照章征收公证费即征收公证费10元(一般所说的公证费,包括工本费和手续费在内)。证明签字属实和委托书、副本与原本相符、外文译文与中文本相符、离婚、亲属关系证明等按件征收公证费的文件,过去各地收费标准不一,今后无论苏联公民或其他外国公民,一律按件征收公证费10元。另外,对遗嘱、赠予以及其他公证文件,过去各地收费办法不一,如是按件征收,即征收公证费10元,如是按比例征收,仍按过去办法办理,待以后,另行研究决定。
三、你院请示的第五个问题,我们的意见是:给我国公民办理的上述证明,过去各地收费标准不一,有几个高级法院提出,凡是按件征收公证费的,以每件征收公证费5元为宜。我们同意这个意见。但对有困难的,或符合其他减免条件的(如将财产赠予我社会团体)可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免收。公证书上亦不写征收公证费的数额,以便与给外国公民办理的公证文件相一致。至于给我国公民办理的按比例征收公证费的证明,仍按过去办法征收,暂不变动。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函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1963年8月13日(63)法司字第171号、(63)公发(政)字第562号、(63)部领二字第8/8号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问题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外事处的批复的抄件。对此批复中的若干规定,我院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不够明确,特报告请示如下:
一、过去我院为苏侨出具有关工作、学历、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项证明,根据上海市人民委员会1957年批准施行的“上海市公证收费试行办法”一律征收公证费人民币3元,并在公证书上写明。根据你院批复第二项,今后为苏侨出具的上述证明,不收公证费,只收工本费和手续费5元。今后在公证书上是否要写明征收工本费和手续费5元?我院意见,在公证书上不写,另出收费收据。
二、批复内第二项规定:“为其他国家侨民出具的上述各项证明,一律征收公证费(连工本费和手续费共10元)”。公证书上是否要写明:征收公证费人民币5元;或征收公证费10元;或公证费5元,工本费和手续费5元;或者都不写?我院意见:公证书上都不写,另出收费收据。
三、批复内第三项规定:“外侨要求我公证机关公证私人出具的解放前的上述各项证明,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可由法院或公证处公证,并照章征收公证费”。按这一项的精神,是指法院公证某人的签字属实,所称“照章征收公证费”是否仍然指以上新规定征收公证费5元,另收工本费手续费5元?此处所称外侨是否包括苏侨?苏侨要求公证此项证明,是否只征收工本费手续费5元?
四、对于外侨要求公证委托、继承遗产、副本与原本相符、外文译本与中文本相符、签字属实等,今后是否仍按照我院原收费办法征收公证费?是否另须加收工本费和手续费?
五、过去我院对我国公民要求出具到国外使用的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项证明,与对外侨收费一样,一律征收公证费人民币3元。今后是否仍收公证费3元,还是征收公证费5元及工本费、手续费5元?我院意见:对我国公民要求出具上述证明,仍照我院原收费办法,只征收公证费3元。但为统一起见,今后在公证书上都不写明征收公证费多少。
六、批复内第八项规定:“对于外侨要求出具或公证我不宜承认的经历、学历等项证明,则不予办理”。对于在外商工厂企业当门警、警卫、工头的外侨要求证明此项经历的,是否可予办理?我院过去对于这些外侨如发现有参加抄身等明显欺压中国工人行为的不予证明。否则仍予办理。这样做是否妥当?
以上各点请予批复指示。
196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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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防洪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防洪条例

(2000年7月1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防洪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防洪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基础上,应当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防洪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水政监察机构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防洪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第五条江河整治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以防洪规划作为基本依据。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把建设、加固海塘、堤防和大中型水利工程、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疏浚河道、保障行洪畅通、提高防洪工程设施的综合调度能力作为重点,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等内容。

  第六条甬江流域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甬江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流域的防洪规划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市级河段、跨县(市)、区河段的流域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准。

  第七条城市防洪规划,由市和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上一级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城市防洪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建设,并根据轻重缓急,分年实施,逐步完成本市城市设防封闭线。

  第九条各类城市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建设,必须保证防洪安全,并与防洪工程的布局和建设相协调。

