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区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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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 2004] 100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区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四日
嘉兴市区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管理办法
为切实改变农村环境“脏、乱、差”状况,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根据《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嘉委〔2004〕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一)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二)事权、财权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三)循序渐进,逐步提高,注重长效管理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
(一)市级:负责全市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和扶持。具体行业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二)区级:负责各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的垃圾收集清运;负责落实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能部门由秀城区、秀洲区政府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三)镇级:负责村级垃圾堆放点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集镇保洁;负责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垃圾筒等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四)村级:负责专业保洁员队伍的建立;负责本村范围内农户、企事业单位的垃圾收集清运和公共区域保洁。
三、费用分担
(一)垃圾收集清运设施设备经费:
1.村级垃圾箱(筒)、堆放点、保洁车等设施设备投入,由镇财政和村级集体经济承担。
2.镇级垃圾中转房、垃圾处理机械等设施设备投入,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
(二)垃圾收集清运费用:
1.村级保洁员开支,以及保洁设施设备的维护运行费用,由农户、村级企事业单位和村级集体经济承担。
2.从村到镇的垃圾清运费用由镇级财政承担。
3.从镇到垃圾焚烧场的垃圾清运费用和垃圾中转房的维护费用原则上由区级财政承担。
4.垃圾焚烧处理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考核奖励
(一)对垃圾收集处理费用在三年内实行以奖代补。即:从2004年至2006年,以镇为单位,每年由市财政按实际焚烧的垃圾数量予以每吨10元的奖励。
(二)对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在三年内实行考核奖励。即:从2004至2006年,每年由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建设局,以镇为单位对垃圾收集处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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