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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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1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经发局牵头制定的《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工业区建设,科学配置土地资源,合理调整产业布局,有效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引导产业集聚,推动海湾型城市建设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经济发展局是全市工业区产业规划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业区建设总体规划,并进行科学的论证,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工业区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各区及开发区按照产业规划,引导相关企业进入工业区发展。

  (三)协调全市工业区的整合、建设工作。

  (四)加强行业政策指导,协调工业区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工业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引导产业集聚。

  (五)协调解决工业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为加大全市工业区统一规划和指导协调力度,成立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发局。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工业区的总体规划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整合规范工业区

  第四条 整合规范工业区。按厦府〔2004〕6号文,全市工业区整合规范后为14个(具体方案见附表)。根据工业区规模、行业布局,区内可设多个园区。整合后工业区内,对现有的工艺和技术设备落后、污染环境、耗费资源的企业依法予以淘汰,对与工业区产业结构布局冲突、不相容,制约工业区主导产业发展的企业应逐步迁出。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文)及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3〕112号文的要求,凡被撤销和重组的工业区不再使用“开发区”、“园区”、“工业园”、“工业区”等名称。经整合后的工业区应使用经确定的规范名称。

  第六条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凡拟新设立的工业区或拟使用‘开发区’、‘园区’、‘工业园’、‘工业区’名称应报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报国务院备案后,方可设立或冠名。

  第三章 引导工业区产业集聚

  第七条 工业区应明确功能定位和产业分类,引导进入工业区企业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具体产业发展规划由市经发局负责制定。工业区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必须严格按照工业区的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招商引资。

  第八条 工业区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有选择地引进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污染程度低的项目进入工业区。

  对进入工业区的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土地投资强度的要求供地,建立集约用地新机制,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化水平。

  对进入工业区的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产业规划严格把关;对把握不准的,应在正式审批前向市经发局征求行业准入意见。市经发局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需要专家论证的项目除外)

  第九条 岛内工业企业的搬迁计划,由市经发局负责制定,搬迁计划确定的企业进入工业区,工业区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给予积极配合,妥善安置。

  第四章 完善工业区开发机制

  第十条 工业区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政府引导、企业经营、市场运作、多元投入、滚动发展”的原则成立工业园区规划管理机构和开发建设主体,负责对工业区内实行统一管理和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工业区开发建设按照投资和受益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市场化运作。

  第十二条 建立招商主体与项目所在地受益主体利益分成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完善工业区公用设施配套

  第十三条 工业区与城市公用设施配套项目,优先列入城建计划,并在资金落实、项目开工建设等方面优先给予保障。工业区外部市政配套的道路、给排水、排污等公用设施,由市级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投资建设;工业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工业区开发建设主体投资建设。

  第十四条 工业区外来人口居住区应统一规划建设,避免外来人口流向违章建筑居住。工业区内不得开发销售住宅类商品房。

  第十五条 电力、通讯、供热等部门(单位)应积极主动参与工业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按有关规定执行;金融机构对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应给予积极的支持。

  第六章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第十六条 按照事权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工业区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投入产出自行制定具体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从2005年开始,可从市级财政年度安排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工业区的规划、引进重点项目补贴和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第七章 建立和健全工业区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对落户工业区的重大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用地报批、办理工商执照等投产前的一切手续,工业区投资开发建设主体应实行“一条龙”代办服务。

  第十九条 工业区要坚持科学发展战略,合理利用资源,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行标准化环境管理。工业区进行整体环境影响评价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进入工业区符合工业区功能规划、产业导向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给予简化。

  第二十条 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属急需规划、土地部门协调的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可先期与规划、土地部门沟通,取得配合;工业区所在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无偿提供法规政策、投资环境等各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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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XX盗窃案辩护词