  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防洪专项规划或专项论证,并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山洪多发的宁海、奉化、余姚等县(市)以及其他存在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的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开发区、工厂、矿山、电信设施、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限期予以迁移或采取兴修防洪工程设施、控制建设等防御措施。

  第十一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含堤线、岸线、管理范围线,下同)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防洪规划会同计划、城建、规划、国土、交通、港务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流的规划治导线由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治导线确定的防洪工程规划保留区和控制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做好低洼地改造、城市河道整治、排水管网敷设、泵站建设等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时,应当对开发区域采取必要的防洪排涝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防护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制,定期清淤,常年清草、清障,并严格控制河道、水域和滩地的占用,加强水库、水闸、排涝泵站等水工程设施的协调运行,保持河道行洪畅通。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塘、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视工程重要程度确定相应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维护,保障防洪工程运行安全。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和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巡查,发现大坝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并采取积极防范和保护措施。

  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其除险加固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原则落实责任制。

  对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需改变设计运行方式或废弃重建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大坝主管部门或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级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大中型水库,由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管理,水库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和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市级所有的大中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和管理。

  小型水库和山塘水库,由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对所属水库的安全负责,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的安全管理负责技术指导,并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划定,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大中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已征用的地带,其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百米的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向外延伸一百米至三百米的地带;大中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五十米至一百米的地带;(二)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已征用的地带,其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向外延伸不少于五十米的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百米的地带;其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三十米至五十米的地带。前款之外的其他小型水库和山塘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库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划定。

  其他河道和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有堤防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堤身及护堤地,护堤地为堤防背水坡脚起五至十米的范围;无堤防的,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滩地和行洪区。河道和湖泊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五至十米。

  海塘、水闸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十条水库、河道、湖泊、海塘、水闸等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先确定管理范围预留地。

  因整治河道、湖泊等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河道、湖泊整治工程和防洪工程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一)修建桥梁、道路、码头、渡口、房屋、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

  (二)采砂、挖筑鱼池(塘)的;

  (三)进行考古发掘的。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水域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损坏防洪工程、设置或留置阻水障碍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防洪安全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属于城市建设的,还应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或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必须按防洪规划要求先行开挖新河道。

  第二十二条滩涂围垦应当与防洪设施建设相结合,不得影响行洪防潮和河口整治。

  滩涂围垦工程建设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在围垦区内设置居民点或进行重要设施建设的,应当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矿、采石、造坟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和渠道、放牧、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在库区围垦、填库。

  有关部门对在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开展生产建设活动占用森林植被进行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在海塘、堤防、水闸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坑、开沟、建窑、造坟、倾倒垃圾等;禁止翻挖塘脚、堤脚镇压层抛石和消浪防冲设施及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管理的活动。在海塘、堤防、水闸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挖塘、采石、取土、挖坑、造坟、建窑及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禁止在海塘塘身和堤防堤身上垦种作物、放牧;除码头泊位外,禁止在塘身、堤身堆压重载、设立系船缆柱;在汛期,禁止在水闸管理范围内抛锚停船。

  第四章防汛抗洪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城区防汛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防御洪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防汛任务较重的镇(乡),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防御洪水方案,报县级防汛指挥机构核准。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市的汛期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

  第二十八条当台风或暴雨引起江河水位接近危急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一)受风暴潮影响,甬江潮位接近历史最高潮位;

  (二)奉化江全流域出现危急水位;

  (三)余姚江全流域出现危急水位。

  第二十九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险情、灾情报告制度,一旦出现险情、灾情,必须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第三十条在台风(热带风暴)影响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防御台风(热带风暴)暴雨工作方案组织防汛抗洪工作,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

  第三十一条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运行状况,在服从防洪、保证水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水工程调度运行计划,并根据工程规模、类别及重要程度,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经批准的水工程调度运行计划,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一切非授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工程管理单位发运行指令。

  水库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和任意压缩泄洪流量。遇特殊情况,大中型水库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时,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除按批准的调度运行计划操作外,还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水库管理单位根据调度运行计划或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为保障下游安全或减轻灾害而提高蓄水位,造成库区土地淹没征用线以上的农业损失和房屋迁移线以上家庭财产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补偿。

