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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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春洪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生物新品种等技术开发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管理、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社会公益项目中,有较大创新,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新技术,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只授予组织,为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个人,由获奖组织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本市辖区内研究开发或者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本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根据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第十条 下列单位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上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一)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家、省属驻汕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单位。
  推荐单位推荐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候选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并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候选项目和候选对象进行初步评审,提出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初步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步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做出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评审决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上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七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合法、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1987年3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汕府发〔198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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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的各项服务和功能,规范业务操作,加强统一管理,总行对在中银卡[1998]14号文中下发的原《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将新的《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送各行
,请各行严格遵照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失效。随文发送《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商务卡)领用合约》和修改后的《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请一并遵照执行。本“办法”和“领用合约”由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解释。
经总行授权开办“长城国际卡”业务的20家分行收到本办法后即可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长城国际商务卡业务。其他分行若准备开办“长城国际卡”业务,必须按“办法”要求向总行零售业务部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授权后开办此项业务。有关开办长城国际卡业务时的几点要求仍按中银
卡[1998]14号文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 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满足国内居民对国际信用卡日益增加的需求,总行决定由香港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卡司)提供电脑系统和业务技术支持,并授权国内分行(以下简称开办行)扩大发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国际卡)。为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长城国际卡系中国银行一级法人所有的金融产品,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审批各分、支行开办长城国际卡的有关业务。
(二)总行零售业务部对国内分、支行和中银卡司之间因本业务而发生的各种纠纷拥有最终仲裁权。
(三)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国内分行与中银卡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合作办理长城国际卡的各项业务,原使用中国银行BINNUMBER的国际长城卡将换发新的长城国际卡。
二、长城国际卡的属性和业务流程
(一)长城国际卡的属性
1.定义;长城国际卡是由中国银行发行的,供持卡人在中国银行及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所属会员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特约商户中使用的信用凭证。
2.功能:长城国际卡可在世界范围内办理取现和直接购货业务。长城国际商务卡不论每张卡享受的信用额度多少,每日可提取的现金最高额为港币2,000元或美元250美元。长城国际商务卡在中国境内不得取现。
3.清算货币:持卡人可选择美元或港币作为清算货币。
4.种类:发行万事达和威士(VISA)系列的国际个人信用卡和国际商务卡,使用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的BINNUMBER。长城国际卡按清算货币分为美元卡或港币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按有效期分为短期卡(有效期六个月)和长期卡(有效期两年),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I涛窨ú簧瓒唐诳ā? (二)长城国际卡的业务流程
1.中国银行国内分行负责发展客户,受理并审批客户办卡申请,将已批准发卡的客户申请表等资料寄送中银卡司。开办行留存申请表原件,寄送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予中银卡司。
2.中银卡司在电脑系统中建立客户档案,负责打卡并将打制好的信用卡寄回开办行。开办行通知客户领卡。
