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2:20:48   浏览:92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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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裁决程序,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拆迁裁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内,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池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各县、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

  第四条 裁决房屋拆迁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纠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本规定中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为裁决当事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拆迁裁决范围:

  一 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裁决的;

  二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

  四 被拆迁房屋已灭失的,但在拆迁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灭失的除外;

  五 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六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裁决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 有具体的申请和事实依据。

  第八条 申请裁决应提交裁决申请书。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达不成协议的主要原因,申请裁决的请求等主要事项。

  第九条 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 裁决申请书;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 被拆迁房屋权属情况资料;

  四 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安置房的情况材料,属于期房安置的还应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屋的情况材料;

  五 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书;

  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事宜协商3次以上谈话笔录;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协商的,拆迁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裁决申请书;

  二 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共有权证 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证;

  三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 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前,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需要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 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 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依法作出裁决;

  四 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并公示;

  五 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地产专家估价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估价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六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裁决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需要补充证据的,裁决当事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举证;逾期未举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依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裁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到场裁决,主要采取书面通知形式,也可采取口头通知形式。采取口头通知形式的,应有证人见证。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作缺席裁决。

  第十八条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提请裁决各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

  二 提请裁决的事实;

  三 裁决的内容;

  四 裁决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 根据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

  六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的救济途径;

  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作出裁决的时间,并加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印章;

  八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中止裁决,并告知当事人:

  一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二 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发现新的需要查证事实的;

  四 未提供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书的;

  五 出现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的。

  中止裁决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裁决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裁决,并告知当事人:

  一 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 被拆迁房屋是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三 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撤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裁决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或者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实施拆迁。被拆迁房屋产权明确后,当事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以依照本规定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二十三条 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住房安置的、以及期房安置提供了临时过渡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裁决期间发生的拆迁估价、证据保全等费用,由裁决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二十七条 裁决书一经送达,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逾期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经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 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 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 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 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 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第三十条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第三十一条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申请裁决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池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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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的法官素质

  王斌

  随着21世纪的到来,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正日益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这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法律规范已成为构筑新时期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基础与前提。除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态相适应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外,必须提高司法机构的权威和效率。江总书记指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这是保证司法机构权威与效率的重要方面。而作为二十世纪的人民法官,则更是需要具备如下素质:

  一、具有市场经济的司法理念和专业知识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官,必须也只能用市场经济的观点、方法和司法理念去思考、对待和解决社会各种司法现象和问题,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司法素养和行为准则;法官不仅要对各种案件作出正确判断,而且要对所适用的法律的立法竭力有较深刻的理解,创造典型案例,探索司法审判新的特点和规律,这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司法的发展趋势要求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不仅要求法官具有较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裁判技能,还要求法官具有广博的人文社会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目前我国无论是法官队伍还是专业审判庭的设立,都强化了单一业务型人员的发展,法官对各种信息选择、分析、判断的安全能力较弱,难以适应日趋复杂的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

  二、具有与世界法律接轨能力

  加入WTO以后,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和法律条文,保护正当贸易关系,提高我国经济竞争能力,并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成为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必须遵守国际规则,这也是促进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基点。它不但预示着经济领域的深刻变革,也会带来法律、制度等上层建设领域的相应调整。利用国际规则允许,保护民族工业、服务业的发展,也成为法官的重要使命。

  三、道德素质

  坚持司法道德是法官的天职。排除非法律因素困扰,坚持司法独立,法官只服从法律,保持中立,坚持正当的司法程序,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是新世纪法官必须具有的职业道德,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法官要逐步树立职业权威和荣誉地位,并通过法官遴选制度加以确立和体现,以此形成自我约束机制。同时要对审判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要坚持公开审判制度,使审判进程透明化、公开化,杜绝审判环节的“暗箱操作”,改变“先查后审”、“先定后审”的现象。

  总之,法官的素质非常重要,事关司法改革最终目标的实现。对现行法官制度、人事制度、法院关系制度、经费制度等的改革,也是促进法官素质提高的重要环境因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商品上使用阿拉伯国家国旗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禁止在商品上使用阿拉伯国家国旗标志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2]第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带有阿拉伯国家国旗标志的商品。阿拉伯国家的国旗代表了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国旗上书写的“清真言”受到穆斯林的尊重,经营者在商品上使用上述标志,有损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宣传和引导,禁止经营者在其商品,特别是体育产品、服装、鞋帽等日用品上使用阿拉伯国家的国旗标志。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带有阿拉伯国家国旗标志的商品要坚决查禁,对其他损害穆斯林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的行为,一并予以查处。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处情况以及在执法中发生的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报告。电话(010)68032233--5510或转5509。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