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3:47:59   浏览:8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要求,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

  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又陆续反映了一些清产核资政策、资产损失申报等方面的问题,为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要求,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原制度资产损失取证问题

  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在资产损失取证过程中,对某些按原制度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资产损失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难度较大。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有关规定,若企业在确实经过努力工作仍未取得足以证明资产已发生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应对资产损失逐笔逐项收集完备的企业内部证据。企业内部证据应详细说明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与经济赔偿情况,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负责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可在企业内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遵循实事求是原则,通过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资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

  二、关于清产核资预计损失计提标准问题

  推进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清产核资工作目标之一。根据《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45号)及相关清产核资文件规定,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对可能发生损失的有问题资产,进行损失预计,作为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的期初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在对资产进行损失预计时,应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资产质量状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国资委财务监管有关要求,制定统一的预计损失计提政策和操作办法,确定预计损失计提的范围、方法和标准。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制定的预计损失计提政策应当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政策保持一贯性,如果不一致应该严格按照财会制度的要求作为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三、关于清产核资清出有问题负债申报处理问题

  为了保证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全面、彻底,充分反映和解决企业存在的历史问题,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对各项负债应进行认真清查。对于清查出的有问题负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于清查出债权人灭失或三年以上经认定不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如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及其他应付款等)可视同资产盘盈,企业可以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取得相关证据或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后,进行申报处理。

  (二)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企业清查出由于各种原因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留待以后年度支付的、在负债中核算的相关费用,如租金、财务费用、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用于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包括施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百元工资含量包干)等,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超出企业实际支付规模所结余部分,可以在清产核资中申报转增权益处理。

  (三)对于以前年度企业的工资超支挂账,其中属于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主辅分离等改革措施,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贴超出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应付工资额度而形成的挂账,在取得相关证据和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后,可视同潜亏挂账进行申报处理。

  (四)对于以前年度企业的福利费用超支挂账,其中属于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前发生的医药费用超支挂账,在取得相关证据和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后,可视同潜亏挂账进行申报处理。

  四、关于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补提或核销资产减值准备问题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通过认真的资产清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发现确实存在少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包括未提足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的情况),应当进行补提资产减值准备,并作为预计损失在“企业预计损失情况表”(企清工作05表)中申报。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清查出已提足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后,企业根据清产核资有关资产损失认定文件的规定,可以申请对这部分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和相应的账面资产数额进行销账。对于申请销账的已提足的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逐笔逐项提供相关经济鉴证证明,并填列相应的“损失挂账明细表”单独反映,其中:

  (一)“坏账准备”填列“坏账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一)”(企清明细02-1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填列“其他流动资产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企清明细05表)、“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分析填列“其他流动资产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企清明细05表)或“长期投资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企清明细06表);“其他各项资产减值”按要求填列相应的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

  (二)“项目原值”:填列企业需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资产账面原值。

  (三)“清查出有问题的资产数”:填列企业需核销的资产减值准备数额;

  (四)“企业申报损失数”和“中介审核数”:将企业需核销的资产减值准备数额和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数额填列在“列损益”栏中;

  (五)“备注”:必须注明“资产减值准备销账”。

  五、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造成折旧计提不足在清产核资中作为资产损失申报处理问题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的规定:“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所做的变更,应在首次执行的当期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和此次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对于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如对计算机设备缩短折旧年限等,使依据原制度已经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小于按《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下应提取的折旧额,这部分差额经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后,视同应提未提费用作为原制度损失在清产核资中进行申报处理。企业在上述损失申报中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应当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执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保持一贯性,如果不一致应该严格按照财会制度的要求作为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六、关于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在清产核资中作为资产损失申报处理问题

  依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开办费自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对于清产核资后即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若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仍有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作为资产损失申报处理问题,应区别以下情况对待:

  (一)若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小,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当期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应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1]4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清产核资中不作为原制度资产损失申报。

  (二)若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大,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在清产核资中,企业可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损失认定政策的规定,在提供充分的相关证据及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前提下,作为清产核资原制度损失进行申报处理。

