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高龄老人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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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高龄老人优待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高龄老人优待办法


政府令第71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美德,给老人办好事办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市城乡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申请办理《高龄老人优待证》,凭证享受优待照顾。
第三条 持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乘长途汽车可优先购票,优先上车。
持证免费进入市内公园和其他旅游景点。
持证到市和县(市)、区医疗单位就诊,免收普通挂号费,并享受优先就诊、划价、取药、检查、住院等一系列服务。
持证到市和县(市)、区电影院看电影、商业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享受半价优惠。
持证在各粮店、煤场、液化汽站享受优先照顾,提倡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义务送粮、送煤、送液化气罐等上门到户服务。
持证免费使用市内收费公厕。
持证免费进博物馆参观,到时市和县(市)、区图书馆看书免收阅览费。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机构免费为高龄老人提供法律咨询,免费或半费代写高龄老人因赡养及侵权等方面的诉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涉老案件要优先审理,对涉及的赡养案、侵权案要缓收诉讼费、受理费,其费用待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第六条 对百岁以上老人每月发给100元保健费,每年免费体检一次,以上经费由百岁老人所在县(市)、区财政一次性拨给县(市)、区老龄委,由县(市)、区老龄委组织落实。
第七条 对高龄老人实行优待照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优待项目的落实。
第八条 开展好舆论宣传工作,各单位特别是新闻机构,要广泛宣传开展这项目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使这项活动开展的扎扎实实,在全社会树立起尊敬老人的良好风尚,使全体公民真正提高老龄意识和养老意识,为深入开展敬老活动创造一个良好氛围。
第九条 办理《高龄老人优待证》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之一向所在地居(村)委会申请,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经街道乡镇汇总交所在县(市)、区老龄委,统一到四平市老龄委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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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工作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工作规定的通知

潍政发〔2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行政调解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5日



  潍坊市行政调解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对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纠纷,通过疏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

  第六条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七条在行政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拒绝或者终止调解;

  (二)申请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在行政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调解规则;

  (二)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九条行政机关调解纠纷,应当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构,配备与行政调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调解人员,落实行政调解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行政调解员选任制度、行政调解员培训制度、与人民法院联络制度、行政调解分析报告制度。

  第二章行政调解的启动

  第十二条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与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有关;

  (四)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第十三条下列调解申请,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一)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二)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请求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的除外); 

  (四)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

  第十四条行政调解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

  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人数5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推选1至3人代表参加行政调解。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后,启动行政调解程序。

  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案件登记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实行行政调解人员首问负责制。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要求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行政调解的进行

  第十八条行政调解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在调解7日前将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调解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征得其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第十九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争议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其他争议案件,由当事人从公布的调解人员名单中选择调解人员或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调解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士或者有关公民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调解跨区域、跨部门的纠纷,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第二十一条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人员应当宣布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理由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能按时参加调解或中途退出调解的,调解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调解。

  第二十三条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如实陈述自己的观点,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影响行政调解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调解人员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机关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焦点,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人员应当组织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1份,行政机关存档1份。

  第二十六条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各方责任;

  (三)协议履行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四)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名;

  (五)调解机关名称。

  第二十七条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又提请仲裁、复议、诉讼的,视为放弃调解,调解终止。

  第二十九条行政调解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0日内终结。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裁决的,鉴定、认定或裁决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时限。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时,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向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发出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接到行政机关邀请后,应当指派调解员配合行政机关开展调解。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章行政调解终结

  第三十一条行政调解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第三十二条行政调解案件要按年、月、日归档编号,做到一案一档。文书归档顺序为:

  (一)行政调解卷宗目录;

  (二)行政调解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

  (三)行政调解告知书;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行政调解协议书或行政调解终结材料;

  (六)送达回证;

  (七)卷内备考表。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三条市县两级政府具体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培训工作。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对行政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由市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处时机,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统计分析报备制度,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之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行政调解办案情况报市县政府法制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产品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产品税。

第二条 产品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产品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从事工业品生产的纳税人, 应分别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或者产品的数量和规定的税额计算纳税。

工业企业自己生产、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产品不纳税。但税目税率表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前款规定计算纳税。

工业企业自己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非生产项目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应视同销售,依率纳税。

第四条 生产应税农、 林、 牧、水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产品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由收购单位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产品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销售者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第五条 进口产品的纳税人, 应在产品报关进口后, 根据其数量,按照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产品税税率)

进口产品的产品税,由海关代征。

第六条 委托加工的产品, 委托方为工业企业的, 视同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按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方不是工业企业的,由委托方纳税。

第七条 减税、免税:

一、 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 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 免税;已经缴纳产品税的,由经营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申请退还已纳的税款。

二、 黄金矿砂、黄金、避孕用品,免税。

三、 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

四、 利用废渣、废液、废气生产的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

五、 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 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 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

六、 其他产品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减税、免税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管理经限办理。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经营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并、 转业、 迁移、停业的纳税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手续,并清缴应纳的税款。

第十条 缴纳产品税的期限, 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数额的大小分别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定的纳税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而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当地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 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 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催缴税款无效时,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生产经营情况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纳税人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纳税, 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 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