案情简介:2006年7月的一天,习某与好友祁某、张某等人闲来无事,协商欲到三门峡火电厂盗窃电缆卖钱到网吧上网。到电厂后,没有找到电缆却在循环水主控室发现三台电脑,三人遂将该三台电脑盗出电厂。后被巡逻人员发现,习某等人抛下电脑逃匿。其中一台电脑后被找回,另外两台下落不明。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台被盗电脑共计价值172345元,其中所附软件价值116165元。该案经陕县公安局侦破,习某等人被抓获归案。案件被起诉到陕县人民法院后,陕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州律师事务所曹红星律师为习某提供法律援助。曹红星律师经过详细阅卷并会见习某,根据案情认为习某等被告人在实施盗窃电脑犯罪中,主观上虽意欲盗窃电脑,客观上实施了该盗窃行为,但对软件的价值没有清楚的认识,也没有盗窃的故意,因此盗窃价值应按硬件价值56180元确定,且被告人习某系未成年人、有立功情节,应减轻处罚。后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曹红星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习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对其他被告人均从轻量刑。现曹红星律师将该案的辩护词发表,以期批评指导。曹红星律师在此提醒家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和法制教育,一定要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陕县人民法院指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习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通过前一阶段的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和走访调查,使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认识。现根据今天的庭审质证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以维护被告人习XX的合法权益:
首先辩护人对被告人习XX所实施的盗窃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影响对被告人习XX定罪量刑的情节,请合议庭对本案判决时予以重视:
一、关于被告人习XX的年龄
对于被告人习XX的年龄,现在有三种说法,侦察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显示出生于1990年5月18日,而根据被告人习XX的陈述,此5月18日应为阴历,被告人的母亲和父亲则说出生于阴历1991年5月18 日。如果根据被告人的母亲、父亲的说法,则被告人习XX因在实施起诉书指控的三场犯罪行为时均不满16周岁,因此将不构成犯罪。而如果根据被告人的说法,因1990年阴历5月为闰月,如果被告人习贝贝出生于闰五月,则其实施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场和第三场盗窃行为,因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6周岁,应不负刑事责任。对此,辩护人及被告人习XX的父母将在庭审后调取证据,请法庭根据将来的证据情况依法认定。同时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即便是根据被告人习XX的户籍证明,被告人习XX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因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对被告人习XX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被告人习XX参与实施的盗窃三门峡火电厂电脑一案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习贝贝等人盗窃电脑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盗窃数额应为被盗电脑的硬件价值,而不应包括所配置的软件价值。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侵财性的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同时最为关键的是,行为人对于所侵犯的对象的财产价值的特殊性要有所认识。这种认识包括三个方面,即:被窃取的是财物;是他人的财物;是具有相当价值的财物。在这三个方面中,比较重要的是,被窃取的财物是有相当价值的,而且行为人对于财物的价值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当然,并不要求其有着非常精准确定的认识。
而在本案中,首先,根据庭审调查证明的情况,被告人习XX等人在实施盗窃电脑行为之前,并无盗窃电脑的故意,系临时起意,顺手牵羊。而案发现场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且安全防护设备很差,无专人看管,窗户也是坏的,被告人习XX等人也正是基于此才很轻易地进入主控室,往返数次竟无人知晓,这证明被告人习XX等人不可能对被盗电脑所安装的软件价值有着清楚的认识,绝不会想到被盗电脑价值与他们在网吧用于上网的普通电脑有如此巨大的差别。在他们看来,被盗电脑充其量显示屏大些、好些、能卖的贵些。而他们对于硬件价值尚不能够认识清楚,对于软件的巨额价值更是不可能认识到。因此,被告人习XX等人对于所盗电脑存在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而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要阻却犯罪故意的,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其次,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盗窃电脑的行为,但是对于电脑所安装的软件并不知悉,也就没有占有该软件的目的。因此,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辩护人认为在量刑时应以所盗电脑硬件价值做为盗窃数额,而不应包括巨额的软件价值。当然,对于软件的价值并不是对各被告人的量刑无任何影响,辩护人认为作为受害单位的损失比较恰当。
三、关于立功
被告人习XX于2006年8月在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期间,曾检举揭发了张XX、习X、海X于2005年元月份快过春节时到三门峡西火电厂盗窃三十多根钢管(每根六米多长、约胳膊粗)的犯罪事实。对此,被告人习XX构成了立功,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到被告人习XX还是未成年人,又对盗窃的电脑价值认识错误,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习XX在童年时父母就离婚,生活于一个不完整的家庭,缺乏父母关爱,望合议庭在对其量刑时减轻处罚,以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
曹红星 律师
2007年1月26日


曹红星律师联系方式:QQ:282254319 Email:sxsfjchx868@163.com

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办字〔2004〕105号

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时掌握和分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完成进展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从2004年9月起正式开展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调度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定工作机构,落实调度统计任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的调度统计工作,要安排有关处(室)、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建立健全调度统计信息渠道,及时调度统计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目标完成情况。

  二、建立调度统计报告制度,按时报送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调度统计报告制度,按时报送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在每月1日、15日前分别向国家局调度中心报送上月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目标完成情况调度快报和统计月报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报送上季度的亿元GDP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相对控制指标。

  三、跟踪调度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

  为了掌握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各地区要加强跟踪调度工作。一是跟踪调度各省(区、市)是否将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市、县、乡政府以及有关大中型企业和国有煤矿,对没有分解的,要提出意见,督促落实;二是了解掌握市、县、乡政府是否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之中;三是跟踪调度相关责任制是否建立和落实。

  四、加强控制指标调度统计分析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调度统计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开展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调度统计分析工作。要按季度对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分析,特别是要认真分析控制指标落实过程中的有关特点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以便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国家局调度中心报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目标完成情况调度统计分析材料。

  五、认真开展控制指标统计调查研究

  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调度统计情况,针对控制指标落实工作中的特点和突出问题开展统计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规律性。通过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控制指标落实情况较好地区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典型引导,推广运用

  ;对落实工作存在问题的地区,要认真了解、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统计调查研究并提高分析质量,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控制指标落实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