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的通知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关于印发《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的通知
教语信司函[2004]28号
各省、自治区民委、民语委,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民族语文信息化工作的批示精神,推动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规范化,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在征集各地意见和专家研讨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和经费情况,制定了《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现将《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所属单位及科研人员,并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和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直接申报,其他单位通过省(自治区)民委(民语委)申报,申报材料须经民委(民语委)同意并加盖公章。
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填写《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申请书》(可在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主页上下载,网址:http://202.205.177.129/moe-dept/yuxin/index.htm)。
申报项目需提供项目申请书电子文本一份,书面文本一式两份。书面文本加盖公章后在2004年12月25日前寄至:
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规划协调处
邮政编码:100816
联系人:王奇 易军
联系电话:(010)66096726 传真:(010)66096725
电子文本发至:yuxinsi@moe.edu.cn
附件:《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2004年11月22日
附件:
《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民族语文信息化工作的批示精神,推动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信息化,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工作职能和经费情况,教育部2004-2007年在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和信息化方面拟开展如下工作:
一、少数民族文字的字符集及其平台建设
目前,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缺乏必要的文字平台,为了信息传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必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字符集建设,搭建高水平的信息化文字平台。字符集建设重视现实应用,由今而古,由基本字符集到完备的大字符集,并积极申报国际标准,使少数民族文字不仅实现日常交流的信息化,而且实现国际化和达到文化层面上的信息化。
主要工作包括:(一) 搜集、整理古今少数民族文字。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字典和相关研究成果,遵照有见必录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搜集少数民族古今文字和各种符号。在广泛搜集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文字和符号进行甄别、查重。
(二) 制定少数民族文字字符集编码国际标准。对选定的文字和符号进行形体规范,制定民族文字常用字体的字形规范。
(三)以现有的中文平台为基础,开发符合国际化/本地化标准,支持藏、维(哈、柯)、蒙、彝、傣等少数民族语言的通用系统平台。
2003-2007年拟立项课题:
1.民族文字字符总集(委托项目)
2.民族文(蒙、藏、维、哈等)常用字体字形设计与规范(委托项目)
3.ISO/IEC 10646藏文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标准的完善
4.维、哈、柯文信息交换用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修订)
5.八思巴文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委托项目)
6.老傣泐文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
7.纳西东巴象形文字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
8.基于ISO 10646的维、哈、柯、傣文电子出版系统研发
9.统一平台上少数民族文字识别系统研发
二、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
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是实现民族语文信息化的基础性工作。要在扎实研究的基础上加强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组织制定对信息化有基础意义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信息化、标准化,确保民文数据传输、交流和成果共享。当前优先进行蒙、藏、维、哈、柯、朝、彝、傣等主要文种的规范标准制定工作。
2004-2007年重点开展如下工作:
(一)少数民族人名、地名转写规范化
目前,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及拉丁字母转写很不规范,尤其是同一人名、地名所用的汉字有多种写法和多种读音,给少数民族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为此,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进行规范的呼声一直很高。
主要工作包括:1.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化。制定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包括规范总原则和各相关民族的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在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的基础上制定音译转写对音表,并收集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按规范和对音表进行译写,作为范例;组织进行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和对音表的审定工作。
2.制定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拉丁转写规范
2003-2007年拟立项课题:
1.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总原则(委托项目)
2.藏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3.藏语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4.藏文拉丁转写规范
5.蒙古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6.蒙古语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7.蒙古文拉丁转写国际标准
8.哈萨克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委托项目)
9.柯尔克孜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委托项目)
10.彝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11.傣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二)术语规范化
规范少数民族术语,对于少数民族群众正确理解国家政策以及民族地区的政务、教育、新闻出版、科技、影视等具有重要作用,对民族地区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工作包括:1.制定术语标准化的原则与方法、术语缩略语书写的原则与方法。2.制定民族语辞书的编纂原则与方法。3.建立健全机构,审定发布少数民族术语规范。4.规范教材中的少数民族术语。5.建立民、汉、英术语数据库。
2003-2007年拟立项课题:
1.确立藏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2.确立维吾尔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委托项目)
3.确立哈萨克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委托项目)
4.确立柯尔克孜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5.朝鲜语术语标准化工作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6.确立彝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7.确立傣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8.蒙古语辞书编纂工作 原则与方法(委托项目)
9.朝鲜语辞书编纂符号、基本术语
10.民族传统领域术语整理及规范(藏、蒙、彝医药、音乐等)
11.汉藏新词术语大词典
12.汉蒙名词术语大词典(委托项目)
13.朝鲜语新词术语规范
14.彝语新词术语规范
15.壮文基本词汇及新词术语规范
16.民文(蒙、藏、维、哈、朝等)中小学教材术语规范
17.汉、英、维、哈、柯语名词术语数据库建设
(三)基础性规范及研究
1.藏语标准语方案研究
2.蒙古文拼写形式的规范化研究
3.现代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正音正字研究
4.彝文规范方案的完善
5.贵州语言文字应用与保护
6.中小学蒙语文标准音统用教材编写研究
三、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建设
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的建设,是民文信息处理的基础性工作。目前,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要借鉴汉语基础资源库的建设经验,通过开展相关的基础研究,研发多文种的多种资源库,包括文本资源和语音资源。
主要工作包括:1.若干民族语言的语料库建设。2.有关资源库建设的规范标准。3.若干民族语言文字的知识库建设。
2003-2007年拟立项课题:
1.蒙语语料库建设
2.藏语语料库建设
3.现代维吾尔语语料库建设及其深加工
4.民文语料库建设规范标准及工具软件
5.中国民族语言语音参数数据库
6.汉藏语系语言词汇语音数据库
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201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3届16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市政府决定设立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为规范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资金是指“十二五”期间市本级财政每年通过整合现有部分专项资金和增加安排等方式筹集40亿元,集中用于扶持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主导产业,是指有规模、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优势产业和有潜力、引领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优势产业,主要包括商贸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与科技服务、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产品、重大装备等九大产业领域;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六大产业领域。上述产业领域可根据市政府对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的决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
第六条 发展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围绕我市确定的战略性基础设施、战略性主导产业、战略性发展平台“三个重大突破”中心工作,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式、类别和方向
第七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采用无偿补助、贷款贴息、无息或低息借款、奖励和创业投资等方式。各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审核项目的,委托费用在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八条 发展资金的类别:
(一)设立优势产业发展资金。“十二五”期间,通过整合现有20亿元扶持企业及产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优势产业发展。
(二)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十二五”期间,通过整合现有部分专项资金和财政增加安排的方式,每年安排20亿元,集中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九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优势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政府统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包括配套支持国家、省相关重大专项项目。