产品税税目税率表


工业品部分
┌─────────────────────────────────────┐
┃ 类 别 ┃ 税 目 ┃ 征 收 范 围 ┃税 率┃ 说 明 ┃
├──────┻─────────┻─────────┻───┻──────┤
┃一、烟类 ┃1.卷烟:甲级卷烟┃ ┃ 60 ┃ ┃
┃ ┃ 乙级卷烟┃ ┃ 60 ┃ ┃
┃ ┃ 丙级卷烟┃ ┃ 56 ┃ ┃
│ │ 丁级卷烟│ │ 50 │ │
┃ ┃ 戊级卷烟┃ ┃ 32 ┃ ┃
┃ ┃2.雪茄烟 ┃ ┃ 47 ┃ ┃
┃ ┃3.烟丝 ┃ 包括:斗烟、 ┃ 35 ┃ ┃
┃ ┃ ┃莫合烟。 ┃ ┃ ┃
┃二、酒类 ┃4.白酒:粮食酒 ┃ ┃ 50 ┃ 企业把自制┃
┃ ┃ 薯类酒 ┃ ┃ 40 ┃的白酒、黄酒┃
┃ ┃ 糠麸酒 ┃ ┃ 28 ┃用于本企业连┃
┃ ┃ 其他原料酒┃ 包括:代用品酒。┃ 15 ┃续生产的,应┃
┃ ┃5.黄酒 ┃ ┃ 50 ┃当在移送使用┃
┃ ┃6.土甜酒 ┃ ┃ 38 ┃时按照规定的┃
┃ ┃7.啤酒 ┃ ┃ 40 ┃税率征税。 ┃
┃ ┃8.复制酒 ┃ 包括:泡制酒、 ┃ 30 ┃ ┃
┃ ┃ ┃配制酒、兑制酒、 ┃ ┃ ┃
┃ ┃ ┃滋补酒。 ┃ ┃ ┃
┃ ┃9.果木酒 ┃ ┃ 15 ┃ ┃
┃ ┃10.汽酒 ┃ ┃ 15 ┃ ┃
┃ ┃11.药酒 ┃ ┃ 13 ┃经省、自治 ┃
┃ ┃ ┃ ┃ ┃区、直辖市卫┃
┃ ┃ ┃ ┃ ┃生部门批准,┃
┃ ┃ ┃ ┃ ┃并在成品药酒┃
┃ ┃ ┃ ┃ ┃商标上印有批┃
┃ ┃ ┃ ┃ ┃准文号,由医┃
┃ ┃ ┃ ┃ ┃药部门经营 ┃
┃ ┃ ┃ ┃ ┃的。 ┃
┃三、食品饲料┃12.酒精 ┃ ┃ 10 ┃ ┃
┃ 类 ┃13.蔗糖: ┃ ┃ ┃ 企业把自制┃
┃ ┃ 机制蔗糖 ┃ ┃ 22 ┃的蔗糖用于本┃
┃ ┃ 土制蔗糖 ┃ ┃ 10 ┃企业连续生产┃
┃ ┃14.甜菜糖 ┃ ┃ 5 ┃的,应当在移┃
┃ ┃15.淀粉糖 ┃ 包括:高粱糖、 ┃ 15 ┃送使用时按照┃
┃ ┃ ┃饴糖、麦芽糖、液体┃ ┃规定的税率征┃
┃ ┃ ┃葡萄糖、糊精、果葡┃ ┃税。 ┃
┃ ┃ ┃糖浆等。 ┃ ┃ ┃
┃ ┃16.加工糖 ┃ 指购进已税糖制成┃ 5 ┃ ┃
┃ ┃ ┃的冰糖、方糖、绵白┃ ┃ ┃
┃ ┃ ┃糖等。 ┃ ┃ ┃
┃ ┃17.麦粉 ┃ ┃ 5 ┃ ┃
┃ ┃18.奶粉、炼乳 ┃ ┃ 5 ┃ ┃
┃ ┃19.味精 ┃ ┃ 13 ┃ ┃
┃ ┃20.奶油 ┃ ┃ 5 ┃ ┃
┃ ┃21.罐头食品 ┃ ┃ 5 ┃ ┃
┃ ┃22.汽水 ┃ 包括:可口可乐。┃ 10 ┃ ┃
┃ ┃23.其他液体饮料┃ 包括:浓缩果子 ┃ 10 ┃ ┃
┃ ┃ ┃汁、果子汁、果子 ┃ ┃ ┃
┃ ┃ ┃露、矿泉水等。 ┃ ┃ ┃
┃ ┃24.固体饮料 ┃ 包括:水果晶、 ┃ 5 ┃ ┃
┃ ┃ ┃麦乳精、可可粉、 ┃ ┃ ┃
┃ ┃ ┃咖啡等。 ┃ ┃ ┃
┃ ┃25.糖果、糕点 ┃ ┃ 5 ┃ ┃
┃ ┃26.果脯、果酱 ┃ ┃ 5 ┃ ┃
┃ ┃27.其他食品 ┃ ┃ 5 ┃ ┃
┃四、纺织品类┃28.化学纤维: ┃ ┃ ┃ ┃
┃ ┃ 化学短纤维 ┃ ┃ 5 ┃ ┃
┃ ┃ 人造纤维长丝 ┃ ┃ 15 ┃ ┃