3.中银卡司负责处理持卡人日常用卡交易的授权请求、与收单银行的清算等工作。
4.中银卡司每月将持卡人的月结单经由国内开办行寄送持卡人,持卡人在开办行办理还款业务。开办行收妥持卡人的还款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贷记中银卡司,并通知中银卡司已作还款处理。
5.开办行与中银卡司协同处理其他事项。
三、长城国际卡的发卡
(一)发行长城国际卡的条件和审批制度
1.发行长块国际卡开办行的条件。
(1)地处外向型经济较发达地区,有较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驻华机构和外贸、外事企业及有相当数量具有稳定外汇收入且有申领国际卡需求的国内居民。
(2)已发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具备发行、经营与管理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机构,并配备较高政治觉悟、较好的专业业务基础知识,具有一定外语和电脑知识的业务人员和营业场所。
(3)能在电脑系统中建立长城国际卡保证金、备用金账户,并进行业务处理;符合发行长城国际卡的其他技术、业务、管理要求。
2.长城国际卡开办行的审批制度。长城国际卡开办行的审批权归总行零售业务部。申请发行长城国际卡的分行应首先向省级管辖分行递交报告,将人员配备、人员素质、市场预测、系统情况等作详细说明并积极做好各项发卡的筹备工作,省级分行审批同意后报总行,由零售业务部研究
后作出批复。
(二)申领对象
1.个人卡申领对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有居留权,持有国籍所在国正式护照和中国公安部门签发的居留证(申办短期卡须有不少于一年的居留证,长期卡须有不少于两年的居留证),并在国内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均可申领长城国际
个人卡。长期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父母或年满18周岁经济未独立的子女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短期卡无附属卡。
2.商务卡申领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单位和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均可申领长城国际商务卡。
3.个人和机构均可在异地申领长城国际卡,开办行要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视审查情况收取保证金,核定客户的信用额度。
(三)领卡条件
1.填妥长城国际卡申请表,提供申请人和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商务卡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本。申领国际卡须签订领用合约。
2.申请人无不良行为纪录,申请表格填写的资料和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真实可靠。
3.开办行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决定其是否须缴存保证金及缴存金额的大小。申请人必须按要求缴存保证金,未经开办行同意,保证金存款在长城国际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
4.申领长城国际卡金卡信用额度必须达到5,000美元或4万港币。
5.长城国际卡每卡最高信用额度不得超过5万美元或等值港币。若有大型出国团组或其他原因,客户要求提高信用额度并有正当外汇来源,开办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信用额度。
(四)审批手续
1.信用额度的确定。信用额度指中国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无需缴存长城国际卡备用金即可用卡消费、取现的授信额度。
开办行必须根据本行情况制定长城国际卡申请人资信评定和信用额度核定办法,并报总行备案。开办行要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其信用额度。
开办行根据需要可要求申请人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客户可缴存外汇或外钞(经开办行审查并批准,客户也可缴存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但此类情况应从严掌握)。
个人卡主卡和附属卡共同使用主卡的信用额度。同一机构可申领多张商务卡,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分别确定各卡的信用额度,各卡的信用额度仅限该卡使用。
客户办卡所需的最低信用额度是:长期卡不得低于500美元或4,000港币;短期卡不得低于300美元或2,400港币。开办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若低于下限则应拒绝此项申请。
2.初审:审查所填申请表是否完整、清楚,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对资料、证明进行核实。根据发卡条件,由中国银行签字样本上C级有权签字人员签字,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客户资信情况确定其信用额度和是否须缴存保证金。
3.复审:开办行有关负责人员对申请人全部资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合格的申请表进行签批。复审后若须缴存保证金,即通知申请人开立保证金账户。开办行必须确定不少于3名的负责人员为有权复审和签批人。开办行要于业务开办前将复审签批人员的名单、电话和本人签名样? 咎峁┯柚幸ㄋ尽? 信用额度超过2万美元的国际卡必须由副处级及以上有权复审和签批人员签批,地市级开办行信用卡部门级别低于此要求的,必须同时经过分管行长的签批。
4.开办行将审批后的申请表格原件及有关证明文件存档。
(五)发卡
1.开办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合格的清晰、完整的申领表格复印件和身份证影印件以快件寄送中银卡司,同时以传真形式通知中银卡司本批寄出的申请表份数、申请人姓名。
2.中银卡司根据开办行审批后的申请表在电脑系统中建立客户档案并制卡,中银卡司每周向国内开办行寄送一次打制好的卡片,同时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开办行本批寄出的卡片数,开办行若10天内未收到这批卡,即通知中银卡司未收到并冻结这批账户。
3.国内开办行要建立国际卡的签收、管理制度,打制好的国际卡视同现金管理。开办行收到中银卡司寄送的国际卡并核对无误后,填写“长城国际卡签收单”回寄中银卡司。若所收卡张数不符或有其他问题要在两个工作日内与中银卡司联系。
4.开办行通知持卡人本人前往银行领卡,验证客户身份无误后,请持卡人签名领取国际卡。5.若持卡人60天内未领卡,开办行将卡剪毁后,传真通知中银卡司。
四、长城国际卡清算业务流程
(一)清算手续
1.境外和香港地区用卡清算。长城国际卡在境外和香港地区消费取现,当地收单银行将交易数据通过国际组织传送给中银卡司进行清算,手续费收入归中银卡司。
2.中国大陆地区用卡清算。长城国际卡在境内特约商户直接购货或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现的操作程序均与外卡相同。
3.持卡人还款的清算。
(1)长城国际个人卡持卡人可选择部分还款或全额还款,但还款金额不应低于月结单上载明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在月结单到期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即可免收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中银卡司将按透支利率收取罚息。长城国际商务卡不设循环信用,持卡人必须在月结单到期日前一次性还? 迦壳房睢3こ枪噬涛窨捎晒炯谢箍罨蛴沙挚ㄈ烁霰鸹箍睿痹谡饬街智榭鱿戮裳≡褡远嘶箍罨蛑鞫箍罘绞健? (2)开办行将持卡人的还款和存款直接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同时将还款明细情况通知中银卡司(为加强管理,开办行处理持卡人还款也可为其在电脑系统中开立长城国际卡备用金账户,持卡人全部还款都应通过备用金账户与中银卡司清算)。
