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劳社部发[2004]32号
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作,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2、《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
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一、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程序,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适用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及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本流程所称受托管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签订的合同,托管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合同。
三、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四、账户管理人应为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独立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并及时记录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时,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变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时,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变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对变更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应按变更信息调整账户记录。
六、账户管理人应按账户管理合同规定,在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缴费日前,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及委托人提供的缴费信息,生成缴费账单,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应向托管人发送缴费收账通知。
七、托管人应为托管的每个企业年金计划分别开设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归集和支付。
委托人应在计划规定缴费日,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划入托管人开设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八、托管人应按缴费收账通知核对实收缴费金额。核对一致时,托管人将缴费资金到账情况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将缴费信息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核对不一致,实收缴费金额多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时,托管人应通知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指令进行超额缴费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实收缴费金额少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时,托管人应通知受托人,受托人通知委托人补缴。
九、托管人应为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分别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并负责所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托管人应为所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分别开设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亏损。
十、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就指令下达、确认和执行等程序达成一致。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将发送指令的人员和权限通知托管人。
十一、受托人应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分配指令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托管人应对受托人投资分配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及时将受托财产托管账户资金划入相应投资组合的资金账户,并将资金到账情况通知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
十二、受托人调整投资管理人的投资额度时,应提前将调整方案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托管人接到受托人划款指令后,应对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将资金划拨情况通知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
十三、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及时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获得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数据。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托管人及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买卖、回购业务和资金清算等事宜。
十四、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分别完成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会计核算与估值。托管人应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投资组合净值。
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每个工作日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估值,并按托管合同规定,及时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净值增长率或份额净值等会计核算结果发送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十五、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及时编制和核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值变动表及附注等会计报表,并由托管人报送受托人。
托管人应及时编制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值变动表及附注等会计报表,并报送受托人。
投资管理人应定期出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业绩和风险评估等投资管理报告,并报送受托人。
十六、托管人应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托管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会计核算与估值、费用计提与支付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等客观因素造成的投资管理不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比例或投资管理合同约定比例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报告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十七、账户管理人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分配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
采取金额计量方式时,账户管理人应按托管人提供的收益分配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及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期初余额,计算本期投资收益,并足额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采取份额计量方式时,账户管理人应记录托管人提供的收益分配日的企业年金基金份额净值。
十八、托管人接到受托人下达的费用支付指令、投资管理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后,应对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执行。
十九、职工退休、死亡、出境定居需要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时,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申请,受托人通知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发送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确认后向托管人下达待遇支付指令,并通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按待遇支付指令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应扣减个人账户权益,当个人账户权益余额为零时,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并通知受托人。
受托人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委托人。
二十、职工离开本企业转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时,委托人根据有关合同规定应向受托人提交个人账户转移申请,受托人确认后通知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转移报告,发送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确认后向托管人下达资金转移指令,并通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按资金转移指令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通知受托人。
受托人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委托人。