┃ ┃ 合成纤维长丝 ┃ ┃ 10 ┃ ┃
┃ ┃29.棉纱: ┃ (1)棉混纺纱 ┃ ┃ 企业把自制┃
┃ ┃ 纯棉纱、棉混纺┃系指:棉与涤纶以外┃ ┃的棉纱用于本┃
┃ ┃ 纱(1)18支┃的其他棉型化纤或中┃ 4 ┃企业连续生产┃
┃ ┃ 以下的(含18┃长化纤混纺纱。 ┃ ┃的,应当在移┃
┃ ┃ 支) ┃ (2)棉型涤纶纱┃ 7 ┃送使用时按照┃
┃ ┃ 19支-28支┃包括:棉型纯涤纶 ┃ 10 ┃规定的税率征┃
┃ ┃ 29支-59支┃纱、中长纯涤纶纱、┃ 13 ┃税。 ┃
┃ ┃ 60支以上的 ┃棉型或中长涤纶与棉┃ ┃ ┃
┃ ┃ (含60支) ┃混纺纱、棉型涤纶或┃ ┃ ┃
┃ ┃ 棉型涤纶纱(2)┃中长涤纶与其他棉型┃ 13 ┃ ┃
┃ ┃ 其他棉型化纤纱 ┃或中长化纤混纺纱。┃ ┃ ┃
┃ ┃ (3) ┃ (3)其他棉型化┃ 9 ┃ ┃
┃ ┃ ┃纤纱包括:其他棉型┃ ┃ ┃
┃ ┃ ┃纯化纤纱、其他中长┃ ┃ ┃
┃ ┃ ┃纯化纤纱。 ┃ ┃ ┃
┃ ┃30.棉坯布 ┃ 指用按照棉纱征税┃ 3 ┃ 企业把自制┃
┃ ┃ ┃的各种纱生产的机织┃ ┃的棉坯布、棉┃
┃ ┃ ┃坯布。 ┃ ┃色织布、棉印┃
┃ ┃31.棉色织布 ┃ 指用按照棉纱征税┃ 5 ┃染布用于本企┃
┃ ┃ ┃的各种纱生产的机织┃ ┃业连续生产 ┃
┃ ┃ ┃色织布。 ┃ ┃的,应当在移┃
┃ ┃32.棉印染布 ┃ 指用按照棉纱征税┃ 8 ┃送使用时按照┃
┃ ┃ ┃的各种纱生产的机织┃ ┃规定的税率征┃
┃ ┃ ┃印染布 ┃ ┃税。 ┃
┃ ┃33.土布 ┃ ┃ 12 ┃ ┃
┃ ┃34.毛条 ┃ ┃ 5 ┃ ┃
┃ ┃35.毛纱、毛线 ┃ 包括:纯毛毛纱、┃ 18 ┃ ┃
┃ ┃ ┃毛线,毛与其他纤维┃ ┃ ┃
┃ ┃ ┃混纺纱、线,毛型纯┃ ┃ ┃
┃ ┃ ┃化纤纱、线,毛型化┃ ┃ ┃
┃ ┃ ┃纤与棉型或中长化纤┃ ┃ ┃
┃ ┃ ┃混纺纱、线,毛型化┃ ┃ ┃
┃ ┃ ┃纤与棉、麻、丝混纺┃ ┃ ┃
┃ ┃ ┃的纱、线。 ┃ ┃ ┃
┃ ┃36.呢绒 ┃ ┃ 18 ┃ 企业把自制┃
┃ ┃ ┃ ┃ ┃的呢绒用于本┃
┃ ┃ ┃ ┃ ┃企业连续生产┃
┃ ┃ ┃ ┃ ┃的,应当在移┃
┃ ┃ ┃ ┃ ┃送使用时按照┃
┃ ┃ ┃ ┃ ┃规定的税率征┃
┃ ┃ ┃ ┃ ┃税。 ┃
┃ ┃37.毛毯 ┃ 指用各种毛纱织成┃ 18 ┃ ┃
┃ ┃ ┃的毛毯。 ┃ ┃ ┃
┃ ┃38.人造皮毛: ┃ ┃ ┃ 企业把自制┃
┃ ┃ 连续生产的购 ┃ ┃ 18 ┃的人造皮毛用┃
┃ ┃ 进毛纱生产的 ┃ ┃ 8 ┃于本企业连续┃
┃ ┃ ┃ ┃ ┃生产的,应当┃
┃ ┃ ┃ ┃ ┃在移送使用时┃
┃ ┃ ┃ ┃ ┃按照规定的税┃
┃ ┃ ┃ ┃ ┃率征税。 ┃
┃ ┃39.其他毛纺织 ┃ ┃ ┃ 企业把自制┃
┃ ┃ 品: ┃ ┃ ┃的其他毛纺织┃
┃ ┃ 连续生产的购进┃ ┃ 18 ┃品用于本企业┃
┃ ┃ 毛纱生产的 ┃ ┃ 8 ┃连续生产的,┃
┃ ┃ ┃ ┃ ┃应当在移送使┃
┃ ┃ ┃ ┃ ┃用时按照规定┃
┃ ┃ ┃ ┃ ┃的税率征税。┃
┃ ┃40.蚕丝 ┃ 包括:绢丝、 ┃ 10 ┃ ┃
┃ ┃ ┃抽丝、丝棉。 ┃ ┃ ┃