(3)还款方式。持卡人可选择自动转账还款和主动还款两种方式。
a.自动转账还款。长城国际卡开办行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自动转账还款服务。持卡人申领国际卡时在申领表还款方式栏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授权开办行根据月结单直接从其活期外币存款账户或其他账户扣款。
开办行收到中银卡司寄送的月结单和月结单总报表后,在六个工作日内(或在到期日当天)按自动转账还款部分的月结单总报表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同时在月结单总报表上注明还款金额。若账户余额足以偿还全部欠款则作全额还款;若账户余额不足,则全部扣除作部分还款
;若账户余额低于月结单的最低还款额,则作未还款处理。开办行主动从持卡人活期外汇账户中扣除所还款项,同时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开办行要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到期日的第二天上午)将填写了还款金额的“月结单总报表”加盖业务公章后传真至中银卡司。
商务卡提供的自动转账用的账户若余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欠款,开办行要立即与公司或持卡人联系,通知其尽快补款,在其补足款项后再贷记中银卡司。若公司或持卡人确因特定情况要求部分还款,银行经审查后可予以办理,但集中还款的公司必须明确所还款项在各张商务卡间的分配情
况。
b.主动还款。持卡人收到月结单后前往开办行办理还款手续,可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方式还款(支票必须收妥作实)。开办行收入款项的同时,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并于当日填写“卡户还款表格”,加盖业务公章后传真至中银卡司。
商务卡还款额低于全部欠款时,开办行应要求公司或持卡人全额还款。若公司或持卡人确因特定情况要求部分还款,银行经审查后可予以办理,但集中还款的公司必须明确所还款项在各张商务卡间的分配情况。
(4)还款手续。
a.中银卡司按月打印持卡人月结单,在结单日起两日内将全部结单和月结单总报表以快件寄送各开办行(自动还款户的月结单总报表与其他结单的总报表分开)。
b.开办行收到月结单后先将全部月结单复印留存,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持卡人中文地址贴在月结单上,封装后转寄持卡人;在六个工作日内(或在到期日当天)根据“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的月结单总报表将款项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除,同时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
并于当日向中银卡司发出已还款通知(最迟不得超过到期日的第二天上午)。
c.开办行收妥持卡人的还款后即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并于当日向中银卡司传真“卡户还款表格”(主动还款部分)或“月结单总报表”(自动还款部分),中银卡司根据开办行通知的还款情况,及时恢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会计核算
1.开户。持卡人申领长城国际卡经银行审核若需存入保证金,则必须按要求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美元卡、港币卡缴存的保证金既可以是美元,也可以是港币。保证金户可以是现汇户,也可以是现钞户(特定情况下经开办行审定,客户也可以人民币缴存保证金)。保证金户按同期存款
利率计息。
(1)以现金存入时:
借:701现金 美元、港币、人民币
贷:827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或8273公司卡
保证金存款 美元、港币、人民币
(2)转账存入时:
a.以美元或港币存入时:
借:818活期外汇存款或其他科目 美元或港币
贷:827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或8273公司卡
保证金存款 美元或港币
b.以美元或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存入时:
借:818活期外汇存款 其他货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其他货币
借:930系统外 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 汇买卖(汇卖价) 美元或港币
贷:827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或8273
公司卡保证金存款 美元或港币
c.经开办行审定,以人民币存入时:
借:个人或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827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或8273
公司卡保证金存款 人民币
2.消费。持卡人持长城国际卡在国外消费,经国际组织由中银卡司负责清算,清算手续费收入归中银卡司。
持卡人在国内消费,国内特约商户将长城国际卡有效签单交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1)特约商户开有外汇存款账户时: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825外商投资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账户 美元或港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美元或港币
(2)转入特约商户人民币存款账户时
借:901港澳及国内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美元或港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825外商投资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账户(汇卖价) 人民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3.取现。持卡人持长城国际卡到国内代办行支取现金,经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代办行对长城国际卡柜台取现必须用手工操作,与中银卡司清算(目前不得通过EDC办理取现业务)。会计分录:
(1)个人卡。
a.支取同一种清算货币时: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701现金 美元或港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美元或港币
如同一天支取的外币超过一万美元以上部分(或等值外汇),按汇买钞卖价折算。
b.支取清算货币以外的外币时: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美元或港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钞卖价)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钞卖价) 其他外币
贷:701现金 其他外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其他外币
