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线路大修施工封锁、慢行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26:35   浏览:8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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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线路大修施工封锁、慢行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线路大修施工封锁、慢行的规定

1981年5月19日,铁道部

线路大中修是恢复和提高线路质量,改善设备状态,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手段,但在施工时严重地破坏了线路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必须封锁线路才能进行,对运输有一定的影响,本着施工与运输兼顾的原则,即要加强施工组织,在确保行车安全、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的基础上,尽一切可能减少对运输的影响,又要在计算线路通过能力上考虑施工的因素,并加强运输组织工作,充分挖掘潜力,为施工创造必要的条件。为此,对线路大修施工封锁、慢行的有关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为了适应线路大修、线路中修、成段更换轨枕(包括轨枕板)和铺设无缝线路施工的需要,必须根据施工计划,在运行图内预留“施工空隙”,安排必要的封锁和慢行时间。
二、线路封锁时间,应当考虑线路开通后因列车辗压,造成线路变形,必须进行整修恢复质量的需要,原则上应安排在上午,遇有特殊困难时,也应安排在日没前三小时封锁终了。
三、封锁时间的长短,应根据工程性质和运输繁忙程度分别确定。凡进行线路大修施工,封锁时间每次应不少于三小时,(涉及跨局限制口附近施工遇有问题时报部批准),线路中修施工每次应不少于二小时三十分;对有条件的区段应不少于三~四小时。进行单项成段更换轨枕(轨枕板)、铺设无缝线路施工,铁道部不做统一规定,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作业方式或工作量确定。运输单位要加强行车指挥,组织按点封锁,保证月间运输方案中规定的封锁时间兑现。施工单位要保证按时开通。遇有特殊情况,封锁时间需要推迟时,经通知对方同意后,可以按顺延办理。运输、施工双方都要加强掌握与统计分析,对造成线路不能按规定时间封锁或开通的有关单位要追究责任。
四、列车慢行时间和速度,在进行线路大修、线路中修和成段更换钢筋混凝土轨枕时,施工封锁前一小时限速25公里,线路开通后在一般情况下除第一趟列车按15公里、第二趟列车按25公里限速外,以后应逐步从25公里提高到45公里,持续到次日施工封锁开始前恢复到正常速度,如次日不封锁线路时,则持续到18点恢复正常速度。进行铺设无缝线路施工时,施工前一小时限速25公里,线路开通后,限速从第一趟列车15公里开始,逐趟列车提高限速,到第四趟列车时恢复正常速度。
五、慢行地段长度,应根据施工方法和施工日进度确定,一般应为2000米左右。两端要按规定设置慢行标志。施工单位除临时发现线路有危及行车安全情况,要求列车慢行,并应立即处理,尽快解除慢行外,不准未经报批,擅自直接规定列车慢行。
六、必须加强施工组织,集中人力,集中施工,改善施工作业程序,加速施工进度,尽一切可能减少施工封锁和慢行处所,在每一个区段站间的每一条线路上,原则上只能安排线路大修、线路中修、成段更换钢筋混凝土轨枕和铺设无缝线路的施工空隙一处,施工慢行二处。
七、对轨排车、长轨车和运送施工人员、机具等工程列车应列入运输方案,定点定线运行,并按正式列车统计正点率,对施工所需砂石料运输,要按计划及时配车和组织挂运,以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和行车安全。
八、机车乘务人员要加强了望,在施工地段按规定慢行速度运行,严禁超速行车,确保行车安全。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注意观测列车运行速度。
九、各有关工务段应派驻队领工员,常驻大修施工现场,积极主动配合施工单位,检查施工质量,注意安全,及时提出问题。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及时组织验收。做到完工一公里,验收接管一公里,不得拖延。
十、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认真安排好施工封锁时间,做好列车调整工作,努力为施工创造条件。工务部门要加强施工队伍的劳力组织,改善施工作业程序,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和技术水平,教育职工树立为运输服务思想,勇于承担困难,主动与运输部门加强配合,搞好协作,为运输生产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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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銮海堤及垦区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马銮海堤及垦区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马銮海堤建成以来,保护了湾内大片农田、村庄、盐田及水产养殖,沟通了郊区、杏林区的交通,对繁荣城乡建设,促进工农业生产起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马銮海堤及其垦区的统一管理,达到综合整治之目的,特发布本暂行规定,希各遵照执行。
1.马銮海堤、涵闸、湾内水面(厦门高程2.5米以下)由马銮海堤管理委员会(设于杏林区政府内,以下简称管委会)管辖,下设马銮海堤管理所,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堤顶公路路面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和养护。
2.为确保海堤安全及保护水产资源,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湾内以及海堤外炸鱼、毒鱼。
3.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堤内、外拆石、偷石、捞沙及破坏工程设施。
4.为确保大堤工程安全和正常养护,凡需利用大堤建筑码头等设施,必须征得管委会同意,再报厦门市规划局或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才能动工(含已使用而未办手续的单位)。凡已使用大堤作码头、堆场、仓库等一切单位或个人,必须重新向管委会提交原审批手续复印件,经复查如
被确认保留的,应按年向管理所缴纳堤防养护费(费用另定),作为大堤设施岁修养护的补助经费。
5.为保护垦区水产资源,厦门高程2.5米以下的滩涂和水面,由管委会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并组织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申请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围占、开发。原已自行围占开发者必须向管委会补办申报审批手续,服从统一安排。
6.为贯彻“以水养水”的方针,凡在垦区进行生产和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管理所缴纳排涝保护费。
7.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6〕11号文规定精神,由管理所提出交管委会核定,并报市水电局备案。
8.各单位及个人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违者分别给予教育、批评或罚款直至依法处理。
9.本条例由市水电局负责解释。
10.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87年5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二00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