┃ ┃41.绸缎: ┃ ┃ ┃ 企业把自制┃
┃ ┃ 自产丝连续生产┃ ┃ 15 ┃的绸缎、其他┃
┃ ┃ 的绸缎 ┃ ┃ ┃机织丝织品用┃
┃ ┃ 购进丝生产的绸┃ ┃ 5 ┃于本企业连续┃
┃ ┃ 缎坯、色织绸缎┃ ┃ ┃生产的,应当┃
┃ ┃ 购进丝生产的印┃ ┃ 8 ┃在移送使用时┃
┃ ┃ 染绸缎 ┃ ┃ ┃按照规定的税┃
┃ ┃42.其他机织丝 ┃ ┃ ┃率征税。 ┃
┃ ┃ 织品: ┃ ┃ ┃ ┃
┃ ┃ 自产丝连续生产的┃ ┃ 15 ┃ ┃
┃ ┃ 购进丝生产的本色┃ ┃ 5 ┃ ┃
┃ ┃ 织品、色织品 ┃ ┃ ┃ ┃
┃ ┃ 购进丝生产的印染┃ ┃ 8 ┃ ┃
┃ ┃ 织品 ┃ ┃ ┃ ┃
┃ ┃43.纯麻纱 ┃ ┃ 18 ┃ ┃
┃ ┃44.麻混纺纱: ┃ ┃ ┃ 企业把自制┃
┃ ┃ 麻与棉型涤纶 ┃ ┃ 13 ┃的麻混纺纱用┃
┃ ┃ 混纺纱 ┃ ┃ ┃于本企业连续┃
┃ ┃ 麻与其他棉型化纤┃ ┃ 9 ┃生产的,应当┃
┃ ┃ 混纺纱 ┃ ┃ ┃在移送使用时┃
│ │ 麻棉纱 │ │ │ │
┃ ┃ 18支以下的 ┃ ┃ 4 ┃按照规定的税┃
┃ ┃ (含18支) ┃ ┃ ┃率征税。 ┃
┃ ┃ 19支-28支┃ ┃ 7 ┃ ┃
┃ ┃ 29支-59支┃ ┃ 10 ┃ ┃
┃ ┃ 60支以上的 ┃ ┃ 13 ┃ ┃
┃ ┃ (含60支) ┃ ┃ ┃ ┃
┃ ┃45.纯麻布: ┃ ┃ ┃ 企业把自制┃
┃ ┃ 连续生产的购进 ┃ ┃ 18 ┃的纯麻布、麻┃
┃ ┃ 麻纱生产的 ┃ ┃ 10 ┃混纺布用于本┃
┃ ┃ ┃ ┃ ┃企业连续生产┃
┃ ┃ ┃ ┃ ┃的,应当在移┃
┃ ┃ ┃ ┃ ┃送使用时按照┃
┃ ┃ ┃ ┃ ┃规定的税率征┃
┃ ┃ ┃ ┃ ┃税。 ┃
┃ ┃46.麻混纺布: ┃ ┃ ┃ ┃
┃ ┃ 麻混纺坯布 ┃ ┃ 3 ┃ ┃
┃ ┃ 麻混纺色织布 ┃ ┃ 5 ┃ ┃
┃ ┃ 麻混纺印染布 ┃ ┃ 8 ┃ ┃
┃ ┃47.手工生产的 ┃ ┃ 5 ┃ ┃
┃ ┃ 夏布 ┃ ┃ ┃ ┃
┃ ┃48.麻袋 ┃ 包括:麻袋布、 ┃ 10 ┃ ┃
┃ ┃ ┃ 麻袋线。 ┃ ┃ ┃
┃ ┃49.棉针织面料 ┃ ┃ ┃ 企业把自制┃
┃ ┃ 布、麻混纺针织面┃ ┃ ┃的各种针织面┃
┃ ┃ 料布; ┃ ┃ ┃料用于本企业┃
┃ ┃ 坯布 ┃ ┃ 3 ┃连续生产的,┃
┃ ┃ 色织布 ┃ ┃ 5 ┃应当在移送使┃
┃ ┃ 印染布 ┃ ┃ 8 ┃用时按照规定┃
┃ ┃50.毛、纯麻、 ┃ ┃ ┃的税率征税。┃
┃ ┃ 丝针织面料: ┃ ┃ ┃ ┃
┃ ┃ 自产毛纱生产的 ┃ ┃ 18 ┃ ┃
┃ ┃ 自产纯麻纱生产的┃ ┃ 18 ┃ ┃
┃ ┃ 自产丝生产的外购┃ ┃ 15 ┃ ┃
┃ ┃ 毛纱、纯麻纱、丝┃ ┃ 8 ┃ ┃
┃ ┃ 生产的 ┃ ┃ ┃ ┃
┃ ┃51.针织筒子布、┃ ┃ ┃ ┃
┃ ┃ 汗布及其他针织 ┃ ┃ ┃ ┃
┃ ┃ 品: ┃ ┃ ┃ ┃
┃ ┃ 棉纱、麻混纺纱 ┃ ┃ 8 ┃ ┃
┃ ┃ 生产的 ┃ ┃ ┃ ┃
┃ ┃ 自产毛纱生产的 ┃ ┃ 18 ┃ ┃
┃ ┃ 自产纯麻纱生产 ┃ ┃ 18 ┃ ┃
┃ ┃ 自产丝生产的外 ┃ ┃ 15 ┃ ┃
┃ ┃ 购毛纱、纯麻纱、┃ ┃ 8 ┃ ┃
┃ ┃ 丝生产的 ┃ ┃ ┃ ┃