(2)商务卡。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美元或港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钞卖价)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钞卖价) 美元、港币或其他外币
贷:701现金 美元、港币或其他外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美元、港币或其他外币
4.还款。开办行应为持卡人提供多处还款地点。持卡人异地办理还款业务,受理行要求其提供自动转账还款用的活期外币存款账户,并按汇款业务办理。
开办行收到持卡人还款后,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同时应在当日向中银卡司发出还款收妥通知(先传真再寄发)。中银卡司收到开办行还款通知传真件后,即日恢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会计分录:
开办行收妥持卡人款项,同时贷记中银卡司。
(1)以现金存入:
借;701现金 美元或港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钞买价) 美元或港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钞买价)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 美元或港币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2)转账存入时:
a.以同一种清算货币存入时:
借:818活期外汇存款或其他科目 美元或港币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b.以清算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存入时:
借:818活期外汇存款 其他货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其他货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 美元或港币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3)持卡人无款支付信用额度以内的款项,发生风险时:
借:7302各类保证垫款 美元或港币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5.计付保证金利息:
账户计息:若开办行开立了长城国际卡备用金账户,则该账户不计利息,保证金账户按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借:960(02)利息支出 美元或港币
贷:827信用卡保证金存款 美元或港币
6.收取各种费用。
(1)收取年费和补发卡费用。长城国际卡持卡人应向银行支付年费和补发卡费用,由中银卡司通过月结单向持卡人收取。中银卡司每半年一次将开办行应得部分划开办行,开办行收到后列手续费收入。会计分录: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美元或港币
(2)收取挂失手续费、月结单查询费。持卡人在境内遗失长城国际卡,向国内行办理挂失手续时,应同时缴纳挂失手续费。持卡人索取月结单副本,由开办行凭留存的复印件提供,则国内行按人民币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
借:701现金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五、长城国际卡的业务处理
(一)长城国际卡的使用
长城国际卡可在境内外办理直接购货和取现业务。
持卡人境外用卡由中银卡司负责有关业务处理。境内用卡由代办行按外卡业务办理。
(二)长城国际卡的挂失
1.中国大陆地区挂失
(1)持卡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丢失长城国际卡应立即向开办行或当地的中国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填写“长城国际卡报失登记表”一式三份。受理行签章后一份交持卡人,一份留存,另一份寄中银卡司。对持卡人的报失请求,各行均要受理。
(2)开办行或代办行收到持卡人的挂失请求后要立即通过电传或传真方式将报失登记表上的有关资料传送中银卡司,中银卡司与电脑资料核实无误后冻结该账户,并立即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挂失受理行挂失已生效,同时以此两种方式通知开办行(国内开办行)该卡已挂失。
(3)持卡人在无法履行书面挂失的紧急情况下,可向其开办行以电话方式挂失。开办行经办人员应对电话挂失做记录,填写“中国银行长城国际卡电话挂失登记表”,立即通过电传或传真方式将有关资料传送中银卡司,中银卡司与电脑资料核实无误后冻结该账户,并立即通知受理行和? 煨泄沂б焉А5缁肮沂游挚ㄈ苏焦沂В沂奔湟钥煨械缁肮沂У羌鞘奔湮肌T诎炖淼缁肮沂保煨杏μ崾境挚ㄈ嗽?0天内到开办行或附近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4)持卡人对办妥挂失手续(包括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之前及办妥挂失手续当天和次日的一切风险损失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次日之后的一切风险损失由中银卡司承担。
(5)若电话挂失的持卡人未在30天内前往中国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或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2.境外和香港地区挂失。
(1)持卡人在境外和香港地区失卡可直接致电中银卡司挂失,具体业务由中银卡司办理。持卡人也可致电国内开办行挂失,开办行按中国大陆地区挂失处理方法再与中银卡司联系处理。持卡人应在30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或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2)持卡人若在国外银行挂失,由中银卡司处理,国外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对办妥挂失手续(包括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之前及办妥挂失手续当天和次日的一切风险损失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次日之后的一切风险损失由中银卡司承担。
3.挂失补发卡。持卡人办理挂失止付后,挂失卡不能继续使用,必须更换新卡。持卡人在境内挂失时可要求补发新卡,中银卡司应于一星期内补妥新卡并寄送开办行或代办行,后者通知持卡人领卡。持卡人在境外和香港失卡可以按紧急补发卡手续办理,回国后由中银卡司重新补发新卡

(三)长城国际卡的查询和资料修改
1.持卡人要求查询、拒付时,开办行要联系中银卡司办理。持卡人若须索取签购单等单据副本,由开办行向中银卡司联系办理。索取月结单副本,由开办行根据留存的复印件提供。
2.持卡人要求修改资料须到开办行办理手续,并填写“办理长城国际卡事项通知书”,姓名、身份证号码不得更改。商务卡更改资料须由公司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信用额度调整
1.持卡人要求长期增加信用额度必须到开办行办理手续,填写“长城国际卡信用额度调整申请表”一式三份。开办行审核无误后由复审签批人员予以核批,在申请表上填写新的信用额度,签章后一份交持卡人,一份存档,一份寄中银卡司调整其信用额度。公司要求调整同一公司账户下
各张商务卡的信用额度,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章,开办行审批后通知中银卡司办理。
2.持卡人若同时持有两张或以上不同种类的长城国际卡,其中一张或几张办理了销户手续,开办行要及时通知中银卡司调减持卡人的总信用额度。
3.持卡人要求调减信用额度也须填写“长城国际卡信用额度调整申请表”,开办行通知中银卡司调减其信用额度。
4.中银卡司在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后要将新的信用额度尽快通知开办行。