集聚区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优势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示范工程专项。主要用于扶持一批能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高端化、品牌化发展和转型升级,以及促进外经贸发展的项目。
国有企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总部经济奖励专项。主要用于奖励一批总部落户我市的企业。
金融产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扶持新设立金融机构、建设金融功能区、鼓励金融创新、吸引金融高端人才、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
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奖励及扶持一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对地方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上述资金使用方向可视优势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政府统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包括配套支持国家、省相关重大专项项目。
基地建设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示范工程专项。主要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支持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和产业化示范工程。
推广应用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节能环保、LED(发光二极管)、数字家庭、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服务和产品的推广应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参股设立一批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上述资金使用方向可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市成立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联合组成),负责发展资金的统筹管理工作。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发展资金的筹集、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和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优势产业发展资金的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商贸会展,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金融保险,由金融办牵头负责。
现代物流,由市交委、经贸委牵头负责。
文化旅游,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牵头负责。
商务与科技服务,由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贸委牵头负责。
汽车制造,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石油化工,由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电子产品,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贸委牵头负责。
重大装备,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各有关部门按上述分工,负责相关专项的组织申报、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相关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征询市国资委意见。
(二)资金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目录》的涵盖范围。
2.项目承担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能力和条件。
3.申报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使用方向。
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由各有关部门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1.制订发展资金专项预算方案。每年7月,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下一年度发展资金各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额度,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各有关部门按预算编制规定将专项资金编入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其中,政府统筹专项纳入财政预留)。
2.制订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每年8月,各有关部门按上述职责分工,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拟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
3.年度计划审批和下达。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汇总编制优势产业发展资金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将计划内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待发展资金专项预算下达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新一代信息技术,由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生物与健康,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新材料与高端制造,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牵头负责。
时尚创意,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负责。
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牵头负责。
新能源汽车,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各有关部门按上述分工,负责相关专项的组织申报、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相关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征询市国资委意见。
(二)资金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目录》的涵盖范围。
2.项目承担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
3.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对象须为获市政府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管理机构。
4.示范工程项目和推广应用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项目技术、服务和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5.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必须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具有鲜明的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基金必须以一定比例投资于早中期企业,鼓励参股设立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天使基金。
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由各有关部门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1.制订发展资金专项预算方案。每年7月,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资金需求及相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各使用方向中各专项资金额度,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各有关部门按预算编制规定将专项资金编入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其中,政府统筹专项纳入财政预留)。
2.制订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每年8月,各有关部门按上述职责分工,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组织项目申报、论证或评审,拟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
3.年度计划审批和下达。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汇总编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下一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将计划内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待发展资金专项预算下达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一)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发展资金专项项目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
1.政府统筹项目的补助,按照市政府有关决定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所签署协议的有关约定拨付资金。
2.集聚区发展专项、基地建设专项的补助,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基地项目所在区、县级市财政局,由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3.示范工程专项、推广应用专项、国有企业发展专项、总部经济奖励专项、金融产业发展专项和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由市财政局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
4.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参股,由市财政局直接拨入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专用账户。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发展资金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其中无偿补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还应设立发展资金专项核算。严禁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将发展资金挪用到其他项目或与下达项目无关的用途。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按上述职责分工,负责对口战略性主导产业领域项目的管理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上述各部门组织对使用发展资金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总结上一年度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并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十六条 对发展资金的支出绩效进行评价,绩效评价按照《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前向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并由各有关部门综合上报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向各有关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使用计划和发展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内容等,以及因故中止、终止、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各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由各有关部门下达项目变更或中止、终止、撤销文件。中止、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发展资金进行结算,报各有关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发展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市财政。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发展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发展资金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发展资金的。
(五)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仍未通过验收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原有各专项资金纳入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的部分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