┃ ┃52.纺织复制品:┃ ┃ ┃ ┃
┃ ┃ 棉纱、麻混纺纱 ┃ ┃ 8 ┃ ┃
┃ ┃ 生产的 ┃ ┃ ┃ ┃
┃ ┃ 自产毛纱生产的 ┃ ┃ 18 ┃ ┃
┃ ┃ 自产纯麻纱生产的┃ ┃ 18 ┃ ┃
┃ ┃ 自产丝生产的外 ┃ ┃ 15 ┃ ┃
┃ ┃ 购毛纱、纯麻纱、┃ ┃ 8 ┃ ┃
┃ ┃ 丝生产的 ┃ ┃ ┃ ┃
┃ ┃53.地毯 ┃ ┃ 5 ┃ ┃
┃ ┃ ┃ ┃ ┃ ┃
┃五、皮革、皮┃54.牛皮革 ┃ ┃ 10 ┃ 企业把自产┃
┃毛、毛制品类┃55.其他皮革 ┃ ┃ 10 ┃的牛皮革和其┃
┃ ┃56.猪皮革 ┃ ┃ 5 ┃他皮革用于本┃
┃57.合成革、人 ┃ ┃ 5 ┃企业连续生产┃
┃ 造革 ┃ ┃ ┃的,在移送加┃
┃ ┃58.皮革制品 ┃ ┃ 5 ┃工时应当按照┃
┃ ┃59.车马挽具 ┃ ┃ 5 ┃规定的税率征┃
┃ ┃60.皮张、皮统 ┃ ┃ 12 ┃税。 ┃
┃ ┃61.马鬃、马尾、┃ ┃ 5 ┃ 系指经过加┃
┃ ┃ 猪鬃 ┃ ┃ ┃工整理后的产┃
┃ ┃ ┃ ┃ ┃品。 ┃
┃ ┃ ┃ ┃ ┃ ┃
┃ ┃62.羽毛 ┃ 包括:羽绒。 ┃ 5 ┃ 系指经过加┃
┃ ┃ ┃ ┃ ┃工整理后的产┃
┃ ┃63.毡制品 ┃ 包括:毡呢、毡 ┃ 15 ┃品。 ┃
┃ ┃ ┃毯、毡衣、毡帽、 ┃ ┃ ┃
┃ ┃ ┃毡鞋、毡靴、毡袜、┃ ┃ ┃
┃ ┃ ┃呢帽、呢帽坯。 ┃ ┃ ┃
┃六、服装、 ┃64.服装 ┃ ┃ 5 ┃ ┃
┃鞋、帽类 ┃65.帽 ┃ ┃ 5 ┃ ┃
┃ ┃66.鞋 ┃ ┃ 5 ┃ ┃
┃七、纸类 ┃67.普通纸 ┃ ┃ 10 ┃ ┃
┃ ┃68.新闻纸 ┃ ┃ 5 ┃ ┃
┃ ┃69.卷烟纸 ┃ ┃ 20 ┃ ┃
┃ ┃70.记录纸 ┃ ┃ 15 ┃ ┃
┃ ┃71.特种纸 ┃ 包括:金、银、 ┃ 10 ┃ ┃
┃ ┃ ┃铜、铝、锡制成的 ┃ ┃ ┃
┃ ┃ ┃纸。 ┃ ┃ ┃
┃ ┃72.普通玻璃纸 ┃ ┃ 20 ┃ ┃
┃ ┃73.卫生纸 ┃ ┃ 5 ┃ ┃
┃ ┃74.复制纸 ┃ 包括:涂层纸、 ┃ 10 ┃ ┃
┃ ┃ ┃上胶纸、层压纸、铜┃ ┃ ┃
┃ ┃ ┃板纸、绉纹纸、卷绉┃ ┃ ┃
┃ ┃ ┃纸、晒图纸、蜡光 ┃ ┃ ┃
┃ ┃ ┃纸、防潮纸、瓷花 ┃ ┃ ┃
┃ ┃ ┃纸、印相纸、放大 ┃ ┃ ┃
┃ ┃ ┃纸、复写纸、蜡纸、┃ ┃ ┃
┃ ┃ ┃涂塑纸、复合玻璃 ┃ ┃ ┃
┃ ┃ ┃纸、花壁纸。 ┃ ┃ ┃
┃ ┃75.土纸 ┃ ┃ 5 ┃ ┃
┃ ┃76.其他加工纸 ┃ 包括:上色纸等。┃ 5 ┃ ┃
┃ ┃77.包装纸板 ┃ ┃ 10 ┃ ┃
┃八、文化用品┃78.印刷品 ┃ ┃ 5 ┃ ┃
┃类 ┃79.自来水金笔、┃ ┃ 25 ┃ ┃
┃ ┃ 铱金笔、圆珠笔 ┃ ┃ ┃ ┃
┃ ┃ 及其零件 ┃ ┃ ┃ ┃
┃ ┃80.铅笔、毛笔 ┃ ┃ 5 ┃ ┃
┃ ┃81.其他笔 ┃ ┃ 5 ┃ ┃
┃ ┃82.乐器 ┃ ┃ 5 ┃ ┃
┃ ┃83.唱片、盒式 ┃ ┃ 5 ┃ ┃
┃ ┃ 录音带 ┃ ┃ ┃ ┃
┃ ┃84.体育用品 ┃ 包括:各种原料 ┃ 5 ┃ ┃
┃ ┃ ┃生产的比赛用球、球┃ ┃ ┃
┃ ┃ ┃类器材、体操器材、┃ ┃ ┃
