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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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月20日    证监发字 [1997] 3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 [1997] 3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 [1996] 169号和423号

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

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会。

 

附件:

 

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维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

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上市公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信息披露的有关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信息

披露是否及时。

  (二)公司募集资金是否按照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披露的项目使用;若筹

集资金的使用项目发生变更,是否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公

司是否就募集资金使用的变动情况及时向股东进行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

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股东大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讨

论决议及表决情况;少数股东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

  (五)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情况,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和

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董事会对重大投资决策的讨论记录等。

  (六)公司监事会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表

决程序,监事职责的履行情况等。

  (七)公司总经理(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行使情况,公司董事会

对总经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总经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情况以及对公司职能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情况等。

  (八)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设置、秘书的职权范围及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组织与协调等情况。

  (九)中国证监会认为其它应予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检查工作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组织。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需要,抽调、聘请地方证管部门和执业水平较高、 声誉较

好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员组

成检查小组,由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负责领导和组织具体检查工作。

  第六条 检查人员对上市公司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不得

拒绝检查; 接受检查的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

  第七条 检查人员检查上市公司时,可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和中国证监会开具的证明。

  第九条 被检查公司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检查人员提供的文件主要有:

  (一)公司会计报表、相关账簿和凭证以及其它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

  (二)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以及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文件和其它有关管理制度文

件;

  (三)反映公司重大投资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工作底稿;

  (五)其他应该查阅的文件。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检查结果未公布前,检查人员及被检查公司均不得透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

信息。

  第十一条 被检查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决定,检查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检查时间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并通知被检查的公司。

  第十三条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上市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罚。超出中

国证监会处罚范围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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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有关申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等


关于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有关申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2]1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加强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力争在全国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循环经济特征明显、教育示范作用强的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日前,国家已确定了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名单。为推动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申报管理规定(暂行)》等文件,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规定(暂行)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710517393983384.pdf
     二、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710517397855683.pdf
     三、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评选标准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710517403673628.pdf
     四、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标志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710517407681285.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23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甲某驾驶出租车,在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附近,搭载了乙某。途中双方因行驶线路等事由发生争执,甲某持车内的螺丝刀对被害人乙某头部等处连续戳刺,致乙某因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当晚,甲某驾车至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张公路附近将被害人乙某尸体抛入河中。8月25日,被害人乙某尸体被他人发现。公安机关经侦查将甲某抓获归案。
  案例选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难点
  本案的审判难点是应当如何把握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原则,以及如何在判决书中表述判决理由。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某持螺丝刀连续戳刺被害人乙某头部等处,致被害人乙某因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其行为依法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甲某作为出租车驾驶员,理应热心提供服务,但其在搭载被害人过程中,因行驶线路等事由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即采用螺丝刀戳刺、扼颈等手段决意将被害人杀害并抛尸,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甲某并非预谋作案,到案后对杀人、抛尸的罪行供认不讳,以及本案的起因等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对其限制减刑。因此,本院判决:一、被告人甲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甲某限制减刑。

判案分析
  一、关于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针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有利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等三项原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切实遵循了以上三项原则。
  一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利益,任何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裁决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据。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仅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1)累犯;(2)因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具体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3)因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本案被告人持螺丝刀连续戳刺被害人头部等处,又扼压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因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其行为依法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可以限制减刑。
  二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被告人限制减刑,要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作出决定。“犯罪情节等情况”主要包括犯罪的性质、起因、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因素。从本案来看,被告人甲某作为出租车司机,本应热心服务乘客,却与作为乘客的被害人发生争执,并用螺丝刀戳刺被害人头部等多达二十处,并将尸体抛弃在河中,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
  三是有利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的原则。从立法目的来看,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限制减刑,并不是单纯加重死刑缓期执行刑的严厉性,而是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死刑政策创造条件。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法官在刑罚裁量的实际操作层面,通常会考虑三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客观危害层面,即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等;第二是主观恶性层面,即犯罪动机或者目的是否卑劣,是否存在彰显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前科等;第三是社会影响层面,主要指被害人家属的态度以及社会的反应。只有在以上方面均达到可以判处死刑的程度,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在某一方面尚存可恕缘由,就难以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本案被告人虽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但是本案并非预谋作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事先并不相识,现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系谋财杀人,只能认定双方因行驶路线等发生口角冲突才引发本案。而且从被害人丈夫所述被害人脾气较急、被告人所述被害人先踢坏车内前挡风玻璃并抓伤其脸部等情况来看,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也得到了弥补。因此,对本案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确有偏重之嫌。
  综上所述,被告人甲某先后使用戳刺头部、扼压颈部等方式故意杀死被害人并抛尸,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对其判处单纯的死刑缓期执行略轻。但是由于本案因行驶路线意见分歧等琐事而起,且不能排除被害人对于案件发生亦有责任,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又略重,故可以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二、关于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理由在判决书中的表述方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如何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述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理由,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先阐述从重事由,后阐述从轻事由,最后讲明根据犯罪情节等对被告人限制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从三个层面阐述判决理由过于冗长繁杂,只需写明量刑情节,直接对其限制减刑即可。我们采纳了第一种意见。理由是:第一,判决理由应当讲明各种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法律后果,如果仅是堆砌量刑事实,而后直接写明判决结果,不仅无法发挥裁判文书辨法析理以促进法制宣传的作用,也容易招致判决理由不公开的批评。第二,关于“先重后轻最后以犯罪情节为根据限制减刑”的判决理由阐述方式,看似冗长,实则全面反映了量刑思路,其中“先重后轻”部分实则是阐述了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但是其犯罪情节所体现的较大主观恶性和严重客观危害又决定了其不能被判处单纯的死刑缓期执行,需要通过对其限制减刑来加重刑罚以实现罪刑相当,故表述为“根据犯罪情节等对其限制减刑”。
  综上所述,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述为:被告人甲某作为出租车驾驶员,理应提供服务,但其在搭载被害人过程中,因行驶线路等事由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即采用螺丝刀戳刺、扼颈等手段决意将被害人杀害并抛尸,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甲某并非预谋作案,到案后对杀人、抛尸的罪行供认不讳,以及本案的起因等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