  第三十二条防汛物资应当按照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使用、分级管理、统筹调度的原则进行储备、管理和调度。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镇(乡)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

  储备的防汛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防洪投入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三十四条受洪水威胁的沿海、沿江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第三十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建设、河道疏浚整治、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以及防洪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等。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确定的重要江河、海塘、水库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水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和灾民生产、生活的恢复。第三十六条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应当从水利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下列防汛工作:

  (一)洪水风险图的编制、水文测报、防汛通信设施等防汛非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二)储备防汛物资;

  (三)其他防汛工作。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未进行防洪专项规划或专项论证并未经核准而动工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影响防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从事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影响行洪防潮或河口整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恢复原状,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汛抗洪工作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资委党委关于直属机关第一批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直党[2005]6号


国资委党委关于直属机关第一批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局)临时党委、各直管协会和有关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04]20号)和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会议部署,经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国资委党委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分两个批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在直属机关,管理局系统的10个服务中心、11个离退休干部局、13个直管协会,以及3家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列为全国第一批次,自2005年1月至2005年6月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机关各厅局、监事会和5个直属单位列为全国第三批次,自2006年1月至6月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现提出直属机关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

  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新的历史时期,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继续保持党的先进性,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措施,作为进一步促进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进一步加强国资委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广大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就是要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胸怀全局、心系群众、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群众一道前进,不断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作出贡献。国资委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肩负着为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推动促进直属机关各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政治保证的重要使命。目前,从国资委直属机关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单位的总体情况看,直属机关的党员队伍是适应这些要求的,是有战斗力的。各级党组织带领广大党员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自觉适应形势要求,积极转变观念,在为企业和政府服务、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和机关后勤等工作的改革与探索中,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广大党员牢记党的宗旨,在各自工作岗位上恪尽职守,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党的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党员队伍中,也存在着与党员先进性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少数党员理想信念淡薄,党性观念不强,有的缺乏改革进取精神,业务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难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执政意识淡薄,政策理论水平不高,改革创新意识不强,素质和能力不相适应,有的作风浮躁,不能以身作则,群众反映不好。少数单位和部门党的基层组织不健全,有的党组织缺乏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有的软弱涣散,很少开展党的组织活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党的先进性,影响直属机关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广大共产党员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投入到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来,通过学习文件,查找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素质能力,在做好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中积极进取,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密联系直属机关各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党员队伍建设现状,切实解决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在思想、组织、作风和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开创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新局面,搞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具体要求是:

  (一)党员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党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对新的历史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坚定性进一步增强;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在本单位改革发展中进一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进一步增强。关心群众、组织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和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进一步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确立。求真务实,清正廉洁,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干群关系更加密切。

  (三)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总支、支部)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取得新进展,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机制更加科学、规范。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发挥。党的执政基础进一步巩固,党员意识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能力进一步提高。

  (四)改进工作,促进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富有成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树立和落实。本单位的改革发展有新成就,党的基层工作有新进展,各项服务工作的水平得到提高。

  三、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与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结合起来,与推动实际工作结合起来,与解决好党员个人和党的基层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注重实际效果,防止形式主义,切实做到学习教育两不误。

  (二)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全面理解和认识新的历史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坚持正面引导为主,激发党员参加教育活动的积极性。要深入学习思考、认真查找问题、注重自我剖析、主动落实整改。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与“创先争优”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大力宣传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要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创造条件,提供舞台。

  (三)坚持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全体党员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找准党员和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坚持领导干部带头,率先垂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带头听取群众评议,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本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

  (五)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在国资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第一批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单位,在坚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先进性教育的重点学习内容和重点解决的问题。离退休党员以学习教育,提高认识为主,应视其身体情况,采取灵活方式参加先进性教育,学习内容不宜过多,学习时间不宜规定过死,评议的方式可灵活掌握,具体办法由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临时党委提出。流动党员一般应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各单位聘用、借用人员中的党员,一般应在聘用、借用单位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对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党员和其他流动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做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准备工作的要求,由用人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使每个党员都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确保教育效果。

