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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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复函


环办函[2012]1035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热力生产和供应范围的请示》(沪环保评〔2012〕2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第六条的规定,我部同意在《名录》修订前,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暂按《名录》中U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第3项热力生产和供应项目类别执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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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2013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海洋渔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推进渔业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国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紧紧抓住现代渔业发展的重大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渔业快速发展,水产品产量大幅增长,渔民收入显著增加,为保障水产品供给、促进渔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海洋权益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我国渔业尤其是海洋渔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资源衰退、环境恶化、设施装备和技术条件落后、发展方式粗放等问题凸显,涉外渔业任务日益繁重,必须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持续健康发展能力。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加快实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发展,海洋渔业发展面临新的发展机遇。《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海洋渔业在现代农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明确了海洋渔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保障,同时涵盖了内陆渔业的重要方面。这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科学把握现代渔业发展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加快海洋渔业发展,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是突破渔业资源环境约束,增加水产品供给,保障食物安全的重要手段;是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国际渔业合作,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拓展发展空间的战略举措;是保护渔业资源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客观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必须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牢把握重大机遇,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乘势而为,狠抓落实,努力推动现代渔业科学发展。

  二、准确把握新时期现代渔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意见》从我国现代农业和海洋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对我国现代渔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以养为主的发展方针,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坚持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着力调整海洋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着力提高海洋渔业设施装备水平和组织化、规模化水平,着力加强渔村建设和优化就业结构,着力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保护,努力形成生态良好、生产发展、装备先进、渔民增收、产品优质、平安和谐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三、加强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和养护

  健全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制度,加快建造渔业资源调查船,加强资源调查评估能力建设,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强化渔业资源环境常规调查评估,重点调查主要经济物种、珍稀濒危物种等重要渔业资源产卵、索饵、越冬场所和江河入海口、南海等重要渔业水域。组织和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渔业资源全面调查启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一次渔业资源全面调查,科学确定渔业资源总可捕捞量,研究制定渔业资源利用规划。积极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一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并加强管理维护。完善水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经营、运输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扩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模,科学安排增殖放流的数量、物种和水域,重点对已遭破坏的重要渔场、重要水生生物资源的产卵场等关键栖息地和生态退化相对严重的水域制定实施修复计划,科学评估保护效果。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加强海洋牧场建设。

  四、大力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建立健全水域污染应急和调查处理机制,及时查明污染原因,科学评估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损失,依法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建立涉渔工程建设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所有涉渔工程必须进行渔业水域资源生态损害和修复评估,明确补偿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监管,保障落实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实施江湖生态连通工程,推进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的生态修复。根据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养殖布局,控制养殖密度,优化养殖生产结构,加强投入品管理,减少养殖污染。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强化监测能力。加强渔船油污、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排放管理。

  五、切实加强捕捞管理

  坚持不懈地执行好海洋伏季休渔、长江和珠江禁渔期等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坚持并完善渔船控制制度,逐步减少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减轻捕捞强度。加强渔船建造、检验、登记、捕捞许可等环节管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申请要在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减少渔船异地挂靠现象,强化渔船属地管理责任。严格加强渔船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和产品型式认可,推进渔船标准化管理和柴油机型谱管理。落实好老旧渔船报废工作,逐步建立定点拆解和木质渔船退出机制,坚决取缔违法违规造船,严格限制建造对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底拖网、帆张网和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等作业类型渔船。加强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尽快建立统一海洋和内陆渔船管理数据库,切实提高渔船管理手段。进一步规范渔具渔法管理,制定捕捞渔具目录,坚决取缔禁用渔具。研究启动实施捕捞限额制度,选择合适的品种和区域,开展捕捞限额试点,推动渔业捕捞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