  七、关于企业至清产核资基准日仍在在建工程科目挂账或在递延资产中核算未摊销完毕的在建工程超出概算部分,作为损失申报处理问题

  在清产核资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的在建工程超出概算的现象较为普遍。对于超出概算的部分支出,企业将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时,未能如实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将这部分超概算支出仍挂账在建工程科目或转为递延资产核算。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对于这部分超出概算的支出挂账,企业应进行认真分析,区别以下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一)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超概算支出部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对于尚未摊销的部分,应作为应摊未摊的费用,由企业作出难以自行消化的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作为原制度应摊未摊费用损失申报处理。

  (二)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超概算支出部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会计差错,调整相应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并补提固定资产折旧。若应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大于该项资产的已摊销额,可作为应提未提费用,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原制度应提未提费用申报处理。

  八、关于企业进行主辅分离等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作为损失申报问题

  企业在进行主辅分离等改制过程中,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的有关规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企业在进行主辅分离等改制前,应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文件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在清产核资资产损失申报时,企业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后,可以将已经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原制度损失进行申报,将经批准同意预留部分作为预计损失进行申报:

  (一)批准或决定同意企业进行主辅分离等改制的文件;

  (二)改制企业支付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凭证或批准同意预留的批文;

  (三)改制企业支付或预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详细情况说明;

  (四)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九、关于企业在1995年清产核资时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生产经营用地,后改为职工宿舍用地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17号)和财政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实施细则》(财清[1994]14号)的有关规定,1995年全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对全部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进行清查和估价,逐步建立国有土地基准价制度。由于1995年我国已经开始对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制度进行改革,因此1995年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规定,对于国有企业已进行或拟进行职工住房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不纳入土地清查估价范围。企业在1995年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中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生产经营用地,后改为非生产经营用地,用于建造职工宿舍的,在本次清产核资中,对于职工宿舍产权已归职工个人所有的房屋占用的土地,企业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后,可以申报对列入固定资产中的土地进行账务核销。

  (一)当地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将生产经营用地改为非生产经营用地的批复文件;

  (二)完备的职工房改相关证明材料;

  (三)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十、关于清产核资结果的时效性问题

  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经审核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3年内有效。在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内,企业经批准或决定进行资产移交、改制或国有产权转让等事项时,直接以该次清产核资结果作为基础开展工作,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十一、关于超出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后中央企业改制、资产划转和股权转让清产核资问题

  中央企业资产移交、改制或国有产权转让等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企业尚未开展清产核资或上次清产核资结果已过有效期,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提出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申请,并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及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申报,国资委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1.有关部门、单位或地方政府所属企业移交给国资委直接监管或移交给中央企业作为子企业的;

  2.有关部门、单位或地方政府所属事业等单位转制成企业并移交给国资委直接监管或移交给中央企业作为子企业的;

  3.中央企业整体进行改制或国资委将所持有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进行转让;

  4.其他按规定应由国资委直接组织清产核资的。

  (二)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企业总公司组织所属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损失认定的文件,对所属子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并在年度财务决算中将所属子企业清产核资审核认定结果进行披露,国资委在年度财务决算审核中一并确认:

  1.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进行改制的;

  2.中央企业转让所属子企业国有产权的;

