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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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4]19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 《九江市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八日

九江市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 二、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用电客户的安全用电管理。
 三、本办法中的用电客户是指与供电企业签定供用电合同或发生事实上供用电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 四、本市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电客户的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
第二章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 五、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
 六、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
 七、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监督用电客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 八、对用电客户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协助用电客户做好技术管理工作,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提高用电客户的安全用电水平。
 九、督促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及电业部门有关技术标准,审核用电客户新装、改建、扩建电气设备的设计资料,督促供电部门对用电客户新装、改建、扩建电气设备的建筑安装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及接电前的竣工验收。
 十、督促用电客户加强对电工的管理,做好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 十一、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 第三章 用电客户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职责
 十二、用电客户应根据有关电力技术标准,制定能够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电能质量的规定和规程。
 十三、用电客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和规程进行设计、安装、试验和运行管理,以保证用电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 十四、新装、增容和改建的用电客户必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经审核后,方能组织施工,经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电网。
 十五、用电客户应当具备的下列技术资料:
 (一)配电线路平面图
 (二)配变低压线路平面图
 (三)电流、电压、负荷测量记录
 (四)试验报告
 十六、用电客户应当制定下列规定和规程:
 (一)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 (二)架空配电线路运行规程
 (三)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 (四)开闭所、配电站运行规程
 (五)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 (六)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
 (七)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规程。
 (八)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
 (九)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 (十)变压器运行规程。
 (十一)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十七、供电企业应及时检查用电客户电气设备中不符合电力规程的缺陷,用电客户接到供电企业下达的违章通知书,应及时消缺。用电客户拒绝消缺的,供电企业依法对其进行停电处理。
 十八、因用电客户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电客户应对电力企业和其他客户依法进行赔偿。
 十九、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其它
 二十、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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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2004年江苏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41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2004年江苏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农林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海洋渔业局、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江苏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江苏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经贸委 省卫生厅 省农林厅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粮食局
  省海洋渔业局 南京海关 江苏检验检疫局
  (二○○四年四月)