  六、科学发展水产健康养殖

  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工程,用三年时间完成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2000万亩,建成一批池水深、基坚实、渠畅通、路成网、电到塘、机配齐的稳产高产水产健康养殖基地。深入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制定海水养殖规划,研究制定养殖容量约束性标准,推进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推广深水抗风浪网箱和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装备,积极拓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实施水产良种工程,构建“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水产良种体系,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良种生产基地。实施水生动物防疫体系、质量安全追溯和流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加快国家、省级和县级三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渔业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制度以及水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强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和完善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科学指导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确保不发生重大疫病大面积流行和蔓延。开展水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品普查,落实水产品生产区域分类管理制度。全面开展水产养殖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开展质量安全示范县建设,落实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七、发展壮大外海和远洋渔业

  有序开发外海渔业资源,鼓励发展南海深水区捕捞和“三沙”养殖,加强生产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优化远洋渔业生产布局,发展壮大大洋性渔业,积极开发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增强公海资源开发能力;巩固提高过洋性渔业,推动合作转型升级。积极开展远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鼓励和引导远洋渔船及船用装备的更新、改造和升级。加快远洋渔业配套设施建设,在主要作业海域沿岸建立码头、冷库及渔船修造厂等海外综合性基地,增强远洋渔业综合开发能力,努力建设布局合理、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支撑有力的现代远洋渔业。

  八、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流通和贸易

  积极发挥出口导向作用,围绕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品种,巩固和完善“两带一区”优势出口水产品养殖区域布局。支持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等加强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促进加工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全面提升水产品加工工艺、装备现代化和质量安全水平。加强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和批发市场建设,积极发展海上冷藏加工,强化水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发展电子商务,实现产地和销地有效对接,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参与WTO渔业补贴谈判、相关贸易规则制修订,做好进出口水产品合法来源认证,加强水产品贸易预警,避免和妥善应对国际贸易争端,为水产品贸易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九、引导发展休闲渔业

  努力建设适应不同层次、不同需求、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休闲渔业基地,大力发展休闲垂钓、观光旅游、观赏渔业、渔文化保护与开发等多种形式的休闲渔业,带动促进渔民增收。将休闲渔业技能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依托推广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组织,开展专家授课、现场参观、经验交流、典型示范等多种形式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生产操作规范及服务标准制定,引导休闲渔业经营主体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经营。加快制定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强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休闲渔船管理、观赏鱼引进管理、公共水域垂钓活动管理等制度,使休闲渔业发展有法可依,管理有章可循。

  十、加强渔业设施和装备建设

  加快实施海洋捕捞渔船升级改造工程,逐步淘汰老、旧、木质渔船,推进大中型渔船钢质化,小型渔船玻璃钢化,鼓励发展选择性好、高效节能的捕捞渔船,提高我国捕捞渔船的现代化水平。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渔港、航标、通讯等渔业安全生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合理规划渔港建设布局,完善审批程序,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形成以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内陆重点渔港为主体,以二、三级渔港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力争到2020年,所有海洋渔船都能进港安全避风。理顺渔港建设管理体制,强化渔港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渔港及其设施保护制度。改进渔业安全技术装备,尽快普及渔船救生筏、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渔船电子标识(RFID)、渔船和渔港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设备,提高渔船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四网合一”的安全通信网。加快大中型渔船船位卫星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作业渔船的动态监控和实时跟踪。

  十一、强化渔政执法

  强化渔政装备设施建设,加强对已立项渔政船艇建设项目的督促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切实加强渔政执法,通过部门间协作和海(水)陆联动,形成执法合力,依法查处“三无”船舶、套牌渔船和非法捕捞、暴力抗法等行为。加强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渔政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做好海上渔政执法机构和职能调整及渔业行政审批改革衔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