二十一、职工离开本企业,不能转入新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可将其转入保留账户并进行单独管理。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图
http://www.molss.gov.cn/news/2005/0204p.jpg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
1 主要依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 适用范围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用于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及计划受益人权益账户管理,提供账户管理服务的信息系统。
本规范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具备的基本功能、运行环境以及风险控制能力。
本规范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与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
本规范适用于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监督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评定。
本规范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
3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经过本规范的引用成为本规范的条款。所有标注日期引用文件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不标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2887-200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9361-1988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
CECS72:9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 缴费规则
主要指企业年金计划对企业和职工缴费水平、缴费周期及缴费方式的规定。
4.2 正常缴费
主要指根据缴费规则计算并缴纳企业年金基金的缴费。
4.3 特殊缴费
主要指企业年金计划约定的其他缴费。
4.4 支付规则
主要指企业年金计划对待遇支付方式及归属条件等的规定。
4.5 投资计划
主要指选择多种投资工具和品种,对不同工具设定相应的投资比例,进行组合投资。
4.6 归属权益
主要指职工符合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时,确定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应当取得的权益。
4.7 未归属权益
主要指职工离开本企业时,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未归属的权益。
4.8 保留账户
主要指职工离开本企业或计划终止要求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时,为记录这些职工的缴费、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4.9 退休账户
主要指职工退休选择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为记录其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5 系统功能
5.1 系统处理业务信息
5.1.1 主要业务信息
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主要包括缴费规则、支付规则和投资计划等信息。
企业账户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和未归属权益等信息。
个人账户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支付、投资收益和权益余额等信息。
统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信息、人员信息,缴费、支付、投资收益、企业年金计划变动和企业年金计划执行等信息。
5.1.2 信息处理要求
系统应当支持企业年金计划、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等信息的变更,并保留变更记录。
系统应当满足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大批量业务数据处理的要求,具备大批量数据交换时高效灵活的处理能力。
系统应当提供数据的手工录入、批量导入等多种输入方式。
系统应当提供多种数据接口和输出方式。
系统应当具备灵活处理各种报表的能力。
5.2 业务处理功能
5.2.1 计划登记
系统应当支持企业年金计划的登记,主要包括计划类别、缴费规则、支付规则、投资计划、收益分配周期和未归属权益处理方案等内容。
系统应当记录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信息。
系统应当支持企业年金计划设定多种缴费规则、支付规则,并支持不同职工享有不同待遇。
系统可支持企业为所属企业设立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及规则。
系统可设定费用规则,并可根据费用规则计算账户管理费。
5.2.2 企业账户建立
系统应当设立企业账户,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总括信息及未归属权益信息。
5.2.3 个人账户建立
系统应当为每个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单独设立个人账户,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权益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职工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参加工作日期、参加计划日期、缴费基数及投资计划。
个人权益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信息。
个人账户应当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等信息。
系统应当支持个人账户记录正常、中止、定期领取和销户等账户状态信息。
系统应当区分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的税优部分和非税优部分。
系统应能生成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证明。个人计划证明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职工编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参加计划日期、登记日期。
5.2.4 缴费处理
系统应能根据缴费规则计算企业和职工缴费,并生成缴费账单。缴费账单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缴费账单编号、缴费周期、上期缴费金额(包括企业和个人缴费)、本期变动金额(包括企业和个人缴费)、本期缴费金额(包括企业和个人缴费)、上期缴费人数、本期变动人数、本期缴费人数。
系统应能支持多种缴费计算方法,至少包括工资比例法、定额法。
系统应能支持多种缴费周期,至少包括月、季、半年、全年和一次性缴费。
系统应能通过有关接口接收缴费明细数据。
系统应能接收实际到账数据,并与缴费账单数据进行匹配。能够跟踪未匹配缴费,并对未匹配缴费进行重新匹配。
实际到账金额高于缴费账单金额时,系统可把实际到账金额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应缴费总额,将缴费作为已匹配处理;另一部分可为企业超额缴费,用于抵消企业未来缴费。
系统应能区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并能区分正常缴费和特殊缴费。
系统应能跟踪、提示逾期未缴情况。
系统应能根据投资计划,计算分到各类投资账户的金额。
5.2.5 支付处理
系统应当支持职工退休、死亡和出境定居等支付处理,并记录支付原因。
系统应当根据不同支付规则,计算受益人实际应当享受的权益,将未归属权益划入企业账户。
系统应当支持生成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职工编号、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参加计划日期、退出计划日期、退出原因、上年度账户余额、本年度缴费、本年度收益、账户余额、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实际支付金额。
系统应当支持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系统应当按未归属权益处理方案处理未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可用于抵消企业未来缴费或分给计划成员等。
5.2.6 个人账户转移
系统应能支持企业或企业年金计划变更造成的个人账户信息的转移。
系统应能将个人账户信息(包括余额信息)转移至保留账户或退休账户。
系统应能处理涉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买卖的转移和不涉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买卖的转移。若转移前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没有买卖,个人账户余额应当没有变动;若有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买卖,系统应当结清个人账户余额并记录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变动信息。
系统应能追踪本系统内的个人账户转移前的个人账户信息。
系统应能生成个人账户转移报告。个人账户转移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转出/入受托人、转出/入账户管理人、职工编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参加计划日期、结算日期、上年度账户余额、本年度缴费、本年度收益、账户余额、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实际转移金额。
5.2.7 投资转换
系统可支持投资转换。
系统应能根据受托人的电子或书面投资转换指令,计算转出、转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金额, 并记录有关信息。
系统应能汇总所有转出、转入指令,计算每个企业年金计划当日总的转出、转入金额。
系统应能在指定日期完成转出、转入处理。
系统应能生成投资转换报告。投资转换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企业编码、转出投资账户代码、转出投资份额或金额、转出日期、转入投资账户代码、转入投资份额或金额、转入日期。
系统可根据新的投资比例处理未来缴费的投资。
5.2.8 收益分配
系统应当支持按金额计量或按份额计量的企业年金基金收益分配。
系统应当支持按周进行收益分配,也可支持按日进行收益分配。
采用金额计量时,系统应当在收益分配日,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及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期初余额,计算本期投资收益,并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采用份额计量时,系统应当在收益分配日,记录当日企业年金基金份额净值。