(五)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持卡人若要求在短期内增加信用额度,须填写“长城国际卡临时增加信用额度申请表”一式三份。开办行经审查同意客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的申请后,由复审签批人员予以核批,在申请表上签章后一份退持卡人,一份存档,一份寄中银卡司调整其信用额度(开办行可应客户要求通过传? 婊蚩斓莸确绞教峁┘蛹狈?。临时增加信用额度的有效期可由客户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180天以上应办理长期增加信用额度的业务。有效期满后,中银卡司要在电脑系统中自动取消客户临时增加的信用额度。中银卡司在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后要将新的信用额度尽快通知开办行。

(六)换发卡
长期国际卡到期前30天,中银卡司制好新卡寄送开办行,开办行电话通知持卡人领卡。若60天无人领取,由开办行将卡剪毁,并传真通知中银卡司。
(七)长城国际卡销户
1.持卡人要求提前销户必须到开办行办理,交还信用卡并填写“办理长城国际卡事项通知书”一式两份。经办人员要当持卡人的面将卡剪毁,在三个工作日内同“办理长城国际卡事项通知书”之一份寄送中银卡司,中银卡司取消该户。同时,中银卡司要于持卡人递交销户申请之日起的
45天内,以传真形式向开办行正式发出同意销户申请书,并将持卡人国际卡结欠情况以正式表格签章后传送开办行。开办行收到中银卡司传真后,待持卡人递交销户申请之日起已足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在此之间该卡发生的一切债务仍由持卡人承担(若持卡人开有保证金或备用金? 嘶В苯崆逭庑┱嘶?。
2.清理持卡人账户时,若持卡人已偿清全部国际卡欠款,则按持卡人要求结清其保证金账户;若持卡人在中银卡司有存余,中银卡司要主动向开办行发贷记报单,开办行收到款后按持卡人要求转入其他账户或提取;若持卡人在中银卡司有欠款,中银卡司主动向开办行发借记报单,开办
行向持卡人收取或从保证金账户扣取;若持卡人不能支付全部欠款,发生风险损失,按风险处理部分的规定办理。
六、长城国际卡的计息与收费
(一)年费
1.商务金卡:港币卡300港币,美元卡40美元。
2.商务普通卡:港币卡200港币,美元卡26美元。
3.个人金卡主卡/附属卡:港币卡200港币,美元卡26美元。
4.个人普通卡:
(1)长期卡/附属卡:港币卡115港币,美元卡15美元。
(2)短期卡:港币卡80港币,美元卡10美元。
5.开办行分润年费收入的2/3,中银卡司分润年费的1/3。
(二)利息
1.月结单的结单日起20天内为免息期,持卡人在结单标明的到期付款日或以前付清全部欠款可免收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的贷款利息。如在到期日前未付清结单上的欠款总金额,中银卡司按月息24‰的利率计收利息,利息由透支之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
部欠款为止(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2.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中银卡司按月息24‰向持卡人收取从透支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3.免息还款到期日若遇法定节假日,免息期相应往后顺延。
4.以上利息收入归中银卡司。
(四)取现手续费
在中国境外地区取现中银卡司收提现额4%的手续费;在中国大陆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取现收提现额1%的手续费,全归代办行所有(代办行将1%手续费直接加入持卡人的取现额,中银卡司向持卡人另收3%手续费);在香港地区取现中银卡司收提现额4%的手续费。现金透支手续费最低收费标准
为:港币卡40港币,美元卡5美元。
(五)挂失卡
国内挂失由受理行向持卡人收取80元人民币的手续费;境外通过外国银行挂失时,外国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中银卡司对挂失业务不收费。
(六)补发卡
持卡人因失卡、损坏卡及其他原因要求补卡,手续费为港币卡32港币,美元卡4美元,国内代办行和中银卡司各分润50%。
(七)查询费用
1.签购单副本(每张):港币卡为10港币,美元卡为1美元。超过两个月,港币卡为20港币,美元卡为2美元(中银卡司收取)
2.月结单副本(每张):由开办行直接提供月结单复印件,开办行按每份人民币3元收取费用。
(八)逾期费用
持卡人若全月未有任何还款或还款不足月结单上载明的最低还款额,中银卡司按最低付款额的5%向持卡人收取逾期费用,最低收费为港币卡24港币,美元卡3美元。
七、风险处理
(一)风险责任
在开办行为持卡人核定的信用额度以内出现的持卡人无力偿付等风险损失,由各开办行承担,超出信用额度以上的损失全部由中银卡司承担。
挂失卡产生的风险损失,除按规定应由持卡人承担的部分,其余损失均由中银卡司承担。
(二)催收和关户
中银卡司负责监控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开办行按月将持卡人的实际还款及时划中银卡司。若持卡人还款情况不理想,中银卡司将催收报表发往开办行,开办行要积极催收持卡人还款。若持卡人60天未付款、联系无回应,中银卡司即冻结该账户。若开办行发现持卡人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开办行应立即通知中银卡司冻结该账户,冻结该户达30天后对该卡作销户处理(若开有保证金账户,开办行将持卡人的保证金一次性扣除用于偿还欠款,结余部分退持卡人)。开办行要保证向中银卡司支付信用额度以内的风险损失金额,超出部分作为中银卡司的风险损失。
(三)其他风险与纠纷处理
1.开办行和中银卡司要遵照国际惯例共同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出现风险后,国内开办行要积极配合中银卡司追收欠款,必要时协助中银卡司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本办法未明确的各类业务问题和风险与纠纷按现行办法和国际组织规定处理。
3.中国银行零售业务部对国内开办行、代办行与中银卡司之间因长城国际卡业务而产生的各种纠纷拥有最终仲裁权。

附:二 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中国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国际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领用长城国际卡(以下简称国际卡)达成如下合约。
一、为保证甲、乙双方合法经济权益,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合法的用卡环境,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国际卡章程),履行本合约。
二、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须支付并为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使用国际卡的各种费用。附属卡持卡人在乙方无力偿还附属卡的债务时承担还款责任。