  3.其他按规定应由中央企业总公司组织所属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的通知

渭政发[2005)35号 2005年6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已经市政府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6月30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渭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2005年1月18日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落实型政府。
  三、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事务、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大型投资项目和建设工程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坚持先调查、后论证、再决策的原则,事先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执处罚权制度,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讨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部署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它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委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和奖惩处分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总结汇报上周工作,提出本周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统筹协调各市长的工作安排和公务活动;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专项问题。
  三十九、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与会同志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经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定后,按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会签;决定事项关系重大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上级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由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请示,同时附中、省有关批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渭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四十六、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副市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积极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长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人员任免通知,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四十八、审签公文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和自下而上、逐级把关、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和《渭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一般不得越级送审。市政府领导同志审签的各类公文,应退办公室公文处理机构统一办理,不直接转给其他承办机关。
  四十九、严格控制市政府发文数量。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五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秘密公文和密码电报带到家里或其他公共场所阅读。确需在机关外阅读时,由机要秘书送阅,随阅随退。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和存放保密文件。
  五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迎送,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十九、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示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各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可同时向市长报告或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确需向市长报告的,事前应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对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
  六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陕或3天以上的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应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市委和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访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渭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市长、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的位置,确保上下联络畅通。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二、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展情况,并通过年中检查、年末总评,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编者注:因版面有限,《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待后刊登。)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省委 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和邓小平同志十一月二日在中央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干部会上的报告,是非常重要的文件。认真贯彻中央的规定和小平同志的报告,对于发扬我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团结全国广大干部和群众,同心同德搞好四化建设,
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央、国务院规定和我省情况,本着既反对领导干部生活特殊,又反对平均主义,并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对省委书施、副书记、常委,省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等高级干部生活待遇,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宿 舍
(一)高级干部的宿舍每户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不能随迁的,其宿舍另行安排。
(二)一户高级干部的宿舍使用面积一般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则上由子女所在单位解决。今后高级干部不得以解决其已工作子女的住房为理由,要求扩大自己的住房,或要本人所在单位为其子女安排住房。
(三)严禁利用职权,动用国家物资、人力,为个人建造单户住宅。宿舍的维修,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制度办理。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占用宾馆、招待所,已经占用的,应限期迁出。否则,其住房费由个人自付。
(五)高级干部逝世后,原宿舍在一两年内收回,其遗属的住房,另作妥善安排。
二、房租和水电费
(一)省委第一书记、第二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省长、政协主席,每人宿舍附设会客室一间、办公室一间;其他高级干部每人宿舍附设会客室一间。高级干部宿舍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免收房租。
(二)高级干部宿舍均单独安装水、电表,水电费自理。宿舍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按占宿舍面积比例,免交水、电费。
(三)高级干部宿舍冬季取暖费自理,但宿舍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取暖用煤,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三、家具和生活用具
(一)家具和生活用具,由个人自理,对确有困难的,由公家适当配备,按照规定收取租金。自愿折价的,可合理拆价处理给本人。其宿舍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家具,由公家配备,免地租金。
(二)凡高级干部生活用品,如电冰箱、电视机等,一律由个人自理。
四、交通工具
(一)汽车:省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省长、政协主席,每人配备专车一辆。其他高级干部一般不配专车,由所在单位根据需要,保证用车。高级干部家属子女单独外出不供车,因特殊情况必需用车的,按规定收费。
(二)火车:省委第一书记、第二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省长、政协主席,因公外出,可乘坐火车软卧包房。其他高级干部因公外出乘坐火车,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五、服务人员
(一)省委第一书记、第二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省长、政协主席的的宿舍,配备炊事或服务员一人。原配备的警卫员取消。其他高级干部暂不配炊事员和服务员。
(二)在按上述规定应配备炊事员或服务员的人数内,本人愿意自雇服务人员的,由公家发给自雇费每月四十元。
六、出差、出国和外出休养
(一)高级干部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不能携带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凡有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同行的,其车、船、食宿费用自理。
(二)高级干部出国访问,除礼节上需要带夫人者外,一律不准带子女亲属。
(三)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可携带家属陪同照顾,但—般不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四)高级干部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或外出休养,除有关招待所机关负责接待外,不得组织人员迎送;不许举办宴会、专场晚会和其他特殊招待,不许动用公款购送土、特产品。
(五)伙食费和粮票按规定标准收交。
七、文化娱乐
(一)原则上不得为个人组织专场电影、戏剧以及其它文娱活动。如为个人放电影,要收取影片租金。
(二)除外事活动外,不得在公共娱乐场所为高级干部设特座。
(三)为高级干部集体放映电影一律按市价售票。如放映不宜扩大范围的“内部参考影片”,子女不得入场。
(四)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体文娱活动,高级干部及其家属子女参加时,要同群众一样照章购票。
八、不请客送礼
(一)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
(二)不准以试用、试尝、借用等名义,无偿占有或低价购买国家和集体生产的产品。
(三)各部门各地区和生产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高级干部个人赠送物品。
(四)在外事、外贸活动中,接受对方赠送的礼品,除价格不高的纪念品外,一律交公。
九、食品供应
(一)我省高级干部一律不实行食品定点供应和食品特需供应。
(二)高级干部食品供应,应与市价相等,并实行优质优价,超过定量的按议价供应。
十、遗属的生活安排
高级干部逝世后,对遗属的生活安排问题由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颁发执行。
上属规定,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高级干部应自觉遵守。今后凡违反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错误严重,情节恶劣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本规定自一九八0年二月试行。




198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