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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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7]20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为切实做好全国第一批以及今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延期工作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统筹安排、严格条件、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企业并重、全面要求与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要利用延期工作的契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条件,促使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减少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以利于推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延期企业审查范围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应当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4、未在原颁发管理机关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5、原颁发管理机关因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第(一)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查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原颁发管理机关同意,可以不再对其进行审查。但此类企业仍需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

  (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等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如部分地区此前向其发放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次延期将不再予以受理。

  (四)对于已经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分包企业,本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其延期;对于未对劳务分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出要求的地区,应统一要求本地劳务分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延期工作内容、程序

  (一)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当向原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1、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由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申请表修改为延期申请表,供本地企业使用。

  (2)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之内)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3)《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4)各地颁发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申请材料。

  2、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提交上述第(1)、(2)、(4)项材料。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颁发管理机关对属于本次延期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应及时补正并重新申报;对不属于本次延期范围或者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

  对于需要重新审查的企业,颁发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应当随机对企业1到2个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于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和经重新审查合格的,准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延期,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

  (四)发证

  1、对于准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颁发管理机关通知企业交回全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换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不变,副本采用新的样式(新样式见实物,填写说明、订购办法等另行通知)。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审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全部采用新的副本;对于尚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可以使用原来的副本,待有效期满准予延期后再换领新的副本。

  (五)监督管理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延期工作有关要求

  (一)各地颁发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延期工作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及早向企业公布。要合理安排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时间和批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前申领到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进行检查。

  (二)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延期的有关条件、程序、期限、延期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目录及要求,确定不需要重新审查和需要重新审查的企业名单并及时通知企业,便于企业提早作出申请准备。

  (三)各地颁发管理机关本着服务企业和充分发挥基层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性的原则,可以采取网上申请、设置受理网点、组织企业统一申报、根据企业安全信用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审查方式等手段,切实提高延期工作效率,注意降低行政成本。

  (四)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情况,及时更新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内容,同时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以及发放、暂扣、吊销等情况。

  (五)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各个工作环节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自觉贯彻落实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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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司函


海油函〔2006〕80号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部:

  为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规则》(安监总办字〔2005〕197号)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文件的要求,海油安办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于2007年2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规则》(安监总办字〔2005〕197号)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号令)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是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

  三、海油安办设立海油分部(设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石化分部(设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油分部(设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各分部的业务工作。

  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应的地区监督处。

  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忠于职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政令畅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五、海油安办职责:

  (一)组织起草和宣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

  (二)综合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三)综合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审批各分部提交的年度培训计划;协助组织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下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及各分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工作。

  (四)综合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三同时”情况。负责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备案、海洋石油新建油气田一期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和安全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工作。负责对各分部上报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工作。

  (七)按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各分部职责:

  (一)参与起草和宣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

  (二)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所辖作业区域内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三)负责监督检查所辖作业区域内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负责组织除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之外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再教育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出海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临时出海人员的安全教育。

  (四)负责监督检查所辖作业区域内的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三同时”情况。负责海油安办直接负责之外的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和安全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所辖作业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之外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单位的材料审查及现场审核工作。

  (六)负责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按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所辖作业区域内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海油安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地区监督处的业务工作由分部领导。各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区监督处的职责。



第三章 分工负责

  八、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工作并对主任负责。

  各分部主任在海油安办主任、分管副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分部工作,对海油安办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

  九、主任出访、出差和离职学习、休假期间,按排名次序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分管副主任出访、出差和离职学习、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其他副主任代管。

  十、处长在主任、分管副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处工作,对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

  十一、各分部在所辖作业区域内履行职责。涉及几个分部的工作,应当由作业区域所在分部会同有关分部研究处理;需要海油安办决策的,应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海油安办决定。



第四章 工作决策和部署

  十二、海油安办负责起草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标准、重要政策措施和行政许可项目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十三、海油安办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各分部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十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必须坚决贯彻总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十五、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十六、海油安办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各分部在年中和年终向海油安办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工作计划情况。

  

第五章 公文处理和请示报告

  十七、在职责范围内,各分部可以单独向下或向有关单位发文(函),也可与有关单位联合发文(函)。涉及海洋石油安全监督管理重要事项的发文,应经海油安办审议,必要时以海油安办名义印发。

  十八、各分部发出的重要文件,应抄报海油安办。

  十九、海油分部、石化分部和中油分部的发文编号,分别为海油分部〔200×〕××号、石化分部〔200×〕××号和中油分部〔200×〕××号。

  行文格式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二十、凡属下列重大事项,各分部必须向海油安办请示或报告: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涉及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外事活动和其它重要事项。

  各分部原则上不直接向总局请示或报告工作。如有需要请示或报告总局的事项,各分部按程序行文,由海油安办向总局呈报。

  二十一、各分部呈送海油安办的请示、报告,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拟文要求。送海油安办的请示或报告的抬头用“海油安办”。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或报告应一事一报,并由分部主任签发;副主任代签发时,应注明主任“已同意”。

  请示、报告内容如与有关分部有关,要事先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将有关分部意见一并上报并作说明。

  (二)报送。各分部呈送海油安办领导的请示或报告,应送交海油安办综合处办理公文登记。

  (三)办理。凡海油安办领导有明确批示或要求的事项,各分部的请示、报告可直接送交办的领导;如需业务处办理的,应同时抄送业务处一份。

  凡海油安办领导没有明确批示或要求的事项,传阅件送海油安办主任阅批,办理件送业务处提出处理建议,然后按程序报分管副主任、主任。

  二十二、各分部承办的重大事项,由分部主任检查落实,并要及时向海油安办业务处通报办理进度或完成情况。

  二十三、政务信息、重特大事故信息等通过海油安办上报总局。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和主任业务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各副主任、处长(监督处处长)出席。

  二十六、主任业务办公会议由主任、分管副主任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处理分管业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专门事项,研究讨论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分管副主任确定。

  二十七、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任确定。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和讨论的事项,要先经分管副主任审定。

  主任业务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分管副主任确定。

  二十八、副主任、处长(监督处处长)不能出席主任办公会议时,要向主任请假。

  

第七章 其它工作

  二十九、各分部主任、副主任的调离和任命,需征得海油安办的同意。

  三十、各分部监管人员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报告海油安办并交回执法证件。

  三十一、各分部应安排好本分部监管人员参加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再教育工作。

  三十二、各分部在每年的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别向海油安办报告本分部监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十三、各分部在委托培训机构举办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班前,应报经海油安办同意。



第八章 工作要求

  三十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海油安办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海油安办或各分部内部按程序提出。

  三十五、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从严治政的新风。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有关海洋石油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三十七、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内部监督,提高自律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章 附则

  三十八、本规则未规定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九、本规则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88年4月12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