┃ ┃ ┃举重器材、田径器 ┃ ┃ ┃
┃ ┃ ┃材、水上运动器材、┃ ┃ ┃
┃ ┃ ┃冰雪运动器材、健身┃ ┃ ┃
┃ ┃ ┃器材、射击器材、射┃ ┃ ┃
┃ ┃ ┃箭和击剑器材。 ┃ ┃ ┃
┃ ┃85.儿童玩具 ┃ 包括:各种原料生┃ 5 ┃ ┃
┃ ┃ ┃产的、专供儿童用的┃ ┃ ┃
┃ ┃ ┃玩具。 ┃ ┃ ┃
┃九、日用机械┃86.自行车零件 ┃ ┃ 16 ┃ ┃
┃和电器类 ┃87.缝纫机零件 ┃ ┃ 12 ┃ ┃
┃ ┃88.电风扇零件 ┃ ┃ 16 ┃ ┃
┃ ┃89.机械手表 ┃ 包括:成套零配 ┃ 40 ┃ ┃
┃ ┃ ┃件、整机芯。 ┃ ┃ ┃
┃ ┃90.电子表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1.怀表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2.秒表 ┃ 包括:成套零配 ┃ 40 ┃ ┃
┃ ┃ ┃件、整机芯。 ┃ ┃ ┃
┃ ┃93.机械钟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4.电子钟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5.石英钟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6.其他钟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7.钟表元件 ┃ 包括:游丝、发 ┃ 15 ┃ ┃
┃ ┃ ┃条、防震器、钻石、┃ ┃ ┃
┃ ┃ ┃轴承。 ┃ ┃ ┃
┃ ┃98.照相机 ┃ 包括:摄影机、 ┃ 20 ┃ ┃
┃ ┃ ┃放大机。 ┃ ┃ ┃
┃ ┃99.电冰箱 ┃ ┃ 20 ┃ ┃
┃ ┃100.洗衣机 ┃ 包括:家用机、大┃ 5 ┃ ┃
┃ ┃ ┃型机、脱水机、干 ┃ ┃ ┃
┃ ┃ ┃衣机。 ┃ ┃ ┃
┃ ┃101.空调器 ┃ 包括:室内调湿 ┃ 20 ┃ ┃
┃ ┃ ┃装置、空气清洁 ┃ ┃ ┃
┃ ┃ ┃器等。 ┃ ┃ ┃
┃ ┃102.电热器具 ┃ 包括:电烤炉、 ┃ 5 ┃ ┃
┃ ┃ ┃电饭锅、电炒锅、电┃ ┃ ┃
┃ ┃ ┃炉灶、电水壶、电热┃ ┃ ┃
┃ ┃ ┃水器、电取暖器、电┃ ┃ ┃
┃ ┃ ┃熨斗等。 ┃ ┃ ┃
┃ ┃103.吸尘器 ┃ ┃ 20 ┃ ┃
┃ ┃104.灯泡:灯管┃ 包括:霓虹灯、 ┃ 15 ┃ ┃
┃ ┃ ┃荧光灯。 ┃ ┃ ┃
┃ ┃ 40瓦以下普通白┃ 包括:电珠。 ┃ 5 ┃ ┃
┃ ┃炽灯泡、白炽灯管 ┃ ┃ ┃ ┃
┃ ┃其他灯泡 ┃ ┃ ┃ ┃
┃十、电子产 ┃105.电子计算机┃ 包括:外部设备及┃ 15 ┃ ┃
┃品类 ┃ ┃电子计算器。 ┃ 10 ┃ ┃
┃ ┃106.电视机: ┃ 包括:成套零配 ┃ ┃ ┃
┃ ┃ 黑白电视机 ┃件、整机芯。 ┃ 20 ┃ ┃
┃ ┃ 彩色电视机 ┃ ┃ 20 ┃ ┃
┃ ┃107.电视机专 ┃ 包括:显像管及 ┃ 20 ┃ ┃
┃ ┃ 用件 ┃玻壳、高频头、行 ┃ ┃ ┃
┃ ┃ ┃输出变压器、印刷 ┃ ┃ ┃
┃ ┃ ┃电路板。 ┃ ┃ ┃
