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和成都)和英国物理研究所计量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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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和成都)和英国物理研究所计量合作备忘录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和成都) 英国物理研究所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和成都)和英国物理研究所计量合作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9月3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3日)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和成都)和英国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在伦敦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三条规定,认识到计量领域已列为协定议定书的附加领域,达成协议如下:

 一、范围:
  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在计量领域内进行共同研究和开展合作。特定合作项目已列在本备忘录附件中。

 二、情报交换:
  双方交流情报资料、文献、报告和科学数据。

 三、客籍工作人员:
  每方接受对方能够胜任共同感兴趣研究项目的客籍工作人员,时间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商定,可延长为二年。每方客籍工作人员的数目、访问性质和期限都应事先商定。一般情况下,派遣方应支付客籍工作人员的全部费用,包括酬金、旅费、食宿费、生活费、医药费和其他费用。

 四、短期访问:
  任何一方进行短期访问,如交流情况,检查研究工作、进行相互比对测量,做学术报告或参加专题讨论会和会议的期限至多为三周。

 五、专题讨论会和会议:
  情况需要时,双方参加共同感兴趣项目的联席专题讨论会或会议。有关会议安排和财务开支应事先由双方协商一致并逐项商定。

 六、相互比对:
  经双方同意并由一方或双方提供比对用传递设备情况下,双方可在共同感兴趣方面,组织和举行双边或多边测量比对。每次比对都应根据双方事先同意的计划安排。

 七、检查会:
  双方认为必要时,可举行高级代表的会晤,回顾进展情况和磋商执行本备忘录的有关事宜并负责修订附件内所列的合作项目。这种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每次会议经双方同意后,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合王国召开。参加会议的人数,除另有协议外,每一方应限于二至四人。

 八、联络和记录:
  每方指定一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安排会议,保存合作项目记录,组织情报交流和汇集新建议。

 九、财务:
  除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客籍工作人员和第五条规定的参加专题讨论会和会议的人员外,双方进行的访问,派遣方应承担国际航空旅费,接待方应承担食宿和国内旅行费用。第四、六、七条所规定的访问总天数,不得超过每年事先同意的用人/天表示的限止数。

 十、期限: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备忘录可予修订或延长。备忘录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备忘录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备忘录于一九八0年九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英国物理研究所
  (北京和成都)代表            代     表
    鞠 抗 捷               保尔·迪安
    (签字)                (签字)

  附件:

  计量研究合作项目:
  1.用于光学传递函数测量的标准透镜的检定技术。
  2.坎德拉和流明之间转换的相互比对。
  3.放射性同位素的比对测量、剂量测定法和中子测量。
  4.微波功率标准和衰减标准,衰减标准的相互比对。
  5.约瑟夫逊电压标准。
  6.时间频率标准。
  7.用标准灯进行温度比对。
  8.低温磁温度测量法。
  9.激光频率标准。
  10.壁面稳定弧作为温度和辐射标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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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印尼复交备忘录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国和印尼复交备忘录


  新华社雅加达8月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今天上午在这里签署了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谅解备忘录。备忘录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在东京达成的协议和一九九O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在万隆会议十项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公报,决定自今日??一九九O年八月八日起,恢复两国间的外交关系,并就双边关系中的有关问题达成以下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赞赏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的立场:印度尼西亚一贯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两国政府达成谅解,印度尼西亚和台湾只维持民间性的经济和贸易关系。

  两国政府重申不承认本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立场。居住在印度尼西亚的中国血统的人,凡已加入或取得印度尼西亚国籍的,均不再具有中国国籍。同样,居住在中国的印度尼西亚血统的人,凡已加入或取得中国国籍的,也不再具有印度尼西亚国籍。

  两国政府要求,侨居在对方国家的仍保留本国国籍的各自公民遵守侨居国的法律,尊重当地的价值观念和风俗习惯,并与侨居国人民和睦相处。两国政府宣布,将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保护和尊重在本国居住的对方国家侨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钱其琛          阿里·阿拉塔斯

                      
                       一九九O年八月八日于雅加达


西宁市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



为缓解我市交通拥挤状况,控制社会车辆的过快增长,多渠道筹集道路建设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西宁地区所有单位和个人新购置的机动车辆,均应缴纳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更新车辆,凭更新手续免征道路建设增容费。城市公交企业更新或新购置的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的大客车免征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
1、购置5吨及5吨以上货车每辆10000元。
2、购置5吨以下货车每辆5000元。
3、购置大客车每辆2000元。
4、购置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小客车每辆20000元。
5、购置价值10万元以下的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小客车每辆10000元。
6、购置摩托车每辆征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100元。
三、征管办法:
1、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由市建设局、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组建征办公室,负责征收,征收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2、新购置机动车辆(包括省外进入旧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牌照时按征收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否则车管部门不得办理新牌照 。
3、凡由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牌照的车辆,必须先到车辆管理所交费后,凭交费票据办理有关手续。省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牌照情况书面通知收费小组。
4、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理,按月足额划交市财政专户储存。收取增容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5、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的使用,由市建设局提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计委列入计划,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改造、新建和征收管理费用,具体使用由市政财政、物价部门另制定办法。
7、对未缴道路建设增容费,给予办理牌照的,将追查车管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由车主补交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并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从开始征收增容费后,交警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加强征收管理。
四、征收时间:
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从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开征。



199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