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账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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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账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账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建(2001)54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7部门《关于国有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账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0〕5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未退食品企业增值税的有关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对1995年以前的应退未退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增值税额,由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按正常渠道于2001年5月底前予以返还;对1996年以来的应退未退食品企业增值税额,由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尽快予以返还。


200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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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经济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机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济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标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重要生产资料、耐用商品的购销合同,应当进行鉴证。
第三条 经济合同鉴证的范围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济合同的鉴证机关。
经济合同鉴证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办理合同标的金额十万元以下(含本数)、双方当事人均在该所辖区范围内的经济合同鉴证。
第五条 需要鉴证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济合同原本三份;
(二)双方《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三)签订经济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鉴证经济合同应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二)合同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合法;
(三)合同标的是否符合《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正确、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经济合同,予以鉴证并签发《经济合同鉴证书》(鉴证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经济合同鉴证书》必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所)经济合同鉴证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八条 经审查属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在合同原本上注明“经审查此经济合同无效”
第九条 对采取欺骗手段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撤销该鉴证,鉴证费不予退还,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本单位或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鉴证确有错误时,应撤销该鉴证,退还鉴证费。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济合同鉴证,必要时可委托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委托函之日起十日内回复。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鉴证完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三日内将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及经济合同副本各一份立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4月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指出:在1987年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的任务,把“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的历史问题,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对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
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四化建设和各项改革以及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进一步统一认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并克服畏难、松劲和厌烦情绪,要采取有力措施,善始善终地做好落实政策的各项工作。1986年是关键性的一年,务必抓紧抓好
。要树立全局观点和政策观点,防止出现偏差,再遗留下新的问题。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对于落实政策的工作安排、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定期书面报告归口单位。今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报告一次。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节选)

意见
对于已经复查平反的人,要认真做好消除影响和善后工作。要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妥善安排其工作或生活。对不能发挥专业所长的,要主动加以调整,发挥其所长;如本单位、本地区没有恰当岗位,应报上级考虑;本人要求调整,但工作确实离不开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对在社会上
或学术界有一定代表性的人物,还可以向各级人大、政协以及参事室、文史馆或有关组织(如专业学术团体)推荐,进行适当安排;原来没有工作单位,现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的,应按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生活补助或救济。
对于因受错误处理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或者在受错误处理期间结婚,一方已复查平反回到城镇,配偶不论在农村或小城镇的,应不受户口指标或本人职务、学历等条件的限制,尽快解决其分居或城镇落户问题,未成年的子女也应随同迁往。在城镇无子女照顾,而其子女均已成年的,
应解决一个成年子女(包括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孩子)的城镇户口。
“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扣发的工资(包括因错案被劳改已就业人员的工资),必须如数补发。如一次补发有困难的,可立据分期补发。
对于被错划为右派或“文化大革命”前受其他错误处理,平反改正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其现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平反后恢复了原工资级别,但明显偏低的,在工资制度改革、逐步理顺工资关系中,地方和单位应予适当照顾。少数有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他们的贡献和实际水平,确
定其工资待遇。
对三年困难时期不适当地被精简回农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按1962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精简工作中处理高等学校毕业生问题的若干规定》和1963年10月8日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在精简工作中作退职处理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清理收回问题的报告》
规定精神,收回安排工作。



198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