系统应当保留企业年金基金历史收益记录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记录。
5.2.9 计划变动
系统应能根据缴费、支付、投资转换等生成企业年金计划变动汇总。
系统应能计算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和,并与托管人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核对。
5.2.10 计划转移或终止
系统应当支持更换账户管理人的计划转移,并按规定的数据接口要求,导入或导出企业年金计划信息及相关账户信息。
系统应当支持生成计划转移报告。计划转移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转出/入受托人、转出/入账户管理人、企业编码、计划建立日期、计划登记日期、转移日期、上年度账户余额、本年度缴费、本年度支付、转移日期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余额、实际转移金额、计划成员个人账户转移明细。
系统应能处理转入的计划信息及该计划内账户信息,并核对托管人提供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数据。
企业年金计划转出后,系统执行销户处理,自动记录账户转移日期,并按法规要求保存有关信息。
企业年金计划终止,系统应当支持生成计划终止报告。计划终止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企业名称、计划建立日期、计划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上年度账户余额、本年度缴费(包括企业和个人缴费)、本年度支付、终止日期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余额、计划成员个人账户权益明细。
5.3 账户信息披露
5.3.1 报表管理
系统应能生成服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和监管报表等报表。
服务报表内容至少包括个人计划证明、缴费账单、个人权益支付表、个人账户转移报告、计划转移报告、计划终止报告、投资转换报告、个人及企业季度/年度报告、企业年金计划变动报告。
个人季度/年度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期初余额、本期缴费、本期支付、投资变更、投资收益、期末余额。
企业季度/年度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期初余额、本期缴费、本期支付、投资变更、投资收益/亏损、期末余额、期初账户数、期末账户数、管理费支出。
企业年金计划变动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投资账户代码、交易日期、交易类别(买入、卖出)、交易份额(或交易金额)。
系统应能根据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结合自身特点生成内部管理报表,用于账户管理人日常管理和业务统计。
系统应当根据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生成监管报表。
5.3.2 查询
系统应能及时更新数据,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查询。
查询信息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个人账户信息及统计信息。
系统应当设立多级授权,严格控制查询权限,保守账户信息秘密。
系统应当支持查询结果打印。
系统可通过互联网、电话自动语音应答、传真、电子邮件和短信等不同方式,提供至少一年以内账户信息等查询服务。
5.4 数据接口
系统可提供电子数据接口,实现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个人账户信息、缴费信息和投资信息在账户管理人与委托人、不同专业管理机构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换。
5.4.1 账户管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电子数据接口至少包括:
个人账户信息:企业年金计划编码、企业编码、职工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参加工作日期、参加计划日期、工资(可选)、相关收入(可选)、缴费基数、投资计划、税务代码(可选)、缴费规则生效日期、支付规则生效日期和投资计划生效日期。
缴费信息:企业年金计划编码、企业编码、职工编号、缴费类型、企业缴费、个人缴费、缴费起始日期和缴费结束日期。
5.4.2 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电子数据接口至少包括:
缴费信息:企业年金计划编码、企业编码、缴费账单编号、缴费日期、缴费到账日期、缴费金额、匹配状态(准备、未匹配、已匹配)、匹配日期、缴费类型。
交易信息:投资账户代码、交易份额(或交易金额)、交易类别(买入、卖出)、交易日期。
计划信息:企业年金计划编码、企业年金计划名称、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净值增长率或企业年金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账户代码、投资账户名称、投资账户基金财产净值、投资账户基金财产净值增长率或份额净值、计算日期。
5.4.3 账户管理人之间的电子数据接口至少包括:
转出/入的受托人编码、转出/入的账户管理人编码、企业年金计划编码、企业编码、职工编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企业转出/入权益余额、个人转出/入权益余额、转出/入日期。
5.4.4 账户管理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电子数据接口应能包括以上内容。
6 系统运行环境
6.1 硬件平台
6.1.1 计算机机房
计算机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标GB/T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和GB9361-19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供电系统应当采用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设备应能持续供电4小时以上,确保关键业务处理。
6.1.2 计算机设备
系统主机最低应当采用高可用性、高扩展性的小型机或同等级别的计算机,具有容错特性,运用双机、集群等容错技术。
系统主机可用性达到99.9%以上,每年平均非正常停机时间小于6小时。
系统应当采用专用高扩展性存储系统,存储容量支持TB数量级。
6.1.3 局域网络
机房布线系统设计可参照CECS72:97《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主机网络端口速度应当达到千兆。
运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应能与其它内部网络实现逻辑隔离,并通过防火墙与互联网隔离。
6.2 软件平台
系统主机操作系统至少达到C2级(含C2级)安全级别,不易受病毒感染和侵害,具备完善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故障恢复功能。
系统应当采用大型关系型数据库软件,支持企业级海量数据访问。
6.3 数据管理
为保证企业年金业务数据安全,应当配备安全可靠的备份设备,可将数据备份到不同介质。
备份介质可采用硬盘、光盘和磁带等,至少应当有两种不同存储介质的数据备份。
备份数据应当异地保存。备份数据保管地点应当具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和防盗设施。
系统应当具有灾难恢复计划,业务恢复时间应在灾后48小时之内。
7 风险控制
7.1 系统功能风险控制
7.1.1 权限控制
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权限控制功能,通过用户操作口令、多层操作权限设置和应用功能管理等保证系统操作的安全。
7.1.2 数据检查及验证
录入关键业务数据和系统参数应当经过复核才能正式提交系统处理。系统提供二次录入和目视审验两种复核方式。
对手工录入数据以及批量导入系统数据,应能根据配置规则进一步验证数据,对错误数据系统应能及时提示与预警。
对错误数据,应能提供差错处理功能,跟踪管理并纠正错误数据。
7.2 运行环境风险控制
7.2.1 网络安全
应当配备防火墙设备,防范非法探测和入侵,安装防病毒软件防范计算机病毒。
应当对互联网等非可信传输途径传递的数据进行加密和验证。
可配备入侵检测设备、软件等,主动防范入侵风险。
7.2.2 系统备份
应当具有完善的备份策略和手段,提供历史数据备查。
应当采用双机热备方式或集群方式,保证系统崩溃时能够快速恢复。
应当具有完善的远程灾备方案,满足企业年金系统的高可用性要求。
7.2.3 冗余设备
主机设备应当有足够的备品备件,网络设备应当具有冗余备份。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
一、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工作,保证资格认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规则。
二、劳动保障部按以下步骤公开选聘评审专家:
(一) 邀请行业协会、金融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评审专家,鼓励个人自愿报名;
(二) 审核推荐或报名专家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声誉;
(三) 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择优原则确定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并在劳动保障部网站上公示。
三、评审专家专业范围包括社会保障、法律、金融、财务会计、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
四、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二)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 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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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356号
关于印发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现将《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八月三日
