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拍卖公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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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拍卖公物的通知

深圳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拍卖公物的通知
深圳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了规范公物拍卖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为全市的公物拍卖机构。
二、根据《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各部门处分下列财产必须由深圳市动产拍卖行进行拍卖:
(一)缉私没收的财产;
(二)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
(三)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
(四)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需要变卖的财产;
(五)确认为无主物的财产;
(六)需要进行拍卖的专营、专卖物品;
(七)需要进行拍卖的海关监管物品;
(八)其他应强制拍卖的财产。
三、各有关单位不得将公物交由非市政府委托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违反者由有关单位追回被擅自处理的财产,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市政府委托的拍卖机构,不得擅自拍卖上述公物,违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拍卖人停止拍卖,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深圳市动产拍卖行作为市政府委托的公物拍卖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的原则,强化管理,健全制度,遵章守法,严格自律。



199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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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早已离婚妇女补请带走财产问题几项原则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早已离婚妇女补请带走财产问题几项原则的批复

195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1.婚姻法颁布前判决离婚者,不论女方应否带产或带走与否,一律不再重新处理。
2.自婚姻法颁布以后,至此次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前离婚的,如系双方自行调解离婚,财产自行协商解决的,一律不再重新处理。如由法院判给女方一部财产,虽判给财产较少,亦不再重新处理;如女方追诉,亦应说服其放弃追诉,维持原判;对离婚应带财产而未带,或判给财产过少,而女方离婚后生活确属困难,男方又比较富裕者,说服男方可酌情补给女方一部或全部。
3.在婚姻法颁布后判决离婚时所判给女方的财产,男方尚未执行,而女方追诉要求执行者,应耐心教育男方依法执行,如女方放弃追诉执行者,不必再去强迫男方执行(指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前判决尚未执行的案件而言)。
4.对于此项问题的处理,应采取个别解决的办法,而不可用集体的办法去解决,即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与男女双方具体情况,调解协议解决,如双方协议不成时,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他部门干部无权解决。在执行中仍应注意协助有关机关进行教育,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这类问题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6月16日指示,已有明确规定,希遵照执行,并结合具体情况教育干部妥善处理。


渔业行业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

农业部


农业部印发《渔业行业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导,做好渔业行业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确保广大渔民和渔业执法人员的身体健康,农业部于2003年4月30日印发了《渔业行业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农渔发[2003]14号)。
渔业行业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

  一、为有效防止非典型肺炎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广大渔业工作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和预防非典型性肺炎的指示要求,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和渔业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要在地方政府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防治工作的各项要求。针对海上作业的特点,积极宣传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有关知识,使广大渔民群众和干部职工增强防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渔业行业非典型肺炎的防治重点为:渔业船舶(含远洋渔船和渔业执法船舶)和船员,加工厂和工人,工厂化养殖场和养殖人员,封闭式育苗场及工作人员,批发市场、流通用具及工作人员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防治重点的监督管理,制定定期消毒、检查措施,确保渔业生产领域,特别是渔业船舶和船员生活、工作环境的清洁卫生。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专门制订本地区《渔业船舶及船员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一)要针对海上作业可能发生的疫情,制定渔业船舶和船员海上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及紧急医疗救治程序,确保在海上渔船和执法船舶发生疫情时,当地医疗机构能迅速组织实施救治行动,使海上患者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二)对长时间在海上作业和执法的渔业船舶,出海前要进行全面的严格的消毒,要预先设置隔离仓,配备卫生防疫部门推荐消毒和应急救治的药品,以应对海上可能突发的疫情。

(三)对出航人员要进行必要的体温测量检查,防止船员带病出海,禁止闲杂人员上船,出海前要进行3至5天的隔离观察,确保没有感染“非典”及其他病毒后再出海,防患于未然。

(四)对疫情船舶进行隔离。发生疫情的船舶只能在患者撤离并按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回港停泊。疫情解除前须在指定地点抛锚。

(五)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与疫情船舶的通讯联系。在接到海上医疗救援请求时,要及时、详细了解并准确记录伤病情况和医疗救援需求,立即报地方政府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

(六)要加强渔业执法船舶的清洁和消毒工作,保持渔业执法船舶适航状态。为了防止疫情扩散,渔业执法船舶参加非典防治救治工作须在地方政府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进行,在全船人员和船上设施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方可出航。

(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协助海上医疗救助信息的接收、确认和转发,负责根据医疗单位的指导意见发送医疗咨询和指导信息。

五、加强伏季休渔和长江禁渔期间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采取灵活措施贯彻长江禁渔和海上伏休的有关政策。在做好长江禁渔期结束、海上伏休制度开始的政策宣传的同时,做好防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宣传工作。未经批准,不举行集会。

六、加强养殖、捕捞、加工、流通领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力度。

(一)对工厂化养殖场、水产品加工厂、水产批发市场等加强消毒、通风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进入加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口罩和鞋靴,按规定洗手消毒、鞋靴消毒。在一定时期内,对加工车间和重要区间一律谢绝参观。如果职工中出现“非典”病人,及时报请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其所接触的产品要进行封存。

(二)做好水产品批发市场的防疫工作,注意水产品转运车、转运池和存放地的消毒和管理,确保产品安全。

(三)在“非典”防治期间,出口水产品要确保不发生药残超标等问题。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问题,深入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活动,落实“两个登记、五项基本制度”,加大药残检测力度并教育广大养殖渔民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用药。

七、加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机构要启动应急报告制度,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八、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领导人员负责与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建立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海上疫情及救助信息及时有效传达。值班电话应对社会和广大渔民公布。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的值班电话为:010-64192948;一旦发现疫情,要立即报告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办公室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九、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卫生和医疗单位,做好对确诊为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隔离治疗工作和疑似患者、与上述人员有密切接触史人员的隔离观察工作,以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参加防治活动的渔业部门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十、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