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国际卡时,应在卡背面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该姓名须与申请表上的签名相符,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国际卡账户,乙方对该账户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一)发卡银行所存一切有关国际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持卡人具有绝对的约束力。甲方每月向乙方寄发月结单,如乙方自月结单寄出日起20天内,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未提出异议,即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二)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月息24‰支付从透支之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三)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从取现交易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四)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月结单上标明的最低还款金额,除须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的5%支付滞纳金(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如乙方经多次催收仍未还款,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国际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因转借、转让国际卡或违反国际卡章程及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债务。
九、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更换新卡,应在国际卡有效期满前4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将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新制卡。
十、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书面或电话挂失,并在30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当天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二)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共同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拒绝的。
十二、如遇国际卡单据有误和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持卡人对其发生的交易有疑问,要求银行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需承担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有关查询费用。
十三、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十四、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天内须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风险损失。
十五、若甲方要求乙方缴存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国际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国际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乙方国际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经甲方多次催
收仍未偿清其国际卡的欠款时,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国际卡保证金存款一次性转入其国际卡账户,以归还其欠款。
十六、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国际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
十七、本合约自乙方在国际卡申请表上签字并领取国际卡后即告生效。乙方领用国际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在清偿了国际卡的一切债务,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本合约方可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乙方国际卡期满换领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八、甲方的国际卡章程和本领用合约一经修改、公布,无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国际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九、乙方领用国际卡后,即被认为乙方已全部阅读和了解了国际卡章程和本合约。
二十、乙方使用国际卡时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二十一、本合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三 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商务卡)领用合约
中国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国际信用卡(商务卡)申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领用长城国际信用卡(商务卡)(以下简称国际商务卡)达成如下合约:
一、为保证甲、乙双方合法经济权益,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合法的用卡环境,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持卡人遵守《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国际卡章程),履行本合约。
二、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自愿支付并为其持卡人承担使用国际商务卡的各种费用。
四、乙方持卡人领取国际商务卡时,应立即在国际商务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该姓名须与申请表上的签名相符,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商务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国际商务卡账户,乙方对该账户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一)甲方所存一切有关国际商务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绝对的约束力。甲方每月向乙方寄发月结单。如乙方自月结单寄出日起20天内,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未提出异议,即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二)乙方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还款到期日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月息24‰支付从透支之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三)乙方持卡人支取现金(每卡每天最高取现额为2,000港元或250美元)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国际商务卡在中国境内不得取现),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从取现交易日起至还款日的贷款利息(取现交易日和还款日均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如经多次催收乙方仍未还款,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止付和收回乙方的国际商务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及其持卡人应承担因违反本合约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其他一切费用。
