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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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1〕3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

  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

  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

  (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销售佣金

  (一)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

  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

  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

缴费期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死亡保险 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 死亡保险 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 死亡 保险 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
10年以下 25% 20% 15%> 10% 10% 5%
10-20年 35% 30% 20% 15% 15% 10%
20年及以上 40% 35% 25% 20% 15% 10%

  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险。

  (二)个人长期健康险业务直接佣金参照个人寿险趸缴和期缴死亡保险佣金比率执行。

  (三)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代理协议约定向代理人支付佣金,佣金应采用分期形式支付,但短期人身保险业务除外。保险公司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应充分考虑代理人对投保人的服务品质,应通过对首期佣金水平、续期佣金水平以及支付期限的合理调节,提升代理人在保单存续期间对投保人的服务水平。

  六、关于保单贷款

  (一)保险公司可以向具有现金价值的个人长期险保单投保人提供保单贷款服务,保单贷款的有关事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二)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贷款利率应当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三)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单贷款。

  (四)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贷款,应当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七、关于客户信息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保护,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制定泄露客户信息的处罚措施,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倒卖个人信息资料。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应遵守本通知。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参照本通知执行。对于违反本通知的保险机构和个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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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改革工商管理硕士(MBA)入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改革工商管理硕士(MBA)入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4〕13号


  为适应工商管理硕士(以下简称MBA)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提高招生考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部决定进一步改革MBA入学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格审查,强调实践经验的重要性。MBA招生与其他类型的研究生招生不同,其报名资格之一是要求考生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关于报考MBA资格的规定。对于毕业后没有就业或就业时间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报考。各招生单位应将从业经历和工作业绩等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整合考试科目,突出综合能力测试。将目前入学考试的4门初试科目--政治理论、英语、综合能力和管理改为2门,即英语和综合能力。将原初试科目中的政治理论科目调整到复试中进行;将管理科目的部分考试内容放在综合能力科目中,主要内容放在复试中考核;将综合能力科目中的其他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各科考试大纲由我部重新修订后颁布实施。

  三、加强复试的规范化,重视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倾向的考核。减少初试科目后,要相应地加大复试力度,增加复试内容、规范复试程序和办法,统一复试要求。对此,我部将委托MBA指导委员会制定统一、完整、规范的MBA招生复试方案,印发给各MBA招生单位实施,以便各招生单位在复试工作中全面、准确地考核考生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应变能力、协作精神等在初试中难以测试的综合素质,判断其在管理领域是否具有发展潜力。

  四、提高认识,稳步推进改革。MBA入学考试的改革,是包括资格审查、初试、复试和录取等环节在内的系统改革,对研究生招生的整体改革具有探索性作用。各省级招办和招生单位都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MBA入学考试改革,确保新生入学质量的提高,确保考试安全可靠。

  五、MBA招生的报名、考试、复试、体检、录取等环节的具体要求,按教育部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近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近亲属间的交通肇事作为一种非典型性交通肇事现象引起社会关注。例如,2012年以来,安徽省巢湖市检察院共受理近亲属交通肇事案件4件4人,其中致近亲属死亡7人。司法实践中,如何既合法又合情地处理这些案件,引起不少争议。

  在近亲属间交通肇事致亡案件中,肇事者的身份往往具有多重性: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既是危害行为的实施者,也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既要接受刑事制裁,又要承担被害人未尽的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肇事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处理此类案件必然带来情与法的碰撞。笔者认为,针对此类不涉及第三方权益损害的近亲属间交通肇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近亲属予以谅解,原则上检察机关可作和解或相对不起诉处理。

  修改后刑诉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279条进一步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另外,第173条第2款也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上述规定,为检察机关处理近亲属间交通肇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平等也承认合理的差别,合理的差别对待正是为了做到事实上的平等。这在近亲属间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该类案件为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害人为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也饱受家人离世的悲痛;而且犯罪嫌疑人均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也主动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此时若对案件进行和解或作相对不诉处理,既有利于家庭的和睦、社会关系的修复,也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对致近亲属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充分运用和解及相对不起诉,在符合实体法律规定并遵循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进行和解或对肇事者作出不起诉处理,这样既节约司法资源,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为体现法律的规范作用,检察机关可在作和解或不起诉处理的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对有吊销驾驶执照必要的,可建议交警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吊销其驾照;定期或不定期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回访,考察相关社会评价及遵纪守法情况,并督促其遵守交通法规。

  总之,在办理近亲属间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既要惩罚犯罪,不枉不纵,又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杨琼 王君武)

  作者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