┃ ┃108.录象机及专┃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用零部件 ┃件、整机芯。 ┃ ┃ ┃
┃ ┃109.录音机及专┃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用零部件 ┃件、整机芯。 ┃ ┃ ┃
┃ ┃110.收音机、扩┃ 包括:半导体、电┃ 5 ┃ ┃
┃ ┃ 音机 ┃子管式收音机、扩音┃ ┃ ┃
┃ ┃ ┃机,收扩唱三用机及┃ ┃ ┃
┃ ┃ ┃音响组合设备。 ┃ ┃ ┃
┃ ┃111.唱机 ┃ ┃ 5 ┃ ┃
┃ ┃112.电话机 ┃ 包括:交换机、对┃ 5 ┃ ┃
┃ ┃ ┃讲机。 ┃ ┃ ┃
┃ ┃113.电子游戏机┃ ┃ 5 ┃ ┃
┃ ┃114.集成电路 ┃ ┃ 5 ┃ ┃
┃ ┃115.其他电子产┃ ┃ 5 ┃ ┃
┃ ┃ 品及电子元器件 ┃ ┃ ┃ ┃
┃十一、日用 ┃116.化妆品 ┃ 包括:香水、香水┃ 40 ┃ ┃
┃化工类 ┃ ┃精、香粉、口红、指┃ ┃ ┃
┃ ┃ ┃甲油、胭脂、眉笔、┃ ┃ ┃
┃ ┃ ┃兰眼油、眼睫毛及 ┃ ┃ ┃
┃ ┃ ┃成套化妆品。 ┃ ┃ ┃
┃ ┃117.护肤护发品┃ 包括:雪花膏、面┃ 30 ┃ ┃
┃ ┃ ┃油、头油、烫发水、┃ ┃ ┃
┃ ┃ ┃发乳、花露水、染发┃ ┃ ┃
┃ ┃ ┃精及各种护肤护发 ┃ ┃ ┃
┃ ┃ ┃品。 ┃ ┃ ┃
┃ ┃118.爽身粉、痱┃ ┃ 12 ┃ ┃
┃ ┃子粉、洗发膏、洗发┃ ┃ ┃ ┃
┃ ┃水、蛤蜊油 ┃ ┃ ┃ ┃
┃ ┃119.香皂 ┃ ┃ 12 ┃ ┃
┃ ┃120.肥皂及皂粉┃ 包括:药皂、透明┃ 5 ┃ ┃
┃ ┃ ┃皂、黑肥皂、液体 ┃ ┃ ┃
┃ ┃ ┃皂。 ┃ ┃ ┃
┃ ┃121.合成洗涤剂┃ 包括:固态、液 ┃ 5 ┃ ┃
┃ ┃ ┃态、膏状。 ┃ ┃ ┃
┃ ┃122.去污粉 ┃ ┃ 5 ┃ ┃
┃ ┃123.牙膏 ┃ 包括:牙粉、 ┃ 18 ┃ ┃
┃ ┃ ┃牙净。 ┃ ┃ ┃
┃ ┃124.火柴 ┃ ┃ 3 ┃ ┃
┃ ┃125.蚊香、卫生┃ ┃ 5 ┃ ┃
┃ ┃香 ┃ ┃ ┃ ┃
┃ ┃126.香料 ┃ 指:合成、半合成┃ 15 ┃ ┃
┃ ┃ ┃香料。 ┃ ┃ ┃
┃ ┃127.香精 ┃ ┃ 15 ┃ ┃
┃ ┃128.糖精 ┃ ┃ 40 ┃ ┃
┃ ┃129.其他日用化┃ 包括:鞋油、鞋 ┃ 12 ┃ ┃
┃ ┃学品 ┃粉、地板蜡等。 ┃ ┃ ┃
┃十二、其他 ┃130.景泰蓝、 ┃ ┃ 5 ┃ ┃
┃工产品类 ┃漆器 ┃ ┃ ┃ ┃
┃ ┃131.首饰 ┃ 包括:金、银、白┃ 5 ┃ ┃
┃ ┃ ┃金、宝石、珍珠、象┃ ┃ ┃
┃ ┃ ┃牙、翡翠、珊瑚、玛┃ ┃ ┃
┃ ┃ ┃瑙等首饰。 ┃ ┃ ┃
┃ ┃132.鞭炮、焰火┃ ┃ 30 ┃ ┃
┃ ┃133.焚化品 ┃ ┃ 55 ┃ ┃
┃ ┃134.动物胶 ┃ 包括:明胶、骨 ┃ 10 ┃ ┃
┃ ┃ ┃胶、皮胶、鱼胶。 ┃ ┃ ┃
┃ ┃135.植物油 ┃ 包括:食用和非食┃ 8 ┃ ┃
┃ ┃ ┃用植物油。 ┃ ┃ ┃
┃ ┃136.电池: ┃ ┃ ┃ ┃
┃ ┃ 干电池 ┃ ┃ 12 ┃ ┃
┃ ┃ 其他电池 ┃ ┃ 12 ┃ ┃
