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9〕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全球抗疟治疗和疟原虫对抗疟药敏感性的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有关抗疟药使用指南,结合我国疟疾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我部组织专家对2007年3月27日印发的《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中的附件《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原《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中的附件《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修订稿)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修订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疟疾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抗疟药使用的有关政策,特修订我国《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
一、抗疟药使用原则
抗疟药的使用应遵循安全、有效、合理和规范的原则。根据流行地区的疟原虫虫种及其对抗疟药物的敏感性和患者的临床表现,合理选择药物,严格掌握剂量、疗程和给药途径,以保证治疗效果和延缓抗药性的产生。
(一)间日疟治疗药物。
首选磷酸氯喹片(简称氯喹)、磷酸伯氨喹片(简称伯氨喹)。治疗无效时,可选用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复方或联合用药的口服剂型进行治疗。
(二)恶性疟治疗药物。
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复方或联合用药(ACT),包括:青蒿琥酯片加阿莫地喹片、双氢青蒿素哌喹片、复方磷酸萘酚喹片、复方青蒿素片等。
(三)重症疟疾治疗药物。
1.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包括蒿甲醚和青蒿琥酯。
2.磷酸咯萘啶注射剂。
二、用药方案
(一)间日疟的治疗。
氯喹加伯氨喹:氯喹口服总剂量1200mg。第1日600mg顿服,或分2次服,每次300mg;第2、3日各服1次,每次300mg。伯氨喹口服总剂量180mg。从服用氯喹的第1日起,同时服用伯氨喹,每日1次,每次22.5mg,连服8日。
此疗法也可用于卵形疟和三日疟的治疗。
(二)恶性疟的治疗(选用以下一种方案)。
1.青蒿琥酯片加阿莫地喹片:口服总剂量青蒿琥酯和阿莫地喹各12片(青蒿琥酯每片50mg,阿莫地喹每片150mg),每日顿服青蒿琥酯片和阿莫地喹片各4片,连服3日。
2.双氢青蒿素哌喹片:口服总剂量8片(每片含双氢青蒿素40mg,磷酸哌喹320mg),首剂2片,首剂后6—8小时、24小时、32小时各服2片。
3.复方磷酸萘酚喹片:口服总剂量8片(每片含萘酚喹50mg,青蒿素125mg),一次服用。
4.复方青蒿素片:口服总剂量4片(每片含青蒿素62.5mg,哌喹375mg),首剂2片,24小时后再服2片。
(三)重症疟疾的治疗(选用以下一种方案)。
1.蒿甲醚注射剂:肌注每日1次,每次80mg,连续7日,首剂加倍。若病情严重时,首剂给药后4—6小时可再肌注80mg。
2.青蒿琥酯注射剂:静脉注射每日1次,每次60mg,连续7日,首剂加倍。若病情严重时,首剂给药后4—6小时,可再静脉注射60mg。
采用上述两种注射疗法治疗,患者病情缓解并且能够进食后,改用ACT口服剂型,再进行一个疗程治疗。
3.咯萘啶注射剂:肌注或静脉滴注,总剂量均为480mg。每日1次,每次160mg,连续3日。需加大剂量时,总剂量不得超过640mg。
(四)孕妇疟疾治疗。
孕妇患间日疟可采用氯喹治疗。孕期3个月以内的恶性疟患者可选用磷酸哌喹,孕期3个月以上的恶性疟患者采用ACT治疗。孕妇患重症疟疾应选用蒿甲醚或青蒿琥酯注射剂治疗。
(五)间日疟休止期根治。
伯氨喹:口服总剂量180mg,每日1次,每次22.5mg,连服8日。
(六)预防服药(选用以下一种方案)。
1.磷酸哌喹片:每月1次,每次服600mg,睡前服。
2.氯喹:每7—10天服1次,每次服300mg。
注:
① 氯喹、磷酸哌喹、伯氨喹和咯萘啶的剂量均以基质计。
② 方案中剂量均为成人剂量,儿童剂量按体重或年龄递减。
③ 阿莫地喹可引起粒细胞缺乏,萘酚喹可引起血尿, 服用时如出现副反应,应立即停药。
④ 使用青蒿琥酯注射剂做静脉注射时,需先将5%碳酸氢钠注射液1ml注入青蒿琥酯粉剂中,反复振摇2—3分钟,待溶解澄清后,再注入5ml等渗葡萄糖或生理盐水,混匀后缓慢静脉推注(不宜滴注)。配制后的溶液如发生混浊,则不能使用。
⑤ 使用咯萘啶注射剂做静脉滴注时,需将160mg咯萘啶药液注入500ml的等渗葡萄糖或生理盐水中,静脉滴注速度不超过60滴/分。
⑥ 磷酸哌喹有肝脏积蓄作用,采用磷酸哌喹片进行预防服药时,连续服药时间不宜超过4个月(需要时,应停药2—3个月后再次进行预防服药)。
⑦ 孕妇、1岁以下婴儿、有溶血史者或其家属中有溶血史者应禁用伯氨喹;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地区的人群,应在医务人员的监护下服用伯氨喹。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
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信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办理,是指依法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各相关部门窗口,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办理模式,根据各自权限,由主办窗口会同有关审批部门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条龙审批。
第三条 联合办理的范围:市级审批权限内和需要市级初审并上报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第四条 中心设立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办理窗口和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窗口(以下统称联合窗口)。其中,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办理窗口由中心业务科和发改、规划、建委、国土、房管、环保、公安(消防)、人防等主要服务窗口共同组成。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窗口由中心业务科和工商、文化、公用事业、卫生、公安、商务、教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国税、地税等主要服务窗口共同组成。
联合窗口的职责:统一受理联合办理事项的申请;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具体类型,确定主办窗口;负责对各联办阶段的审批服务跟踪,并做好相关环节的衔接和协调工作;项目办结后,负责统一送达办理结果。
第五条 主办窗口的主要职责:根据联合窗口确定的联合办理事项,牵头召集、主持联审会议,协调调度各相关窗口,及时向联合窗口反馈办理结果。
