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法违章行为如何对待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2:28:25   浏览:9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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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法违章行为如何对待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法违章行为如何对待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法违章行为如何对待和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是一个经营主体,其从业人员以该主体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应视为该主体的行为。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违法经营、抗拒管理,除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个体工商户予以处罚,直
至吊销营业执照。



199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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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实行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工商税收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幅度,新的财税体制得到了巩固和完善。地方税收工作也取得全面进展,在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冲击国家统一税法、干扰税收执法的问题比较突出;地
方税务机构人员急剧膨胀,管理体制也不够规范。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将对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以及地方税务机构的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为加强对地方税务机构的领导,规范和完善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市以及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构垂直管理。
二、为保证地方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地方财政机关不得与税务机关合并,已经合并的要立即纠正。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税务机构的领导,重视地方税务机构的建设,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和强化地方税务机构的独立执法地位。
本通知下发后,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997年10月21日

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溯及力的解释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溯及力的解释

1988年8月4日,国家物价局

据北京、浙江等省市物价检查部门反映,现在查处过去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款对行政诉讼的规定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有无溯及力问题,要求作出解释,以便执行。经研究,解释如下:
一、《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在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一日《条例》发布以前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为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但上述案件所认定的行为,延续到《条例》发布以后的,则应执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四日发布的《处罚规定》中有关处罚条款的新规定也没有溯及力。因此,现在查处在《处罚规定》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按案件发生时施行的国家物价局制定颁发的《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但上述案件所认定的行为延续到《处罚规定》发布以后的,则应适用《处罚规定》。  以上,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