  四、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直属机关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单位,要着重解决目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存在的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理想信念淡薄,党性观念不强。要通过学习教育,正确认识、分析和掌握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与党的执政规律问题,进一步加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观念。

  (二)改革信心不足,业务素质不高。要努力学习改革开放的各项方针政策,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提高思想觉悟,增强改革意识,积极进取,提高服务本领,进一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素质、思想水平和履职能力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要着力解决好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努力学习,刻苦实践,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四)少数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战斗力。要坚持抓好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严格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直管协会和代管协会的党员,要解决好增强组织观念、遵守国家法规、发挥好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问题。找准工作定位,增强服务意识,在为政府和企业服务的业务工作中,保证协会规范运作,提高工作质量。

  (六)机关服务中心党组织要加强对机关后勤服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要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处理好经营与服务的关系,进一步推动机关后勤改革,增强实力,提高为机关和老干部服务能力。

  (七)离退休干部局党组织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深入研究离退休老同志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落实好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拓展工作领域,提高服务水平。离退休党员要通过学习,提高认识,正确理解改革,支持改革,达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的总体要求,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八)各单位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五、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

  直属机关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国资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进行统一动员、统一部署和统一培训。每批次原则为半年时间(每个单位集中学习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集中学习教育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时间4周左右)。

  1. 制订方案。

  在完成调查摸底、认真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党员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制订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方案报国资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2. 思想动员。

  按照国资委(第一批次)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大会精神,直管协会、管理局系统所属机关服务中心、离退休干部局和有关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党委要结合各自党员队伍状况,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由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进一步进行思想动员,使广大党员明确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组织学习。

  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要制订学习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好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章程》、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等。学习的主要方式是:采取个人自学、集中专题辅导和上党课等多种形式,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每个支部最少集中学习3次,确保学习效果。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小时。通过学习不断深化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的理解,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和党的执政意识,不断提高在国资委直属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与坚定性,进一步推动各级党组织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推动广大共产党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经过一个阶段的学习,要求每个党员结合自己的思想、工作,认真总结参加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学习收获,写一篇学习体会。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所在支部的专题学习,并且参加所在党委中心组学习。

  (二)分析评议阶段(时间5周左右)。

  党性分析。组织党员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标准,对照检查、进行党性分析。全面总结近年来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剖析思想根源,撰写党性分析材料。

  分析评议重点抓好7个环节。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党组织要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如实向党员反馈;党员领导干部要多渠道多层次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党员个人也要主动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开展谈心活动。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要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交心活动,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和团结。三是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按照“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总结自己近几年来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剖析思想根源,党员领导干部还要从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科学发展观等方面进行剖析,形成党性分析材料。四是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在广泛谈心活动的基础上,党员个人进行对照检查,自我批评,党员之间进行相互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分析材料要在中层干部范围内公示,进行民主评议。党员要根据评议意见,认真修改自己的党性分析材料。各单位还要召开党员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五是召开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党员的一贯表现,提出对每个人的评议意见。六是向党员反馈意见。党支部要向每个党员反馈评议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问题并认真改正。七是通报评议情况。党支部要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

  (三)整改提高阶段(时间3周左右)。

  在分析评议的基础上,抓住主要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1.党员要根据党支部反馈的群众意见,针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个人整改措施。经党小组讨论并报党支部委员会通过后在本支部内公布。

  2.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3.党的基层组织要针对党员和干部职工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和自身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提出整改措施,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备案。

  4.抓好整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的基层组织要按照整改方案,认真整改。要明确整改重点,确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对那些需要解决又能够解决的突出问题,要集中时间,立即整改。对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群众作出说明。整改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满意的,要在上级党组织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结合整改,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巩固整改成果。上述工作结束后,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向党员和职工通报整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不单设组织处理阶段。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同志要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教育仍不改正、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对违纪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各阶段结束后,须报督导组和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单位的下属单位、代管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压茬”进行,即在本部集中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后,以适当时机启动下属单位、代管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