附件: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交通部门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注重从源头上抓起,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先后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活动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专项整治活动,加强了节假日期间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仍很薄弱,特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近期以来,一些地方连续发生多起特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道路运输业是面向社会的服务性行业,其安全生产状况如何,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生命财产安危,影响行业形象,是交通行业管理的永恒主题。各级交通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认真抓好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扎扎实实地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 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级交通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和汽车客运站的源头管理,全面提高全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贯穿于道路交通的全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交通部门作为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主要是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在进行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工作中,要严格资质条件,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
(二)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主要是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减少因车辆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
(三)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主要是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营运驾驶员素质能够适应职业要求。
(四)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主要是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防止超员车辆出站。
四、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
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要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作为经营许可审批和企业经营资质评定的重要内容,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在客运线路审批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不得审批新的客运线路。
(二)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要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动态管理。要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作为该企业晋升经营资质等级的重要指标,作为参与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作为年度审检的重要内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愈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降低其经营资质直至取消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部关于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无牌、无证等非法营运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全面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安全责任
运输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把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变“以包代管”和挂靠经营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的硬件,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提高车辆技术状况,搞好车辆检测和维修,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督促干部职工严格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报告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都必须对其经营的车辆所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运输经营者必须及时向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对特别重大事故,当地交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对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时续报。要认真查找事故原因,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要通过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广大从业人员从中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四)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坚持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检时,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没有达到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能参与营运。
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定期维护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强化二级维护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规范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为。加快推行全国统一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监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并按核定的经营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对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五)加强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部颁教学计划、大纲组织培训,切实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坚决打击无证、超范围及违规培训等经营行为。
严格执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加强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大客车、汽车列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凡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
加强营运驾驶员日常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营运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对发生重大运输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取消其从业资格。
(六)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
要严格实行车辆进出站的例检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客运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
汽车客运站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进站、上车。一级汽车客运站和部分旅客流量较大的二级汽车客运站要配置危险品检查设备。汽车客运站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和车辆经营资格的检查,落实客运班车发班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禁止超员车辆出站。凡因客运站原因造成超载的,除按规定承担分载费用外,还要追究客运站的责任。
(七)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加强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单位、运输工具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全面贯彻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坚决取消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严禁个体运输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规定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
(八)严格治理超载违章、超限运输
超载违章、超限运输是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隐患,对公路、桥梁损害极大。要坚持源头治理原则,严禁罚款和收费后放行的做法,做到科学检测,不消除违章行为不放行。要鼓励、引导发展厢式货车,从根本上治理超载、超限运输。
五、加强领导,搞好协调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管理经费,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交换工作信息,取长补短,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和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转变行业管理职能和工作方式,注重运用市场经济的方法,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逐步采取先进科技手段,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科技含量,推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