  2003年在全省实施的食品放心工程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巩固成果,进一步把食品放心工程引向深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2004年江苏省食品放心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预期目标
  整治和监管的重点品种是:粮油、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盐、醋、水发制品等。
  今年工作的预期目标是:农药残留超标率比上年明显下降,其中省辖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2~3个百分点;肉品质量稳定提高,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下降1个百分点,县城以上城市注水肉、病害肉基本绝迹;推进实施肉制品等10类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力争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10类食品加工企业80%通过生产许可证的现场审查;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省辖市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达到90%以上;全面推进和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制度,省辖市的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证、索票率达到90%以上;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在南京市建立1个食品绿色市场;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及时依法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强化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力度
  1.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农林、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进一步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在加大蔬菜农药残留和生猪“瘦肉精”例行监测力度的同时,实行蔬菜农药残留异地抽检,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抽检结果。继续开展农(渔)药经营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农(渔)药经营行为,推行兽药分柜销售,组织对农业、渔业用药进行指导和监督。
  2.强化食品生产原料及添加剂的监管。卫生、质监等部门在2003年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采取现场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管。重点对面粉、肉类、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基本消除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生产和加工环节的监管
  1.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种植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农林、质监、渔业等部门要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力度,推进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2004年在做好省无公害农产品向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转换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报工作,申报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400个、绿色食品100个、有机食品30个。组织实施无公害农(水)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认定无公害农(水)产品产地800万亩,家畜150万头,家禽5000万只。
  2.全面推进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许可制度。在完成和巩固米、面、油等五类食品审查发证的基础上,逐步实施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冷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十类食品实施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卫生部门要组织对食品卫生许可证即将到期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清理与整顿,严格食品卫生许可准入要求。
  3.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加工。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去年开展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定点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生猪及肉品出入登记与查票验证制度,强化消毒管理和检验检疫,检疫率要求达到100%,严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进入流通销售领域。
  4.强化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对重点食品要实行定期质量监督抽检。海关要加强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相关稽查工作,强化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纳入整治和监管重点品种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开展对保健食品、食用油、乳制品、熟肉制品、糕点(月饼)等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多发企业施行巡查制度,形成威慑力,遏制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蔓延。
  (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1.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关。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严格依法审查其主体资格,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农林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全省各大型市场开展农(水)产品质量安全准入试点,积极探索“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机结合方式,加快实施“场地挂钩”和“场厂挂钩”步伐,逐步实现农(水)产品全程质量控制。
  2.建立和完善流通市场的监管网络。工商、卫生、农林、粮食等有关部门对全省城乡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要普遍建立和完善市场农产品检测体系,所有农副产品市场都要开辟无公害农产品或“放心农产品”专门销售区。进一步健全三级检测体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要建立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农副产品零售市场要建立以速测为主的检测系统,有条件的大中型农副产品零售市场要设立检测室。
  3.加强进出口食品的监管。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出口环节要依法严密监管,严把进出口食品安全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强化进口食品的索证管理工作,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审核,制定并实施“进口食品监控检测方案”,严格执行预包装食品凭标签审核证书报检,确保相关企业办理进口食品备案和口岸检验,严格按照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四)加强消费环节的管理
  1.卫生、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业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饮食安全卫生的检查和监督。以学校食堂、餐饮业为重点,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2.认真贯彻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专项检查,各市、县、区要在辖区范围内确定2-3个食品商场(超市)作为重点,使其90%以上的单位达到管理规范的要求。
  (五)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1.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各部门的监管职能,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和权限,做到监管不缺位、权限不越位,各领域、各环节不留空白、不留死角,逐步形成“职能清晰、权责明确、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体系。
  2.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林、质监等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继续强化三个体系(质量标准体系、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认证认定体系)、三项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农业投入品综合整治制度)、一个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工商部门制定并实施《江苏省公平交易市场商品准入与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购销台帐、质量安全档案、商品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出等制度。
  3.加快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质监、农林等部门抓紧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标准)、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快速检测技术标准,基本满足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对标准的要求,使全省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类标准相配套。
  4.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选择1个市和1个食品行业进行试点,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方法和途径,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以集中整治强化日常监管,以日常监管深化集中整治。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及时予以查处打击;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年要集中查破一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及假劣食品案件,彻底摧毁一批组织严密、形成网络的犯罪团伙,依法严惩一批犯罪分子,捣毁一批制假售假窝点。对下列情况给予重点查处:一是问题比较突出,明显具有“一地一品”或“一地多品”特征的地区,如无锡、武进的保健品,淮安、宿迁的假酒、假食盐等;二是集贸市场及粮、食醋、水产品、海产品批发市场;三是专业批发市场集中的地区;四是省际、市际边界地区和城郊结合部。通过案件的查处,形成对违法犯罪分子强大的震慑效应,净化食品市场经营环境。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部署到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动计划。
  第二阶段为集中实施和督查阶段,时间从2004年5月至12月中旬结束。各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分解任务,明确目标,组织各有关部门扎扎实实开展活动,确保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经常性检查监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督查组开展全省性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12月下旬。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照专项整治的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并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情况,于年底前上报省政府,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必须把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人力、物力、财力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进行分解,抓好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发挥好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抓手作用,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信息发布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每月底以书面形式向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本地区、本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经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重要事项应于事发当日向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将定期向社会通报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情况等信息。
  要加大督查督办工作的力度。今年督查督办的重点是:去年工作有待加强的、媒体曝光频率较高的、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或问题;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的问题。对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省有关部门在黄金周、重点节假日做好专项督促检查外,还要做好明查暗访工作。
  要抓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品放心工程,普及食品安全的科学知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增强全社会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度。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5月22日至26日)活动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我省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要正确引导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的参与热情,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食品放心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

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市旅字〔2003〕16号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行社:
  《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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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繁荣我市旅游经济,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调动我市旅行社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申请设立的国际、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内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开展会议会展等活动,经营旅游业务满2年,达到规定数额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是指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以汕头游为主要行程,食宿安排在本市星级酒店、餐馆,组织游览本市主要旅游景点的旅游活动。单项代办订房服务不在此列。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专项统计内容为:
  1、接待入境游客人次;
  2、接待国内游客人次;
  3、接待"一日游"游客人次。
  第五条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进入汕头旅游的奖励,根据旅行社出具的原始团单、凭证和有关酒店、景点的发票,由市旅游局组织进行认定,并对结果进行公示,接受举报监督。
  第六条 旅行社申报奖励时必须如实提供统计数据,不得伪造单据凭证。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制作和保存组织接待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的单项业务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低于2年。
  第八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进行奖励,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组织接待境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奖励3元人民币;
  (二)组织接待国内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奖励2元人民币;
  (三)组织接待"汕头一日游"游客,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奖励1元人民币。
对前款第(三)项进行单项统计奖励的,数据不再重复计入第(二)项。其中各项出现负增长的,按以上奖励标准相应扣除。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数据统计以年度为单位,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进行专项统计和排名评比,成绩显著的,除颁发奖金外,对获得奖励的旅行社给予通报表彰,并在《汕头日报》、汕头电视台、汕头旅游网站等媒体公布排名情况,进行表彰宣传。
  第十条 对旅行社为吸引游客进入汕头旅游精心策划的特色旅游线路,客源量大,效果显著的,市旅游局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本项奖励的旅行社,由市旅游局调查核实后,撤销其奖励,并如数追返奖金。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