  六、加强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全党的大事,也是当前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直属单位党委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实做到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主线贯穿始终,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穿始终,把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贯穿始终,把进一步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贯穿始终,把抓落实、求实效贯穿始终,把加强领导贯穿始终。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

  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领导关系,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国资委成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在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和国资委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国资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中央企业和直属机关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具体指导。

  在办公室内成立机关组,具体负责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有关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机关组根据第一批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的需要,下设综合组、宣教组和联络组。直属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各单位党组织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党委书记要担任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党支部书记作为直接责任人,要组织好先进性教育的各项活动。

  (二)建立联系点制度。

  国资委党委和直属机关党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临时党委以及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单位的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各自分工,确定1-2个联系点,根据联系点的实际,有重点地参加各阶段的活动。帮助联系点找出差距,理清思路,解决问题。通过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使联系点成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示范点。

  (三)建立督查制度。

  直属机关第一批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单位由国资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统一派出督导组,对直属机关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检查。督导组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了解有关单位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情况,提出建议、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督促解决问题。

  (四)做好方案的制订、报批和总结工作。

  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04]20号)的精神和国资委党委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制订好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本单位党员干部队伍的情况分析,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以及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具体安排,活动方式等,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突出特点。各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报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机关组审核后,报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批准。

  各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做法、经验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随时报国资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活动结束后的20日内,报送总结报告。

  附件:1.国资委直属机关第一批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单位及启动时间

     2.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机关组人员名单

国资委党委

2005年1月8日

   

附件1:

国资委直属机关第一批次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单位及启动时间

  1.国资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1月中旬

  2.国资委商业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3.国资委物资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4.国资委机械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5.国资委冶金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6.国资委石化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7.国资委轻工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8.国资委纺织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9.国资委建材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10.国资委有色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11.中汽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12.国资委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3.国资委商业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4.国资委物资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5.国资委机械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6.国资委冶金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7.国资委石化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8.国资委轻工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9.国资委纺织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20.国资委建材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21.国资委有色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22.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2005年1月20日4月30日

  23.中国企业联合会 2005年1月10日5月29日

  24.中国质量管理协会 2005年3-5月

  25.中国包装技术协会 2005年1-4月

  26.中国商业联合会 2005年1-4月

  27.中国物资流通与采购联合会 2005年1-3月

  28.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2005年3-6月

  29.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2005年1-3月

  30.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2005年1-3月

  31.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2005年1月下旬

  32.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2005年4-6月

  33.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2005年4-6月

  3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2005年3-6月

  35.中国华润集团总公司 2005年2-5月

  36.招商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2005年3-5月

  37.中国三峡总公司在京单位 2005年2-5月

   

   

附件2: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毅中 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副组长:李荣融 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

      王瑞祥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王 勇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张长富 国资委党委委员

  成 员:马国安 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任

      时希平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局长

      姜志刚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局长

      刘晓滨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局长(党委组织部部长)

      杜渊泉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局长(党委宣传部部长)

      连维增 国资委人事局局长

      刘茂勋 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局长

      冯爱勤(女)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石 巍 国资委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附件3: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人、机关组人员名单

  主 任:刘晓滨(兼)

  副主任:张玉藏(女) 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冯爱勤(兼)

      谢 俊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副局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综合组

  组 长:谢 俊(兼)

  副组长:靳建平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党员教育管理处处长

  宣传组

  组 长:卢卫东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副局长(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阳礼泉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正处级调研员

  企业指导一组

  组 长:刘 强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乎振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三处副处长

  企业指导二组

  组 长:张志强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副局长

  副组长:曹 健 中国纺织设计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机关组

  组 长:刘占英(女)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副组长:刘汉君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贺 璐(女) 国资委人事局助理巡视员

      郝振华 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副局长、临时党委副书记

      陈国卫 国资委研究室助理巡视员

  下 设:

    (1)综合组:王晓燕(女)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

           季振宏    中国华润总公司党群工作部干部

    (2)宣教组:刘会亚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宣传部部长

           张海燕(女) 招商局集团(北京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品质管理部经理

    (3)联络组:刘抱一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部长

           宋光兰(女) 国资委研究室行业协会处助理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