审批服务事项中涉及前置审批事项较多的单位窗口为主办窗口。市工商局窗口为内资企业注册登记主办窗口。市商务局窗口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主办窗口。市发改委窗口为建设工程立项审批阶段主办窗口。市规划局窗口为建设工程平面布局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批阶段主办窗口。市建委窗口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阶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批阶段主办窗口。电力、水利、交通、市政园林工程等专项工程审批阶段的主办窗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其他重大事项由中心视具体情况协商有关部门确定主办窗口。
第六条 与联合办理业务相关联的部门窗口(包括暂缓进入中心的部门)为联合办理相关窗口,相关窗口要积极配合联合窗口和主办窗口的工作,按照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参加联合办理并出具办理意见,保证联合办理工作有序实施。
第七条 重大事项由中心直接牵头办理,召集、主持联审会议,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窗口首席代表参加。
第八条 建立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组织召开,研究解决联合办理过程中未能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 联合办理工作流程
第九条 联合办理工作流程
(一)一门受理。联合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后, 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列出所需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及传递程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本阶段审批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提供告知单和表格,并指定主办窗口。
(二)抄告相关。主办窗口对受理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抄告制或联审制。实行抄告制的,由主办窗口通过中心审批网络向相关窗口发送联办通知,移送相关资料;实行联审制的,由主办窗口召集联审会议,进行联合审查。
(三)同步审批。
实行抄告制的审批事项,各相关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及时进行同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主办窗口。
实行联审制的审批事项,由主办窗口确定联审会议时间,指导申请人准备好有关资料,并及时召集相关窗口参加联审,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参加会议。
联审会议由主办窗口主持,相关窗口首席代表参加。一般事项当场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结的限时办结,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发相关窗口。
多个窗口需要审查相同的资料,由主办窗口组织相关窗口统一审查。需要现场勘察的,由主办窗口组织联合勘察。联合办理中涉及多个部门收取费用的,由主办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缴纳费用的种类、标准、依据、金额。
拒绝参与联合办理或不接受联合窗口和主办窗口协调的相关窗口,联合窗口或主办窗口按既定程序启动,视缺席窗口默认议定事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窗口部门承担。
(四)限时办结。
各相关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向主办窗口反馈审批结果。主办窗口汇总后报送联合窗口。
需上报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窗口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完成上报工作。收到上级批复后,2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意见。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相关窗口应提前告知主办窗口和联合窗口,由联合窗口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建设工程联合办理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审批
市发改委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立即启动立项审批阶段联办程序,敦促相关窗口同步办理联办事宜。
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审批时限为:
(一)市规划局窗口:3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窗口:5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三)市环保局窗口:3日内出具环保立项意见,5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四)市水利局窗口: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
(五)市公安局(消防)窗口:3日内完成消防安全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市科技局(地震办)窗口:5日内完成地震监督环境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核准;
(七)市商务局窗口:1日内出具用地是否属于规划区内菜地用地的意见;
(八)市人防办窗口:5日内完成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审批;
(九)其他相关窗口(或部门)在接到市发改委窗口联办通知后,应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反馈。
(十)市发改委窗口应在7日内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平面布局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批
市规划局窗口在接到联办通知后,3日内完成规划方案审查,5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日内完成建筑方案审查;需要上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2日内提交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并报告联合窗口。
市规划局窗口在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启动平面布局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批阶段联合办理程序,敦促相关窗口同步办理联办事宜。
