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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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 告

2003年 第7号



为引导广大群众科学地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保证预防效果,我部组织制定了《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现予以发布。

附件: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





最有效的预防措施:

生活、工作场所通风;注意个人卫生。

其他有效措施:

1、不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

2、用肥皂和自来水(流动的水)洗手。

在部分场合有效的预防措施:

在人群密度高或不通风的场所内戴口罩(12-16层)。

尚未肯定预防效果的措施:

1、服用中、西药物;

2、室内使用熏香;

3、使用干扰素喷喉、鼻。

无预防效果的措施:

1、露天场所戴口罩;

2、以注射方式给药的“预防性”制剂(如:丙种球蛋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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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6月10日 生效日期1988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加强两国间的文化合作;根据两国于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签署的文化协定之第十条,决定签署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换宣传品、印刷品以及有关考古学、生态学和人类学的研究成果;交流有关考古发掘技术和修复古建筑和管理博物馆方面的经验并互换资料。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间互换公开发表的图书、杂志和目录、索引,以及文化性宣传品,并鼓励两国图书馆专业人员互访,进行经验交流。

  第三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有关文化发展的文献;互派四名作家访问十天;互派负责文化工作的机构的两名专家访问七天;互派十五人组成的艺术团访问七天;互派六人左右的艺术家代表团访问;互办文化艺术展,为期十天。

  第四条 双方互换艺术教育机构使用的计划或大纲;互换与各自国家音乐遗产有关的资料、文献和音像带。

  第五条 双方互换有关民间艺术的文字和视听材料;在华举办摩洛哥南方古城堡传统建筑艺术展,为期十五天。

  第六条 双方交流有关戏剧方面的经验,互换资料、文献。

  第七条 双方交流有关造型艺术方面的经验,互换资料、文献。

               二、教育

  第八条 摩方派一教育代表团访华考察高等教育;中方派一教育代表团访摩,考察高等教育。

  第九条 中方每年向摩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摩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两个奖学金名额,学习阿拉伯语和法语。

  第十条 双方致力于承认两国高等院校所授予的文凭、学位。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的直接联系与合作。

  第十二条 摩方根据中方的需要派遣教师赴华任教;中方根据摩方的需要派遣教师赴摩任教。

               三、新闻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摩洛哥新闻机构和中国相应机构间建立直接联系,并派新闻代表团互访,签署两国新闻机构间的双边协议。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交换有关民间艺术、杂技、古典音乐和介绍两国情况的电视节目。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为两国电视专业团组互访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联合拍片,题材和具体有关事宜将根据双方共同协议确定。

  第十七条 双方各派三至五人组成的电影家代表团互访;互换电影文献、资料;相互进口和发行影片;鼓励两国合拍影片并互办电影周。

             四、伊斯兰事务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学者代表团互访,进行宗教讲学。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交换在各自国家出版的伊斯兰刊物及印刷品;互换有关伊斯兰遗产、文化、法律及宗教基金和福利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资料和论文。

               五、总则

  第二十条 个人及代表团的访问。派遣方负责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责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及一般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派遣方负责往返国际旅费。双方为对方学生提供的奖学金金额和待遇应与其提供给其它国家学生的相等。

  第二十二条 展览与电影。派遣方负担展品及影片的运输费用,接待方承担组织展览和举办电影活动的费用。接待方负责对方国家展品和影片的维护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本计划不排除经过外交途径协商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十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摩洛哥王国政府代表
      王 蒙             穆罕默德·本·伊萨
     (签字)               (签字)
简述要约邀请

王海宏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文理 当呈人人订阅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邀请时,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这纱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总章相对人造成依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花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共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据此对这些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呈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此处所说的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具体来说,一方面,如果某项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则只是要约邀请,则应根据当呈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不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俣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命中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的灰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再叨唠,出租车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一般认为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再如了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如果根据当地规定和习惯,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邀请;如果不能拒载,则认为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传家宝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吕的买卖,始终未改变甚品种和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说谎仅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
  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处商品,常 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此种发了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阅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聚聚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民,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2.拍卖公告。所谓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他人最高者与其订阅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拍卖前一般要刊登或发出拍卖公告,在拍卖当时对拍卖物进行宣传和介绍。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