  十二、加强涉外渔业管理

  深化拓展双边多边渔业合作,扩展对外发展空间。积极参与国际渔业管理条约和规则谈判,积极营造有利的国际发展环境。认真执行有关渔业协定,加强涉外渔业执法合作,积极参与公海渔业执法管理,加大专属经济区特别是重点海域的护渔维权力度,查处侵渔活动,切实维护海洋权益,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加强地方政府对涉外渔业工作的监管职责,坚持“部门分工协作、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企业和渔船属地政府负责”原则,妥善处理涉外渔业事件。完善渔业、外交、公安、商务、海事、海关等部门间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国际渔业管理规则相适应的远洋渔业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按照相关国际组织和入渔国管理规则开展渔业生产。

  十三、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和救助能力

  完善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县、乡等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深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和“文明渔港”创建活动,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阳光工程培训资金向船员培训倾斜,同时加快建设船员培训基地,切实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渔业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健全渔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鼓励和引导渔船编队生产,大幅度提高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鼓励渔船开展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巩固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发展多形式、多险种的渔业保险,积极争取将渔业纳入各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畴,扩大渔船财产和渔民人身保险,突破发展水产养殖保险,逐步建立覆盖渔业全行业风险保障体系。

  十四、提升渔业科技支撑能力

  加快渔业科技创新,构建跨学科、跨领域的科技创新平台,实施品种培育、疫病防控、饲料营养、质量安全、资源养护、渔业装备、节能减排、水产品加工和宜渔水域综合开发利用等重大渔业科技专项,开展联合攻关,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难题,加速渔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骨干企业,加强渔船装备研发平台建设。深化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健全完善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提高水产技术推广能力。积极推动海洋渔业科技教育事业发展,深化海洋渔业科研机构改革,强化涉渔专业和学科建设。创新渔业科技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渔业科技创新人才和农村渔业实用人才。建立和完善渔业标准体系,推进渔业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渔业中的应用。

  十五、促进渔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

  加快制修订以《渔业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推动《渔港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完善渔业法律体系。稳定以水域、滩涂使用和捕捞许可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渔业权制度,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捕捞权登记制度,加快养殖证发放,保护渔民合法权益。制定渔业水域滩涂利用规划,建立基本养殖水域保护制度,稳定水产养殖面积。加快制定水域滩涂占用和渔业资源补偿办法,规范对受损渔民的安置补偿和水生生物资源的生态补偿。探索养殖权和捕捞权证抵押质押及流转。修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培育壮大渔民专业合作社和渔业龙头企业,开展渔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鼓励渔民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创办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有效对接。鼓励龙头企业向渔业优势产区集中,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加快建设一批现代渔业示范区。积极发展技术推广、病害防治等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渔民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各种专业服务。加强渔业基本经营制度和发展战略研究,完善渔业经营体制机制,增强发展活力。

  十六、努力改善渔民民生

  加强渔区基础设施建设,以渔港建设为龙头,带动发展一批渔区小城镇和渔村,提高渔区城镇化水平。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区别渔民的不同情况,开展危房改造和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力争三年内解决渔民最需要、最迫切、最直接的定居问题。组织编制渔民转产转业规划,加大捕捞渔民向养殖业、水产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转移力度,鼓励渔民减船转产,健全转产渔民服务体系,加强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减船转产渔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因实施休渔禁渔等渔业资源养护措施造成生活困难的渔民,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给予生活补助,统筹救助和安置,保障渔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改进渔业服务,精简渔业审批事项和程序,坚决制止涉渔乱收费等侵害渔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减轻渔民负担。推动完善渔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渔区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事业全面发展。

  十七、强化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切实落实《意见》确定的保障措施,将渔业作为农业投入的重点领域,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金融保险扶持政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要加强对中央精神的宣传贯彻,宣传发动广大从业者,调动各方面力量,支持渔业发展,营造促进渔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要积极争取和推动地方政府按照中央要求,制定本地区促进现代渔业发展的实施方案,不断加大对渔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各方面协作配合,凝聚共识、凝聚力量,为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农业部

  2013年7月5日


附件:
农渔发[2013]23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307/P020130710380836944525.ceb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73 号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