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审批时限为:
(一)市人防办窗口:3日内完成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二)市公安局(消防)窗口:3日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三)市文化局(文物)窗口: 3日内完成大中型基本建设文物调查和勘探;
(四)市房管局窗口:5日内完成房屋拆迁许可;
(五)市科技局(地震办)窗口:3日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
(六)市发改委窗口 :3日内完成投资计划的下达;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3日内完成建筑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七)市气象局窗口:2日内完成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
(八)市规划局窗口7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证审批
市建委窗口在接到联办通知后,5日内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并即时办理工程报建;招投标结束后,即时办结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费核算收取;即时办结质量监督手续;即时完成建设劳保费的核算收取;1日内完成档案责任书的签订;2日内办结安全监督备案;1日内办理并核发施工许可证。
市气象局窗口1日内办结防雷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手续。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审批
市建委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启动竣工验收审批联合办理程序。市建委窗口组织规划、消防等相关窗口和部门对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各参与验收的窗口在验收结束后5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市建委在各职能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和工程竣工资料齐全后,5日内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对必须提前验收或验收工作量大且时间较长的事项,相关窗口同联合窗口商定后,可组织单独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联合窗口和主办窗口。
第十五条 其他审批环节
市房管局窗口:5日内完成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四章 企业登记联合办理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十六条 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联合办理程序:市工商局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立即启动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程序,即时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并敦促相关窗口在规定的时限内同步办理相关事宜。
相关窗口的审批时限为:
(一)市卫生局窗口:3日内办结卫生许可证;
(二)市公安局(消防)窗口:3日内完成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市民政局窗口:3日内完成社会福利机构申办审批;
(四)市文化局窗口:3日内完成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五)市环保局窗口:3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六)其他相关窗口(或部门):3日内同步办结相关手续。
(七)市工商局窗口5日内完成企业登记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1日内完成代码证的审批;
(九)市国税局、地税局窗口:1日内办结税务登记证。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联合办理程序:市商务局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立刻启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程序,并主动帮助申请人准备相关资料,协调、敦促其他相关窗口在规定的时限内同步办理相关事宜。
相关窗口办结时限为:
(一)市工商局窗口:即时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即时办理代码证预赋码的发放;
(三)市环保局窗口:3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四)其他相关窗口(或部门):3日内同步办结相关手续;
(五)市发改委窗口:3日内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
(六)市工商局窗口3日内完成企业登记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日内完成代码证审批;
(八)市商务局窗口:1日内完成合同、章程批准工作;3日内下发批准证书;
(九)市国税局、地税局窗口:1日内办结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社团登记、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和联合办理责任窗口应履行告知责任,除依法确需保密的,都要对审批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和审批责任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对联合办理行为的行政监督。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市客商投诉中心负责对联合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定期通报情况,提出督办意见,确保各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办理,并接受申请人投诉。凡拒绝执行联合办理办法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承诺办理时限,不包括各部门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办理时间单位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联合办理中涉及到暂缓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部门,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联合办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