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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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6〕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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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绍兴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6]111号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

绍兴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及《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一)越城区五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二)城区向外延伸东至东湖叉口,西至杭甬铁路道口,东南至禹陵叉口,南至秦望路,西南至亭山,东北至昌安外七限桥公路两侧以内范围。
  第三条 “门前三包”工作,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包块管的方针,实行分责任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绍兴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门前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越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公安、工商、建管、环卫、卫生、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 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介要加强对“门前三包”的宣传,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应当安排一定的“门前三包”和环境卫生教育活动,以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 全体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责任地段承担“门前三包”责任。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内容: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地段内的清扫保洁,做到无乱倒垃圾、污水、废土、粪便,无随地吐痰,无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配有市容环卫管理处监制的袋装垃圾筒或果壳箱,做好本单位袋装垃圾的投放工作,并负责卫生设施的保护。
  (二)包秩序:保持、维护责任地段内秩序良好,做到无聚众喧哗,无占道经营、乱堆放物品、乱停放车辆、乱搭乱建、乱贴乱挂广告标语。
  (三)包绿化:种植和维护好责任地段内的花草树木,做到无攀折花木、践踏草坪、依树搭棚等损坏绿化设施和行为。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纵向为沿路(街)店面、厂门(包括围墙)总长,横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侧石,没有道路侧石的路(分段)至沥青(砼)路面边。
  责任单位的具体责任区域由街道办事处划分确定,夜市摊位的责任区域由工商部门(夜市办)划分确定,并在“门前三包”责任书中明确。
  暂未明确责任单位的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做好卫生、秩序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时间:冬季、春季:早上5时至晚上21时;夏季、秋季:早上4时至晚上21时。日夜营业的单位,实行24小时“门前三包”,夜市摊位(包括饮食夜排档)从摆摊开始至收摊位结束。
  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承担方式: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两个以上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委托承包。责任单位应与被委托承包者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门前三包”最终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门前三包”的管理、检查、监督工作部门或单位不得受责任单位的委托承包。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有权制止、纠正发生在其责任区域内影响其承担“门前三包”责任的行为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按“门前三包”标准对责任单位进行考评。经考评达标的,发给“门前三包”达标单位证;未能达标的,发给不合格黄牌,同时限期整改达标。
  第十三条 对在“门前三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就当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绍兴市城建监察支队及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对“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善的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可依法予以处罚;对责任单位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同时追究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主管部门行政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侮辱、殴打依法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履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依法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标志鲜明、文明执法、秉公办事,如有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绍兴经济开发区、绍兴县城南经济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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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谁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谁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0年11月27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关于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谁判决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法婚姻是构成重婚罪的前提,法院在判决重婚案件的同时,判决书中应一并写明解除非法婚姻,这不属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兰州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判处林文远重婚时,未宣告解除林与鲁菊荣的非法婚姻关系,我们认为,林以不法手段骗取与鲁的结婚证是无效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林与鲁的非法婚姻从法律上说已当然解除。兰州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应将林文远重婚罪的判决书副本送达关系人鲁菊荣,可补充向鲁宣告,她与林的非法婚姻关系已解除,宣告事项在送达证上记明归档备查。

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谁判决的请示 (80)政法字第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空军航空兵第6师16团政治处主任林文远,于1969年与福建省莆田县盐场职工医院护士林美金结婚,1979年采取欺骗手段,又在陕西长安县与西安风雷仪表厂女工鲁菊荣结婚。兰州军区空军军事法院于1979年7月28日,以重婚罪判处林文远有期徒刑二年。由于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谁判决不明确,对林与鲁非法婚姻部分的判决,福建莆田县、陕西长安县、林犯部队所在地的甘肃临洮县三地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致使林与鲁的非法婚姻至今没有解除,空军军事法院请示我院如何解决。
军队其他单位,也遇到过这个问题。
鉴于军事法院没有设立民事审判机构,也没有民事审判任务,如将非法婚姻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处,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一些单位以往的经验,即便军事法院作了判决,也难以保证判决的执行。为此,我们建议: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的一方为非军队人员者,由非军队人员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如果非法婚姻的双方都是军队人员,由军事法院办理。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1980年11月14日


关于做好外汇调剂中心几项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做好外汇调剂中心几项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了配合新的结售汇制度顺利实施,各级外汇调剂中心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各级外汇调剂中心(不含交易中心分中心)应当认真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要求的有关审批条件办理外汇调剂业务,不得通过放松对企业外汇调剂的审查条件,违反有关调剂价格、调剂手续费等方面的规定等手段吸引客户。
二、停止使用“0342科目”后,各级外汇调剂中心不得以占用联行暂付科目的资金或用贷款垫付资金的办法办理调剂。如果用贷款办理调剂发生亏损的,应由该中心负责并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为了适应外汇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新体制的要求,调剂中心除应加强内部管理外,还应进一步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外汇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工作,特别是在资本项目管理以及国际收支统计分析等方面的培训,以便做好外汇管理系统的职能转换工作。
请各分局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要求。



19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