八、乙方持卡人因转借、转让国际商务卡或违反国际卡章程及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及其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国际商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更换新卡,应在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前4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新制卡及收取相应的费用。
十一、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商务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书面或电话挂失,电话挂失应在30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持卡人的国际商务卡遗失或被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当日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二)乙方持卡人与他人合谋共同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或其持卡人拒绝的。
十三、如遇乙方的国际商务卡单据有误和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持卡人对其发生的交易有疑问,要求银行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须承担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有关查询费用。
十四、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十五、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天内须继续承担该被注销卡所发生的所有交易。
十六、若甲方要求乙方缴存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国际商务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乙方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经
甲方多次催收仍未偿清国际商务卡的欠款时,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国际商务卡保证金存款一次性转入其国际商务卡账户,以归还其欠款。
十七、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国际商务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
十八、本合约自乙方在国际商务卡申请表上签字并领取国际商务卡后即告生效。乙方领用国际商务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在国际商务卡的一切债务清偿完毕,并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本合约方可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乙方国际商务卡期满换领新卡后,本合约继
续有效。
十九、甲方的国际卡章程和本领用合约一经修改、公布,无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国际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十、乙方领用国际商务卡后,即被认为乙方及其持卡人已全部仔细阅读和了解了国际卡章程和本合约。
二十一、乙方使用国际商务卡时,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998年7月23日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7年3月21日西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5月16 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1993年6月25 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4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正< 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1993年10月25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六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必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九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实施。需要变更规划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建设应当服从城市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并具备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新区选址应当避开水源地和文物古迹。
第十二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按照规定控制建筑高度,保持城市的传统格局和地方特色。具有传统建筑风格的地段,改建后应与传统风格相协调。
旧城区改建应当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前,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定点申请,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新迁入城市规划区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和村民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用于乡镇企业或公益事业自建、联建项目的,由所在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定点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用地毗邻城市规划道路的,必须代征相应规划路面宽度一半的道路用地,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接收管理。
第十六条 经核准的建设用地定点,逾期一年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原核定用地定点无效。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施工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证。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使用建设用地的,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并征收延期使用费。