┃ ┃137.家具 ┃ 包括:各种原料生┃ 5 ┃ ┃
┃ ┃ ┃产的床、桌、椅、 ┃ ┃ ┃
┃ ┃ ┃凳、沙发、橱柜、 ┃ ┃ ┃
┃ ┃ ┃架。 ┃ ┃ ┃
┃ ┃138.人造板 ┃包括:胶合板、纤维┃ 3 ┃ ┃
┃ ┃ ┃板、刨花板等。 ┃ ┃ ┃
┃ ┃139.浆粕 ┃ 包括:纺织和造纸┃ 5 ┃ ┃
┃ ┃ ┃用各种浆粕。 ┃ ┃ ┃
┃ ┃140.农用塑料薄┃ ┃ 5 ┃ ┃
┃ ┃膜 ┃ ┃ ┃ ┃
┃ ┃141.泡沫塑料及┃ 不包括:已列举的┃ 5 ┃ ┃
┃ ┃制品 ┃家具、体育用品、 ┃ ┃ ┃
┃ ┃ ┃儿童玩具、鞋。 ┃ ┃ ┃
┃ ┃142.其他塑料制┃ 包括:板、材、 ┃ 5 ┃ ┃
┃ ┃ 品 ┃壳、棒、管、丝、 ┃ ┃ ┃
┃ ┃ ┃带、袋、绳、薄膜、┃ ┃ ┃
┃ ┃ ┃塑料零件、容器及 ┃ ┃ ┃
┃ ┃ ┃日用塑料杂品。 ┃ ┃ ┃
┃ ┃143.化纤编织袋┃ ┃ 5 ┃ ┃
┃ ┃144.拉链 ┃ 包括:各种材料生┃ 15 ┃ ┃
┃ ┃ ┃产的拉链。 ┃ ┃ ┃
┃ ┃145.搪瓷制品 ┃ ┃ 15 ┃ ┃
┃ ┃146.不锈钢器皿┃ 包括:炊、餐、 ┃ 5 ┃ ┃
┃ ┃ ┃盛具。 ┃ ┃ ┃
┃ ┃147.铝制器皿 ┃ 包括:炊、餐、 ┃ 15 ┃ ┃
┃ ┃ ┃盛具。 ┃ ┃ ┃
┃ ┃148.蓄电池 ┃ ┃ 8 ┃ ┃
┃十三、药类 ┃149.中成药 ┃ ┃ 5 ┃ ┃
┃ ┃150.兽药 ┃ ┃ 5 ┃ ┃
┃ ┃151.农药 ┃ ┃ 3 ┃ ┃
┃十四、玻璃 ┃152.玻璃 ┃ 包括:普通、磨 ┃ 10 ┃ ┃
┃制品及玻璃纤┃ ┃砂、带色等建筑用平┃ ┃ ┃
┃维制品类 ┃ ┃板及压延玻璃、玻璃┃ ┃ ┃
┃ ┃ ┃砖、泡沫玻璃、制板┃ ┃ ┃
┃ ┃ ┃玻璃、耐热玻璃等。┃ ┃ ┃
┃ ┃153.工业技术 ┃ 包括:石英、夹 ┃ 25 ┃ ┃
┃ ┃玻璃 ┃层、防弹、钢化、抛┃ ┃ ┃
┃ ┃ ┃光、弯形玻璃等。 ┃ ┃ ┃
┃ ┃154.玻璃制品 ┃ 包括:光学玻璃、┃ 15 ┃ ┃
┃ ┃ ┃玻璃仪器、医疗用玻┃ ┃ ┃
┃ ┃ ┃璃器械及管、棒、 ┃ ┃ ┃
┃ ┃ ┃泡、壳、瓶和其他 ┃ ┃ ┃
┃ ┃ ┃玻璃制品。 ┃ ┃ ┃
┃ ┃155.金属壳保温┃ 包括:保温杯、保┃ 15 ┃ ┃
┃ ┃ 瓶 ┃温容器。 ┃ ┃ ┃
┃ ┃156.其他保温瓶┃ 包括:竹壳、塑料┃ 5 ┃ ┃
┃ ┃ ┃壳及漏孔金属壳保温┃ ┃ ┃
┃ ┃ ┃瓶。 ┃ ┃ ┃
┃ ┃157.保温瓶胆 ┃ 包括:保温杯、瓶┃ 5 ┃ ┃
┃ ┃ ┃和容器的玻璃胆。 ┃ ┃ ┃
┃ ┃158.玻璃纤维原┃ ┃ 5 ┃ ┃
┃ ┃ 料球 ┃ ┃ ┃ ┃
┃ ┃159.玻璃纤维及┃ ┃ 18 ┃ ┃
┃ ┃其制品 ┃ ┃ ┃ ┃
┃十五、橡胶制┃160.轮胎: ┃ 包括:越野车、 ┃ 18 ┃ ┃
┃品类 ┃ 汽车轮胎、垫带 ┃各种专业用车、载重┃ ┃ ┃
┃ ┃ 农用收割机、拖拉┃车、客、货、挂车及┃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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