第十七条 自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定点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定用地上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和迁入、分立户口。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自行交换、转让、出卖或出租。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因地质勘探、铺设管线、施工作业需要临时用地,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始得用地。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筑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即应办理退地手续。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开挖取土、堆土。确需取土的,由所在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按批准范围及高程取土。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体育场、影剧院、停车场及其他公共用地,必须按规划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插建建设项目。

第四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交纳规划费,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现场放、验建筑线,办理施工手续后,方可施工。
新建大型建筑和在宽度三十米以上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要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
第二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和园林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有害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安装有振动、噪音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由所在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它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它临时设施。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延期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批准的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予拆除。
第二十五条 在规划区内的居民和城市道路两侧的村民按原面积改建、翻建个人所有房屋的,由所在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新建多层住宅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应为前部或南部建筑高度的一比一到一比一点五;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前部或南部建筑高度的一比零点八;并列建筑山墙之间应不小于六米。
第二十七条 旧城区新建多层住宅必须先拆迁后建设,四周拆除旧房的范围不得小于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
新征地建筑多层住宅,保留空地范围不得小于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在保留空地内,不得插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 沿街建筑物的门厅、踏步、橱窗以及突出外墙的廊、柱、均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第二十九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设置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厕所、停车场和人流集散场地等配套设施,并同时定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居住小区,必须对市政基础设施、文化体育设施、教育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统一规划,统一投资,同步建设。
沿干道新建住宅,底层必须设置营业用房;沿街坊道路住宅底层,按居住小区规划,根据需要设置营业用房。
第三十一条 临城市主干道和广场、旅游点的雕塑、牌匾、小品建筑、围墙、大门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章 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修建道路、管线的单位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和设计图纸,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定线审批手续,经放、验线,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施工手续。地下管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复土。工程验收后,应将竣工资料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
查。
第三十三条 道路和广场的标高、平面走向、纵横断面以及沿道路敷设管线、植行道树、栽置电杆,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安排新建、翻建道路计划时,应协调有关单位同时埋设各类管线。道路建成后五年内不得挖掘。特殊情况需挖掘道路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绿地。经批准临时挖掘占用的,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得延长占用时间。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或积极检举揭发违章用地、违章建筑工程,使国家免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市、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进行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发出违章通知书,责令其停止施工。不停止施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电、供水,冻结基建款项和停办其它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并根据情节处以限期拆除、罚款,或者对单
位责任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法律程序没收建筑物、构筑物。
违反城市规划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改建、拆除或限期拆除。
罚款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城市建设资金。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属阎良区及六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西安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